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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各有关企业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增强项目申报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扩大选项范围, 特发布本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通过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具有特色的优质 农产品基地,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带动农民增加收入,推动农村小康社会建设。 二、扶持范围 项目扶持范围: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基地项目, 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扶持的重点:粮油加工及转化,畜禽、水产品养殖及加工, 中药材种植及加工,蔬菜、花卉、园艺及特色农产品,乳品、 干鲜果品。 项目建设地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 三、扶持对象 重点扶持国家级、省、市(州、地) 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同时适当扶持能带动农民致富的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 组织。 四、资金构成及还款 项目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和省、地、 县财政配套资金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构成。 其中,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总额的50%。财政资金有偿、 无偿比例为75∶25。 项目有偿资金第5年回收50%,第6年回收50%。 资金占用费月费率为2‰,与本金同期偿还。 五、项目类别及规模 1、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 单个项目申报财政资金不低于420万元(加项目单位自筹, 投资总额不低于630万元); 2、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 单个项目申报财政资金不低于140万元(加项目单位自筹, 投资总额不低于210万元)。 同一项目单位不得同时申报以上两种项目。 六、立项条件 项目单位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经营期在两年以上(一般项目可适当放宽), 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 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 农产品加工项目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 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农产品储藏保鲜、 批发市场项目须为项目区提供与生产和加工相关的服务。 七、申报时间 本项目为跨年度项目, 项目单位应于2005年7月10日前向项目所属地的县(市、区)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报2006年度项目,逾期不予受理。 八、申报程序 单位确定项目类别及规模后, 须填写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统一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在当地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领取)和相关申报材料, 按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原则,向项目所属地的县(市、区)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报,经项目所在县(市、区)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财政局审查后, 于2005年7月30日前呈报所在市(州、地)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财政局,各市(州、地) 对上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后, 于2005年8月20日前呈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各地要本着积极、认真、 负责的态度做好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的指导工作。 九、申报材料 项目单位需提供:《项目建议书》(重点项目还须报《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近两年审计报告, 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新征用地批准文件,养殖、 加工等项目的环境评估报告等。不明事项, 请向当地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咨询。 十、项目评审 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农发项目评审机构对各市 (州、地)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立项, 并对拟上项目在省级报刊予以公示。 十一、本申报指南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解释。希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