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影
(一)评选限定条件1、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当学期评选资格。2、当学期内有不及格课程,原则上不能参加评选一等、二等奖学金。(二)综合成绩计算方法综合成绩=一学期总平均学分值+日常表现得分;日常表现加分或减分最多不超过5分。(三)日常表现加减分“量化”考核标准1、加分(1)在国家、省市级报刊发表专业性论文或较高水平的文章(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认定)分别加5分、3分、2分。 (2)参加国家、省市比赛获得奖励或荣誉称号加2分。(3)参加学校活动或比赛一次加0.5分,获奖或取得名次再加0.5分。(4)外语通过四级加0.5分(只加一次),通过六级加1分(只加1次)。 (5)当学期每次寝室卫生检查均得100分,寝室长加3分,其它成员加2分;每次均得95分以上,寝室长加2分,其它成员加1分;每次均得90分以上,寝室长加1.5分,其它成员加0.5分。(6)按工作态度、工作成绩,校、院系团委、分团委、学生会干部,由团委、分团委和学生会讨论,提出具体加分意见,报团委或分团委书记批准,分五等加分:一等加3分(每个院系总数不多于3人),二等加2分(每个院系总数不多于3人),三等加1.5分(每个院系总数不多于3人),四等加1分(每个院系总数不多于3人),五等加0.5分;班委会和团支部干部由班委会、团支部讨论提出具体加分意见报辅导员批准,分三等加分:一等加2分(总数不多于2人),二等加1.5(总数不多于2人)分,三等加0.5分。学生干部加分不兼得,只计所得最高分。(7)一项主题活动参加其中多项并获奖或取得名次,最多加2分(如运动会、艺术节等)。(8)一学期内因参加大型活动或比赛,经批准学习成绩×1.25(或×1.35)者,该学期所有方面“量化”均不再加分。(9)因参加大型活动或比赛,学习成绩×1.25(或×1.35)者,综合成绩达到一、二等奖学金标准,加分前学习成绩分别排在班级前5名和10名以内,并无不及格者,可参评一、二等奖学金;否则,只可参评三等(含三等)以下奖学金。(10)参加大型活动或比赛免考者,只能参评三等(含三等)以下奖学金。2、减分(1)沈阳市内学生寒假期间少参加除雪一次减0.5分。(2)被要求参加各种活动(包括会议、劳动等),缺席一次减0.5分。(3)不经批准擅自离校或旷课1天减2分。(4)宿舍检查扣5分、10分、11分以上,分别减责任者0.5分、1分、3分。 辽宁大学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关怀,帮助在校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进取,国家和辽宁省政府分别于2002年和2005年起设立“国家奖学金”和“辽宁省政府奖学金”。为做好我校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工作,把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05]75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辽宁省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辽财教[2005]543号)文件,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一)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二)评选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按规定缴费注册;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在上一学年内,获校内奖学金均为一等或二等以上(含二等)且至少有一次获得一等者可评选国家奖学金;5、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在上一学年内,获校内奖学金均为二等以上(含二等)者,可评选辽宁省政府一等奖学金,上一学年内,获校内奖学金均为三等以上(含三等)者可评选辽宁省政府二等奖学金;6、大一新生高考成绩优秀,成绩排名在本院系前列者;7、家庭贫困,生活俭朴;8、当年获其他大额资助者,不参与评选。(三)奖学金金额“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奖学金4000元;辽宁省政府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辽宁省政府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四)名额分配根据国家和辽宁省政府划拨我校名额,按照院系学生人数进行分配。(五)评定程序和时间1、每年10月上旬,由个人向所在院系申请;2、每年11月下旬左右教育厅下达受助名额到校,院系按学校所分配名额,对所有申请者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综合评定,等额确定符合条件人选,在院系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助学办公室;3、学校审查后通过校园网在全校范围公示(学生工作处网页、学校BBS)一周,无异议者列入推荐名单上报辽宁省教育厅。(六)其他1、我校将实行持续监督机制,设立投诉电话并随机抽取获助学生进行家访,如发现受助学生所报信息与事实不符或有滥用奖金奢侈挥霍等行为,一经查实学校有权取消其今后评选资格,并给予严厉批评。2、同一年度内,国家奖学金与辽宁省政府奖学金不兼得,与国家助学金和辽宁省政府助学金亦不兼得。(七)本办法由辽宁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