瑛士
攀岩按比赛形式可分为以下几种: 【难度攀岩】 是以攀岩路线的难度来区分选手成绩优劣的攀岩比赛。难度攀岩的比赛结果是以在规定时间里选手到达的岩壁高度来判定的。在比赛中,队员下方系绳保护,带绳向上攀登并按照比赛规定,有次序地挂上中间保护挂索。比赛岩壁高度一般为15米,线路由定线员根据参赛选手水平设定,通常屋檐类型难度较大。 {{规定时间内攀爬高者为胜!!}} 【速度攀岩】 如同田径比赛里的百米比赛充满韵律感和跃动感,按照指定的路线,以时间区分优劣。 {{攀爬登顶时间越短者为胜!!}} 【抱石比赛】 线路短小,难度较大,需要较好的爆发力和柔韧性。 比赛设置结束点和得分点,抓住得分点并做出一个有效动作得分,双手抱住结束点3秒得分。比赛一般4到6条线路,一条线路5分钟时间。判定名次首先看结束点的多少如果结束点同样多看得分点数量,最后看攀爬次数。 {{胜负评判同上!!}} 附录【攀岩比赛总则】 I. 通则 1. 攀登壁 1.1 所有国际竞赛攀登委员会(ICC)核准的比赛必须在专为攀登比赛设计的人工攀登壁举行,其垂直高度至少12公尺,宽度至少3公尺,且足以设计长度至少15公尺的路线。 1.2 攀登壁的所有板面均能作为攀登使用。 1.3 攀登不得使用板面的侧缘或上缘。 1.4 如攀登路线必须在板面上划定边界,以与其它路线分开,此边线应使用连续且能清晰辨识的标示。 1.5 攀登路线的起攀线必须清楚的标示。 2. 比赛之种类 2.1. 定义 a) 难度(Difficulty)赛:选手采先锋攀登,由下方确保。各个快扣根据规定事先依序挂上。选手以达到之高度(在横渡或天花板部份,沿其路线之轴线的最大距离)决定其该场之名次; b) 难度淘汰(Difficulty-Duel)赛:此类比赛之技术规则与一般难度赛相同。但决赛采与速度赛之决赛相同的单淘汰方式。 c) 速度(Speed)赛:选手由上方确保,以完攀者的完攀时间决定该场之名次; d) 抱石(Bouldering)赛:比赛由一系列的个别技术攀登问题组成。各问题得依安全的考量以确保(上方或下方)或以无确保方式攀登选手得到之总点数决定其该场之名次。 2.2 难度和难度淘汰赛得以下列方式攀登: a) 现场(on-sight)攀登:在核可的观察路线期间后开始攀登; b) 在核可的前攀员示范之后开始攀登; c) 在核可的练习之后开始攀登(after work)。 2.3. 速度赛是在核可的前攀员示范攀登后开始比赛。 2.4. 国际比赛得包括难度、难度淘汰、速度及抱石等四项目,但并非所有国际比赛均须包括每一项。 3. 安全 3.1 所有攀登比赛的安全规定请参照第二章第五节。 4. 报到与隔离区 4.1 所有具资格参加该场比赛的选手必须在裁判长规定或大会印行或宣布的时间内报到并进入隔离区。各队经理与选手有责任充分认知各场比赛的规定细节。未能注意规定细节(或已印行的任何程序变更)不得视为未遵守规定的正当理由。 4.2 只有以下指定之人员允许进入隔离区: a)ICC工作人员; b)主办会员联盟工作人员; c)具该场参赛资格之选手; d)核准之队职员; e)其它经裁判长特别核准之人员。该人员必须在一经核准之工作人员陪同与指导下在隔离区停留,以维护隔离区之安全,并避免对选手之不当干扰; f)动物不得进入隔离区。 5. 路线观察与练习 5.1 路线观察期间:除非另有规定,难度、难度淘汰、速度及抱石比赛已报到该场之选手在比赛开始前均有观察期间以研究路线。队职员不得陪同选手进入观察区。所有在观察区之选手必须遵守隔离区之规定。 5.2 观察时间由裁判长与国际前攀员磋商后决定,不得超过6分钟。 5.3 选手于观察期间必须在指定之观察区, 不得攀上板面或站在任何器材或桌椅之上。选手不得以任何方式与观察区外之人员联络,仅得向裁判长或分组裁判(Category Judge)询问比赛相关问题。 5.4 在观察期间选手得使用望远镜观察路线并以手抄方式绘图或笔记。其它观察或记录器材均不允许。选手得触摸起攀点,但双脚不得离地。选手有责任充分了解所有关于比赛路线的规定与说明。 5.5 选手除了在正式观察期间外不得取得任何路线的信息。 5.6 在观察期间结束时选手应立即返回隔离区,任何不当延迟或违反裁判长或分组裁判指示者,将予「黄牌」警告,任何进一步的延迟将依据第六章的规定予以取消资格。 5.7 路线练习:当比赛可事先路线练习时,裁判长在与国际前攀员磋商后,决定时间表、程序及选手练习时间长度。 6. 