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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3335343439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 制,形成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的培养机制和奖助机 制,根据《南昌大学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主要资助研究生学费。 学校按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总人数70%,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总人数 100%的比例设立 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设置比例及额度见下表: 学业奖学金资助额度表 类别 等级 百分比 额度(元/学年) 备注 硕士研究生 一等 30% 8000 全额资助学费 硕士研究生 二等 40% 4000 半额资助学费 博士研究生 100% 12000 全额资助学费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中的 95%分配到各学院,5% 由校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向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 实验室、优秀硕士生导师、基础性学科、特殊引进人才等倾斜。 第四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业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1)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2)学术道德差,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3)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或有两门 以上(含两门)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 (4)未完成缴费注册; 第五条 对于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实 行“一票否决”;对于通过弄虚作假而获取的奖助学金,将如数追回, 并给予相关责任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具体规定(见附则)和本 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实施 办法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七条 学校在入学前直接根据入学成绩评定一次研究生学业奖 学金,调剂考生一般不参与评定,特别优秀的调剂考生(毕业于 211 学校并报考211 学校或中科院,复试成绩突出)可由所在学院向研究 生院提出申请,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统一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 定工作在毕业前一年再组织一次,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学校制定的评定 原则和本单位的实施细则,依照所分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组 织评定本单位研究生的申请,并将结果予以公布。(这意味着2 年半 学制的专业只享受半年的奖学金资助,依此类推获得奖学金同学的资 助金额减半) 第八条 学校对评定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下次评定前一般不予 调整。 第九条 学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宏观调控,本着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管理。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持有异议, 可向所在培养单位或研究生院提出申诉,所在培养单位或研究生院应 当给予答复。若有争议,最终由校资助体系改革领导小组裁决。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9 级研究生试行。(附则由各学院实施细则 组成)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