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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与博士哪个学位高?

天山行
十日谈
博士学位高。1、硕士:硕士是一个介于学士及博士之间的研究生学位,拥有硕士学位者通常象征具有对其专注、所研究领域的基础的独立的思考能力。硕士课程通常安排在学士之后,一般而言全职的硕士课程需要二年的时间,但根据国家及科系不同,有的硕士只要一年就能取得,有的则需要三至四年。有的国家采取学士、硕士一贯制的学制,例如德国、奥地利,而实施英美学制的国家中,也有不少开办一贯学制,缩短学生从高中毕业后至硕士之间的时程。有些硕士课程如MBA等,除了学士资格外,通常还会要求若干年的工作经验。在大部分的国家,硕士是攻读博士学位的基本门槛。2、博士:博士是标志一个人具备出原创成果的能力或学力的学位,是目前最高级别的学位。拥有博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同等学力,意味着一个人有能力由学习阶段进入学术阶段。具备出原创成果的能力或学力是博士学位的核心内涵,也是拥有博士学位的人的最本质特征。博士是对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的称呼,同样也可用来称呼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主要通过拥有博士点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拥有博士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相关科研机构举办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来进行招生。在国外特指获得过博士学位的人,把博士生也称为某某博士。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三级学位中,博士学位是最高的一级。3、学历按照层次可划分为以下三大层次:①初等教育:小学;②中等教育: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③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 ,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硕士和研究生是一个等级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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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是学位的名称,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就是硕士了,研究生是平时说的硕士研究生,在职硕士是单位推荐考的,等级一样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在职硕士 都是在读的. 读完毕业了就是硕士.就像在读大学的时候,很多称呼,说大学生,本科生什么什么的.毕业结束了才算是学士.

学士和硕士哪个级别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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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为本科硕士研究生硕士高

。硕士,学士那个级别高

长短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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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获得的学位叫学士学位,硕士毕业获得的学位叫硕士学位本科毕业可以考硕士研究生,所以硕士级别高一点

学士和博士、硕士哪个大

得其所谓
博士大。博士后是最高学历,博士后指的是一些新近获得博士学位的人,版在他成为正式的专职研究人员权之前,经过竞争而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津贴,在一所水平较高的研究机构做一段研究工作,以取得科研经验。这些人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称“博士后”。博士后实际上只是获得博士学位后的一段经历,它不是学位也不是职称。研究生指学历包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硕士和博士指的是学位,也就是说,只有你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了,并且获得学位证书才能算是硕士或博士。硕士研究生再往上读才是博士研究生,所以说博士的级别比硕士高一级,只有硕士研究生读完才能读博。扩展资料学士、硕士和博士的称呼在中国古已有之。但并不是我国古代就有学位制度。博士,在古代是一种官衔,从事编纂著作或教授学生、培养人才。博士的官阶品位并不高。学士,最早只是指在学读书的弟子。魏晋以后,成了以文学、技艺供奉朝廷的官吏,品位也不高。唐太宗时设文学馆,学士的地位大大提高。自宋至清,学士品位一直很高。清代的大学士官阶为正一品,是文官之首。参考资料来:人民网-学士/硕士/博士,告诉你中国学位制度那点事

研究生和硕士是先后的档次?但为什么研究生有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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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教3236386138育学历分哪几个层次? 答:我国目前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教育学历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从学历系列上讲,主要包括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研究生班(目前已停办)、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六个方面。此外,还包括1970年至1976年普通高校举办的大学普通班。什么是学位? 答: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博士后”不是学位,而是指获准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学位与学历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答: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仍为原学历。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证书的,却不一定能够获得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而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的,却不一定能够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现在经常出现将学位与学历相混淆的现象,如有的人学历为本科毕业,以后通过在职人员学位申请取得了博士学位,这时,学历仍为本科,而不能称之为取得 "博士学历"。 在职申请学位不是学历教育。申请人在获得学位后,只表明其在学术上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具有硕士学位毕业研究生的同等学力(学习能力的“力”),不涉及学历。因此申请人的学历并没有改变,也不能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在职研究生则是国家计划内,以在职人员身份,部分时间在职工作,部分时间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教育的一种类型。在职研究生在报名、考试要求及录取办法方面与脱产研究生相同。是经过学校录取的正式研究生,可获得研究生毕业的学历。参考资料:http://yz.chsi.com.cn/kyzx/bkzn/200605/20060512/477512.html不是,研究生和咱们通常所说的本科生是一个意思,本科生有学士学位,研究生就有硕士学位.博士有博士学位,博士后不是学位.

