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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临床前研究内容有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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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临床前研究内容包括处方组成、工艺、药学、药剂学、药理、毒理学六个方面。对于具有选择性药理效应的药物,在进行临床试验前还需测定药物在动物体内的吸收,分布及消除过程。新药研究包括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及售后调研三个阶段。1、临床前研究临床前的药理研究是要弄清新药的作用范围及可能发生的毒性反应,在经药物管理部门的初步审批后才能进行临床试验,目的在于保证用药安全。2、临床研究新药临床研究是确定一个药物在人身上是否安全有效的关键一环。一般按其目的分为四个阶段:安全性预测;有效性试验;较大范围的临床研究;广泛的安全性,有效性考察。3、售后调研售后调研是指新药问市后进行的社会性考虑与评价,在广泛的推广应用中重点了解长期使用后出现的不良反应和远期疗效(包括无效病例),药物只能依靠广大用药者(医生及病人)才能作出正确的评价。扩展资料新药的来源包括:天然产物、半合成化学物质、全合成化学物质。新药开发途径:1.根据有效药物的植物分类学寻找近亲品种进行筛选。2.从有效药物化学结构与药理活性关系推断,定向合成系列产品筛选。3.对现有药物进行化学结构改造(半合成)或改变剂型,以获得高效低毒应用方便的药物。4.对于机体内在抗病物质(蛋白成分)利用DNA基因重组技术(即将DNA的特异基因区段分离并植入能迅速生长的细菌或酵母细胞,以获得大量所需蛋白药物)进行筛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药

新药开发为什么必须进行临床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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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前研究主要是研究药品在动物细胞中的药理作用,毒性。代谢。吸收。排泄。以及稳定性的研究。只有证明了药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才可以在用在人身上做临床研究呀!不进行临床研究直接投放市场,那要出多少人命啊。

国外临床前研究后国内申报临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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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前的研究很复杂,需要漫长的过程和实验数据的支撑,尤其是一类新药,首先是原料的来源,需要复杂的帅选过程或者提取过程,简单帅选后快速做一个简单的药效学和急毒实验,以节约时间,进一步确定帅选的原料或化学结构是否有价值,等确定后,做药效学,药理学、毒理学(长毒、急性毒性及特殊毒性),安全性评价(溶血,过敏和血管刺激,有指导原则),质量研究、工艺等,等一切都搞定后,申报资料,得临床批件,做临床试验,上市申请,上市.

新药临床前研究内容有哪些,新药临床试验分为几期,各期研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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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前小试产品--药效筛选--制备工艺优化数据---质量标准---中试放大---药理毒理----药剂工艺----稳定性实验----资料整理报批临床各类新药视类别不同进行Ⅰ、Ⅱ、Ⅲ、Ⅳ期临床试验主要是I期安全性II期有效性临床前小试产品--药效筛选--制备工艺优化数据---质量标准---中试放大---药理毒理----药剂工艺----稳定性实验----资料整理报批临床各类新药视类别不同进行ⅰ、ⅱ、ⅲ、ⅳ期临床试验主要是i期安全性ii期有效性ⅰ期临床试验在新药开发过程中,将新药第一次用于人体以研究新药的性质的试验,称之为ⅰ期临床试验.即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给少量试验药物于少数经过谨慎选择和筛选出的健康志愿者(对肿瘤药物而言通常为肿瘤病人),然生仔细监测药物的血液浓度\排泄性质和任何有益反应或不良作用,以评价药物在人体内的性质.ⅰ期临床试验通常要求健康志愿者住院以进行24小时的密切监护.随着对新药的安全性了解的增加,给药的剂量可逐渐提高,并可以多剂量给药.通过ⅰ期临床试验,还可以得到一些药物最高和最低剂量的信息,以便确定将来在病人身上使用的合适剂量.可见,ⅰ期临床试验是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目的在于观测人体对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ⅱ期临床试验通过ⅰ期临床研究,在健康人身上得到了为达到合理的血药浓度所需要的药品的剂理的信息,即药代动力学数据.但是,通常在健康的人体上是不可能证实药品的治疗作用的.在临床研究的第二阶段即ⅱ期临床试验,将给药于少数病人志愿者,然后重新评价药物的药代动力学和排泄情况.这是因为药物在患病状态的人体内的作用方式常常是不同的,对那些影响肠、胃、肝、和肾的药物尤其如此。以一个新的治疗关节炎的止通药的开发为例。ⅱ期临床研究将确定该药缓解关节炎病人的疼通效果如何,还要确定在不同剂量时不良反应的发生率的高低,以确定疼痛得到充分缓解但不良反应最小的剂量。可以说,ⅱ期临床试验是对治疗作用的初步评价阶段。ⅱ期临床试验一般通过随机盲法对照试验(根据具体目的也可以采取其他设计形式),对新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作出初步评价,并为设计ⅲ期临床试验和确定给药剂量方案提供依据。