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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国家为老,弱,病,残,孤者提供的服务机构

健康树
日月之光
  二、关于调查数据及口径的几项说明  1、关于调查时间点的界定  本次调查对象为截止2003年底3234303063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涉及80岁以上高龄老人的信息采集时,为截止2003年底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在调查过程中,以3月12日为实际居住的调查时点。即3月12日那一天老年人居住在哪里,调查员就应将其算做居住于该地的老年人进行排摸调查。  2、关于纯老家庭户老年人和有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情况的界定  纯老家庭户的老年人包括单身独居老人、老年夫妇二人共同生活、两代及以上老人共同生活,以及家庭户实际居住成员均在60岁以上的其他情况。在调查中对纯老家庭户的界定主要以实际居住状态而非以户口的分户来确定。如果该户老人实际与子女分开居住,但户口未分开,仍列入调查范围。  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是指老年人与成年的残疾子女一同居住,或负有监护抚养未成年孙子女的责任的情况。  三、上海市关于纯老家庭老年人社区照护的已有经验  在上海的不同社区内,为帮助纯老家庭老年人或生活有困难的老人提高其生活品质,各自有着一些较好的经验和做法。  (一)让纯老家庭老年人的子女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由社区老年民间组织与老人的子女签订守望责任书,落实子女关爱责任。  子女的亲情是无法替代的,子女是赡养老人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子女在本市、区、镇、小区范围内的纯老家庭老年人,在社区老年人协会的协调下,签订子女责任书,由子女承诺落实关爱责任。内容包括至少每天一声问候,每周一次轮流探望,每半月一次购物,每月一次助浴和理发,每季度上门打扫卫生等。如果子女本人照顾有困难的,也可以委托他人和老年协会的志愿者照顾,或者根据需求和实际情况,落实保姆服务、钟点工服务等。  对于子女在外地、境外的独居老人,子女落实关爱责任制,在此基础上可以委托他人关心照顾。  这是上海市普陀区的采用的纯老家庭老年人和子女的“守望责任书”。 目前该区的独居老人和子女签约率达40%。  上海市浦东新区也提出构建“五星助老网”,要求子女做到至少1—2天与老人通一次电话,在第一时间了解老人的最新信息,并为有需要的老人安装紧急呼叫援助器。一周或两周探望老人一次,陪同父母聊天,并帮助老人做些家务,使老人感到亲情的温暖。冬夏两季关心老人的御寒保暖措施,并检查水电煤设施。  上海市闸北区提出了“安全、照料、温馨”三网合一的构架,通过协调,把社区各项为老服务资源组织成一个网,对纯老家庭老年人实行联动式的服务。  (二)依靠社区老年人协会组织,充分发挥社区志愿者在帮助纯老家庭老年人方面的作用。  1、社区志愿者与老人结对承诺。  社区老年人协会招募社区志愿者与需要帮助的独居老人结对相助,同时签订志愿者为老人服务承诺书。助老志愿者无偿为老人提供服务。主要包括:每天上门看望或打电话给老人;每周一次根据老人所提要求,为老人提供精神慰藉服务;帮助老人做力所能及的事,如顺带买菜或购买日用品等;志愿者如发现老人有什么异常情况,及时向社区老年人协会反映。  这是上海市普陀区的“守望工程”的另一项举措:志愿者与纯老家庭老年人的结对承诺书。  2、采用奖励积分的鼓励制度,组织社区志愿者的队伍。  社区对自愿为纯老家庭老年人服务志愿者实施奖励积分的措施。社区按照服务时间、服务质量、服务内容等实行积分,当累计积分达到一定数额时,志愿者就可到所在社区的服务中心用服务积分抵现金的方式进行一些消费行为,也可以获得相当的荣誉称号。这样的奖励积分措施保证社区志愿者服务的长效性和持久性。  这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明路社区“五星助老网”中首倡、并为全区推广的社区志愿者服务积分奖励措施。这在.上海社区中是第一家。  (三)在社区设立纯老家庭老年人的专管员(协理员),将社区助老服务与政府扩大就业措施相结合。  设立纯老家庭老年人专管员是依托社区内的老年生活护理服务社和社区老年协会,专职负责纯老家庭老年人的关心服务工作。这些专管员必须熟悉社区内独居老人的情况动态,负责做好志愿者的招募、调配工作。对有服务需求的独居老人,帮助联系做好服务工作,对重点服务对象定期上门巡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增强纯老家庭老年人的生活安全感。  为建立好这样一个纯老家庭老年人的长效管理机制,受聘的纯老家庭老年人专管员享受目前政府的万人就业岗位优惠政策。  这是上海市静安区和浦东新区的做法。  (四)对老年人中的特殊困难群体,由政府的公共财政予以扶持。  例如上海市静安区在今年“九九”重阳节开始实施“金手杖”计划,使老年人只要一张《“金手杖”助老服务卡》在手,即可按需要得到就近、便利、优质的服务。  这些老年人是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老人。如“金手杖”为100名生活困难老人全年提供一定的生活费和医疗费;为200名80岁以上、只有一个子女、月收入低于一定标准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每天提供2小时的生活护理;为2000名有特殊困难的纯老家庭老年人等安装电子急救呼叫器等。一共有13个服务项目,所需资金由政府资助。  (五)建立动态管理的社区纯老家庭老年人信息资料库  目前,上海市、各区县、街道(乡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了四级独居老人的数据资料库。该数据库正在不断的完善之中,每年更新一次。