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首
公安部部属厅局: 纪委监察局 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议、命令的情况;协助公安部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具有公安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对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队伍纪律作风建设进行调研、分析和指导;拟订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和队伍监督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开展公安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和公安廉政文化建设;受理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控告、检举,按照管理权限查处和督办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公安系统党员、民警不服处分的申诉。 警务督察局 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人事训练局 宣传局 经济犯罪侦查局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的主要职责是:调查、汇集、研究、分析全国经济犯罪的情况、动向和规律;制定全国性经济犯罪的对策、方针、措施和规划;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起草经济犯罪侦查的规章、条例、实施细则等,经过公安部领导审核发布实施;掌握全国特大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以及其它重大经济犯罪活动情况,检查、指导、督促侦查破案工作,必要时派人直接参与和指导某些特大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组织跨省的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的并案侦查和其它重大的经济犯罪侦查活动,发挥调度指挥功能,发布全国性的通缉通报,向基层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直接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依法交办的经济犯罪案件。 治安管理局 拟定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民用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剧毒化学品、特种行业;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地方公安机关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指导巡警队、特警队建设以及处置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工作;指导公安派出所和社区警务工作;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程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监督保安服务业的管理工作;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边防管理局 一是沿边沿海地区边防管理;二是边境沿海地区、海上治安管理及渔船民管理;三是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的边防检查和监护;四是毗邻香港、澳门边境一线的巡逻警戒,北部湾海上边界巡逻监管;五是涉外边防合作;六是防范、打击沿边沿海地区各种违法犯罪,管辖在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发生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偷越国(边)境案和破坏界碑、界桩案,以及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查获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和走私制毒物品等案件。 刑事侦查局 (一)掌握刑事犯罪动态,收集、通报、交流刑事犯罪信息,拟订预防、打击对策。 (二)组织、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开展对刑事犯罪的侦查工作。 (三)拟订刑事技术和警犬技术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推广应用,为侦办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提供技术支援。 (四)承担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 (五)组织、指导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 (六)承办上级交办案件。 (七)主管物证鉴定中心,南昌、昆明警犬训练基地,沈阳警犬技术学校,南京警犬研究所,中国法医学会,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 出入境管理局 主管全国的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下设出入境管理局(处),负责本地区的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绝大多数的地市和工作量大、工作任务比较重的县级公安机关也成立了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具体执行出入境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指导,同时接受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国家在全国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边防检查站,执行出入境边防检查任务。 消防局 公安部消防局,下设办公室、政治处、政策研究处、防火监督处、标准规范处、战训处、警务处、科技处、宣传处、后勤装备处、审计处、财务处,负责全国消防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领导。 网络安全保卫局 监所管理局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是对全国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中心和安康医院进行归口管理的业务指导部门。主要职责是:拟定监所管理的政策、制度、规定并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中心、安康医院等公安监管场所开展好管理、教育转化、矫治治疗、深挖犯罪、信息化建设、建设保障、生活卫生及公安监管民警队伍建设工作;掌握监所管理工作信息,开展对策调研和情况分析,检查指导公安监管场所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依法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交通部公安局 民航总局公安局 1、起草民航安全保卫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标准,编制民航安全保卫规划,并监督执行。 2、审定民用机场、航空公司运行资质中航空保安部分内容,审核民航企事业单位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监督执行。 3、监督管理民航空防安全工作,规划和指导建立行业空防安全管理系统(SEMS),开展对空防安全威胁因素评估,发布形势分析报告(通报)及防范措施、指令。 4、负责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决定和发布预警等级。 5、指导处置非法干扰民航安全事件,指导制定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承担处置劫机、炸机事件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6、指导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员队伍业务建设,制定航空安全员训练和考核办法并监督执行。 7、指导和监督民航安检工作,承担民航安检仪器设备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8、参与民航专机安全警卫工作,组织指导国家重大活动和会议中的民航安全警卫工作。 9、监督管理民用机场道路交通、消防和民航禁毒工作,指导机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民用机场治安和公共活动区道路交通工作。 10、按规定管理直属公安队伍和空中警察队伍,按照规定程序和范围负责其他机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前备案工作。 11、指导审查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项目。 12、负责民用机场控制区有关通行证件、空勤人员登机证、航空安全员执照等证件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13、负责民航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工作和实施民航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 14、监督检查民航行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和综合治理工作。 15、承办民航局和公安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交通管理局 研究拟定道路交通管理政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指导地方公安机关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组织和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开展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牌证发放和驾驶员考核发证工作;组织和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和指导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现有处级机构为七个,分别是办公室、秩序管理处、公路巡警指导处、事故对策处、车辆管理处、队伍建设处、科技管理处。 法制局 (一)编制公安部立法规划。组织、协调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 (二)审核部机关和有关部委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指导、监督、检查公安机关立法工作和执法工作,总结交流公安法制工作经验,负责地方公安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 (四)研究执法工作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的建议,建立、完善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和执法责任等制度。 (五)负责公安机关应用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咨询工作,对重大疑难案件、涉外案件、敏感事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六)指导、监督收容教养审批工作及公安机关承办地方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指导全国公安机关听证、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八)参与涉及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重大疑难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研究,维护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九)参与刑事司法协助、引渡条约和国际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谈判等涉外法律事务。 (十)清理、汇编、编纂公安法规、规章,维护、管理公安法规文献资料库。 (十一)组织开展公安法制宣传和警察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际合作局 装备财务局 禁毒局 离退休干部局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 2、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加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3、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保障工作。 4、组织、协调部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 5、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6、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7、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 组织、指导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公安业务知识;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做好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反映干部职工的意见,维护干部职工的正当权益;加强党内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做好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员发展工作;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组织建设;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领导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工作,对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部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众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