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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将迎来哪些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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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以及教育发展的不同阶段,民办教育的办学类型和办学层次正在逐步调整、完善并不断上移。据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显示,2007-2016年,中国民办学校数量稳步增长,年均增速约为6.80%。2016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12万所,比上年增加8253所;在校学生4825.47万人,比上年增加253.95万人。从不同类型民办教育学校规模来看,幼儿园是民办学校中数量最多的类型,且保持逐年增长趋势。不过,民办教育行业也面临一定威胁。一方面,目前的教育格局中,多种办学主体并存,多种教育模式并存,对有限的教育资源的争夺日趋激烈。在这场竞争中,民办教育较之公办教育明显处于劣势。另一方面,传统社会观念的影响仍未彻底消除。尽管中国民办教育近年来取得了快速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但是目前社会上依然存在对民办教育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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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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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的内容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九条 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条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三条 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本法所称的校长包括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七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六条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七条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 初级中等学校, 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第十条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第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  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  第十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民办教育“新政”怎样解读

天下无道
  核心提示:本月上旬,《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这一新政将对民办教育产生哪些重要影响?昨天,民办教育太湖峰会暨教学创新论坛在太湖国际会议中心举办,吸引了来自江苏、上海、浙江、山东、福建、江西等全国800多位民办教育机构负责人参加。   本报讯(记者 小方)本月上旬,《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这一新政将对民办教育产生哪些重要影响?昨天,民办教育太湖峰会暨教学创新论坛在太湖国际会议中心举办,吸引了来自江苏、上海、浙江、山东、福建、江西等全国800多位民办教育机构负责人参加。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法律事务部部长、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董圣足作了主题报告,解读民办教育新政对行业的影响。董圣足说,这次修法的中心线索就是“分类”。所谓分类管理,是指为了更好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对经批准成立或注册登记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按是否要求取得办学收益,在立法上划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大类型,并在行政管理上实行不同的规制措施。  新政明确规定,从小学到初中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开办营利性民办学校。董圣足表示,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公益性、普及性的特点,各个国家“对义务教育都是禁止营利的”。在分析了当前民办教育主要存在的产权界定、政策配套、行业准入退出、学校治理和制度衔接等问题后,董圣足建议民办教育投资应三思而行,深入学习领会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要义,吃透精神,顺应大势,权衡利弊,理性决策;应明确办学目标,因应外部环境变化,进一步调试学校发展战略;应进一步完善学校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据了解,此次峰会论坛由苏州市民办教育协会主办,今年是第一届。峰会主题是学习领会民办教育促进法,提升民办教育机构管理能力,创新教学模式,推进民办教育发展。峰会还安排了24个分论坛,囊括了民办学校的管理、市场招生、教学科研和家庭教育等方方面面。  近年来,苏州民办教育发展迅猛,据统计,仅2015年,苏州全市就新增民办学校、幼儿园29所,目前,全市范围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和非学历教学机构近900家,在校在园学生达27万人,培训机构年培训量达37万人次。苏州市教育局民办教育与社会教育处处长张可伟表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为民办教育发展带来新机遇,在相关细则和配套文件出台后,苏州将加强分类指导,完善措施,确保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平稳过渡,“真正实施预计在明年9月1日”。大(中)专专业免分数入学,推荐就业¥免费试学纯技能专业全过程实操,学会为止¥免费试学创业专业手把手教学,创业帮扶¥免费试学就业专业一对一指导,推荐就业¥免费试学私人定制专业专项学技能,量身定制¥免费试学电焊工专业VIP小班,实战实训¥免费试学查看更多官方电话在线客服官方服务官方网站就业保障热门专业入学指南在线课堂领取礼包

民办教育研究期刊是不是刻心刊物

石保
暗意物也
民办教育研究主管单位:三秦出版社主办单位:三秦出版社快捷分类:教育成人教育与特殊教育出版地区:陕西国际刊号:1009-8283国内刊号:61-1379/F创刊时间:2002发行周期:月刊期刊开本:A4审稿时间:1个月内所在栏目:社会科学II综合影响因子:期刊级别: 省级期刊杂志之家可以查到这些资料!快速的期刊发表!

中国的民办教育前景如何?

