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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之县人大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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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李鹏亚县人大调研报告【篇一: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城镇化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关于对城镇化建设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外事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尊敬的各位主任、各位委员: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安排,8月中下旬,县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外事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调查组先后到部分乡镇、街道及县直相关单位,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城镇化建设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近年来,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牢固树立“抓城建就是抓发展”的理念,紧紧围绕“打造生态园林型现代河港城市”目标定位,坚持统筹城乡、以城带乡,以打造徒骇河城市景观带为重点,大力实施“城镇带动”战略,强力推进城镇化建设项目工程,全县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得到明显改善,城镇服务功能有了显著提高,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一)中心城区建设加快。(二)小城镇建设进程加快。(三)农村社区建设力度加大。(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大力开展。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规划编制相对滞后。全县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各项规划之间衔接不到位。有的乡镇(街道)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编制滞后,不能适应城镇建设发展需要。完善各项制度,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篇二:人大调研汇报材料】1金;常州市本级、武进区、高新区合计儿教师有其特殊要求,既要具

镇人大代表调研教育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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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三一文库     三一文库(www.31doc.com)/总结报告/调研报告镇人大代表调研教育的调研报告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是党和政府对教育工作提出的目标要求。为了全面了解我镇教育发展现状,找准制约我镇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和确定今后教育发展的思路措施,提升我镇教育事业发展水平,近期,龙固镇市县镇三级人大代表按照县人大统一活日的部署要求,围绕我镇教育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就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镇教育基本情况  目前,全镇共有各级各类学校8所,其中小学5所(含农村不完整小学),中学1所,职业高中1所,全镇中小学在校学生700余人,其中小学在校学生400余人,中学在校学生200余人,职业高中在校学生90余人,全镇专任教师总数100余人。多年来,我镇始终坚持“科教兴镇,人才强镇”战略,把发展教育摆在优先位置,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大力推进教育创新,走出了一条以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办学发展路子,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幼儿教育、普通教育、职业教育体系。我镇教育网点布局基本合理,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校舍改造成效显著,学校和师生安全保障有力,教育“民生工程”得到落实,师资力量不断加强,素质教育全面推进,教育质量稳步提高,全镇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二是留守儿童问题日益突出。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外出打工,孩子被迫脱离父母而留在当地读书的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已成为当今我国教育问题中的焦点话题,我镇也毫无例外地存

如何搞好地方人大专题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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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何搞好地方人大专题调研工作,提点建议供参考;1、分组。确定各组参加人员。2、课题。由各组提出或者人大机关分配给各组调研课题。3、培训。对参加调研的人员进行简单的培训,教授调研方法和调研报告写作。4、地点(单位)。确定各组调研的地点或单位。5、时限。明确各组调研的时限和调研报告汇总时间。6、实施。实施前视情下发通知,明确以上事项。7、汇总。将各组报告汇总,上报人大领导,提出相关解决或处理意见。

人大对法官履职情况调研报告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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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对法官履职情况调研报告有什么要求。

如何提高乡镇人大代表履职能力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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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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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会计师菜鸟ON政府调研报告4月上旬,我委在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方兴的带领下,对我区20**年以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本次调研走访了区民政局、区人劳社保局、区建设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档案局、区信息办、区图书馆、新前街道办事处、茅畲乡人民政府等单位,检查设施、视察场所、查阅相关资料、听取有关信息公开工作汇报。召开了部分区人大代表、相关部门负责人、律师代表、社区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法工委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是国家政治走向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标志,是打造阳光政府、法治政府的前提和基础。由于我国体制原因,政府信息公开长期未得到法律上的保障,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公民对于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毕竟还是在行政法规层次获得了法律依据。我们的调研工作事实上是按照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利益诉求,参照《条例》的要求来审视和评价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随着《条例》的施行,区政府基本上按照条例的要求,开展了一系列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机制建设。目前,我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台州市是居于领先水平的,我区的一些探索性做法和基础性工作,获得台州市的肯定。具体而言,区政府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执行难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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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考拉文库XX区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人民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强烈的热点问题之一,长期困扰着人民法院的工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拟听取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专项工作报告,为此,区法院就执行工作的现状、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和相应对策,开展了专题调研活动。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现状 区法院重视执行工作,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以公正司法为目标,强化执行措施,大力推行执行工作改革,探索执行工作新方式,努力攻克执行难,积极开展集中清理执行专项活动,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有不少的案件没有执行或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706件,结688件,结案率97.4%,执行标的额7240.85万元。近年来,法院结案率都在96%以上,但是,其中中止执行的案件就达60%,有不少案件并未实际执行完毕。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概括来说,就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一)执行人难找。一些被执行人恶意躲债,东躲西藏,居无定所,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线索,执行人员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都无法找到,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在所有未结案件中,有 6(二)建立健全执行威慑机制,畅通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信息渠道,营造良好的执行工作环境。在健全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典型案件通