ⅲ期临床试验在ⅰ,ⅱ期临床研究的基础上,将试验药物用于更大范围的病人志愿者身上,进行扩大的多中心临床试验,进一步评价药物的有效性和耐受性(或安全性),称之为ⅲ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可以说是治疗作用的确证阶段,也是为药品注册申请获得批准提供依据的关键阶段,该期试验一般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化盲法对照试验。临床试验将对试验药物和安慰剂(不含活性物质)或已上市药品的有关参数进行比较。试验结果应当具有可重复性。可以说,该阶段是临床研究项目的最繁忙和任务最集中的部分。除了对成年病人研究外,还要特别研究药物对老年病人,有时还要包括儿童的安全性。一般来讲,老年病人和危重病人所要求的剂量要低一些,因为他们的身体不能有产地清除药物,使得他们对不良反应的耐受性更差,所以应当进行特别的研究来确定剂量。而儿童人群具有突变敏感性、迟发毒性和不同的药物代谢动力学性质等特点,因此在决定药物应用于儿童人群时,权衡疗效和药物不良反应应当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在国外,儿童参加的临床试验一般放在成人试验的ⅲ期临床后才开始。如果一种疾病主要发生在儿童,并且很严重又没有其他治疗方法,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允许ⅰ期临床试验真接从儿童开始,即在不存在成人数据参照的情况下,允许从儿童开始药理评价。我国对此尚无明确规定。

临床前试验、临床试验、体内外实验等区分,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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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 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第二章 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 第五条 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 第六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的临床前资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七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第三章 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八条 在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 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须成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的人员,至少五人组成,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不应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 第十条 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实施。在试验进行期间,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方案的审查意见应在讨论后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参与该临床试验的委员应当回避。因工作需要可邀请非委员的专家出席会议,但不投票。伦理委员会应建立工作程序,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均应有书面记录,记录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 第十二条 伦理委员会应从保障受试者权益的角度严格按下列各项审议试验方案: (一)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临床试验,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二)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包括研究目的、受试者及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和受益及试验设计的科学性; (三)受试者入选的方法,向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提供有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 (四)受试者因参加临床试验而受到损害甚至发生死亡时,给予的治疗和/或保险措施; (五)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见是否可接受; (六)定期审查临床试验进行中受试者的风险程度。 第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签发书面意见,并附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专业情况及本人签名。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是: (一)同意; (二)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 (三)不同意; (四)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 第十四条 研究者或其指定的代表必须向受试者说明有关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 (一)受试者参加试验应是自愿的,而且有权在试验的任何阶段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会受到影响; (二)必须使受试者了解,参加试验及在试验中的个人资料均属保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或申办者,按规定可以查阅参加试验的受试者资料; (三)试验目的、试验的过程与期限、检查操作、受试者预期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 (四)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愿意参加试验,对无能力表达同意的受试者,应向其法定代理人提供上述介绍与说明。