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其弟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及高考“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加强招生管理工作,规范招生行为,让社会和考生充分了解我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录取方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青海民族大学 学校代码:10748 第二章 办学地点 第三条 东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3号 西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72号 南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八一路曹二路53号 预科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曹三路158号 第三章 办学性质 第四条 青海民族大学为青海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四章 主管部门 第五条 青海民族大学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青海省人民政府。 第五章 学校概况 第六条 青海民族大学创建于1949年,是青海省重点建设高校,主要培养本科、研究生等高级专门人才。学校现设有15个学院、4个直属教学系,8个省级科研机构、15个校级科研机构,学科涵盖文学、理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历史学、医学、工学等门类。与中央民族大学、南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拥有全省唯一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民族学,24个二级硕士学位授权点,3个专业硕士学位点,50个本科专业,8个省级重点学科、6个省级重点实验室。面向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是一所历史悠久、学科较为齐全、学术实力雄厚、办学特色鲜明,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的综合性大学。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录取按志愿优先的原则,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本科为120%,高职(高专)为100%;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调档考生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安排专业,已录取的考生,进校后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调整专业。 第十条 我校承认考生所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规定的各项照顾政策。 第十一条 民族比例不限(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二条 民族语言类专业只招收用民族语言类(藏语、蒙语)答卷的考生。 第十三条 艺术类、体育类和师范类专业提前录取,其余各专业第二批录取。 第十四条 对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参加外语口试,以各省招生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学校在录取时参照各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八章 新生入学及复查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其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国家核定的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八条 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民族类、师范类专业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丰田助学金”、“稻盛京瓷西部开发奖学金”等多种奖(助)学金,获奖学生每人每年可得500—8000元不等的奖助金。学校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协调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勤工助学。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登录我校的招生信息网查询,被录取考生由学校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3号 联系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