今有饥色
了解爱
前景应该不错,最终中国必将向外国学习,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是:有钱读民校,没钱读公立样.前景看好,入校看准,进入看钱,出来看考,育人育才,才是最好。

陕西民办教育发展问题研究的论文的选题思路是什么

处矣
目大运寸
论文——题目科学论文都有题目,不能“无题”。论文题目一般20字左右。题目大小应与内容符合,尽量不设副题,不用第1报、第2报之类。论文题目都用直叙口气,不用惊叹号或问号,也不能将科学论文题目写成广告语或新闻报道用语。署名(二)论文——署名科学论文应该署真名和真实的工作单位。主要体现责任、成果归属并便于后人追踪研究。严格意义上的论文作者是指对选题、论证、查阅文献、方案设计、建立方法、实验操作、整理资料、归纳总结、撰写成文等全过程负责的人,应该是能解答论文的有关问题者。往往把参加工作的人全部列上,那就应该以贡献大小依次排列。论文署名应征得本人同意。学术指导人根据实际情况既可以列为论文作者,也可以一般致谢。行政领导人一般不署名。

我国有没有相关法律是关于民办高校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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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教育部制定《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规定》于2007年1月16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学许可证管理;  (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  (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  (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  (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  第七条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民办高校符合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和办学层次变更条件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高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第九条民办高校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民办高校党组织应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民办高校团组织应当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  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未列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的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民办高校,不得招收学历教育学生。  第十二条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民办高校应当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民办高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四条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电子注册并取得相应的学籍。  第十五条民办高校自行招收的学生为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  民办高校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已登记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必须于登记后7日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的学生名单在校内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配备教师,不断提高专职教师数量和比例。  民办高校应当依法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 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十七条民办高校应当加强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十八条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  第十九条民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条民办高校应当建立教师、学生校内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民办高校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业务资格证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民办高校应当在每学年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审计。必要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民办高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民办高校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二十五条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  省级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的督导专员应当拥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具有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高等学校情况,具有较强的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年龄不超过70岁。督导专员的级别、工资、日常工作经费等由委派机构商有关部门确定。  督导专员任期原则上为4年。因工作需要的,委派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其任期。  第二十六条督导专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  (三)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四)向委派机构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五)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办学过程监控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民办高校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  年度检查时,民办高校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六)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七)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条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二)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三)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四)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民办高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非法办学机构、非法中介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领域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配合新闻单位做好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舆论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  第三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

