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始
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试 行)(2005年11月2日修订)为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鼓励研究生特长的发挥,造就更好的人才,学校设立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对优秀研究生进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优秀奖学金的种类和比例。(一)甲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占总人数的5%。(二)乙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占总人数的10%。(三)丙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占总人数的15%。第二条 优秀奖学金参评资格。(一)三年级在籍研究生具有参评资格。(二)有下列行为者,无资格参加评选奖学金。1.在学期间,受到国法、党纪、政纪、团纪、校纪处分者。2.有医疗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和较大损失者。3.科研工作中出现差错,造成设备、财产损失严重者。4.在学习、科研等工作方面弄虚作假者。第三条 优秀奖学金评选条件。(一)政治表现。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3.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4.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学习、科研和工作作风严谨求实。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在科研和工作中尽职尽责。(二)社会活动和社会工作表现。1.关心同学,乐于助人。2.热爱集体,有团队精神;积极参加文艺、体育、宣传、社会实践等活动,表现突出;担任社会工作的,积极开展活动,工作认真负责,富有成效,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未担任社会工作的,积极支持老师工作,主动参与各项集体活动并起骨干作用,师生反映好。(三)学习成绩。1.各门课程均需达到优良成绩。2.按培养计划完成科研、教学和临床训练工作,基本理论、基本技术、基本功扎实,无不及格或补考现象,成绩优良。(四)学术成果。在学期间,应当以第一作者发表文章一篇及以上 (以上文章作者单位必须是:首都医科大学)。第四条 评选时间、办法和程序。(一)每年10月份开始评比(具体时间见当年通知)。(二)研究生院根据各学院(研究所)研究生的人数和奖励比例,将综合奖指标分配给学院(研究所)。(三)研究生本人申报,填写优秀奖学金申请表。(四)各学院(研究所)研究生管理部门向研究生的导师和所在科室介绍学校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并认真征求研究生的导师和所在科室意见。(五)根据本办法,各学院(研究所)研究生管理部门进行初步评审,并在《奖学金申请表》上填写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上报研究生院。上报研究生院前,应当将评审意见以公示的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六)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七)向获得优秀奖学金的研究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第五条 附则。(一)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研究生院。(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