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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石行业海南矿业市场调研分析报告

得其所谓
持田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行业分析师铁矿石行业海南矿业市场调研分析报告目录一、海南矿业:国内规模较大的铁矿石生产商,多元拓展助力稳步发展.....................5(一)历史由来:公私合营,郭广昌为实际控制人...............................................5(二)主营业务:专注于铁矿石的开采与加工,资源品位较高.............................6(三)财务状况:铁矿石行业持续低迷,过去三年公司业绩不断下滑.............9(四)未来发展:多元拓展,创新业务助力公司发展.........................................20二、核心竞争力:矿石资源品位高,产能扩建释放产量,工艺技术持续升级.............25(一)竞争优势一:铁矿资源丰富,铁矿石品位较高...........................................25(二)竞争优势二:产能扩建释放产量,技术升级提升效率...............................26(三)竞争优势三:铁矿产品质地独特,产品生产成本较低...............................28三、多元拓展:定增涉足配矿业务,搭建资源类大宗商品电商交易平台.....................32(一)配矿业务:铁矿石配矿市场方兴未艾,未来发展一片蓝海.....................32(二)电商业务:资源类大宗商品电商交易平台潜力较大.................................32(三)新业务:建立配矿与物流中心,搭建电商平台,创新业务发展模式.......37四、核心观点:

关于四川省矿业权及其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汝坟
钢管侠
调研组一行4人,于2005年5月17日至24日对四川省矿业权运作及其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先后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省地勘局、西南石油局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多方收集资料。现将调研情况简要报告如下。一、矿产勘查的基本情况2004年全省审核颁发勘查许可证680个,其中,新立184个,变更87个,延续394个,保留15个。探矿权人以国有地勘单位和国有企业为最多,共345个,占50.7%;其次是有限责任公司,144个,占21.2%;涉外企业16个,占2.4%。从勘查阶段看,普查为616个,占90.1%,详查13个,勘探8个。2004年投入勘查资金1.67亿元,其中,以社会资金为主,占总投入的88%;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仅占12%。在社会资金投入中,国内企事业单位为1.14亿元,个人投入为1549万元。投入的矿种主要是贵金属和有色金属矿,两者投入总和为1.27亿元,占总投入的78.3%。其中,金矿6702万元,占总投入的41.3%。地质勘查面积9357平方公里,平均每平方公里投入资金仅为17324元。投入强度较低,投入规模偏小,投入10万元以下的项目138个,占10%;投入20万元的项目157个,占20%;投入50万元的项目157个,占50%;投入100万元的项目57个,投入大于100万元的项目25个,其中,投入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仅为3个。全省完成钻探工作量23095米,坑探工作量66473米。2004年地质成果显著,控制的大型矿床11个,中型矿床38个,小型矿床318个;预测的大型矿床34个,中型矿床82个,小型矿床358个。在矿种上有色金属242个,占总数622个的36.6%,金矿235个,占总数的35.5%,黑色金属50个,占总数的7.6%,能源矿产31个,占总数的4.7%。总的看,2004年是近10年来矿产勘查发展最快的一年,投入资金比2003年增长35.6%,比2002年增长111.6%,发展势头强劲。其主要动力是矿产品需求旺盛,促使矿产品价格上涨,进而推动矿业权价款上涨。乐山市一个煤矿的矿权,在拍卖时起价只有800万元,最后卖出3300万,高出起价的3倍多。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反映,过去每吨煤炭的勘探费用仅为3~5元,而现在已涨到10元以上。二、矿业权运作的基本情况1.关于对矿业权的认识对矿业权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矿业权运作中的多方面关系。一般说对采矿权作为财产权的认识是比较一致的,但对探矿权作为财产权的认识却分歧明显:有的认为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是矿产勘查投入形式的。但当前的法律法规对他的保护不完善,因而常常受到侵犯,甚至在会计核算上至今也没有把它作为财产权处理;有的认为探矿权作为信息产品,其价值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勘查投入,二是探矿权人的贡献(主要是指技术知识成果),因而要求分享知识产权;有的认为矿业权和矿产资源所有权是连在一起的,所有者既可以支配矿产资源,也可以支配矿业权,因而导致各级政府要直接掌控所有矿业权。2.关于矿业权的“招、拍、挂”对矿业权的“招、拍、挂”,四川省早在2002年就发出了3个文件,作了明确规定。这个规定同国土资源部2003年颁布的办法基本一致。