真的没有参加民办初中招生的权利吗

太阳族
咲人
你的这个问题真的很大,太宽泛,不好回答。一来,你没说你是哪里的人,没法具体针对性回答;二来,你没说到底是中学还是小学;所以对不起,我只能为你奉上一般性的原则,和策略请你参考!  《民办学校整体招生策略》  民办学校的招生完全不同于公办学校,更不同于企业,商店对产品的营销、推销。它要求学校在广泛调查、了解家长,学生的“择校”需求,分析“生源大战”的市场竞争规律的前提下,构建自己的办学优势,推出本校的服务“亮点”,传播学校的品牌,以完善的学校内部管理为基础和后盾,采取合适的招生策略。    一、招生误区多多,结果不尽人意    部分民办学校招生存在误区。主要为盲目冒进,外行指挥,理念错误,急功近利,缺乏战略,包装过度,管理不足,诚信不足等。    部分民办学校中不懂教育规律的投资方掌握招生办学大权,让请来的校长闲置一旁。或请某某领导为校题词,建校剪彩,视察;或请某某著名歌星,演员到校造势,全然不知家长,学生并非为了提拔或消遣,而是在理智地“择校”,其关注的要害是是否真正的专家办学,名师执教,教学可靠,质量优秀。有些人抱着“商场如战场”的理念不放,将竞争的成功建立在对手失败的“沙滩”上。于是乎与其它民办校大打价格战、广告战,不惜血本的“挖生源”,甚而时不时在招生宣传中诋毁兄弟民办校,最终结果往往是几败俱伤。    民办校招生常常没有长期的战略规划,而是心态浮躁和急功近利,过分追求眼前的利益和虚名。如毫无原则地追求学生的数量,来者不拒。这就为日后的教学管理、质量的提升,品牌的打造种下祸根,埋下隐患。同时,争夺优生,为出教学业绩而不惜血本,全无总体战略设计和经济头脑。如某些学校每年免学费、免杂费食宿招收数十名优生,高考成绩不错,投资人虚名占尽,但学校办学资金链条一旦断裂,最终走上破产之路。    有的民办校在开展宣传活动时,总希望通过一个人,一个点子,一个活动,铺天盖地的标语、广告使学校一夜成名,吸引来众多学生,然而知名度不等于美誉度,轰动效应不等于轰动效益,能吸引学生、家长的眼球不一定能激起他们的择校欲。    有的民办学校在进行招生宣传时,重视一时的承诺和做表面文章,忽视长期的兑现和服务。如在食堂住宿管理上,招生期间伙食较好,食堂整洁,尔后就多处不如人意。表现更差的是在招生宣传中玩数据、文字游戏,运用种种手段欺骗学生、家长。如信誓旦旦地说学生一人一台计算机,实际上既不需要也远没做到。又如“今日送我一名学生、明日还你一名栋梁”等,全然不顾“教育是育人的重要手段,但教育绝非万能”的基本教育规律。  如此等等,招生工作怎能成功?办学怎能不受严重影响?因此必须调整策略。    二、建品牌形象,差异化发展    优质服务战略的确立不能仅满足家长当前需要(应试教育),更应立足于培养合格的社会公民,使其成为社会进步的参与者。必须研究家长和学生的需求,细分市场,集中优势资源,满足特定生源的需求。    目前,有些民办学校的人抱怨中央政府和基层政府的政策不公,还是抱着“坐、等、要”的心态,“不找市场,找市长”,重患国企病,这不行。当前宏观环境变化,文凭、学历贬值,就业形势严峻,社会公众产生了更高的教育需求。家长对应试教育的反感,对民办学校来说就是市场机遇;如果民办学校不能创造、满足客户的核心需求,忽视客户利益。不能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则学校必败无疑。  学校品牌是一所学校在长期的教育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并为公众认可、具有特定文化底蕴和识别符号的一种无形资产。要获得生源,必须有好的学校品牌。广东教育学院教授闫德明认为,如果把学校品牌喻为一座“冰山”,那么,显性的“识别符号”就像浮在水面的“冰山之尖”,隐性的“文化底蕴”就像藏于水底的“冰山之基”,而“公众认可”则是这座“冰山”的“生存环境”。三者彼此依存并有机结合,学校品牌这座“冰山”就形成了,“无形资产”也就累积起来了。    个性定位是创建学校品牌的首要环节。定位决定地位,思路决定出路。每所民办学校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有异,因而所选择的创建学校品牌的突破口和侧重点也就不一样:有的学校在传承历史中超越,有的学校在反思实践中建构,有的学校在借鉴经验中创新,有的学校在验证理想中生成,有的学校在放大亮点中彰显,有的学校在革除弊端中发展……所以,“每个学校都可能从某种特色切入,并且把这种特色发展为一种办学优势而最终成就品牌。……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学校应该是千姿百态、丰富多彩的。    任何一所学校都有自己特定的目标公众和人际资源,挖掘、盘活和利用好这些资源,有利于优化和拓展学校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为学校赢得的发展机遇。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要高,校风校纪要好;另一方面,要始终保持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学校的办学主张、发展规划、改革举施,需要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而公众对学校的感受、评价、建议,是学校品牌建设的重要决策依据。缺少了与公众的互动和交流,得不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创建学校品牌将无从谈起。    