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行身也
宁波大学2014年招生章程宁波大学2014年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宁波大学2014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第二章 学校概况第四条 学校全称:宁波大学。第五条 学校国家代码:11646。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第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宁波大学,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第八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818号。第九条 学校坐落于美丽的港口城市、国家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浙江省宁波市,是一所涵盖经、法、教、文、史、理、工、农、医、管理等十大学科门类的省属综合性重点建设大学。2003年获得教育部首批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等级。学校拥有博士、硕士、学士和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具有外国留学生、国防生、港澳台、华侨学生招生权和硕士研究生免试权,面向全国招生,属第一批录取院校。第十条 学校地势开阔,甬江蜿蜒,树木葱茏,楼宇隽永,是求学治学的极佳场所。现有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25000多人,各类研究生3400多名,外国留学生近200名。现占地2760亩,校舍总建筑面积近78万平方米。学校现有19个学院,拥有2个一级学科博士点,共覆盖6个二级学科博士点,18个一级学科硕士点,共覆盖137个二级学科硕士点,14个专业硕士学位点(领域),71个本科专业,国家级特色专业6个,国家级精品课程5门,国家级双语示范课程3门,省级重点(建设)专业19个,市级重点(建设)专业19个,省级精品课程39门。学校拥有国家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实验区、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体育总局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部省市各级各类重点学科57个,国家省市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17个,部省市各级各类人文社科基地5个,学校曾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以第二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教育部自然科学一等奖2项等科技大奖。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招生过程中重大事宜做出决策。第十二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小组下设本专科生招生与考试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普通本专科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全国2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第十五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第十六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考生不可弄虚作假,若隐瞒病情病史,按照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中“入学与注册”的有关条例执行。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在招生计划人数的100-110%之间,招生计划将根据生源情况在招生省(市、区)之间进行调剂。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时各专业间(或大类)不设专业级差。第十九条 学校按大类录取的学生,第一学年在阳明学院按大类培养,第一学年末根据“志愿+考核”原则在大类里选择专业。学生申请转学科大类和专业分流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第二十条 学校设置国际工商管理类和特色班,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精通英语的复合型人才。为了提高毕业生在全球化社会环境中的适应力和竞争力,今年学校继续招收国际工商管理类,包含会计学(CGA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会计学(ACCA英国注册会计师)、金融学(全英文班)、国际经济与贸易(全英文班)、工商管理(中加学分互认)等5个专业。该大类引进国外先进教学理念和教学模式,实施全英文授课,学分设置更趋国际化,新增8海外学习和实践经历的学分,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精通英语的管理类复合型专业人才。第二十一条 除国防生、航海类(限男生)性别有限制之外,学校对其他录取新生的性别比例无特殊要求。第二十二条 航海类专业属于提前第二批录取,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在同批次线上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可降20分提档录取。第二十三条 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单科成绩要求:人文科学试验班、理科试验班、英语、日语、德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5分,国际工商管理类和英语(二批)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艺术类和体育类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理科试验班要求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115分,国际工商管理类要求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人文科学试验班要求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工程技术类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第二十四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加分政策。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报考的激励措施,详见学校当年招生简章。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第二十六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现行新生学费标准为:普通美术类专业学生学费7000元/人·学年,音乐学专业学生学费9000元/人·学年,师范类专业学生学费4000元/人·学年,其他专业学生学费4400元/生·学年,具体实施按学校学分制收费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同时提供各类勤工俭学岗位供学生申请。第六章 咨询联系和录取结果公布方式第二十九条 新生录取结果通过宁波大学招生网向社会和考生公布。学校校园网: 学校招生网: 咨询电话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宁波大学本专科招生办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