知情同意过程应采用受试者或法定代理人能理解的语言和文字,试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 (五)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相应的补偿。 第十五条 经充分和详细解释试验的情况后获得知情同意书: (一)由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执行知情同意过程的研究者也需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二)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试验符合其本身利益时,则这些病人也可以进入试验,同时应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并签名及注明日期; (三)儿童作为受试者,必须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儿童能做出同意参加研究的决定时,还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四)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本人及其合法代表人的知情同意书,如缺乏已被证实有效的治疗方法,而试验药物有望挽救生命,恢复健康,或减轻病痛,可考虑作为受试者,但需要在试验方案和有关文件中清楚说明接受这些受试者的方法,并事先取得伦理委员会同意; (五)如发现涉及试验药物的重要新资料则必须将知情同意书作书面修改送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再次取得受试者同意。第四章 试验方案 第十六条 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制定试验方案,该方案应由研究者与申办者共同商定并签字,报伦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 临床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题目; (二)试验目的,试验背景,临床前研究中有临床意义的发现和与该试验有关的临床试验结果、已知对人体的可能危险与受益,及试验药物存在人种差异的可能; (三)申办者的名称和地址,进行试验的场所,研究者的姓名、资格和地址; (四)试验设计的类型,随机化分组方法及设盲的水平; (五)受试者的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剔除标准,选择受试者的步骤,受试者分配的方法; (六)根据统计学原理计算要达到试验预期目的所需的病例数; (七)试验用药品的剂型、剂量、给药途径、给药方法、给药次数、疗程和有关合并用药的规定,以及对包装和标签的说明; (八)拟进行临床和实验室检查的项目、测定的次数和药代动力学分析等; (九)试验用药品的登记与使用记录、递送、分发方式及储藏条件; (十)临床观察、随访和保证受试者依从性的措施; (十一)中止临床试验的标准,结束临床试验的规定; (十二)疗效评定标准,包括评定参数的方法、观察时间、记录与分析; (十三)受试者的编码、随机数字表及病例报告表的保存手续; (十四)不良事件的记录要求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方法、处理措施、随访的方式、时间和转归; (十五)试验用药品编码的建立和保存,揭盲方法和紧急情况下破盲的规定; (十六)统计分析计划,统计分析数据集的定义和选择; (十七)数据管理和数据可溯源性的规定; (十八)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十九)试验相关的伦理学; (二十)临床试验预期的进度和完成日期; (二十一)试验结束后的随访和医疗措施; (二十二)各方承担的职责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十三)参考文献。第十八条 临床试验中,若确有需要,可以按规定程序对试验方案作修正。第五章 研究者的职责 第十九条 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医疗机构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行医资格; (二)具有试验方案中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对临床试验方法具有丰富经验或者能得到本单位有经验的研究者在学术上的指导; (四)熟悉申办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 (五)有权支配参与该项试验的人员和使用该项试验所需的设备。 第二十条 研究者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试验方案的内容,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 研究者应了解并熟悉试验药物的性质、作用、疗效及安全性(包括该药物临床前研究的有关资料),同时也应掌握临床试验进行期间发现的所有与该药物有关的新信息。 第二十二条 研究者必须在有良好医疗设施、实验室设备、人员配备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验,该机构应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一切设施,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实验室检查结果应准确可靠。 第二十三条 研究者应获得所在医疗机构或主管单位的同意,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和完成临床试验。