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宋厅长对此很坚决。他说政府掌控的矿业权实行“招、拍、挂”,至少有4大好处:①有利于防止腐败。凡是不通过“招、拍、挂”出让的矿权,在追查时几乎都有问题;②有利于公平公正,可以提高政府的形象和声誉;③有利于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出高价者在资源利用上必然更加珍惜;④有利于权益保护,由于是出钱购买矿业权,权益保护理直气壮。四川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矿业权的“招、拍、挂”。2005年四川省委曾以川委办[2005]6号文提出“全面推进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的通知”,强调“对新设置的矿权的出让和国有矿山企业破产后采矿权的重新出让,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拍卖为主。国有企业单位的采矿权转让,也必须公开透明”、四川省纪委也以川纪发[2004]20号文,以党纪的高度,要求加快推行市场化配置资源的工作。强调“在资源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环节,必须毫不动摇地实行公开竞价、公平竞争。上述的认识和要求,从总的原则说无疑是正确的,但在具体细节和操作层面上有两大疑点:一是所有矿权都搞“招、拍、挂”出让,与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办法不一致;二是要求国有企事业单位转让矿权也必须搞“招、拍、挂”,与国家有关保护经营自主权的规定相悖,因而引起许多反映。3.关于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2004年全省通过“招、拍、挂”出让探矿权36处,收取价款8842万元,上缴省财政专户1675万元,约占20%;其余80%留给地、县两级政府。价款的使用原则上规定用于地质工作,实际上也没有跟踪检查。出让矿种最多的是有色金属,共14宗;成交价款最多的是黑色金属,11宗收回价款6652万元。2004年全省转让探矿权;申请84个,批准58个,成交价款7639万元,其中出售6388万元,作价出资1250万元。转让矿种主要是贵金属和有色金属。2004年采矿权出让和转让比较活跃,总共成交额达13亿元,比2003年成交的2.2亿元多出5倍。价款也比较高,有的煤矿采矿权,一处买出3亿元,被天津企业买走。总体看,矿业权交易虽然比较活跃,较前几年也有很大的发展,但横向比或与矿产勘查登记比较,还是不够理想,主要是市场发育不成熟,有的是一级市场好,是二级市场差;有的是二级市场好,一级市场差。而与省外比较,特别是与云南省比较,四川省是落后的。三、地勘单位的基本情况地勘单位是矿业权交易的重要市场主体,一方面它占有大量的探矿权和地质资料;另一方面它又处于由事业单位向企业过渡的转型期。从地勘单位这个侧面了解矿业权运作有特殊意义。四川省地勘局是原地矿部所属单位,1999年属地化管理。5年多来在与地方经济的融合中取得了很好的成绩:5年地方财政为该地勘局增加地质勘探费1.8亿元,相当于原下放基数(2亿元)的90%,加上自己的创收2004年总收入达10.67亿,年增长13.7%。四川局形成的4大产业都是与地方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当前的市场形势也很好。4大产业是:(1)做精地质找矿业;(2)做优工程勘查和基础施工业;(3)做强矿产开发业;(4)做好商贸服务业。其中地质找矿和矿业开发,都与矿业权紧密相关。该局提出要“三集中”,即集中资金、集中技术力量、集中管理精英,抓好地质找矿,特别要在找矿激励机制上深化改革,取得突破。下面是该局近几年矿业权经营的基本情况,见表1。表1 四川省2002~2004年矿业权经营情况该局所占用的探矿权,占全省探矿权总数的37.8%,在全省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该局转让探矿权的方式主要是两种,一是合资、合作,二是出售。该局与南非矿业公司合作找矿,首次投资2000万美元,取得成功后,再增加3000万美元,是利用外资在国内找矿的重大举措。该局认为,从长远看,不宜过分依赖矿权转让取得收入,而应立足于矿产开发。因此,今后取得的探矿权,大多数要转为采矿权,以保证地勘单位的发展后劲。这个认识是值得重视。西南石油局也是原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1996年正式的一次性转企,没有过渡期,取得成功。如今已是年产19亿立方天然气规模的油气企业,2004年生产经营总收入22.8亿,实现利润1.88亿元。该局的矿业权具有垄断性,相对固体矿产较少受到侵犯。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有两个浅层天然气区块,地方也进入了。后来经过省政府的协调,以合资开发的形式给予解决。现在仍以两个独立子公司的身份隶属于中国石化总公司西南分公司。当前油气开发的主要问题是征、租地困难,地方协调难度增大,有一个工区,因青苗赔偿、过桥过路而发生的强行收费,使施工期拖延一个月之久,影响了整个工程。总的看,地勘单位属地化和改企之后,队伍稳定,与地方经济的融入紧密,发展势头良好。实践证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所确定的地勘队伍改革方向是完全正确的,所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是切实可行的。四、问题和建议在调查研究中,各方面以矿业权运作为主题,在肯定成绩的和主流的同时,也反映不少问题,其中主要有:1.在政府实施“招、拍、挂”的矿业权中,边界有些不清对此虽然在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办法中规定4条,在四川省的办法中规定3条,但都不够具体,操作起来具有多解性。更主要的是在利益的驱动下,有些地方政府无视上级规定,任意扩大探矿权的“招、拍、挂”范围。