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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引进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一、管理部门 市人事局和区(县)人事局 二、受理部门及地点(点击链接可看详情) 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大木桥路123号)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中山西路620号、浦东商城路660号) 各区(县)人事局、人才中心 三、受理依据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 四、受理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国内人员。 五、申领主体 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国内人员需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六、申请材料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需加盖聘用单位公章)。申报单位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投资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可不受上述注册资本的限制; 2、本人的学历学位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学历学位证明须经验证,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个人收入证明等,个人收入证明为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 3、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已婚人员为配偶申领《居住证》的还应提交《结婚证》,除居民户口簿外,其余验原件); 4、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复印件(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租房居住的提供租房合同,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单位出具证明,借住沪籍亲友住房的提供亲友户口簿及其书面证明,验原件); 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6、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复印件;申领人父母为本市户籍的,出具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相应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已经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和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已经在沪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的验资报告和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七、申领程序 1、申领人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市人事局进行审核认定,核定《居住证》有效期限,并由受理部门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申领人。 3、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像等信息,缴纳《居住证》工本费,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4、申领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向公安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附:2005年上海市引进人才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基本情况 2002年以来(截止2005年12月31日),上海共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10.39余万人(包括随员证达12.56万人)。其中2005年,共有6.26万余名国内各类人才以居住证方式引进来沪工作创业(含随员数达7.42万人)。 在这些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的人员中,学历在本科及以上的占73%,硕士、博士占7%,高级职称占5%;年龄35岁以下的占83%。 从国内人才来源来看,来自江苏、浙江、安徽、北京、广东、湖北、山东、江西等省份的占2/3;主要流向本市浦东、闵行、徐汇、长宁等区域,占总数的70%,其中,流向浦东地区的占近1/3,集中于张江、金桥、陆家嘴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