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筑英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获得博士学位的科技人员,在武汉市属企事业单位工作并承担科研项目的,可向市人事局申请博士生资助;(武人[2001]28号) 2、普通高等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各类人员(毕业生、在职人员、海外留学人员)、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获市以上重大科技成果奖或国家发明专利人员随迁家属、子女(直系亲属,子女年龄不超过18周岁)可进入武汉市落户;(市人口办[2002]001号) 3、外地人员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3年内累计上缴税额达30万元者,可办理本人及配偶或直系亲属、业务骨干在内的2名武汉市常住户口;缴纳额达30万元以上者,每增加30万元纳税额,增加2名武汉市常住户口指标;国内外大公司、大财团来汉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其驻汉机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经单位和本人自愿申请,可以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市人口办[2002]001号) 4、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高等学校应当支持本单位科技人员利用节假日和工作日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学校应当建章立制予以规范和保障。 5、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研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2年)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期间的工资、医疗、意外伤害等待遇和各种保险,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规范,并与用人单位和兼职人员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定。 从事上述活动的人员不得侵害本单位或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从事军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执行国家关于军工单位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有教学任务的科技人员兼职不得影响教学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