本科生和研究生考上公务员后,有什么区别?

蒋筑英
本科3433623766生和研究生考上公务员后的区别如下:1、任职定级不同:大学本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2、基本工资不同: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11级薪级工资标准。3、职称晋升速度不同:大学本科毕业生,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或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可以申报助理级职称;研究生毕业,可直接确认为助理级职称。扩展资料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2、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公务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称评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政工师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

专硕相对于学硕有啥优劣势?毕业后待遇区别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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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是当下比较热门的话题,很多学生站在大树的档口,就会思考到底要不要选择考研。现在考研已经成为一种大趋势了,很多学生都会选择考研。因为当下的就业竞争比较激烈,想要进入到大企业,就必须提高自己的学历。但是学生在考研时对于选择学硕还是专硕,还是很困惑的。那么,学术和专硕到底有什么差别呢?首先,学硕和专硕的培养目标是不一样的。学硕主要偏向于培养科研型的人才。而专硕主要偏向培养实践型的人才。因为培养目标不一样,所以学硕和专硕在培养的过程中是有差别的。对于学术型的研究生,学校主要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而对于专业型的研究生,学校在教学上更加注重学生对于知识的实际应用。其次,学硕和专硕的学制也是不一样的。由于两者的培养目标是不一样的,所以造成学硕和专硕的学习时间也有差别。一般而言,学硕类的专业需要三年的时间才能够毕业。而专硕类的专业,只需要两年就能够毕业了。还有,学硕和专硕的培养方式是不一样的。选择学硕的学生,在研究生时期,大多数时间都是在课堂上或者是研究室里的。学硕类的学生主要是听老师上课以及做一些课题,同时,学硕类专业的学生想要顺利毕业,必须发表论文。但是专硕类的研究生主要是实际应用,所以专硕在课堂上花费的时间比较少。在毕业的时候,对于专硕类研究生的论文要求并没有学硕那么严格。最后学硕和专硕的学费有很大的差别。学硕类专业的学费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一般为一学年8000元。但是专硕类的专业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各个学校制定的学费也是不一样的。

研究生一毕业是什么级别?