在较全面地掌握了最新的独居老人数据的基础上,为今后制定独居老人(纯老家庭老年人)优惠政策提供了参考依据。  (六)对老人所面临的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  为防止纯老家庭老年人发生意外后及时得到援助,上海市目前有几种品牌的急救呼叫设施方便老人选择。如安康通呼叫器、阳光呼叫器以及移动、联通定位手机,它们都实行联网服务,在老人遇到紧急事件时,只要按下呼叫按钮,服务终端就会及时为老人定位,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做出反应,尽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因救助不及时而造成的对老人的伤害。同时,这些呼叫系统还可为老人提供其他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有偿服务。  在社区志愿者或邻居等怀疑老人有异常情况时,制定了一系列的预案。包括与消防部门、警察、子女、社区责任人的最快联系方案。  四、关于纯老家庭老年人社区照护的四个基本原则  归纳这些经验,我们认为,在对纯老家庭老年人的帮助与关爱中,应该注意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一)子女为主和社会帮扶相结合。主要是使全社会认识到,子女是关心照料老人的第一责任人。在此基础上,还要靠社会上其他的人员也来关心老年人。  (二)普遍关心与重点结对相结合。独居老人中也有重点需要帮扶的困难对象,这部分人群应该特别重视,政府在必要时是这些弱势群体的主要责任人。  (三)有形结对与无形结对相结合。一对一的结对方式是助老爱老帮助的一种传统形式。但这种形式不一定适合所有的老年人和其家属,因此,无形结对的意思就是通过邻居和社区志愿者等老人身边的居民适当地对他们的生活给予一定程度的关心。  (四)纯老家庭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  对纯老家庭老年人的关心帮助,应当本着尊重本人意愿的宗旨,视具体情况而定。在这方面,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再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定。  上海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已经是第26个年头了。人口老龄化对政府和社会在管理方面不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纯老家庭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需求又始终是一个待解决的问题。2003年,上海市政府已颁布了《关于全面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旨在为了使老年人在其所在的熟悉的社区内能够得到较好的照顾, 以提高其生活质量。  目前,上海市有的社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创了政府、社区单位和志愿者、家庭三位一体的运作方式,采用实体经营提供的有偿服务与社会资源提供的无偿服务相结合的模式,为纯老家庭老年人解决了部分的生活困难。老年人生活品质的提升需要多方面的因素,政府的政策如何在社区内得到最大程度地实施,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志愿者在照护独居老人方面的能力等。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作者单位:上海市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政府对老年人有哪些优惠政策

大理石
读心术
具体信息我就不能都给出了,建议查看一下关于老年3337616564人的网站查看资讯或者上政府的网站文章:百岁老人生活补贴每年至少1800元2010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要点附文:2010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部署,以组织开展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为重点,着力加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研究,着力推进老龄服务体系建设,着力加强基层工作,着力提高履职能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努力推动老龄工作再上新台阶。一、组织开展《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课题研究组织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各子课题研究的质量和进度。积极开展有关课题调研,有计划地组织专题研讨会,广泛汲取多方面研究成果,争取年底前完成总报告。支持各地组织开展当地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二、编制起草老龄事业“十二五”规划。联合有关部门检查评估《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执行情况。认真总结“十一五”规划实施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会同各成员单位编制提出《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草案)》,争取将重要内容纳入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时,组织开展《中国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的研究。三、协调推进涉老政策法规制度建设。