三、满足学生最核心的利益和需要    一所民办校要在招生市场中占有足够份额,不仅仅是要让人知晓,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家长了解它时自然伴生一种好感,一种信赖,从而在此基础上产生强烈的择校愿望直至择校行为。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原市场营销管理研究所所长胡介埙教授认为,某种意义上说学校招生也是营销,营销需要独特的销售主张(USP)。这种独特的销售主张在学校中常表现为学校的办学理念和招生口号。    民办学校脱胎于市场经济,常常推出崭新的理念亮相于社会,如“培养具有全球意识的中国人”、“用理想的教育,培养理想的人”、“培养能够掌握自己命运的人”、“培养世界公民”,等等。在具体的教育教学过程中,也是思路常新,提倡“快乐教育”、“成功教育”、“自然教育”、“情景教育”等等。    胡介埙教授认为市场营销的两个最主要的概念是市场细分和定位。要通过市场细分发现和造就目标客户,特别是要通过定位来发现和强化独特的销售主张。学校要在同质市场上建立和发展差异化竞争优势,使自己在家长中形成区别并优越于竞争者服务的独特形象。    对任何一个学校而言,定位也应当是动态调整的。定位是消费者综合感知的结果,受众多营销组合因素的影响,因此应当根据市场需求来决定。定位应当随学校情况而变,没有唯一正确的定位。    实际上,消费者总是根据某些具体属性来感受学校定位的,而且,是根据他们认为最重要的一二个属性来决定的。学校通过调研明确和掌握这一二个影响最大的属性是定位成功的关键。目前对学生和家长心目中定位影响最大的因素是:中小学学生要求老师要幽默,要漂亮,要求学校学习要有趣,幼儿园每天讲一个故事;家长希望学校男老师多一点,幼儿园和小学低年级班级能否解决接送,能否解决下午放学与家长下班之间的时间差中孩子的管理和安排问题。中学和大专院校学生和家长所关心的最重要的因素则是技能和能力的培养,解决毕业实习问题,创业和创新能力,接班和继承事业问题,应试教育与能力教育问题。    总的来说,要满足学生最核心的利益和需要。这体现为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培养目标。对家长来说,主要是希望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和终身幸福:当前是知识、品德、才艺;中期是升学就业、职业技能;长期是幸福人生。因此在招生介绍时要特别做好这个工作。    四、整合营销传播 建立良好互动    闫德明教授认为与商业传播有所不同,学校传播在媒体选择、内容制作、时机把握和受众分析等方面,要充分考虑到教育的特性,频繁的促销,密集的广告,过度的宣传,是不适合学校的。教育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或服务),公众具有知情权和参与管理权。学校要善于通过文字与声像(如,常用公文、书刊报网、图片画册、橱窗陈列等)等传播媒介及时发布信息,反馈公众建议;也要善于通过人际交往(如,上级领导、学生家长、历届校友、专家学者等)与相关公众进行良好的沟通和交流,以增进相互之间的理解和支持;还要善于通过策划专题活动(如,家长会、周年庆典、主题活动节、学校开放日等)邀请公众亲身体验学校,展示学校品牌形象,形成良好“口碑”,以缔结品牌忠诚。总之,学校的传播不是一种单向地告知,不是一时一事就能够完成的,而是一种运用多种媒介与公众良好互动关系的过程。    胡介埙教授认为开创招生工作的新局面首先要选择能有效传达自己主张的广告渠道,要重视广告,更要重视宣传报道等软广告的作用,关注目标群体聚集的媒体,目标群体家长聚集的媒体。其次是重视和创造口碑。学校在招生中的可信度与美誉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口碑影响的。口碑主要是由现在在校的师生,特别是教师的言行所决定的。因此,培育学校在现有教师中间的良好口碑是关键。    口碑是有效而高度可信的“销售代理”。口碑并不是组织领导或外部权威人士所能创造出来的,口碑是由普通人与普通人之间的沟通所创造的结果。要特别重视对开始不满意顾客的服务补救,消除负面口碑,创造和引导正面口碑。顾客的口碑多数是受内部员工影响的结果。学生中的口碑往往是教师行为的结果。要提高教师与学生的互动质量以树立良好的口碑形象。高效的传播需要创造神话和故事——那些最吸引家长和学生的东西。比如创造一二件能让人记住某个学校的标志,有时,组建一支球队,剧团,确定一个学校的LOGO,或者是实物代表的效果远胜于花费巨大的广告。    要运用沟通理论,设计好招生宣传资料。事实上,不存在正确规范的招生宣传的范本或模式。好的招生宣传资料肯定是定位明确的,个性化的,能够准确地传达教育主张。好的招生宣传资料必定是客观的展示,而不是吹嘘或夸耀。招生广告除了讲我们是什么外,更需要讲学生和家长在我们这里能得到什么。强调对方的利益是销售成功的关键。招生宣传资料中不能缺少的是:学生对学校的感受评价,家长对学校的感受评价,老师对学校的感受评价。可以用“我们的学生都感到………”,“学生家长们认为我们学校……”,“我们的老师们……”等语句。  当然,如果能够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发和运用招生软件搞好客户服务,则如虎添翼,能收到较好效果。  五、提高公信力,增加美誉度  如今,民办学校招生的难题是公信力缺乏,这种现象的产生原因在于民众对民办学校不信任,竞争对手的诋毁和民办学校对外沟通不够,信息传播不畅等。    