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精彩
第三章国家励志奖学金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目的是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一)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二)参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上学年学习成绩优秀,成绩排名在本班的前30%以内;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我校当学年度家庭经济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建档学生; 6、符合上述条件的孤儿、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和单亲家庭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指标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计划为准; 2、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由所在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组织班级民主测评,参考民主测评意见按照条件推选参评候选人。参评候选人名单在本班级范围内张榜公示一天,且无异议后推选到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同时上交所在班级评议小组成员签字的评议纪要; 3、各学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张榜公示三天,且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学生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我校当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湖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核动力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校收到上级划拨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