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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管理、语文、德育、政治、历史、地理、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职教、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人文社会、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思品、自然、劳动、科技、幼儿教育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普通中学、农(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幼儿园、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儿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含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中学一级教师 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2、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