如凉山州召集在该区工作的地勘单位开会,帮助政府把全州划出50个成矿区块,然后全部实行“招、拍、挂”出让矿权。结果该州再没有可以登记申请矿权的区块了。还有的地县矿管部门,只要你一申请登记,他们就在登记的区块、设置“招、拍、挂”的矿权。上述做法,得到省委、省政府的支持,而省委、省政府的支持则多是从防腐败角度出发,具有政治考虑。这样,下边有利益驱动,上边有政治要求,使这个问题很难纠正。此外,国家发改委还规定,煤炭的矿权,只能卖给国有企业,也是不符中央政策的。2.在矿业权“招、拍、挂”的主体上有些不清本来政府颁布的办法,只限于政府掌控的矿权,实施的主体是政府。可是四川省把它扩大到国有企事业单位,要求他们去转让或处置矿权时,也必须“招、拍、挂”。这就产生两个问题,一是侵犯了企业的经济自主权,因为矿业权是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二是有的矿权处置不适合“招、拍、挂”,如地勘单位与外商、内资合作勘探,完全凭借合作伙伴主观认可,双方自愿,无法搞“招、拍、挂”。四川地勘局在凉山州的一个金矿,已谈好与福建紫金矿业合作,但申请一年多,州政府就是不批。原因是州政府要拿去“招、拍、挂”。这种做法已严重干扰地勘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政府直接从事矿业权经营,已形成一种很强的势头具体做法是把所有可能形成初级探矿的地段,政府全部控制起来,然后通过政府立项,向地勘单位发包技术劳务,取得升值的探矿权或采矿权之后,再由政府招、拍、挂。显然这已不是行政行为了,而是生产经营行为,但又不搞工商注册,不搞企业核算,不搞勘查登记,完全凭借行政权利,在矿业权市场上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发展下去会产生许多消极影响。4.对探矿权优先获得采矿权的规定,在实际运作中受到质疑有人花许多钱购买探矿权,可是却无法保证获得采矿权,实在是不合理。而在解释“优先”时,有些地方政府说成是同等价款的优先,即探矿成功之后还要拍卖,价优者优先,更增加了投资者的顾虑。对此,有些地方把两权合一拍卖,在出让条件上注明,必须完成的探矿工作之后方能转入采矿。5.对政府拍卖矿业权所得价款的使用,虽然有要求但没有检查,实际用途不够清楚有人认为,由于这些价款地方政府分大头,要真的都用于地质工作也不尽合理。如有的地区一年可收回几个亿,在本地根本没有地方可用。6.从四川省探矿权的总体情况看,勘查登记的面积相对于勘查投入,投资强度太小,每平方公里每年的投入仅为1.7万元这对矿业的发展是很不利的。其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现在的地勘单位属于事业性质,自有资金不足,又不肯大胆转企,只能用占地盘办法来实现他们的过渡。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1)必须明确,矿业权“招、拍、挂”办法所规定的出让主体,只是政府,其他矿业权主体(包括国有企事业)用什么办法转让,应当由他们自己决定。同时在一个省区范围内,应当把拍卖的探矿权同批准授予的探矿许可权具体分开,防止地、县政府任意扩大拍卖范围。总的指导思想是降低探矿权进入的门槛。(2)必须明确,对矿产勘查的区块或项目,一经投入就是探矿行为,也就是进入了矿业权市场从事经营,因而也就必须按规定的游戏规则行事。这一点作为矿业权市场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厅)应当向各级领导讲清楚,并履行自己的责任。而各级政府也应当按照游戏规则的规定,组建矿产勘查公司,以企业法人的身份从事矿产勘查,政府则是出资者,其干预不是用行政办法,而是用资本的办法。(3)关于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统分问题。从实际看,合二为一是完全必要的,关键是如何防止以探代采,对此只要在探矿权自然转为采矿权时,增加一些必要条件就可解决,不必非要搞两权分离。(4)对政府出让矿业权所获得价款的分成和使用,确有必要加以改进。主要是分成的大头应当上交中央,理由是既然是国有资产收入,就不能由产地占大头。而且地方占大头,也会助长为片面追求权益而扩大矿业权的“招、拍、挂”范围,同时也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把价款用于地质工作。(5)对有些探矿权人占有勘查面积过大,单位面积资金投太少的问题,应当引起国土资源部主管部门重视。这不仅关系到个别矿产勘查单位,更关系到其他社会资金的进入,进而影响中国矿业的发展后劲。建议列出专题进行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官方服务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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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业权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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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业权市场已经运行多年,在矿产资源和矿产勘查要素市场化配置中起了重要作用。但也必须承认,它还不够完善,在许多方面和环节还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以矿业权市场为核心的市场体系还没有形成,如:矿产勘查资本市场、矿业权市场的若干中介至今还处于缺位状态;矿业权市场覆盖的范围还很有限,大多数是以省为单元形成的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尚需进一步努力。(2)矿业权一级市场垄断性强,严重影响矿业权二级市场作用的发挥。