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克郡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拟定我市有关水务工作的发展规划、计划。(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重要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等规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市水文工作和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三)组织制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组织制定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水域纳污能力以及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并监督实施;负责江河、湖泊、水库等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水口的审查工作;协助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四)按规定权限组织审批水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水利工程开工;指导、监督全市重点水务工程项目建设。(五)组织指导全市水务工程设施、水域、河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河道的综合治理及开发利用。(六)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监督灌区建设、节水改造和以防洪、灌溉、供水为主的水力发电工程以及农村小水电的管理与运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水库移民工作。(七)负责全市城镇供水、农村安全饮水的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设施审批;指导、监督、检查全市供水行业的服务指标(水质、水管、水压)工作,保障饮用水安全。指导城镇供水、排涝、污水处理、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和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参与城镇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定价核准工作。(八)指导、监督、管理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指导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用水定额及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九)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制定水土保持规划,指导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治理;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十)负责全市水务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督, 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水事纠纷;负责全市水务监察和水政监察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十一)负责全市水务行业业务经费、设备的调拨和管理,对水务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水务行业国有资产。(十二)负责水务科技工作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与交流;组织或参与指导全市重大水务工程项目对外合作。(十三)负责全市水务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所属各单位水务队伍的建设。(十四)承担市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和管理全市防汛、防风、防旱工作,对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统一调度。(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