组织开展养老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各项养老保障制度的专题调研。协调推进老年优待政策在全国范围的贯彻落实。加快《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探索老年社会保护制度有关问题。协调做好无养老保障老年人和贫困老年人救助工作。四、努力推动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护理人员培训。推动有关部门制定《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失能老年人等级划分评定标准》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标准》。组织开展全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基本状况和全国老年人失能状况调查。积极发挥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作用。五、积极开展老年友好城市、老年宜居社区、老年温馨家庭建设示范活动。总结建设老年宜居社区和老年友好城市试点工作经验,发布《老年友好型城市行动指南》和《老年人宜居社区行动指南》,提出老年温馨家庭评选标准。研究制定开展建设示范活动的实施办法,继续扩大示范试点范围。改善老年人居环境,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六、加强城乡基层老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加强乡镇(街)老龄工作机构建设。落实党和政府的老龄政策,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探索老年人社会管理有效途径。继续做好农村空巢家庭老年人帮扶试点工作。开展基层老年群众组织专题调研,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的相关办法。积极开展老年教育、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基层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七、深入开展老年群众工作。开展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活动检查验收工作,树立典型,推广经验。深化“银龄行动”,积极开展老年志愿者活动。提高老龄宣传教育工作水平,继续办好老龄新闻联合报道活动。举办第二届老年文化艺术节。八、进一步拓展国际合作交流。继续执行联合国人口基金和欧盟援华老龄项目,积极争取新一周期国际组织援华老龄项目。加大对基层项目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执行外事出访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加大老龄工作对外宣传力度,不断提升我国老龄工作的国际地位和影响。九、大力提高机关自身建设水平。加强学习型、研究型、创新型、服务型和谐机关建设,努力实现观念、作风、职能、工作方式的“四个转变”。以提高干部履职能力为目的,着力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协调能力、学习研究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组织老龄系统干部业务培训。加强老龄科学研究。提升老龄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强办属老年社团的管理。(转来的)

老年人适合在什么环境居住

鬼畜
刻经人
1、可以在屋子里养几条观赏鱼,鱼缸里的水循环流动发出的微弱声音,有助于老人的睡眠636f7079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433616138和健康。2、在家里用电脑或手机放一些轻音乐,如古典吉他曲、钢琴曲等。轻音乐不仅能陶冶情操,其节奏韵律还能激发大脑活动。3、老人早上起床半小时后,可打开电视机看看新闻、听听戏曲等。一边听电视节目,一边在屋内做些运动或手工,也是一种不错的消遣方式。4、经常邀请身边的邻居和朋友来家里坐坐,在一起拉拉家常,回忆往事,评论社会奇闻轶事,或者下盘棋、打打牌,能让屋子里摆脱寂静,充满欢声笑语。5、老人要经常走出去与外界交往,和朋友一起跳广场舞、打太极拳、散步,让自己感到身边有朋友,生活有乐趣,驱散心灵上的孤独。扩展资料老年人膳食搭配要均衡每日膳食应选用富含营养素的食物,这是保证膳食营养的基本条件;食物应保持新鲜,在烹调加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持其营养,且易被消化吸收。不同食物所含营养素不同,所以应广泛摄取各种食物,全面养护身体健康。膳食营养要均衡,应做到有荤有素,有粗有细,合理搭配。对于老年人来说,适当多些新鲜蔬菜、水果也是必需的,这对老年人健康有益,也有助于促进肠蠕动和排便。老年人饮食要清淡,饮食不宜太咸,烹调加工宜低盐、低糖、低脂肪。许多心脑血管等慢性疾病,就是在每日三餐中长期食用过咸、过甜、过油腻的食物逐渐形成的。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老人居住环境太静并不好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老年人的衣食住行有讲究

张卫东的人物经历

白魔鬼
老物件
