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化
学术上必须具有探索性、开创性、或具有新的深度和开掘。主要是: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提出新理论、新见解,运用新方法、发掘新资料。对老课题的论述达到新的深度,或是运用已有理论对新的现实问题作出解释,为当前的改革、建设实践提供理论咨询。对己学的研究结论提出争鸣意见,得出新的结论。从学报总体出发,审选稿件必须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并重。对当时当地的重大问题、社会热点问题,学报应有所反映,但必须以学术理论研究成果形式来反映,而不是一般宣传性内容。不能以重大课题为名而作一般性结论。(3)写作上必须符合一切写作规范,同时,必须不重复一般理论常识和基本原理。凡稿件中大量复述不必要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知识,内容又无多大新意的,即为不合格或有瑕疵。3.微观原则微观原则是针对学报个性所确定的审稿原则。主要有:(1)从本院的专业特点和学科优势出发,确定自己的特殊审稿原则。特别要重点选择本院学科优势的稿件,这类稿件既有利于提高学报质量,同时也有利于营造学报的特色。(2)从学报固有特点所设专栏出发,对有关稿件重点审选。学报所设专栏大多以本院专业特点、学科优势为依据,因此,这一原则和上一原则相关联,但也并不完全一致。如针对当前理论研究的特点或是针对学术研究的某种倾向,所设置的专栏,有时是与各个学科都有关的。专栏作为一个学报的重点,是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的。除此之外,学报还可根据当时情况,确定某一期学报的即时重点,根据这一重点确定优先审选的原则,这更是一种微观原则。(3)从学报建立巩固作者队伍和培养青年学术人才出发,审稿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进行出版行政管理时的审稿制度。根据1994年6月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规定,凡是选题需要进行专项报批的,其稿件也必须按规定送交国家有关部门审读,出版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这一制度。另一种就是出版单位内部实行的通常简称“三审制”的审稿制度。这里所说的是后一种审稿制度。 一、三审制的基本要求 “三审制”是“三级审稿责任制度”的简称,有时又称“三审责任制度”,指由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审级组成的审稿制度。这是我国出版单位长期来一直实行的审稿制度。有关出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历来对此有明确的规定。1997年6月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八条再一次规定:“坚持稿件三审责任制度”,“初审,应由具有编辑职称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助理编辑人员担任”,“复审,应由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编辑室主任一级的人员担任”,“终审,应由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社长、总编辑(副社长、副总编辑)或由社长、总编辑指定的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人员担任(非社长、总编辑终审的书稿意见,要经过社长、总编辑审核)”,并规定,“三个环节缺一不可。三审环节中,任何两个环节的审稿工作不能同时由一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