其强烈的垄断性主要表现在各级地方政府掌控矿业权,形成垄断价格,造成进入二级市场主体的矿业权经营成本加大,使许多拥有地质找矿人才和资料优势的地勘单位望而却步。虽然具有资本优势的矿山企业可以进入,但它们主要是为了采矿,所以一经进入很难流转。这就使得通过矿业权流转优选找矿主体、优化勘查要素利用的作用难以发挥。(3)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和基金进入地质找矿领域,固然可以弥补勘查资本市场的缺位,但是他们实施的运行机制严重排挤了企业资金的进入。比如,他们执行的是收支两条线,资金投入之后,年末全部核销,产出的矿业权收入另行列账,造成矿业权没有真实成本,找矿风险可以忽略不计。这使以资本保值增值为核算目标的企业投资无法与之竞争。通过这样的市场竞争,只能是政府进、企业退。这对提高地质找矿经济效益十分不利。(4)在矿业权二级市场不发育的情况下,勘查资本的出资者同勘查技术劳务的承包者直接签订协议,以地质项目为单元,而不是以工程、手段为单元,进行承包,削弱了矿业权被作为主体在经营谋划中发挥的作用。它造成不从事具体的选项、设计、实施管理的矿业权出资者直接追求找矿效果,缺少管理手段;而组织具体的选项、设计、施工的技术劳务承包者追求的是技术劳务收入,从而使矿业权真正的经营者缺位,其结果是形成一个不伦不类的地质找矿机制。官方服务官方网站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和矿业投资者的需求分析

十地
崔寔
对于矿业而言,政府和投资者的目标都是使其所产生的收入现值最大化,即最大限度地盈利。为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和投资者在财政制度方面的要求是不同的。(一)政府对财政收入的主要需求分析收入形成的确定性,即税收收入对因商业周期引起的价格起伏的灵敏性。换句话说,这种财政制度应有逐年产生可预测的和稳定收入的能力。递增性,即一种财政制度随着价格高涨利润增加可给予政府占利润中较大一部分的程度。便于征收和管理,早期的收入产生,即税收能够在早几年产生收入。分配合理,即能够从价格暴涨或成本特别低的矿床中取得暴利收益。中性,即财政手段与其他各种环境和风险的行业相比公正的程度。政府的收入将形成财源,为整体开发和综合利用资源,加速初级财源向深度加工财源的转化,使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效益,我们需要研究合理的财源结构。既要有利于财政功能的充分发挥。财源作为财政收入的源泉,直接制约着财政分配的全过程,集中反映了经济和财政的内在联系。依据经济决定财政的原理,财源状况必然要反映到财政的规模,影响到财政功能的发挥程度。从辩证关系看,财政功能的正常发挥,往往是以合理而雄厚的财源为后盾的。还要有利于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财源反映了投入产出的效果,这种效果不局限于短期的、局部的效果,而是具有后续力和潜在力的长远效益。合理的财源结构体现出国民收入的增长、财政收入的增长和理想的各项经济指标,这是永葆财源茂盛的重要保证。最后还要有利于推动国民经济总体目标的实现。培育和完善财源结构,不仅要考虑各种经济因素对财源结构的制约和影响,预测财源结构的发展趋势,而且要以国民经济总体目标为出发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相适应的财源战略目标,与国民经济总体目标相呼应,确立财源建设的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为经济的增长提供必要的财力保证。(二)矿业投资者对税收制度的需求分析对利润率的反应,即税收与利润密切相关的程度。偿还迅速,即税收制度能够使投资资本在较早期收回。税负的严正性,即税收公开和公正的程度以及对投资者支付税收能力的灵敏性,尽可能地避免产生影响项目的财务限制。确定性和便利性,即税收制度稳定、透明度高,付税与项目所创现金流相联系。在鼓励合理的矿产勘查项目方面的有效性,即减少对产量和成本的扭曲,对管理效率提供优惠。刺激勘查投资,即能够鼓励承担新勘查风险的程度。再投资优惠,即能够鼓励公司再投资。对边际项目的影响,即不能鼓励在没有税收的情况下可行的项目。政府和投资者不同的兴趣点使得矿业部门在运用不同的财政手段时出现了冲突。主要的矿业税收条款包括公司税(所得税)、权利金、附加利润税、利息和股息的预扣税、政府按特许权的股本参与等。官方服务官方网站

对矿业权市场理论与实践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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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琪1 钱丽苏2(1.辽宁省地勘局,辽宁沈阳,110005;2.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尽管中国的矿业权市场已经度过了萌芽时期,开始步入快速增长的繁荣阶段,但还不能说中国的矿业权理论和矿业权市场已经成熟。甚至可以说,尚没有找到矿业权理论的逻辑起点,也没有找到矿业权市场的发展方向。这是因为当前的矿业权市场还存在很多深层次的矛盾亟待解决。主要有:第一,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两大生产要素配置手段远不规范和协调;第二,矿产资源产权关系严重错位,利益关系严重扭曲;第三,资源性资产的管理体系尚未形成,国有资产浪费和流失现象触目惊心;第四,矿产资源的消耗和发现没有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由此提出“应当也必须对中国的矿业权理论和矿业市场进行彻底反思”的结论。一、探矿者是矿产资源价值创造的主体之一目前,支撑矿业权市场理论的一些起基础性作用的概念众说不一,未能达成共识,其中至关重要的是关于“价值”概念的认识和理解有偏差。“价值”一词的内涵较为丰富,外延也较为模糊。经济学上的解释与其他学科有着迥然的不同。