招收研究生方向:行为机制分析与应用学术成果(论文)⒈ 张卫3361303036东. 都市老年人居住环境心理初探. 心理科学,2005年第3期.⒉ 张卫东,Schick,C.J.等. 正、负性情绪的跨文化心理测量:PANAS维度结构检验. 心理科学,2004年第1期.⒊ 张卫东等. 都市人智慧隐含理论的初步调查. 心理科学,2003年第3期.⒋ 张卫东(第二作者)等. 成年期人格发展研究进展概述. 中国老年学杂志,2003年第3期.⒌ 张卫东. 智慧的多元—平衡—整合论.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2年第4期.⒍ 张卫东. 选择注意神经机制:前扣带皮层对躯体感觉输入的丘脑—皮层调制. 心理科学,2002年第6期.⒎ 张卫东. 社区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与心理健康: SEM研究. 心理科学,2002年第3期.⒏ 张卫东等. 上海老年人的心理状况及精神文化生活. 中国老年学杂志,2002年第2期.⒐ 张卫东. 社区老年人心理健康评价模式研究. 心理科学,2001年第5期.⒑ 张卫东. 应对量表(COPE)测评维度结构研究. 心理学报,2001年第1期.⒒ 张卫东. 应对行为跨文化测评的构念等同与偏差性研究. 心理科学,2001年第3期.⒓ 张卫东. 扣带皮层的生理心理机能. 心理科学,2000年第6期.⒔ 张卫东. 居家养老模式的理论探讨. 中国老年学杂志,2000年第2期.⒕ 张卫东. 大脑探究,引人入胜. 科学,1999年第6期.⒖ 张卫东. 老年人特殊生活事件的应对意向与情境性应对. 心理学报,1998年第4期.⒗ 张卫东. 社区老年保健的理论构想与实际研究. 老年学文集之七——迈向二十一世纪老龄问题研讨会论文集.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pp.343-356.⒘ 张卫东. 居家养老模式研究——养老需求形态分析. 上海老龄科学,1998年第1期.⒙ 张卫东(第二作者)等. 居家与住院老人养老现状及其意愿比较分析. 上海老龄科学,1998年第2期.⒚ 张卫东. 认知神经科学:认知行为脑机制的多学科探究.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1997年第3期.⒛ 张卫东等. 城市老年人社会支持利用度研究. 心理科学,1997年第5期.21. 张卫东(第二作者)等. 从脑到计算机——鸿沟能否逾越. 心理科学,1997年第3期.22. 张卫东. 老年人生活满意度主体中介影响因素分析. 老年学文集之六——迈向二十一世纪老龄问题探讨. 中国文联出版社,1997,pp.376-389.23. 张卫东. 关于场依存性-独立性与催眠感受性及性格的比较研究. 心理科学,1996年第5期.24. 张卫东. 大学生场依存性-独立性认知方式研究. 心理科学,1995年第1期.25. 张卫东(第三作者),周绍慈等. 家兔海马对MGB神经元下行影响研究. 中国生理科学(英文版). 1989年第3期.科研项目近年来主持“社区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评价模式研究”(上海市教委科研项目)、“城市绿地景观评价的观赏指标研究”(上海市绿化管理局科研项目)以及多项上海市老龄科学研究中心科研项目,诸如“上海市老年人信息系统数据库设计”、“社会发展过程中老年人心理适应研究”等。获奖情况上海市第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上海市老龄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上海市老年学学会)。’99上海精神—行为——理卫生联合学术年会优秀论文奖(上海市医学会、上海市心理卫生学会)。申银—国奖二等奖。出国(境)学术活动经历1998年,香港中文大学,访问学者。2000年,瑞典斯德哥尔摩,参加第二十七届国际心理学大会并作报告。2000年,瑞典斯德哥尔摩,参加国际跨文化心理学高级研讨会。2000年,中国台湾,参加第五届华人心理与行为科际学术研讨会。2003年,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学术兼职上海市老龄科学研究中心老年心理学研究所所长中国心理学会生理心理学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老年学学会理事

老年鲁迅资料

我也是
所知
这来的便是闰土。虽然我一见便知道是闰土,但又3330363138不是我这记忆上的闰土了。他身材增加了一倍;先前的紫色的圆脸,已经变作灰黄,而且加上了很深的皱纹;眼睛也像他父亲一样,周围都肿得通红,这我知道,在海边种地的人,终日吹着海风,大抵是这样的。他头上是一顶破毡帽,身上只一件极薄的棉衣,浑身瑟索着;手里提着一个纸包和一支长烟管,那手也不是我所记得的红活圆实的手,却又粗又笨而且开裂,像是松树皮了。  我这时很兴奋,但不知道怎么说才好,只是说:  “阿!闰土哥,――你来了?……”  我接着便有许多话,想要连珠一般涌出:角鸡……但又总觉得被什么挡着似的,单在脑里面回旋,吐不出口外去。  他站住了,脸上现出欢喜和凄凉的神情;动着嘴唇,却没有作声。他的态度终于恭敬起来了,分明的叫道:  “老爷!……”  我似乎打了一个寒噤;我就知道,我们之间已经隔了一层可悲的厚障壁了。我也说不出话。  他回过头去说,“水生,给老爷磕头。”便拖出躲在背后的孩子来,这正是一个廿年前的闰土,只是黄瘦些,颈子上没有银圈罢了。“这是第五个孩子,没有见过世面,躲躲闪闪……”  母亲和宏儿下楼来了,他们大约也听到了声音。  “老太太。信是早收到了。我实在喜欢的了不得,知道老爷回来……”闰土说。  “阿,你怎的这样客气起来。你们先前不是哥弟称呼么?还是照旧:迅哥儿。”母亲高兴的说。  “阿呀,老太太真是……这成什么规矩。那时是孩子,不懂事……”闰土说着,又叫水生上来打拱,那孩子却害羞,紧紧的只贴在他背后。  “他就是水生?第五个?都是生人,怕生也难怪的;还是宏儿和他去走走。”母亲说。  宏儿听得这话,便来招水生,水生却松松爽爽同他一路出去了。母亲叫闰土坐,他迟疑了一回,终于就了坐,将长烟管靠在桌旁,递过纸包来,说:  “冬天没有什么东西了。这一点干青豆倒是自家晒在那里的,请老爷……”  我问问他的景况。他只是摇头。  “非常难。第六个孩子也会帮忙了,却总是吃不够……又不太平……什么地方都要钱,没有规定……收成又坏。种出东西来,挑去卖,总要捐几回钱,折了本;不去卖,又只能烂掉……”  他只是摇头;脸上虽然刻着许多皱纹,却全然不动,仿佛石像一般。他大约只是觉得苦,却又形容不出,沉默了片时,便拿起烟管来默默的吸烟了

我国老年人口变动趋势整体如何?