则隐
赋格曲
http://www.snwh.gov.cn/Proct/6/ZGGWYZD/1005.htm" http://www.snwh.gov.cn/Proct/6/ZGGWYZD/1005.htm公务员的范围、职位体系与队伍状况 公务员的范围 世界各国由于政治体制和习惯不同,公务员的范围不尽一致。英国及一些英联邦国家的公务员,亦称文官(civil servants),是指政府机关中常务次官以下的工作人员,不包括首相、国务大臣、政务次官等由选举产生或政治任命的政务官员,也不包括法官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文职人员以及军人。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公务员,也称政府雇员,是指所有由政府雇用的文职人员,包括公共事业单位的人员和政府经营的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但众参两院议员及其雇员和法官不属于公务员。日本、韩国等国家公务员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国会、法院等国家机关和国立事企业单位工作的所有人员。这些国家公务员又根据产生方式不同分为若干类,其中选举或政府任命的公务员和采取其他特殊方式任用的公务员不适用公务员法。尽管各国公务员范围宽窄各异,但一般来说,大多数国家的公务员是指国家机关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 我国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即从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盟)、县(旗)到乡(镇)五级人民政府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我国公务员范围的确定,有以下特点: (1)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也是公务员,但他们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所谓政府组成人员,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包括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分别包括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分别包括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乡(镇)、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等。政府组成人员有任期限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五年。 我国公务员没有分政务类与业务类,这主要是从我国政治制度来考虑的。西方国家一般实行两党或多党政治,为了减少政党竞争对政府正常行政工作的影响,将公务员分为两类。一类为政务类公务员,包括内阁成员及其助手。他们由选举产生政府任命,有严格的任期,与政党共进退。另一类为业务类公务员,也称为职业文官,通常包括副部长以下的人员。他们一般由考试录用,职务常任,非经法定事由,不可以任意辞退。这样每次政府领导人更迭,影响的只是上层少数人员,大部分职业文官保持基本稳定,国家机器能照常运转。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不存在因执政党更替而影响政府稳定的问题,所以没有必要将公务员分为西方国家那样两种性质不同的类型。但考虑到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政府组成人员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决定任命,故对属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在产生和任免上做出例外规定,其他方面均按公务员制度执行。 (2)工勤人员不列入公务员。这里所说的工勤人员,是指在工勤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如机关食堂、车队、清洁服务队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些人虽然也由国家财政出资雇用,但不属于公务员。其原因主要基于两方面:一是其工作性质不同。他们不行使机关的职能,而是为行使职能的人提供后勤服务。二是有利于精简人员、减少财政开支。过去由于第三产业不发达,生活服务业社会化程度低,各机关自己办“社会”,建设各自的生活设施。从发展方向看,机关生活后勤应逐步实现社会化。所以,在机关工勤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不论其原来是干部还是工人,都不列入公务员。 (3)完全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经审定批准,其工作人员可以列入公务员范围。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行政管理中政府与公益事业性组织不分的现象比较严重,有些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从事着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却被列为事业编制,如各地的商检局、工商局以及部分税务局和公安派出所等。为了加强对这些人员的管理,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除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外,其他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从事管理活动的人员,也可划入公务员的范围。但学会、协会等组织不属于公务员范围。 从上可见,公务员的范围与干部范围不一样。公务员仅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只相当于原来干部范围的一部分(见下图)。 公务员职位体系 如果将政府机关比喻为一台庞大的机器,那么,职位就是组成这台机构的基本元件。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职能日益增多,机构的构造也日益复杂。如何科学地设置职位,使政府机关做到人员精简,运转协调,办事高效,是行政界一个探求不息的课题。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为此进行了坚持不懈的努力。 改革开放前由于实行计划经济,政府直接管理经济和社会各方面事务,部门林立、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现象比较严重。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在对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先后于1982年、1988年、1993年和1998年,进行了四次大的机构改革。国务院机构的第四次改革已于1998年完成,地方政府的机构改革还正在进行。这里,就当前公务员职位层次、系列等情况作一简要介绍。 1.职位层级体系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国家行政机构从中央到地方一般为五级,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盟)、县(自治旗)和乡(镇)政府。