人们可以说,大自然的鬼斧神工创造了矿产资源的价值,但这不是经济学的论断,应当写进文学作品;人们也可以说,千百年来科学技术知识的积累创造了矿产资源的价值,但这也不是经济学的论断,应将其放入科学技术史教材更为妥当。有人欲以“人死画值钱”的现象来挑战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其要害是把书画作品的创造和经济学中的创造混为一谈。如果站到经济学的视角看,画家死了以后,收藏家、评论家们仍在继续参与书画作品的创造。可见,我们既不能不着边际地圈定矿产资源价值的创造主体,也不能狭隘地限定矿产资源价值的创造主体。一个时期以来,价值学说是正统经济学的基石。因此,在向矿产资源领域引用时,要么不敢作任何创造性的理解,要么对其完全彻底地加以拒绝。本文认为,经济学中的创造主体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狭义的创造主体,这类主体所从事的劳动为复杂劳动,其劳动价格难以用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换算,其劳动收益一般是通过劳动成果的权益分配来实现的;二是广义的创造主体,这类主体所从事的劳动为简单劳动,其劳动价格较易用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来换算,并被狭义的创造主体买断,同时计入生产和经营成本。矿产资源价值的狭义创造主体有3个。一是国家。常言道:普天之下皆为王土,国土毕竟不是人人都可以无偿享用的日月星光。统治阶级在国土资源征服、保护和管理过程中付出的“劳动”是矿产资源价值的基础所在。由于较多的统治阶级在其“劳动”之中蕴藏有罪恶,所以其利益主体的地位在一定的历史时期难以被人们所接受,但这种“劳动”毕竟是客观存在的。二是探矿者。探矿者的劳动属于复杂劳动。重要的是探矿过程是由投资者与探矿者互动的过程。因此,探矿者在矿产地发现过程中所付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及所创造的价值是难以简单界定、换算和买断的。至少说投资者和探矿者不是一种简单的劳务雇佣关系。三是探矿投资者。中国有句俗话,谁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资金是劳动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和转换形式,由此可以理解为投资者变相地参与了矿产资源价值的创造。但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这种劳动也不被学术界所承认,因为惟恐承担为剥削者辩护之嫌疑。二、探矿权隶属于矿产资源所有权在以往的矿业权理论研究中,探矿权被认为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种使用权,并把它作为矿业权市场理论的逻辑起点。既然是“派生”,探矿权理所应当是矿产资源所有权这一母权的子权。然而矿产资源发现实践却告诉我们,国土资源是矿产之母,地质勘查是矿产之父,于是便出现了“鸡生蛋”或“蛋生鸡”的困惑。如果我们坚持认定探矿权是使用权,便永远绕在“鸡与蛋”的怪圈中去看问题。因此,只有将探矿权归属于所有权,很多问题才能迎刃而解。探矿权属于所有权,这就意味着探矿权拥有者可能成为所有权拥有者之一。这里则要冲破两个思维误区。一是矿产资源地下、地上“阴、阳”相隔。本文认为,埋藏在地下和开采到地上的矿物只不过是存在形式的不同。可以说矿产埋在地下如同储藏在特殊的仓库中一样,矿采到地上则如同经过了一种特殊的运输而已。处在不同空间和时段的矿产并无本质的区别。然而,在当前的矿业权市场,采到地上的矿产归企业所有不被质疑,而埋在地下的矿产名分却神圣不可侵犯,这绝无道理。二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一大二公”。不可否认,矿产资源是资产的一种表现形态。在现实之中,很多资产的所有权都可以被量化,为什么可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股份改造却不被允许?“谁发现即谁所有”固然不正确,但“无论谁发现都是国家所有”的观点也过于狭隘。为此建议,将探矿权列为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即国家、探矿者、探矿投资者共同分享矿产资源所有权。国家通过产业政策来明确不同区域、不同矿种的所有权分享比例,并将这种比例作为国家引导投资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也就是说,探矿权价值不是评估出来的,而是各个利益主体讨价还价协商后得出的,从而避免了因目前评估方法不尽如人意而造成探矿权价值相差悬殊,以致不同利益主体得失所带来的矛盾纠纷。探矿者和探矿投资者的权益实现途径有3个:一是参与矿产资源权利金的分配,这条原则可作为地勘单位对灭失矿权利益追讨的理论依据;二是对勘查成果一次性转卖或投资入股;三是在探矿者转变为采矿者后,享受国家各种税、费、金的折扣以及各种优惠政策。在国家、探矿者、探矿投资者三大所有权主体中,探矿投资者的权益先于探矿者,探矿者的权益优于国家。出于战略上的需要,国家所有权有时甚至可能出现负值,即国家对商业价值较低的矿产地予以补贴。但在超额利润分配中,国家的权益则处于最大化的地位,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微观经济结构不断调节矿产资源勘查产业的货币资本和劳动资本的分配比例。三、采矿权隶属于矿产资源交易权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制度深入人心,这种提法似乎就是保障了国家所有权的神圣地位。但将矿产资源混淆于普通的非消耗品,甚至将土地资源管理的方法简单、机械地照搬至矿产资源管理之中,便从根本上搞乱了矿业权市场的理论基础。问题的主要症结之一便是“使用”一词的滥用。客观地说,国家与采矿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交易关系,类似于期货交易关系。