而不
事若不成
中国老copy龄科学研究中心5月15日在北京发布《老龄蓝皮书: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调查报告(2018)》称,中国老年人口变动趋势整体向好,“养儿防老”观念正在深刻转变。但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老年人收入水平总体不高,全民对老年期生活准备不足。本次发布的蓝皮书以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数据为依托,分析了当代中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状况,指出中国老年人口变动趋势蕴含着整体向好的新变化。2015年,中国老年人城镇化水平普遍提高,城镇老年人口占52.0%;老年人口的年龄结构相对年轻,低龄(60-69岁)老年人口占56.1%;老年人口受教育程度大幅提升,文盲率下降为29.6%。从老年人的家庭关系来看,“养儿防老”观念正在深刻转变。从健康医疗状况来看,老年人健康状况整体改善。2015年,城乡享有医疗保障的老年人比例分别达到98.9%和98.6%,比2006年分别上升24.8和53.9个百分点,这也是世界老年人口第一大国老年医疗保健事业的重大成就。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龄权益保障法

马红军
其行身也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现行版本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7月1日实施。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五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九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六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十二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八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提供咨询服务;  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十九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七十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二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养老服务人才指的是什么?

非吾事也
迟暮
养老服务人才是指在北京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从3433656134事养老服务的养老护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养老管理人员,以及家庭照护人员、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11月23日,北京财政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引导入职从业、健全培训体系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促进人才质量稳步提升。具体包括,设立应届毕业生入职奖励,按照本科及以上6万元、专科(高职)5万元、中职4万元的标准,分三年发放入职奖励,鼓励引导高素质人才到养老服务行业入职从业。扩展资料养老护理人员不足的原因:导致养老护理人员不足的原因有很多,在中国人民大学助理教授王鹏看来,养老从业人员薪酬不高,导致大量年轻人不愿意从事相关工作,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基于目前的现实问题,以北京市为代表的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主要是起到一个引领的作用。一个行业处于早期需要一些产业政策牵引,对于养老人才服务的牵引是多角度的,一方面给予更好的福利待遇,用经济杠杆的方法吸引大量年轻人进入这个行业,提高素质。另一方面,除了物质奖励之外,还要在人才的学科建设教育,在中专大专或者本科教育中增加养老培训。”王鹏说。“养老人才不仅仅需要理论,更需要大量的实践机会,在这个市场上有没有这种模式和机制,让相关人才去实习实践,提升自己?我们的养老服务机构有没有能力水平去接纳这么多的年轻人群体,给更好的福利待遇水平?其实这些既是市场行为,也是政府行为,需要宏观调控。”王鹏说。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经纬-北京发布养老服务人才政策:本科及以上入职奖6万

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中老年保健专业委员会的理事成员

兵马俑
波兰版
主 任:田景福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原副局长、现任中华中医药学会顾e68a84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1303564问、中国保健科技学会顾问、中国药膳研究会名誉会长 ;副主任:王敏清:国家卫生部保健局原局长杨保华:国家卫生部原办公厅主任委 员: (按姓氏笔画排列,不分先后)马彦彦:清华大学玉泉医院妇产中心副主任、中华医学会围产医学分会委员于秀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内分泌科副主任医师、研究生导师、中医药学会糖尿病专业委员会委员于国泳: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医务处主任、主治医师王建璋:中国企业家健商促进活动组委会委员、中国医师协会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王伟刚:中日友好医院国际医疗部主任医师王亚平:北京军区总医院肾脏病科主任、中华医学会北京肾脏病专业委员会委员、总后专家库成员王玉雯:北京妇产医院中医专家王振国:中国医学基金会肿瘤基金管理委员会主席王洪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耳鼻喉头颈外科科主任、主任医师、博士、副教授王立祥:北京武警总医院急救医学中心主任、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王 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安贞医院心内科主治医师王耀献: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医疗院长、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中华中医药协会肾病分会副会长王国干: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心内科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王莒生: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院长、皮肤科主任医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王 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皮肤科主任、主任医师王笑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副院长、肿瘤科主任、主任医师王振常:同仁医院医学影像中心主任、放射科主任、主任医师、博士后、博士生导师王宁利:北京同仁医院院长助理、眼科中心常务副主任、眼科临床部主任、眼科首席专家、教授马东丽:北京同仁医院眼科副主任医师、中华中医药学会眼科分会委员马长生:北京安贞医院心内科副主任、房颤诊疗中心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尹 丹: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医务处处长、副主任医师、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委员付 鑫:国家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原司长龙 棣: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妇科主任、主任医师母义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内分泌科主任、教授、博导田 文:北京积水潭医院手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华医学会手外科学分会委员、中华医学杂志外文版审稿田金州: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中央保健委员会会诊专家叶树勇: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理事、中日企业家健康工程医务总监叶京英:北京同仁医院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中心咽喉科主任、睡眠呼吸监测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仝小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审评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院长、北京大学医学部教授史 