要提高民办学校的公信力必须做好以下几个工作:民办学校通过建立民办学校联盟等方法,联合起来树立民办学校的整体形象;通过本身公信力较强的中介机构,如各省的民办教育学(协)会或专门的民办教育研究机构,多方介入重塑形象;学校自身提高质量,多与社会沟通,改进传播技巧,传递家长需要的信息。  著名的银行家勃纳德·巴雷奇有一句名言:“你并不需要熄灭别人的灯光以使自己明亮。”事实上,随着相互依存的经济全球化、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纯竞争观念已明显落伍。资源共享,通过有序竞争完全可将民办教育这块蛋糕做得更大。民办学校之间在招生中存在竞争,但更需要的是合作、自律与和谐。《教育时报》记者储清源介绍的河南省江河教育集团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江河教育集团由分别处于不同区域的12所民办学校组建,在河南周口正式宣告成立。这一消息在业内引起了强烈反响。有人认为,这是民办教育正在探索的战略联盟之路。江河教育集团通过联盟的形式把地处不同区域的学校捆绑在一起,实现资源共享,进而打造民办教育的集体名片。这堪称民办教育发展模式的一大创新。    据该集团的发起人周口中英文学校董事长黄苏涛介绍,近年来,河南省的民办教育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依然缺乏能在全国叫响的知名品牌。为此,他们希望通过组建一个教育集团来集中优势,实施品牌战略。本着互惠互利、双赢共进、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1+1>2的叠加效应。成立后的江河教育集团,集小学、初中、高中、职业教育、师资培训于一体。总占地2000多亩,在校生4万多人,总投资将达10个亿,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    江河教育集团将实现八个统一,即统一形象宣传,包括集团旗、集团徽、宣传册、校服等对外形象宣传的物品;统一教育教学进度;统一考核,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统考,并作为内部促进教学的重要手段;统一师资调配,对个别薄弱学校需要师资支持时,各校无条件服从统一调配,平时以支教、上示范课、相互参观学习、视导等手段缩小学校之间的距离,校际领导报董事局批准后可以相互流动;统一财务审查,原则上每半年一次,供各董事会决策;统一纪律监察,对个别学校处理人员有难度的时候,可安排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处理;统一教学研究机构,并对编印的教育材料互相无偿使用;统一采购。    民办教育专家、浙江大学教授吴华认为,这种走集团化发展的尝试将是对民办教育发展模式的丰富,也将是对民办教育制度创新的有益探索。有助提升民办学校的公信力。  六、提高招生人员素质,培育潜在生源    民办学校的招生被人戏称为“贴身肉搏”。没有好的校内管理,没有高素质的招生人才和管理人才,就没有学校招生工作的真正实力。有好的招生人员可以带来的生源。必须提高招生人员素质,使原来的推销员式的招生人员成为专业顾问。    “招生办”本是学校对外展示形象的一个重要窗口,招生工作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如口齿伶俐,谈吐得体,形象端庄,待人热情亲和力强,介绍内容令人信服。家长、学生从招生人员身上得到学校的第一真实印象,是决定是否择此校的要素之一,很难设想,不善于言表,照章行事,缺乏热情或形象欠佳的人员会很好地完成招生任务。    荣怀学校国际部校长周徐行认为要打造高素质的教育营销团队,招生人员必备三种素质:具有营销、管理能力;懂得教育学、心理学;良好的个人魅力(品质);富有爱心、诚实可靠、吃苦耐劳——把招生工作当事业做!招生人员是学习顾问——个性化教学(点单员),教育督导——监督学校教育教学的方方面面,家校桥梁——信息反馈的中介,家校矛盾的缓冲,引领、参与教育产品研发,以战略眼光进行开发的设计者。    民办学校要有全年招生的观念,要开发潜在生源,特别是从幼儿园到高中都有的民办学校。具体说来要做好与上下游学校的衔接工作;与社区合作作好家庭教育讲座,让自己学校的优秀学子去社区作报告,积累潜在生源;办好招生刊物,做“家教帮手”延伸专业服务;维护客户关系,带来机会。并给自己的毕业生创造各种新出路。没有权利驳夺学生的学习权利。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所涉及的已不仅仅是受教育者与学校的内部关系中形成的权利,而是已经涉及到了削夺公民的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已经超过了处分的性质所决定的应有限度,理应属于行政处罚。而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这种在《行政处罚法》中没有列明的行政处罚种类,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有这种处罚规定,更没有将这种“处罚”权明确授权给学校。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学校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是一种越权行为。学校是没有这种权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