采矿过程实质上就是买卖的交割过程。卖方是国家、探矿投资者和探矿者,买方是采矿企业。为处理好这种特殊的交易关系,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采矿企业原则上只能享有企业投资的平均利润,由矿产资源禀赋所形成的超额利润应属于矿产资源所有者;二是采矿企业与国家签订的契约属于期货契约,可享受矿产品价格上涨的收益,但也要适当承担矿产品下跌的风险;三是国家可采取不同的方式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进行监控,并严格执行权利金征收制度,以免出现“任人宰割”的交易过程。采矿权是矿产资源交易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交易权的初始理论值是零,因为在矿产资源权利金被竞拍到最大化时,交易权也便趋于零了。以探矿投资和收益为基础评估出来的采矿权价值,其实是对探矿者所有权的一次性买断。这种交易权的终止理论值也是零,因为矿产资源一旦被开采殆尽,采矿权也就没有了任何意义。在初始与终止之间,采矿权的价值受矿产品市场行情、采选业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影响有所变化,可以大幅度升值,也可能跌破至零点以下。近年来,我国的矿业市场普遍出现本末倒置的现象。不是将权利金作为标的物,而是将采矿权作为标的物,从而忽略了矿产资源价值本身的经营而盲目炒作矿业权。其不良后果至少有两个。一是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以采矿量为依据收取补偿费,而不是以资源储量为依据收取权利金,对开采方式、回采率根本没有硬性约束,必然造成在矿业秩序不很规范的现实条件下“任人宰割”的严重后果。二是阻碍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为了“蝇头小利”而将国有地勘单位拒之门外,处处设卡,并利用行政权利过多地干预矿业权交易及利益分配。遗憾的是,如果没有国有地勘单位的存在,仅依靠民营企业是很难有什么大手笔的创意和发展,其结果只能是损失巨额的权利金和税、费收入。四、以探矿者为本构建中国的矿业权市场1.明确地勘单位在矿业权市场中的主体地位以探矿者为本构建中国的矿业权市场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矿业权市场的具体贯彻和落实。国有地勘单位有如下理由成为矿业权市场的主体。一是由探矿者的身份所决定。在国家、探矿者、探矿投资者3个所有者之中,探矿者处在核心地位。没有探矿者的创造性思维劳动作引导,国家的宏观规划、矿业的投资需求都无从谈起。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市场实践告诉我们,矿产资源风险勘查的过程其实就是探矿者不断融资的过程,其主流模式不是投资者引导探矿者,而是探矿者引导投资者。二是由地勘行业改革与发展的现实水平所决定。改革开放以来,各行各业的非公有制经济都得到充分发展,而地勘行业依旧是国有地勘单位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无论由谁投资都得由国有地勘单位来实施。只有将投资者和探矿者的利益紧紧地捆绑在一起,才可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整合。当前中国的矿产勘查行业,人力资本为第一稀缺生产要素。摆脱地勘队伍,对国家公益性勘查成果搞“招、拍、挂”,难免使一批民营企业走向“盲人瞎马”的不归之路。2.构建公益性地质与商业性地质的衔接机制一些业内人士一直期待能够将公益性地质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找矿线索上市竞拍,觉得这样做才能体现市场经济“公开、公平、公正”的本质要求。然而,95%以上的重大找矿线索都是“水中月、镜中花”。很难想像,把“莫须有”的找矿线索推向市场后将是一种什么样的结果。“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旱涝保收,风险让企业承担,这种做法很难被社会所接受。如果国家以普通投资者的身份,用公益性地质成果吸引投资者,形成“股份制”类型的矿权,才可能均衡各方面利益主体的权益。这一问题被认可后,便可吸引全社会的投资参与公益地质工作投入。为此,有必要确立地勘单位在公益性地质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只有明确公益性地质工作投资主体的权益,才能实现公益性投资效益的最大化。3.建立矿产资源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系政、资分开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所遵循的基本原则。由于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制尚不完善,加之资源性资产的属性比较特殊,因此,矿产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框架的构建工作异常艰难。本文只能粗略地提出一些方向性的建议。一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兼任矿产资源所有权行使机构,以资本管理的方式来履行国家所有权的权能,并将行政审批的方式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二是将地勘局发展成为矿产资源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受所有权行使机构委托,对本地的矿产资源进行清产核资,并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负责其管理和经营。参与国家主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投资,实现其投资效益最大化。地勘局还应成为矿产资源领域社会投资和融资的主要载体,同时负责监管和营运国有地质勘查企业的国有资产。作者简介[1]孟琪,辽宁省地勘局研究室主任,研究员。[2]钱丽苏,中国国土经济研究院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官方服务官方网站

