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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分数为150-200分,针对于每个地区的情况不一样分数也不一样,具体以当年通知为准退伍兵特指原为军队成员,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退伍安置(国发[1987]106号 1987年12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二)服现役期末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