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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内燃机研究所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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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内燃机研究所始建于1956年6月,原是国家机械工业部直属的大型综合性研究机构。上海内燃机研究所是中国内燃机行业综合性研究所,在中小功率内燃机整机、零部件开发研究及共性基础技术研究领域有雄厚的基础,多年来开发了一大批适销对路、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内燃机机型产品。现在中国每年生产的二亿多千瓦发动机动力,其中相当数量机型是该研究所研制开发的;同时解决了行业技术进步中的许多重大课题,取得了可观的社会、经济效益。上海内燃机研究所设有比较齐全的专业研究室和试验室,在基础技术研究、产品规划、产品开发、试验研究、产品工程、生产制造技术(成套测试检测设备、生产线)等领域形成了自己的优势,初步形成了动力产品自主开发的工程能力。国际内燃机学会(CIMAC)中国委员会秘书处、国际标准化组织内燃机技术委员会(ISO/TC70)秘书处,中国内燃机学会秘书处、全国内燃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都设立在上海内燃机研究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的国家内燃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也设在所内,该中心具有第三方公正性的法定检验机构,是内燃机产品出入境检验认可实验室,同时还是机械工业内燃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市内燃机质量监督检验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上海环境保护局授权的新生产机动车排污检测单位,及国家科委认可的内燃机新产品检测鉴定机构和中国汽车产品认证中心的认证检验实验室。办公地址: 上海市军工路2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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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内燃机研究所是1999-10-29在上海市杨浦区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2500号。上海内燃机研究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10110425007910P,企业法人程惊雷,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上海内燃机研究所的经营范围是:产品研究与开发、四技服务、测试与评定、工厂设计、专用装备和测试设备承包等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及计量、质量检测、体系认证、科技中介、技术咨询、服务、培训和物业管理,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上海内燃机研究所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上海内燃机研究所信息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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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后来被上海内燃机研究所接受了吗?听说该所要求还是蛮高的没有,被拒绝了...坑爹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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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中科院上海有机研究所上海大学应用数学和力学研究所 上海交大应用物理研究所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老年病研究所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肝癌研究所上海大学(Shanghai University),简称上大,是上海市属、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是国家教育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高校(省部共建高校),首批“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重点建设高校。老上海大学创建于1922年,首任校长于右任。1994年,上海工业大学、上海科学技术大学、原上海大学和上海科技高等专科学校四校优势互补,组建为新的上海大学。截止2014年5月,上海大学学校占地20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10多万平方米,图书馆藏纸本文献370余万册。拥有宝山、延长、嘉定三个校区,设有28个一级学院,4个二级学院,拥有全日制学生共计37329人。全校设67个本科专业,42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20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7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英国泰晤士高等教育杂志和英国著名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共同评选的QS亚洲大学排名,上大连续多年排名全亚洲百强。在最新的QS2014亚洲大学排名中,上海大学位列全亚洲第72名,中国大陆前15位。1994-2010年,蜚声中外的科学家、教育家钱伟长院士任校长,上大实践并延续了钱老的教育理念,是中国第一所引进“三学期”制高校,是采取国际通行学制的先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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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军医进修学院国家海洋环境预报研究中心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研究所华北计算机系统工程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北京真空电子技术研究所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三研究院华北光电技术研究所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航天五院)中国北方车辆研究所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国兵器装备研究院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北京系统工程研究所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信息控制研究所(航天710所)北京市心肺血管疾病研究所海军装备研究院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航天医学工程研究所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首都儿科研究所北京市创伤骨科研究所防化研究院中国一航北京长城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空军指挥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中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化工分院北京化工研究院解放军艺术学院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建井研究分院中国轻工总会环境保护研究所装备指挥技术学院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装甲兵工程学院中国制浆造纸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防化指挥工程学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研究院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中国艺术研究院北京跟踪与通信技术研究所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中国国防科技信息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北京航空精密机械研究所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中航一集团北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中日友好临床医学研究所 卫生部北京老年医学研究所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第六二八研究所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开采研究分院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中科院金属研究所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中国航空研究院601所中国航空研究院626所沈阳化工研究院中共辽宁省委党校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中科院沈阳计算技术研究所中科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哈尔滨船舶锅炉涡轮机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中国航空工业空气动力研究院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上海内燃机研究所中科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煤科院上海分院上海化工研究院声学研究所东海研究站 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中科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第二军医大学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中科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上海船舶及海洋工程研究所中科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上海船舶设备研究所上海船用柴油机研究所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航天八院)上海船舶电子设备研究所上海市计算技术研究所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上海)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航空研究院640所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材料研究所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中科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中国航空研究院609研究所中国科学院紫金山天文台中科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中科院南京天文仪器研制中心