研究者须向参加临床试验的所有工作人员说明有关试验的资料、规定和职责,确保有足够数量并符合试验方案的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 第二十四条 研究者应向受试者说明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有关试验的详细情况,并取得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五条 研究者负责作出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保证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时得到适当的治疗。 第二十六条 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并记录在案。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并在报告上签名及注明日期。 第二十七条 研究者应保证将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载入病历和病例报告表。 第二十八条 研究者应接受申办者派遣的监查员或稽查员的监查和稽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稽查和视察,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 第二十九条 研究者应与申办者商定有关临床试验的费用,并在合同中写明。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用药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条 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必须写出总结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后送申办者。 第三十一条 研究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必须通知受试者、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阐明理由。第六章 申办者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申办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监查和稽查一项临床试验,并提供试验经费。申办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临床试验的申请,也可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 第三十三条 申办者选择临床试验的机构和研究者,认可其资格及条件以保证试验的完成。 第三十四条 申办者提供研究者手册,其内容包括试验药物的化学、药学、毒理学、药理学和临床的(包括以前的和正在进行的试验)资料和数据。 第三十五条 申办者在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取得伦理委员会批准件后方可按方案组织临床试验。 第三十六条 申办者、研究者共同设计临床试验方案,述明在方案实施、数据管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发表论文方式等方面职责及分工。签署双方同意的试验方案及合同。 第三十七条 申办者向研究者提供具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并贴有特殊标签的试验药物、标准品、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并保证质量合格。试验用药品应按试验方案的需要进行适当包装、保存。申办者应建立试验用药品的管理制度和记录系统。 第三十八条 申办者任命合格的监查员,并为研究者所接受。 第三十九条 申办者应建立对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可组织对临床试验的稽查以保证质量。 第四十条 申办者应与研究者迅速研究所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并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涉及同一药物的临床试验的其他研究者通报。 第四十一条 申办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前,须通知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述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申办者负责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试验的总结报告。 第四十三条 申办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申办者应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与经济上的担保,但由医疗事故所致者除外。 第四十四条 研究者不遵从已批准的方案或有关法规进行临床试验时,申办者应指出以求纠正,如情况严重或坚持不改,则应终止研究者参加临床试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七章 监查员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受到保障,试验记录与报告的数据准确、完整无误,保证试验遵循已批准的方案和有关法规。 第四十六条 监查员是申办者与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人。其人数及访视的次数取决于临床试验的复杂程度和参与试验的医疗机构的数目。监查员应有适当的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过必要的训练,熟悉药品管理有关法规,熟悉有关试验药物的临床前和临床方面的信息以及临床试验方案及其相关的文件。 第四十七条 监查员应遵循标准操作规程,督促临床试验的进行,以保证临床试验按方案执行。具体内容包括: (一)在试验前确认试验承担单位已具有适当的条件,包括人员配备与培训情况,实验室设备齐全、运转良好,具备各种与试验有关的检查条件,估计有足够数量的受试者,参与研究人员熟悉试验方案中的要求; (二)在试验过程中监查研究者对试验方案的执行情况,确认在试验前取得所有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了解受试者的入选率及试验的进展状况,确认入选的受试者合格; (三)确认所有数据的记录与报告正确完整,所有病例报告表填写正确,并与原始资料一致。