人大代表建议怎么写

故往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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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应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社情民意,了解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征集全国和省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建议案,向国家机关部门反映人民呼声,提出意见和建议。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议案要求:(1)一件议案中只能就一个问题提出案由、案据和方案(2)议案的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3)参加联名提出议案的每位代表,都要亲自签名(4)案由:提出议案的背景原因、意义案据:提出议案的资料依据(数字化、具体化、科学性)方案:提出解决议案的措施(可操作性、针对性)附: 关于加大力度促进农民工就业的议案(或建议)(案由)受金融危机影响,沿海地区的外贸企业遇到困难,造成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失去就业岗位。农民工就业工作直接关系着农民增收,关系着社会安定,关系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案据)目前我国约有1.3亿农民工离开本乡镇外出就业。根据农业部不久前对我国农民工输出较多的15个省150个村进行的抽样调查,到今年春节前,返乡的农民工约占38.5%。其中有60.4%的农民工仍保留自己的工作,节后将正常回去上班,剩下39.6%的人则失去工作或者还没有找到工作就返乡了。预计今年有2500万农民工将面临就业压力,占1.3亿外出就业农民工总量的15.3%。(方案)因此,我提议:一、要加大对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投入。农村是劳动力的源泉,有相应技能就有相应保障,建议政府召开专门会议,动员全社会力量增加对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创业能力培训的投入力度,建议从地方教育附加费中也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支持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的实施,千方百计提高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创业能力。等