2.矿业权市场

解其长剑
坚则毁矣
(1)新立矿业权大幅减少 全国矿业权市场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2010年全国有效和新立勘查许可证,以及有效和新立采矿许可证同比均有所减少。新立矿业权下降主要受近年来整装勘查、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从2007年开始到2013年12月31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对钨、锑、稀土等优势矿产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并暂停受理其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等政策的影响。全国有效勘查许可证6年来首降,新立勘查许可证同比减少过半。截至2010年底,全国有效勘查许可证31676个,同比减少15.8%,其中,2010年新立勘查许可证2064个,同比减少54.8%。从2006年到2010年,全国有效勘查许可证由27447个增加到31676个,新立勘查许可证由8018个减少到2046个(图23)。图 23 勘查许可证发放情况全国有效采矿许可证和新立采矿许可证同比减少。截至2010年底,全国有效采矿许可证95284个,同比减少10.6%,其中,2010年新立6741个,同比减少20.1%。从2006年到2010年,全国有效采矿许可证由111350件减少到95284件,新立采矿许可证由15983件减少到6741件(图24)。图 24 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专栏 10 加快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开始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随着2002年以来矿业升温、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全面推开,我国矿业权市场日趋活跃,矿业权交易宗数、交易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以及日趋活跃的矿业权转让市场,迫切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更充分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作用。2009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的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中央领导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上多次提出,着力推进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中纪委反复强调,要加强土地和矿业权市场建设。国土资源部发出了《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核心内容主要有:一是加快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快矿业权交易机构建设步伐。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建立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县级原则上不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矿业权交易机构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矿业权人的委托进行矿业权出让转让等相关的交易活动。二是推进矿业权出让转让进场公开。有三种情况:第一,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一律进场公开操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交易机构,承办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公告、组织实施招拍挂、确认结果等具体工作,并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第二,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和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一律进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政务大厅和门户网站和交易机构大厅中公开。第三,矿业权转让的,一律进场鉴证,公开交易,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签订后,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主要事项应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三是强化对矿业权有形市场的指导和监管。