斌:首都医科大学教授、附属复兴医院内科主任兼任血液科主任、教授、主任医师左萍萍: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药理室研究员、教授、博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药审评专家纪小龙:北京武警总医院纳米医学研究所所长、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树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耳鼻喉科主任、耳鼻喉科教研室主任、主任医师刘炜宏:中国针灸杂志社社长刘焰刚: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推拿科副主任医师、副教授刘正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消化内科行政副主任、主任医师、副教授刘惠亮:北京武警总医院心脏病研究所常务副所长、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刘惠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肾内科主任、教授、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导师刘红旭: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心血管科主任、主任医师刘 博:北京同仁医院耳鼻咽喉科主任医师、副研究员刘晓惠:北京安贞医院科心内科副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刘 松: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呼吸内科副主任医师、医学博士吕仁和: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糖尿病肾病研究室主任、中央保健会诊专家、博士生导师吕 莉:北京武警总医院营养科主任、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吕树铮:北京安贞医院心内科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保健局老年心血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向红丁:卫生部糖尿病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北京协和医院糖尿病中心主任乔晋琳:海军总医院康复理疗科主任、中华中医药学会针刀医学分会常委、副秘书长许润三:国家名老中医、教授,中日友好医院妇科特需门诊专家许建阳:北京武警总医院中西医结合理疗科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许 昕: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妇科主任、主任医师许 媛:北京同仁医院外科主任医师、教授米树华:北京安贞医院特需医疗科主任、主任医师、副教授朱凤水: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介入治疗中心副主任医师朱新华:解放军总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医师、解放军总医院干休所门诊部主任朱思泉:北京同仁眼科中心白内障科副主任、副教授、硕士导师庄晓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内分泌科主任、副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导师伍沪生:北京大学第四临床医学院、北京积水潭医院院长、风湿免疫科主任,中华医学会风湿病学分会委员。叶永安: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消化科主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评审委员、国家中医管理局项目评审专家。华 伟: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心内科副主任兼心律失常诊治中心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阮祥燕:北京市妇产医院内分泌科主任、妇幼保健研究室主任、中华医学会经络学组成员何连德:解放军总医院原内科主任医师、中国企业家健康工程专家组高级顾问何萃华:北京协和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北京协和医科大学妇产科教授、硕士生导师李佩文: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学会肿瘤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彩娟:北京协和医院妇产科副主任医师李 宁:北京佑安医院院长、主任医师、教授李连达: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基础研究室主任、国家新药及保健食品审评委员李明旭:中华血液净化管理学会委员、海军总医院副主任医师李淑媛:著名营养专家、中国营养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营养学会临床营养学会主任李天庆: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医疗发展部主任、医学硕士、副主任医师李瑞芬:北京军区总医院著名营养专家、中国烹饪协会营养学家、教授李伟凡: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皮肤科副主任医师、中西医结合学会毛发病学组委员李 响: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泌尿科副主任、副教授李雅君: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普内科、消化内分泌科主任、主任医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李建军: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冠心病诊疗中心副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李 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特色医疗科主任、主任医师李志霞:北京同仁医院肿瘤外科教授、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导师李田昌:北京同仁医院心血管疾病诊疗中心副主任医师、心内科副主任李 彬:北京同仁医院眼科主任医师、研究员、教授、眼科中心医务办公室副主任李冬梅:北京同仁医院眼科主任医师吴玉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肿瘤科主任、北京抗癌协会理事吴东海:中华医学会风湿病学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华风湿病学杂志副主编、中日医院风湿免疫科主任吴永健: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主任医师、教授、博士后、硕士研究生导师吴海英: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高血压诊治中心副主任、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吴 晓:北京同仁医院眼科主任医师、副教授吴明营:北京同仁医院心血管外科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谷涌泉: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宣武医院血管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华医学会外科分会血管外科学组秘书谷雪虹:北京积水潭医院皮肤科副主任医师沈珠军:北京协和医院心内科副主任医师、《中华内科杂志》特约审稿人苏有明:北京军区总医院皮肤科副主任、中国医师整形与美容分会委员、全军中西医结合专业委员会委员汪家瑞:北京宣武医院名誉院长、心血管科主任、教授肖利华:北京武警总医院眼眶病研究所所长、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杜雪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月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教授、主任医师、硕士生导师何悦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放射科副主任、影像学教研室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何建国: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心血管病内科教授、主任医师、医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祁 哲: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心内科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导师陈光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心内科副主任医师、副教授陈彤云:北京中医医院皮肤科原主任陈仁吉:北大口腔医院博士、副主任医师陈意麟:首都医科大学教授、北京宣武医院原副院长、消化科主任陈 