所有错误或遗漏均已改正或注明,经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每一受试者的剂量改变、治疗变更、合并用药、间发疾病、失访、检查遗漏等均应确认并记录。核实入选受试者的退出与失访已在病例报告表中予以说明; (四)确认所有不良事件均记录在案,严重不良事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报告并记录在案; (五)核实试验用药品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供应、储藏、分发、收回,并做相应的记录; (六)协助研究者进行必要的通知及申请事宜,向申办者报告试验数据和结果; (七)应清楚如实记录研究者未能做到的随访、未进行的试验、未做的检查,以及是否对错误、遗漏作出纠正; (八)每次访视后作一书面报告递送申办者,报告应述明监查日期、时间、监查员姓名、监查的发现等。第八章 记录与报告 第四十八条 病历作为临床试验的原始文件,应完整保存。病例报告表中的数据来自原始文件并与原始文件一致,试验中的任何观察、检查结果均应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真实地记录于病历和正确地填写至病例报告表中,不得随意更改,确因填写错误,作任何更正时应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辩,由更正者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四十九条 临床试验中各种实验室数据均应记录或将原始报告复印件粘贴在病例报告表上,在正常范围内的数据也应具体记录。对显著偏离或在临床可接受范围以外的数据须加以核实。检测项目必须注明所采用的计量单位。 第五十条 为保护受试者隐私,病例报告表上不应出现受试者的姓名。研究者应按受试者的代码确认其身份并记录。 第五十一条 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内容应与试验方案要求一致,包括: (一)随机进入各组的实际病例数,脱落和剔除的病例及其理由; (二)不同组间的基线特征比较,以确定可比性; (三)对所有疗效评价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和临床意义分析。统计结果的解释应着重考虑其临床意义; (四)安全性评价应有临床不良事件和实验室指标合理的统计分析,对严重不良事件应详细描述和评价; (五)多中心试验评价疗效,应考虑中心间存在的差异及其影响; (六)对试验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以及风险和受益之间的关系作出简要概述和讨论。 第五十二条 临床试验中的资料均须按规定保存(附录2)及管理。研究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临床试验终止后五年。申办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试验药物被批准上市后五年。第九章 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 第五十三条 数据管理的目的在于把试验数据迅速、完整、无误地纳入报告,所有涉及数据管理的各种步骤均需记录在案,以便对数据质量及试验实施进行检查。用适当的程序保证数据库的保密性,应具有计算机数据库的维护和支持程序。 第五十四条 临床试验中受试者分配必须按试验设计确定的随机分配方案进行,每名受试者的处理分组编码应作为盲底由申办者和研究者分别保存。设盲试验应在方案中规定揭盲的条件和执行揭盲的程序,并配有相应处理编码的应急信件。在紧急情况下,允许对个别受试者紧急破盲而了解其所接受的治疗,但必须在病例报告表上述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 临床试验资料的统计分析过程及其结果的表达必须采用规范的统计学方法。临床试验各阶段均需有生物统计学专业人员参与。临床试验方案中需有统计分析计划,并在正式统计分析前加以确认和细化。若需作中期分析,应说明理由及操作规程。对治疗作用的评价应将可信区间与假设检验的结果一并考虑。所选用统计分析数据集需加以说明。对于遗漏、未用或多余的资料须加以说明,临床试验的统计报告必须与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相符。第十章 试验用药品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不得销售。 第五十七条 申办者负责对临床试验用药品作适当的包装与标签,并标明为临床试验专用。在双盲临床试验中,试验药物与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在外形、气味、包装、标签和其他特征上均应一致。 第五十八条 试验用药品的使用记录应包括数量、装运、递送、接受、分配、应用后剩余药物的回收与销毁等方面的信息。 第五十九条 试验用药品的使用由研究者负责,研究者必须保证所有试验用药品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其剂量与用法应遵照试验方案,剩余的试验用药品退回申办者,上述过程需由专人负责并记录在案,试验用药品须有专人管理。研究者不得把试验用药品转交任何非临床试验参加者。 第六十条 试验用药品的供给、使用、储藏及剩余药物的处理过程应接受相关人员的检查。第十一章 质量保证 第六十一条 申办者及研究者均应履行各自职责,并严格遵循临床试验方案,采用标准操作规程,以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 第六十二条 临床试验中有关所有观察结果和发现都应加以核实,在数据处理的每一阶段必须进行质量控制,以保证数据完整、准确、真实、可靠。 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办者可委托稽查人员对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性检查,以评价试验是否按照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以及相关法规要求进行,试验数据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稽查应由不直接涉及该临床试验的人员执行。 