攀登前之准备 6.1 在接到通知离开隔离区进入预备区时,选手除核定的工作人员外不得由任何其它人陪同。 6.2 在抵达预备区时,选手必须穿上岩鞋,以规定之绳结系上绳索,并做好攀登的最后准备。 6.3 在选手允许进行路线攀登之前,所有攀登装备和绳结必须经指定之工作人员检查与认可,以符合安全及其它ICC的规定。指定使用的绳结为"8"字结。选手对于其攀登时所穿着之装备与服装负有全部且唯一的责任。使用非认可的装备与绳结、比赛背心未经认可的修改、不符合规定的广告、及违反任何ICC规定之选手均得立即取消其资格。选手离开预备区后,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回到隔离区。 6.4 选手必须完成离开预备区的准备,并在指示下进入比赛场地。任何不当的延迟或未遵守分组裁判的指示得立即予以「黄牌」,任何进一步地延误将依据第六章的规定予以取消资格。 7. 攀登壁的维修 7.1 主定线员(Chief Routesetter)(代表大会)必须确保具经验并事先练习过的维修小组在各场中随时应分组裁判之要求进行维护与修理。维修必须以迅速且安全之方式为之。裁判长有权坚持安全程序之遵行,并得要求违反安全程序之任何人员离开比赛场地。 7.2 岩点之修理:在分组裁判的指示下,主定线员应立即处理任何替换和/或修理工作。在工作完成时,国际前攀员应检查并建议裁判长换修是否对之后攀登之选手造成不公平之有利或不利。裁判长对该场继续、停止、或重新开始之决定将为最后之决定,对此决定之申诉将不予接受。 7.3 岩点之清理:在各场比赛开始前,分组裁判(在与国际前攀员磋商后)决定攀登壁上岩点的清理频率与方式,并在观察路线前的技术会议中宣布。 8. 技术事件 8.1 技术事件的定义为: a)绳索紧绷以协助或妨碍选手; b)岩点断裂或松开; c)快扣或钩环不当的位置; d)任何非选手动作造成的不利或不公平的有利于选手的偶发事件。 8.2 确保员必须随时保持绳索的适当松弛。任何绳索紧绷将视为对选手的外力帮助或妨碍,分组裁判应宣告技术事件。 8.3 技术事件应以下列方式处理: a)当技术事件由分组裁判提出时: (1)如选手愿意且仍然处于正当位置,可选择继续攀登或技术事件。当选手选择继续攀登,之后不得再以与该技术事件相关之理由申诉。 (2)如选手因技术事件而处于非正当位置,分组裁判应立即决定是否宣告技术事件并停止选手攀登(并依据技术事件之规定允许选手之后再行攀登)。 b)当技术事件由选手提出时: (1)当选手正在攀登时,必须指出技术事件之性质,并在分组裁判的同意下继续或停止攀登。如选手选择继续攀登,之后不得再以与该技术事件相关之理由申诉。当选手由于技术事件而非正当位置时,分组裁判应立即作出决定,且该决定为最后之决定。 (2)当选手坠落并宣称技术事件造成该坠落,此时该选手应立即送至特别隔离区并等候该宣称之技术事件的调查结果。总定线员应立即检查该宣称之技术事件并向国际前攀员、分组裁判、及裁判长报告。裁判长(在将技术事件与选手之任何不当使用岩点列入考虑后)做出最后决定并不再接受该决定之申诉。 c)选手在技术事件确认后应在一分隔之隔离区给予恢复时间,并不得与ICC和大会工作人员外之人员接触。选手必须立即决定希望何时开始下一次的攀登。该攀登必须在下一选手之后且在下五选手之前。选手在两次攀登之间最多给予20分钟。 d)在完成合法攀登后,应以选手攀登该路线达到之最佳成绩做为记录。 9. 各场之排名 9.1 难度、难度淘汰、速度及抱石比赛中各场之排名依该项比赛之相关规定决定。 10. 路线攀登之停止 10.1选手路线攀登之停止依该项比赛之相关规定办理。 10.2选手只要在未触犯停止攀登之规定下,允许在攀登之任何时候下攀。 11. 为裁判目的而拍摄之录像带(Official video大会录像带) 11.1当选手在攀登中有犯规嫌疑而分组裁判认为需检视录像带才能确定选手是否犯规时,分组裁判应让选手继续攀登。待选手完成攀登后,分组裁判应立即告知该选手,其成绩须于该场次赛完后重新检视录像带方能确认。 11.2高度测量:分组裁判对于有疑问之高度测量,可于该场次赛完后,重新检视大会录像带以确认高度。 11.3为裁判目的之录像 a) 分组裁判及裁判长仅得使用大会录像带为裁判之依据。 b) 只有裁判长、分组裁判、国际前攀员及ICC代表可检视大会录像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