虹:武警总医院肝移植研究内科副主任、主任医师、医学博士陈 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朝阳医院妇产科副主任医师陈 誩: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党委书记、消化中心主任、主任医师陈 方:北京安贞医院医务处处长、心内科副主任、主任医师、副教授陈韵岱:北京安贞医院科研处处长、心内科副主任、副教授、首都医科大学心脏病学系办公室主任林英翔:首都医科大学附属朝阳医院、北京呼吸病研究所副主任医师厐 鹤: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华中医药学会亚健康分会副主任委员杨德启: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乳腺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华医学杂志审稿人、老年肿瘤学会执行委员杨中苏:首都医科大学心血管病研究所血脂研究室主任、北京朝阳医院心内科副主任医师、博士杨晋翔: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党委书记、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北京中西医结合协会副会长杨 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心脏中心主任、医学博士、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导师杨跃进: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副院长、心内科主任、主任医师、博导、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杨金奎:北京同仁医院内分泌科主任、主任医师、博士、博士生导师杨博华: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血管外科主任、主任医师、博导。余振球: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安贞医院高血压科主任、主任医师、中国医师协会高血压专家委员会总干事张星华:北京空军指挥学院医院内科主任、首长保健室主任张莉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生殖医学中心主任、主任医师张 京:海军总医院中医科副主任医师张洪春:中日友好医院中医内科主任医师、中国医科大学兼职教授张燕生: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肛肠科主任、综合外科主任、大外科副主任张志忠:中华医学会会员、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会员、北京市友谊医院主任医师张山红: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医师张 丹: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超声影像超科主任、教授、主任医师、硕士生导师张进生: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副院长、泌尿科主任、教授、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导师张 澍: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心律失常诊治中心主任、心内科教授、博士生导师张 健: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内科副教授、医学博士张胜容: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肾病科主任、主任医师张舒心:北京同仁医院眼科中心青光眼专科副主任、主任医师、副教授张 风:北京同仁医院眼科中心临床部副主任、眼底病专科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张 罗: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同仁医院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副主任、医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张建中:北京同仁医院骨科主任医师、副教授张兆光:北京安贞医院院长、心外科主任、中华医学会胸心血管外科分会副主任委员、教授、硕士生导师张声生: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消化中心主任医师张新超:卫生部北京医院急诊科副主任、主任医师。卫生部急诊医学教育合作项目培训基地教育委员。张健群:北京安贞医院心脏外科副主任、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张英川:北京安贞医院心电生理科主任、主任医师、副教授邹留河:北京同仁眼科中心角膜病科主任、主任医师、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范景利:总后卫生部防疫大队队长、北京市预防医学会副会长金 玫:北京中医医院业务副院长、北京中医药学会心血管专业委员会委员罗成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普外科副主任医师、副教授、美国结直肠外科学会会员罗 毅:北京安贞医院副院长、小儿心脏科主任、硕士生导师、中国医师协会心血管外科分会副主任委员林中鹏:中国人民大学华人文化研究所客座研究员孟昭锐: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孟 旭:北京安贞医院心脏外科副主任、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中国医师协会心血管外科分会常委柳志红:阜外医院心内科肺血管病诊治中心副主任、心内科五病区主任、副主任医师、医学博士郑 刚:解放军401医院内二科副主任、博士郑迎雪: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门诊副主任郑 军: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儿科主任、主任医师庞秀琴:北京同仁医院眼科主任医师、副教授、眼外伤科副主任、硕士生导师苑惠清:北京中医医院呼吸科主任、主任医师、中华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呼吸病专业委员会委员周登峰:人民解放军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教授周文泉:国家药典委员会委员、新药审评专家、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委员周跃华:北京同仁医院屈光专科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周 兵:北京同仁医院耳鼻咽喉科主任医师、教授周玉杰:北京安贞医院干部保健科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侯曼岑:北京天坛医院消化内科主任医师侯生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呼吸科主任、主任医师、副院长胡卫国:原中国中医研究院针灸所医疗处处长、教授、世界针灸联合会常务副秘书长施玉英:中华医学会眼科分会白内障学组成员、北京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委员、北京同仁医院白内障科主任施学斌:北京安贞医院营养科主任、著名营养专家。俞红霞: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呼吸科副主任医师祝总骧:北京炎黄经络研究中心教授姜 利: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ICU副主任医师、首都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席修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院长、教授、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导师骆成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普外科主任、主任医师、博士、副教授夏恩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妇产科主任、教授、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导师赵战勇: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安贞医院心内科主治医师、中国医师协会心血管分会专业建设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医学博士赵守琴:北京同仁医院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主任医师贺丽霞: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急诊抢救科主任医师高学敏: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药监局新药审评委员会委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保护品种审评委员会委员、北京中医药大学博士生导师、教授高金声: 