第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研究者与申办者在实施试验中各自的任务与执行状况进行视察。参加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和实验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包括病历)均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视察。第十二章 多中心试验 第六十五条 多中心试验是由多位研究者按同一试验方案在不同地点和单位同时进行的临床试验。各中心同期开始与结束试验。多中心试验由一位主要研究者总负责,并作为临床试验各中心间的协调研究者。 第六十六条 多中心试验的计划和组织实施要考虑以下各点: (一)试验方案由各中心的主要研究者与申办者共同讨论认定,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在临床试验开始时及进行的中期应组织研究者会议; (三)各中心同期进行临床试验; (四)各中心临床试验样本大小及中心间的分配应符合统计分析的要求; (五)保证在不同中心以相同程序管理试验用药品,包括分发和储藏; (六)根据同一试验方案培训参加该试验的研究者; (七)建立标准化的评价方法,试验中所采用的实验室和临床评价方法均应有统一的质量控制,实验室检查也可由中心实验室进行; (八)数据资料应集中管理与分析,应建立数据传递、管理、核查与查询程序; (九)保证各试验中心研究者遵从试验方案,包括在违背方案时终止其参加试验。第六十七条 多中心试验应当根据参加试验的中心数目和试验的要求,以及对试验用药品的了解程度建立管理系统,协调研究者负责整个试验的实施。

如何写一份标准的药学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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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规范研究的过程主要分为三个过程如下:1临床前研究该阶段的主要内容为处方组成、工艺、药学、药剂学、药理、毒理学的研究。对于具有选择性药理效应的药物,在进行临床试验前还需测定药物在动物体内的吸收,分布及消除过程。临床前的药理研究是要弄清新药的作用范围及可能发生的毒性反应,在经药物管理部门的初步审批后才能进行临床试验,目的在于保证用药安全。2临床研究新药临床研究是确定一个药物在人身上是否安全有效的关键一环。一般按其目的分为四个阶段。首先应进行①安全性预测。可在少量自愿者(包括患者或正常人)进行,一般在10~ 30例正常成年志愿者观察新药耐受性、找出安全剂量。②有效性试验(100例)再选择有特异指征病人按随机分组,设立已知有效药物及空白安慰剂双重对照(对急重病人不得采用有损病人健康的空白对照)并尽量采用双盲法(病人及医护人员均不能分辨治疗药品或对照药品)观察,同时还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计算药动学数据。③较大范围的临床研究:受试验例数一般不少于300例。先在一个医院以后可扩大至三个以上医疗单位进行多中心合作研究。最后一个阶段为④广泛的安全性,有效性考察:对那些需要长期用药的新药,应有50~100例病人累积用药半年至一年的观察记录,由此制定适应证、禁忌证、剂量疗程及说明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后,再经药政部门的审批才能生产上市。3售后调研是指新药问市后进行的社会性考虑与评价,在广泛的推广应用中重点了解长期使用后出现的不良反应和远期疗效(包括无效病例),药物只能依靠广大用药者(医生及病人)才能作出正确的评价。

新药临床前研究安全性评价试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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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前研究,包括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等。中药制剂还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的研究;生物制品还包括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原材料的来源、质量标准、保存条件、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及免疫学的研究等。

真实世界临床研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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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世界研究是指研究数据来自真实的医疗环境,反映实际诊疗过程和真实条件下的患者健康状况的研究。真实世界研究的数据来源非常广泛,可以是患者在门诊、住院、检查、手术、药房、可穿戴设备、社交媒体等多种渠道产生的海量数据。数据类型可以使研究数据,如基于特定研究目的患者调查、患者注册登记研究(registry study)、电子病历、以及基于真实医疗条件开展的干预性研究(如实效性随机对照试验)的数据;也可是非研究数据,如多种机构 (如医院、医保部门、民政部门、公共卫生部门)日常监测、记录、储存的各类与健康相关的数据,如医院电子病历、医保理赔数据库、公共卫生调查与公共健康监测(如药品不良事件监测)、出生/死亡登记项目等。真实世界研究最早提出时,主要是针对新药和医疗器械Ⅲ期临床试验中无法回答的实际临床诊疗和医疗管理决策的问题而产生, 通过建立一套更接近临床真实条件的方法体系,解答诸如药物治疗的实际效果及人群差异、不同药物间的比较效果、治疗的依从性等传统临床试验无法回答的问题。真实世界研究的广泛运用,决策者(如药监、医疗管理、医保等各部门)为了更好地管理报销决策时的不确定性、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监测,需要大量贴近临床医疗实际的研究结果,以及更贴近自然环境的流行病学数据、包括现有诊疗措施的依从性、合规性,甚至成本数据,从而使得真实世界研究的应用更加广泛。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技术革新,机器学习的发展,特别是EDC(电子病历报告)的广泛应用,大样本量观察性研究的证据强度和重要性开始发生变化,甚至在卫生政策决策中对随机对照试验进行挑战。参考资料知乎:https://www.hu.com/question/35989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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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野