中国内燃机学会的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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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内燃机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CHINESE SOCIETY FOR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缩写为CSICE。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全国内燃机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学术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内燃机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内燃机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和组织我国内燃机科技工作者以科学求实的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我国内燃机技术水平,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社团登记管理单位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各分支机构业务上接受本会领导,本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燃机学会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第五条 本会会址:上海市军工路2500号,邮政编码200438。常设机构秘书处挂靠在上海内燃机研究所。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内燃机科技人才的培养,推动内燃机事业的发展和学科的进步,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二、开展科普活动,推广先进技术和开展在职人员继续教育、技术培训,努力提高会员与有关内燃机人员的科技水平和实践能力;三、编辑出版内燃机领域的学术、科普刊物和技术书籍及其他文集、资料,组织制作音像作品,加强科技成果和信息的宣传报道;四、接受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积极开展技术咨询、规划论证、科技工程项目评估、评议、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技成果鉴定、推广等服务工作,发动会员为发展内燃机科技事业提出政策建议;五、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发展同国外内燃机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内燃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有益活动;七、评选、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和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及先进学会工作者,发现人才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八、举办为内燃机科技工作者服务和推动内燃机行业技术发展的展示会、现场会和科技展览等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外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会员凡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1、本学科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经济师、技师等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以及正在攻读学位的研究生。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在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及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工作多年并已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能手。3、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内燃机事业的各级管理干部。4、台湾、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确有真才实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内燃机科学技术工作者。二、单位会员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并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的从事内燃机科研、生产、教学、经营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凡本会来自企事业单位、团体的现任理事,其所在单位和各分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均为本会的团体会员。三、外籍会员凡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保持联系,促进交往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个人会员凡申请入会的个人,本人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本会各级学术组织,或法人单位推荐,报本会或本会委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燃机学会讨论通过,并报本会备案即可成为本会会员。二、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本会直接或委托本会分支机构协助发展,本会批准。三、外籍会员本人提出申请书,经本会二名会员介绍和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科协备案。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个人会员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3、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服务;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二、单位会员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3、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4、可请求本会优先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提供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5、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外籍会员1、优先应邀参加本会主办的有关学术活动;2、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或有关资料;3、来华访问,从事学术、经济活动时取得本会力所能及的协助。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4、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热心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5、按规定交纳会费。二、外籍会员1、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2、对本会在外籍会员所在国和地区从事的学术活动提供协助;3、支持本会工作,寄赠国外有关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协助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科技合作,推荐专家来华讲学;4、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按规定程序加入本会的各类会员,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个人会员的会籍管理和工作联系由直接发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燃机学会负责。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凡触犯我国刑律者,其会籍自然取消。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工作时,应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 会员如二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常务理事则视为自动放弃职务。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举行学术活动和表彰奖励活动;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任务是:一、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二、理事会组成原则:理事会由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组成。理事应由本学科中学术上有造诣,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领导工作的管理干部组成。三、理事的产生:理事是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首先推荐,确定候选人,而后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四、理事的调整:单位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代表原理事单位继续行使理事职责的,可由原理事单位推荐合适人选,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接替其单位理事职务。五、每届理事调整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制订本会活动计划;五、审议、监督本会经费收支情况;六、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七、举办学术活动和表彰奖励活动;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十、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一名代表只能接受一名理事委托行使投票权。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则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的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实行会议考勤制度,常务理事要亲自参会,尽量不要委托他人出席。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各分会主任委员、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和学术造诣;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超过65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对曾担任过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和为学会发展有重大贡献、享有盛誉的著名专家、学者,可聘请担任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其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有正、副秘书长及其下设工作机构人员组成。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原则上应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但根据本会的具体情况,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也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协议等。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常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如秘书长不是专职人员,则由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负责处理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五、协调完成学术、普及、咨询、编辑、组织及国际交流等各项任务。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 一、本会分支机构的名称为专业分会和委员会,并需要确定其挂靠单位。二、分会和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三、主任委员一般应有理事或常务理事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名。四、分会和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聘任制,由本会理事会统一颁发聘书。任期与本会理事会相同。五、分会、委员会的名称,均不得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可另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根据有关新兴学科和专业发展的需要,本会有关专业可申请成立新的分会。新成立的分会必须具备: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和学科带头人;能自筹活动经费和有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的挂靠单位;其业务范围与本会其他相应组织不重复。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和民政部注册登记。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及捐赠;三、中国科协拨款;四、业务范围内的有偿服务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接受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章程于2010年10月18日经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户口08年标准分