中国医院文化杂志社总编、中国企业文化研究会医院文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高彦彬: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肾病内分泌科主任、中华中医药学会糖尿病分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高江平:解放军总医院泌尿外科副主任、主任医师、教授、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委员高秀林: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干部保健科副主任、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顾晓明:北京武警总医院口腔医学中心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顾承雄:北京安贞医院心脏外科副主任、主任医师、硕士生导师唐 炘:北京同仁医院眼科主任、主任医师徐志坚: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防癌科主任徐 浩: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全国中西医结合心血管病中心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海 涌: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骨科主任、主任医师、博士后、首都医科大学骨外科学系主任钱文燕: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皮肤科主任医师、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钱 杰:北京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心内科副主任医师、博士。翁维良:中国中医科学院首席研究员、国家药典委员会委员、新药审评专家、博导。袁申元:北京同仁医院内科主任医师、北京市糖尿病防治办公室主任。袁晋青: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副主任医师、博士袁贤奇: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心内科主任医师诸国本: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会长秦学文: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冠心病诊治中心副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浦介麟: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心律失常诊治中心副主任、病理及生理实验中心主任、博导。党爱国: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心内科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医学博士黄永昌:中华预防医学会副会长、卫生部科教司原司长郭维琴:原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院长、卫生部药物保健品种委员会委员康治国:北京广安门医院肛肠科主任、副主任医师屠德华:北京结核病控制研究所所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卫生部结核病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陶 海:武警总医院眼科副主任医师、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黄 讯: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普外科主任、主任医师。黄方炯:北京安贞医院心脏外科副主任、主任医师、硕士生导师黄 雯:北京同仁医院肾内科主任医师、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黄志刚:北京同仁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医师、医学博士曹 彬: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感染和临床微生物科主任、医学博士康 南: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骨科副主任医师康连鸣:卫生部心血管药临床研究重点实验室、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临床药理中心医学硕士梅 雪: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急诊科副主任程少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皮肤科副主任医师程海英: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针灸科主任医师葛文津: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消化科主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评审专家韩 锐: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原副所长、教授博导、国家保健食品专家、中国抗癌协会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韩仪敏: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眼科主任医师韩德民:首都医科大学教授、北京同仁医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鲁卫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专家、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心内科主任、教授、博导鲁 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口腔科主治医师童腊梅:海军总医院妇产科、圣爱男科医院妇科主任彭晓燕:北京同仁医院眼科主任医师、医学博士、教授傅汉菁:北京同仁医院内分泌科副主任、主任医师、副教授褚小玲: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安贞医院皮肤科副主任医师蒋雄京: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内科副教授、副主任医师、医学硕士惠汝太: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副院长、内科主任医师、教授、博士雷仲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骨科主任、中华中医药医学会骨伤分会理事赖爱鸾: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妇产科副主任、主任医师、硕士导师、教授谭慧琼: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心内科副教授、主任医师谭明生: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骨科脊柱外科主任、主任医师、教授、中国脊髓损伤学会委员霍 凤:北京市宣武区中医医院外科主任、主任医师樊中州:北京圣育中医院院长、副主任医师、世界中医男科学会常务理事樊代明: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华医学会消化病分会主任委员樊朝美:卫生部心血管药临床研究重点实验室、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临床药理中心主任医师、教授、博士后、硕士研究生导师、国家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专家熊必俊:中国社会科学院老年科学研究会会长、中国老教授协会老年学与老龄产业研究会主任魏文斌:北京同仁医院眼科副主任、眼科中心临床部副主任、北京市眼科研究所应用基础部主任、副教授病病人的护理与康复、社区常见传染病的护理、社区紧急救护、社区常用护理技术操作柴枝楠:中国中西医急救北京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华医学会北京急救分会委员、中日友好医院急诊部主任、世界急危重症杂志 主编、中日友好医院急诊部主任医师、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常翠青:中国营养学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医师协会养生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运动营养食品分会委员;中国女医师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张国虹:中日友好医院急诊科护士指导员、全国健康护理管理中心主任郎子平:社区健康教育首席专家娄 伟:社区康复保健专家陈风纪:专家服务中心主任花宝金: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副院长;中国中医科学院肿瘤研究所 副所长唐启盛: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