全国有22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未包括台湾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334个市(自治州、盟)、1 735个县(市、自治旗)、48 000多个乡(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既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同时要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都要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国务院的职位构成为: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4人;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5~10人;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2~5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以及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一般内设司(局)、处两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厅(局)内设处、科。省辖市、自治州政府设局,局内设科。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是科(局),较大的科(局)内设股(或队)。乡政府原则上不设工作部门,根据职位性质和需要设若干科员或办事员职位。近年来,由于乡镇经济不断发展,基层政府的事务大量增加,不少地方乡政府,内设若干办公室,如农牧林办公室、多种经营办公室、文化教育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等。 政府的公务员职位从高到低共分为12个层次(见下表)。 各级政府的职务及对应关系 中央 省 (自治区、直辖市) 自治州 (省辖市、行署) 县 (自治旗) 乡镇 (镇) 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 国务委员委员会主任 部长 秘书长、审计长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省长 自治区主席 直辖市市长 委员会副主任 副部长 副秘书长 副审计长 办事机构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参事室主任 副省长 自治区副主席 直辖市副市长 副省级城市市长 司长、局长、主任 直属局副局长 办事机构副主任 巡视员 厅长、局长 办公厅主任 副省级城市副市长 巡视员 州长、市长 盟长、专员 副司长、副局长 助理巡视员 副厅长、副局长 办公厅副主任 助理巡视员 副州长、副市长 副盟长、副专员 处长 调研员 处长、调研员 处长、调研员 县长、市长 副处长、助理调研员 副处长、助理调研员 副处长、助理调研员 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局长 委员会主任 乡长 镇长 副主任科员 副主任科员 副主任科员 副局长、委员会副主任 副乡长、副镇长 科员 科员 科员 股长、科员 科员 办事员 办事员 办事员 办事员 办事员上述职位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个序列。领导职务是指各层次具有领导责任的职务,共10个层次,具体名称是: 国务院总理; 副总理、国务委员; 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部长、委员会主任、署长等; 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直辖市副市长、副部长、副省长、副署长等; 厅长、司长、州(盟)长、专员等; 副厅长、副司长、副州(盟)长、副专员等; 处长、县(旗)长等; 副处长、副县(旗)长等; 科长、乡(镇)长等; 副科长、副乡(镇)长等。 非领导职务是指不承担领导责任的职务。设置非领导职务的目的,是为了保持机关人员有合理的结构,同时有利于某些负有较大业务责任、专业技术或业务水平要求高的职位吸收优秀人才。非领导职务共分八个层次。具体名称是: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一个机关设什么样的非领导职务,要根据工作性质和机构的规格来定。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机关可设巡视员到办事员八层次非领导职务;州、省辖市、行署级行政机关可设置调研员到办事员六个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可设主任科员到办事员四个层次非领导职务;乡镇一般只设科员、办事员二个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2.职位设置方法 具体到一个单位,应该如何设置职位呢?我国所采取的原理是职位分类。所谓职位分类(postion classification),是与品位分类相对应的、以“事”为中心的分类方法,即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位,按照职位要求选配人员,而不是根据人员素质情况设置职位。具体做法是:在机构改革时,先确定政府设哪些工作部门,每个部门的职能是什么。再根据每个部门的职能,确定内设哪些机构和每个内设机构的职能与工作任务,然后,将每个内设机构的职能和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和分析,确定设置多少个职位。通常把这个过程,称为“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防止职位设置过多,我们总结多年经验,对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规定出最高限额。具体如下: 司(局)一般设司(局)长1人,副司(局)长2人,个别工作任务重或性质特殊的,经批准可增设副司(局)长1人。处的人数多少不一,3人以下处设处长1人;4~7人的处设处长1人,副处长1人(即一正一副);8人以上的处设处长1人,副处长2人(即一正二副);人数特别多、下设科(股)室的处,下设股、队的科,副职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4个。 对非领导职务的数额限制是:国务院各部门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部门司局级领导职数的1/3,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4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数的75%。省级政府机关高层次非领导职务职数低于国务院各部门,其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1/3,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3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机关设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数的1/3,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的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50%。县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50%。 “三定”后,将机构的职能,层层分解到具体职位,制定出各职位职责规范——职位说明书,明确其职责任务。职位说明书是综合说明某一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任职资格条件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包括:①职位名称。是指职位的规范化称谓,应力求简明并反映该职位的工作性质及职务。②职位代码。是指每一个职位的代表号码。③工作项目。是指对该职位工作情况的简要描述。主要包括工作的内容、程序、职责及权限。④所需知识能力。是指胜任本职位工作所需要的学识、才能、技术和经验。这些要以职位的工作需要为依据,不是按现有人员的情况认定。⑤ 转任和升任。是指本职位工作人员,在其业务范围内,可升任或转任方向,以及应由什么职位上的工作人员升任或转任本职位。