无适无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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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评价计分体系) 本试行办法的评价计分体系由一般分和附加分两大部分、共1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导向分三小部分、共10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附加分由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30分。 申领《居住证》者的得分,为两大部分、14项要素得分的累计分值;累计分值如超过120分,计为120分。 第五条(一般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和导向分三小部分组成。 一、基本分部分满分为55分,由年龄、受教育程度、受聘情况、亲属关系、住房情况等5项要素组成。 (一)年龄 年龄项最高分为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35周岁以下 10分 2、36??50周岁 5分 3、51周岁以上 0分 (二)受教育程度 受教育程度项最高分为25分,只计最高学历(学位);硕士、博士要求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博士 25分 2、硕士 23分 3、学士 21分 4、大学本科 20分 5、大专(高职) 10分 6、高中(含职校、技校、中专)及以下 0分 (三)受聘情况 受聘情况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受聘于本市用人单位的情况计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以项目、任务等方式聘用 10分 2、聘用(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 10分 3、聘用(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 5分 4、未受聘 0分 (四)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项最高分为5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父母、配偶中有一人为本市户籍 5分 或配偶已取得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 或配偶要素累计分(不含本项分值)达到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标准分 2、其它 0分 (五)住房情况 住房情况项最高分为5分,“在本市有产权住房”是指本人为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在本市有产权住房 5分 2、其它 0分 二、专业能力分 专业能力分部分满分为35分,由专业能力和专业培训等2项要素组成。 “特殊才能”的人才,专业能力的计分标准另行制定。 (一)专业能力 专业能力项最高分为30分,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标准只计最高分值。“获得执业(职业)资格”根据不同的执业(职业)资格,给予5?15分。“拥有发明专利”是指由申请人发明创造的专利,经同行专家认定后根据专利水平给予5?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两院院士 30分 2、博士生导师 25分 或获得国家级奖励 3、获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0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局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高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10000元及以上 4、获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8分今天上海户口审批结果出来了,标准分是68分

上海外地应届毕业生面临的问题(租房和落户)

赵籍
野心勃勃
2005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进沪评分办法一、基本要素分(一)毕业生个人要素1、最高学历博士 30分硕士 24分本科 20分专科 5分2、毕业学校: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与列入“211工程”的上海高校(见附件1) 15分其它“211工程”院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及上海科研院校(见附件2) 10分其他高校及科研院所 5分3、学习成绩分级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 8分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 6分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 4分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 2分4、外语水平通过CET-6级或专业英语八级 8分通过CET-4级或专业英语四级 7分外语类、艺术类或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 7分5、计算机水平毕业研究生 7分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 7分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水平 7分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水平 6分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水平 6分艺术、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 6分6、奖励表彰项⑴“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经认定的国家级 10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5分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 2分⑵国际性或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奖项包括: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①经认定的国际性比赛或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一等奖(第一名、金奖) 10分二等奖(第二名、银奖) 9分三等奖(第三名、铜奖) 8分②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一等奖(第一名、金奖) 5分二等奖(第二名、银奖) 4分三等奖(第三名、铜奖) 3分(注:1、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高校最高学历就读期间所获奖励表彰;2、同类奖励取最高分;3、⑴类奖励和⑵类奖励可以累加,但最高分不超过15分。)(二)单位要素分单位信誉度良好,初次合同期1年(含)以上 5分二、导向要素分(一)专业导向凡是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的专业(见附件3) 3分(二)地区导向地处崇明县、南汇区、金山区和奉贤区的用人单位 2分地处外环线以外非上述地区的用人单位 1分三、附加要素分(一)拥有或已申请发明专利1、拥有专利证书:拥有发明专利证书 5分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3分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3分2、已申请专利证书的:申请发明专利证书 1分(二)自主创业1、毕业生创办企业的:毕业生担任企业法人的 5分毕业生担任企业股东、董事的 2分2、毕业生申请科技创业基金的:进入科技创业孵化基地担任领头人 5分与其共同申请创业基金的团组成员 2分(三)其他被本市各级和中央驻沪党政机关录用为公务员的 20分被本市远郊地区中小学录用为教师的 20分被本市远郊地区医疗机构录用为医务人员的 20分(注:上述机构的具体名单,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四、标准分标准分为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资格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其各项要素累积分值高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办理人才引进《上海市居住证》。标准分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附件:1、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以及列入“211工程”的上海高校名单2、其它列入“211工程”院校、上海高校、中央直属和上海市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3、导向专业名单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以及列入“211工程”的上海高校名单(排名不分先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兰州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大学、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附件2:其它列入“211工程”院校、上海高校、中央直属和上海市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排名不分先后)北方交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音乐学院、东北师范大学、东北农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石油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理工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天津医科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延边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苏州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安徽大学、福州大学、南昌大学、郑州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大学、四川农业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大学、新疆大学、第四军医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第二军医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上海体育学院、东政法学院、上海水产大学、上海电力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上海金融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电机学院、上海商学院、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杉达学院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上海材料研究所、上海船舶电子设备研究所、上海船舶设备研究所、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上海船用柴油机研究所、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上海飞机研究所、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上海化工研究院、上海内燃机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上海市计算技术研究所、上海香料研究所、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关于2006年外地生源进沪的若干消息1、2006年外地生源进沪指标为17000个,本科生、研究生一起参加评分,按得分公平分配名额。2005年本科生只有1000个名额。2、2006年上海毕业生人数比2005年增加了20%。3、按照2005年外地生源进沪的评分标准,63分以下的同学将无法获得进沪指标。4、未获得四级证书的同学不可能获得进沪指标,六级证书有可能会发挥决定性作用。5、2006年计算机水平的评分标准可能会发生改变,建议MBA同学密切关注。以上信息是在22日下午的2006年学生就业工作会议上获得的。如有最新消息会及时告知大家,请同学们及时关注。参考资料:http://www.sh-hr.cn/ShowPost.asp?id=21月工资多少啊,估计没2000元活不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