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全国矿业权有形市场的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矿业权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省级(含)以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业权交易的过程和结果,查处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交易活动,上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对下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业务指导等。根据《通知》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于2011年3月底前建立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并投入运行。从2011年4月起,矿业权转让项目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中公开交易,即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主要事项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对于2011年3月底前的矿业权转让项目仍然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目前天津、重庆已完成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四川、浙江、江苏、广西、湖北、宁夏和黑龙江等省(区)正在筹建。(2)矿业权市场进一步完善 探矿权招拍挂出让数占全年探矿权出让总数的四分之一强。全年探矿权出让2064个,探矿权出让价款17.91亿元。其中,招拍挂出让563个,占总探矿权出让数的27.3%;招拍挂出让价款16.97亿元,占总探矿权出让价款的94.7%。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数占全年采矿权出让总数八成以上。全年采矿权出让6741个,采矿权出让价款553.52亿元。其中,招拍挂出让5501个,占总采矿权出让数的81.6%;招拍挂出让价款476.19亿元,占总采矿权出让价款的86.0%。专栏 11 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及整治近年来全国开展了两轮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一是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国办发〔2006〕108号),对全国整合工作进行具体部署、规范,文件规定的整合范围包括煤、铁、锰、铜、铝、铅、锌、钼、金、钨、锡、锑、稀土、磷、钾盐等15个重要矿种,以及其他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二是2009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国矿业结构调整和矿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要求编制整合实施方案,在2010年年底前按照经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务。2011年起,整合工作转入常态化管理。通过第一轮的矿产整合,2009年全国矿山数量比2006年减少近万个,减少7.9%,2009年全国原矿产量增加10亿吨,增长了17.2%,矿产资源开发集约化程度得到有效提高。在2010年6月的第二轮整合过程中,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集中组织开展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分两批对469个重点矿区整合工作进行挂牌督办,各地也采取经济引导、政策扶持、法律援助、技术推广、典型总结、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快推进整合工作。目前第二轮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正在有序推进。截至2010年底,全国1528个矿区整合任务基本完成,减少矿权3885个。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矿产开发秩序,2010年5月,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在全国26个省(区)开展了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目前,各省(区)采取“拉网式”排查方式,共清理排查稀土、钨、锑、锡、钼、高铝黏土、萤石等矿产探矿权890个,采矿权1527个。其中,稀土是重点整治对象,今年8月启动的“南方五省十五市稀土矿产开发监管区域联合行动”,为整顿规范矿产开发秩序探索出一种新形式。在国土资源部的协调下,南方五省按照《南方五省(区)十五市稀土矿产开发监管区域联合行动方案》,统一规划稀土产业发展,扎实推进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监管区域联动的模式。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勘查开发监管机制得到进一步加强。与此同时,蒙鲁川轻稀土勘查开发监管区域联合行动启动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官方服务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