当前人大开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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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它具有创制性、民主性、权威性、重大性的鲜明特征。对没有立法权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来说,决定权的地位和作用尤为突出。然而,受思想认识、体制机制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这一职权行使并不充分,离宪法、法律的规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差距,较之监督权、任免权而言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 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效,但总体上看这一职权的行使还很不到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党政不分,边界不清。由于受旧的政治体制的影响,有的地方延续高度集权型的领导模式,在实践中造成了地方党委对国家机关各个部门具体事务的大包大揽。具体表现在:部分地方党委包揽了对本行政区国家事务的决策,党委的决策往往不经人大常委会决定就直接交政府执行;有的经常是党委和政府联合发文,要求贯彻执行,使人大常委会决定权如同虚设;有的地方甚至该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也不依法提交。党政不分、以党代政、行政侵权,导致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难于行使,在很大程度上被弱化或忽视。 程序不明,决策倒挂。现行法律法规对重大事项的提请程序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一些决议或决定出台的过程缺乏严格的程序保障。在实际工作中,“一府两院”习惯于首先向同级党委负责,其次向其上级部门报告,有意或无意地绕开了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有的政府部门主观地对重大事项进行甄别和选择,不能做到凡重大事项都交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有的地方政府在重大事项上“先斩后奏”,越权行事,将人大行使决定权视为“走过场”。结果表现为,法律的原则规定是一回事,实际执行起来是另一回事,向党委和上级机关负责是具体的,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提请决定、接受监督是飘忽不定的,客观导致了决定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够。 效果不明,有权无力。人大决定权本应是最具权威和法律效力的决策形式,然而在实践中不少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这一职权上或“不敢”,或“不愿”,或“不会”,或“不善”。如果“一府两院”不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或不认真执行决议、决定,人大常委会虽可依法进行询问、质询或开展特定问题调查,但现实中这些刚性手段却鲜少运用。决定权行使上不同程度地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行使得多,法律原则规定或未明确规定的行使得少;作出的决议、决定比较原则、面面俱到的多,而突出重点、抓住要害,有具体指向的少;被动行使的多,主动决定的少;作出决定的多,落实到位的少。这些情形导致人大常委会有“权”而无“力”,重大事项决议效果不理想。 范围不清,无所作为。对哪些具体工作应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怎样规范有效地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即使有的地方出台了界定重大事项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但普遍比较原则和粗略,在实践中难以把握,操作性不强。每两个月一次的人大常委会会议,虽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一些专项工作报告,但在审议中往往是谈成绩多、讲问题少,谈普遍性的东西多、讲实质性的问题少,更缺乏观点的碰撞和交锋,很难从审议中权衡利弊得失。有时也发现一些问题,但大多是以审议意见的形式反馈给“一府两院”,很少能针对这些重大问题,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积极主动地作出带有实质性内容的决议、决定。 县级人大常委会如何运用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对策 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的三项职权之一,重大事项决定权不应束之高阁,理应得到重视并被充分而有效地行使,真正发挥作用。 科学界定和正确把握重大事项的标准与范围。判断某一个事项是不是重大事项,可以综合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二是本行政区域内带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国家事项;三是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事项;四是客观实际确需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事项。上述这些原则,实质上是重大事项的确定标准,有的学者将之概述为“法定性”、“国家性”和“重大性”。 据此,县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议而必决的重大事项。这一类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重要工作目标的变更、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等。二是议而可决的重大事项。这一类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经人大常委会讨论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作出决议或决定,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五年规划中期实施评估情况等。三是议而不决的重大事项。这一类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讨论提出意见、建议,但不能作出决定,如行政区域划分、政府机构设立。 正确认识和处理人大决定权与其他职权的关系。研究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这一问题,必须将其放在我国现行的政权体系中来看待,搞清它与其他职权的区别与联系,正确处理好三种关系。 一是人大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的关系。地方党委通过决策的方式贯彻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行使执政权力,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县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两者目标一致。党委通过人大常委会了解群众的愿望和要求,集中群众的智慧,形成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正确主张,最终经过法定程序把党的决策变成国家意志,成为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党委的决策是人大常委会确定工作目标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政策依据、行动方向和指导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政治原则。 二是人大决定权与政府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地方政府在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上具有行政管理权,但政府对行政管理的决定与人大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在性质、效力和侧重点上有所不同对应该由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要主动提请人大决定,而不能越权决定,人大也不能越权代行政府的行政权;有时对同一事项,人大、政府都可以作出决定,但政府的决定应服从于人大的决定,不得与人大决定相抵触,人大有权撤销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三是决定权与监督权、任免权之间的关系。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之间,既相互交叉、相互依存,又相互联动、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县级人大常委会职权体系的统一整体。人大常委会所讨论决定的一些重大事项议题,是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发现和产生的,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需通过行使监督权来保证实施。在行使任免权过程中,必然要把所任免对象执行人大决议或决定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督察,这对人大决议或决定的贯彻实施具有保证和促进作用。只有把“三权”行使有机统一起来,才能使其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进一步严格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程序。程序是实现实体法的重要保证。宪法及地方组织法对重大事项只作了原则规定,没有涉及具体的程序规定。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当制定科学、严格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程序,以保证重大事项一旦进入法定程序,就能够不受任何非正常干扰、不可逆转地依照程序进行下去,能够作出合理、可行的决定决议,并最终落实到位。 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着重规范提出审查、调查研究、请示汇报、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公布实施、监督反馈等七个方面的工作程序。 建立和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听证制度。听证程序虽然不作为决定产生的必经程序,但其作用是极其明显的,尤其是在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上,完全有必要在决定产生前召开听证会,将听证程序纳入人大常委会产生重大事项决定的程序中来,以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实现决议、决定的科学化、民主化。 要保证听证的质量,提高听证的效率,须在举行听证的基本程序上下功夫。从西方主要国家和我国地方人大听证的实践来看,实施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听证,主要包括四个基本程序:一是听证的提起,二是听证的准备,三是听证的举行,四是结果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