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沅
根据投资管理规定,属备案制的项目先向经济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属审批制和核准制的项目,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后办理审批和核准手续即可研报告的审批手续。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现在环评批复不再是项目立项之前必须完成的,但是需要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的。关于立项:国务院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中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扩展资料: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第十五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