⑥工作标准。是指处理本职位所承担的每项工作任务时,应达到的质量和数量。职位说明书中的各项内容,为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提供了比较准确、科学的依据。 职位设定以后,应尽量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化。由于机关职能的增加或减少、办公手段改善、工作效率的提高或内设机构职能的调整等原因,可以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说明理由报级有关部门批准。增设或者变更职位的,还应按设置职位的程序,明确新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资格条件,制定职位说明书。 3.公务员的级别 公务员除了其所任职务外,还有级别。公务员的级别的高低,既体现公务员所任职务的责任轻重和难易程度,又反映公务员资历、学历等素质条件以及工作情况。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特色。 各国公务员都有级别,但确定级别的依据和级别所反映内容不尽相同。在美国、加拿大等实行职位分类的国家,公务员级别反映的是公务员所在的职位的责任轻重和难易程度,与公务员本身资历条件无关,级别不随人变化。责任轻重和难易程度相同的职位划入同一级职级,职位的工作任务和责任不变,职级也不变。其好处是,因事设职,标准客观,能实现同工同酬。而在英国等实行品位分类的国家,公务员的级别主要是反映公务员本身的学历、资历等条件,级别随人走,同一职位可由级别不同的人来担任。我国公务员的级别,是在总结吸取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优点的基础上建立的。我国是将各层次职务分别对应若干个级别,同层次职务所对应级别范围相同。公务员的级别,在其职务所对应的级别范围内,按本人资历和学历等因素来确定。 公务员的级别共分15级,分别与公务员的12个职务等次相对应。各职务等次对应的级别之间相互交叉。每一职务对应1~6个级别,职务越高对应的级别越少,职务越低对应的级别越多。例如,总理对应1级;副总理至副部长各对应2个级;正司长至副司长各对应3个级;正处长至正科长各对应4个级;副科长对应5个级;科员至办事员各对应6个级(见下表)。 级别与职务对应关系 国务院总理 1级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2~3级 部级正职、省级正职 3~4级 部级副职、省级副职 4~5级 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 5~7级 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 6~8级 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 7~10级 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 8~11级 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 9~12级 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 9~13级 科员 9~14级 办事员 10~15级确定公务员级别,要考虑以下因素: (1)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职务决定公务员所在的级别范围。每一职务都对应一定范围的级别。如司长对应5~7级。那么,如果某一公务员的职务为司长,则他的级别最高不超过5级,最低不低于7级;科员的最高级别不超过9级,最低级别为14级。 (2)公务员的资历和学历。同一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工作经历长、学历高的,级别也高。刚从学校毕业人员,其学历不同,所定级别也不同。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定为15级;大学本科毕业的定为14级;获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13级;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12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11级。 (3)级别的晋升与工作好坏相联系。同职务同级别的公务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好的,其级别晋升就快些(详见考核部分)。 此外,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和难易程度,也有一定影响。对于某些在特殊岗位上任职的公务员可以比同等条件下在一般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高定一级。 这样设计级别,有以下好处: ①大致体现职务的责任大小和难易程度。因为责任大小和工作难易程度基本相同的职位对应的级别范围一样。如某一司长职位,对应的是5~7级;某一处长职位,对应的则是7~10级。 ②有利于调动基层机关公务员的积极性。从全国政府机关的职务结构来看,职位越高,其数量越少。据统计,科级以下职位约占92%,也就是说绝大部分公务员是科级以下人员。设置级别后,可以使公务员在不升职务的情况下,通过晋升级别提高工资待遇。 ③有利于增强公务员的荣誉感。级别高低,反映公务员资历、学历的不同。同一职务层次的人员,资历和学历越高,其级别也高。 ④有利于鼓励公务员努力工作。公务员级别的晋升,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相联系,考核结果越好,级别晋升越快。 从上述可以看出,我国公务员职位设置与级别确定有以下特点: 第一,既强调以事为中心,又兼顾人的因素。职位设置以工作需要为依据,坚持“因事设职”;职位说明书的编写,依据职位的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要的资格条件,而不考虑人的因素。但在确定级别时,既考虑职位因素,又考虑公务员的资历条件。以公务员所任职务确定级别范围,以其资历、学历等确定具体级别。 第二,程序简化,操作方便。在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将机构的职能,层层分解到具体职位,写出职位说明书;在工作性质的分类上,目前只分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两个序列;在职级的确定上,依据各职务所对应的级别范围,按统一标准,让公务员根据个人的资历、学历等条件,对号入座。从而避免了职位调查、职位评价、列级归等方面大量繁杂的劳动。 公务员队伍状况 1998年,我国共有公务员533万多人,其中,中央政府有公务员49万多人,其中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机关1.6万人;省级政府机关59万多人,省辖市、自治州、行署级机关各部门113万多人;县(市)级政府机关各部门218万多人,乡镇政府机关92万多人(详见下面表)。国家公务员占总人口数的0.43%。从上可见,我国有一支绝对数量在世界上最多的、就人口比例来说又是最低的政府机关公务员队伍。精简还在继续,但减到多少,才最适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情特点,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中央(含驻各地及国外)、省、地、县、乡五级机关公务员分布情况 项目 总数 中央 省(区市) 地(市) 县(市) 乡 数量(人) 5 334 322 495 022 592 589 1 133 977 2 186 263 926 471 百分比(%) 100 9.28 11.11 21.26 40.98 17.37全国公务员职务结构情况 总数(人) 省部级 司局级 县处级 科级 科员 办事员及其他 5 334 322 867 21 152 295 347 1 904 020 2 495 489 617 447 100% 0.02% 0.40% 5.54% 35.69% 46.78% 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