成熟期
推广b型流行性感冒嗜血杆菌疫苗免疫接种的可行性调查【关键词】b型流行性感冒嗜血杆菌;免疫接种;可行性调查 中国计划免疫2000年10月第6卷第5期对苏州市两上街道2545名1~5周岁儿童接种b型流行性感冒嗜血杆菌(Hib)疫苗的情况和未接种原因作了调查。在2545中人接种了1398人,接种率54.93%。年龄越小,接种率越高(X2=175,P<0.01=。干部、外来人员、个体户、工人、经济收入较低家庭及家长低学历家庭的儿童接种率较高(P<0.01=)。全身反应和局部反应分别为1.07%和1.50%,表明该疫苗是安全的。人们对Hib危害的认识、医务人员的宣传及疫苗的价格是影响Hib疫苗推广的重要因素。b型流行性感冒嗜血杆菌(Hib)是脑膜炎、肺炎等疾病的重要病原菌,主要感染5岁以下婴幼儿。据世界卫生组织(WHO)估计,Hib感染所致疾病的病死率在发达国家为5%,在发展中国家可高达40%。因此,WHO认为有必要将其纳入扩大免疫规划中去,但包括我国在内的亚洲国家对Hib在儿科感染性疾病中的地位认识不足。根据国内有关专家研究,Hib不仅是我国小儿化脓性脑膜炎的首要病因,而且是小儿肺炎的主要病原,住院患儿中有30%可找到Hib感染的证据[1]。另外,已有学者对Hib疫苗在国内儿童中接种的安全性及免疫原性作了观察,证明该疫苗是安全的,有很好的免疫原性[2]。发达国家早在80年代就将Hib疫苗(PRP-蛋白结合疫苗)纳入常规免疫计划,有效地控制了Hib感染性疾病。为了探讨Hib疫苗在我国进行推广的可行性,1999年6月,我们用Hib疫苗进行试点接种时作了调查,现将结果报告如下。材料和方法 1 疫苗 接种疫苗的Hib多糖-破伤风类霉素结合疫苗(ACT-Hib),法国巴斯德-梅里厄-康纳公司提供,批号为N5452-1,有效期2000年4月,价格147元/支。2 接种对象及途径 随机选择城内外各1个街道(双塔、吴门桥)的2545名1~5周岁儿童为应种对象,实际接种1398人,1~2周岁儿童臀部肌内注射1针,3~5周岁儿童上臀三角肌内注射1针。3 调查方法 (1)对应种对象由所在街道卫生所医生发通知单,进行接种宣传,约定日期接种,计算接种率。(2)对1398名接种者,询问了儿童家长的文化程度、职业、家庭经济状况,填入统一的表格分析构成情况。对1147名未接种者,了解了未接种原因;对双塔街道未接种者的家庭职业情况进行了调查,对吴门桥街道未接种者家长文化程度、经济状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对接种率的影响。(3)对接种Hib疫苗进行临床反应观察,观察其安全性。结果1 接种率2545名应种者中,1398人接种了Hib疫苗,接种率54.93%。接种率最高为2岁,最低为4~5岁,儿童年龄越大接种率相对越低,显示接种率随年龄增长而降低。接种者家长职业构成见表2,说明Hib疫苗的主要接种对象是工人、干部、个体户家庭的儿童。对双塔街道未接种者进行调查,发现干部、外来人员、个体户及工人家庭儿童接种率较高(表3)。说明儿童家长职业对Hib疫苗接种率有极显著影响3 儿童家庭经济状况以家庭月平均收入为依据分为:好(>2 000元)、中(2 000~1 500元)、差(<1 500元=3种情况。接种者家庭经济状况构成为:好占12.16%,中占43.99%,差占43.85%,接种对象主要集中于中、低经济收入家庭。另对吴门桥街道未接种者和了调查,发现家庭收入较低的儿童接种率最高为67.17%,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和中等收入家庭接种率较低(51.14%和50.35%),差别有显著的统计学意义4 儿童家长文化程度以父母一方最高学历统计,分初中及以下、高中(包括中专、技校)、大专、本科及以上4类。接种者中,父母初中、高中、大专、本科的构成分别为30.40%、43.71%、18.88%和7.01%,说明高中、初中家庭儿童构成比高。仍对吴门桥街道调查,发现父母文化程度为初中的儿童接种率最高,为76.32%;父母文化程度为大专、本科的儿童接种率最低,分别为43.13%和43.84%;显出父母文化程度越高,接种率越低的现象5 接种反应1398名接种者中,有15人免疫后6小时体温或高,8人体温>38.5℃,其中2人体温最高达39.7℃(其中1人偶合扁桃腺炎),48~72小时全部恢复正常,全身反应发生率为1.07%;21人有局部反应,48小时后恢复正常,反应率为1.50%。讨论本次接种所使用的Hib结合疫苗全身和局部反应均少,可以认为该疫苗是安全的。从接种率分布来看,宜以年龄组儿童为接种对象。调查中发现,医务人员、教师、高学历家庭儿童的接种率反而比其它职业、低学历家庭儿童的接种率低,不愿接种的主要原因是认为无必要。说明人们对Hib危害的严重不足,是导致Hib疫苗推广应用的重要因素。从经济状况来看,中、高收入家庭的儿童接种率反而低于低收入家庭,这可能与低收入家庭的儿童基疗得不到保障有关。但不可忽视的是,在1147名未接种Hib疫苗的家庭调查中,因价高未接种者多达692人,占60.33%,可以认为价格是直接造成中、低收入家庭不接种的主要原因。因此,价格因素是影响Hib疫苗推广应用的重要的客观原因。从1398名接种儿童统计分析,953人经过医务人员宣传后才接受Hib疫苗的接种,占全部接种者的68.17%,接到接种通知后主动要求接种者仅为445人,占31.83%。可以看出,宣传工作是Hib疫苗推广使用成功与否的关键。我们认为,Hib疫苗是安全的。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Hib危害的认识,降低Hib疫苗的价格,是Hib疫苗推广应用的主要因素。参考文献:[1] 杨永弘,我国儿童免疫预防概况及前景[J] 江苏预防医学,1999,1(2):14-15。[2] 曹玉华,李连敬,李凤祥,等,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安全性及免疫原性考察[J], 中国生物制品学杂志,1998,11(1):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