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加索
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要求参照上海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第六节,具体如下: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结束学业时,学校将从德、智、体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第三十四条 对思想品德合格,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含通过双盲评审)的研究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五条 对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可补考、重修或补作毕业论文、答辩的,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六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第三十七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的学历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管理。每年颁发的毕业(结)证书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注册,教育部备案。第三十九条 定向和委托、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的毕业事宜,按《定向培养研究生合同》或《委托培养研究生合同》执行。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或弄虚作假入学的研究生,不发学历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或宣布证书无效。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申请,由研究生部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