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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经营矿山要办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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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普查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安全评价报告》,价格不等,有需要有资质的单位办理。你的矿山在哪里?如果是甘肃省内的话,我可以帮你,我是甘肃省地矿局的。

金矿编制可研报告需要哪个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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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金矿可行性研究报告只要冶金矿山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就可以了。施工图设计就必需要甲级资质。希望对您有用。

如何写矿山生产技术管理年终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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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司上半年科技工作总结上半年,联合公司认真贯彻2006年工作会议精神,遵照集团公司技术管理要点,紧密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加强科技管理工作,在科研课题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科技培训与交流、科技创新与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1、加强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抓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管理,强化效益意识。一是推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对计划内项目逐项确立项目责任人,确保项目实施的质量和进度。二加强项目的前期方案论证。三是抓好项目的程序管理和合同管理,强化成本管理,用好项目资金。公司的综合计划中有243万元用于技术改造,共15项。目前已经完成3项,有6项已经接近尾声,另6项已经开展了前期工作。已经完成的3项是:1)IC卡加油管理系统。原来实行油票加油,但卖出油票后,随着燃油价格的上涨,燃油亏损额很大。我们在年初时将油票按当日价格折合后的金额存入使用者的IC卡,以后加油则使用IC卡管理,油品价格随当日市场价格调节。今年以来随着燃油价格的不断上涨,我公司由此避免燃油亏损近20万元。并按规定由计算机设定IC卡上金额的使用截止日期为6月30日,去除人为管理发生时间拖延的因素。同时完成了装卸设备加油情况网上公示工作,以便于各单位统计分析。2)生产系统升级改造。新的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完毕,正式投入运行,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地排除、整改,半年多来,该系统运行稳定、状况良好,满足了公司生产的需要。3)车号扫描系统。系统通过摄像头的扫描获得火车号码的视频信号,该系统可以及时、准确地为生产系统的铁路子系统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缩短车辆在港停时,2、科技培训与技术交流按照全年培训计划的安排,上半年,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有步骤地开展技术培训,同时还组织人员积极参加集团有关部门举办的技术培训班。共举办、参加科技培训班、技术交流6次。通过技术培训加强了技术交流,促进了工程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和技术素质的提高。一是3月13号举办KANAWA散货装车系统讲座。为“船---岸----皮带机----漏斗计量设备---装车”配套设备举办了讲座。使大家了解了KANAWA散货装车系统的各项指标情况。二是4月13号举办吊车讲座。供应商哈尔滨吊车厂介绍了他们吊车产品及其新技术。以便于我们的采购。三是6月14号举办货物进出港检测系统讲座。供应商清华紫光公司港口事业部介绍了他们在日照港的产品及其新技术。对于完善我们的方案起到了参考作用。该系统,我们目前已经完成了可行性研究与建设方案的论证工作,它将利用现代化手段加强对货物的出港管理,提高效率、预防作弊,降低公司的损失。四是6月20号举办长沙市衡器研究所的散货装车系统讲座。供应商介绍了他们的产品及其新技术。对于我们将来的散货装火车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五是6月12号举行推耙机技术交流,针对目前在用推耙机接地比压较大造成行走系统故障率高的问题与厂方设计人员进行了详细交流,从设计过程避免制造缺陷。六是组织技术人员参加了通信中心举办的JSP高级技术培训班,通过学习开发了思路,为今后的项目开发做好了知识储备。七是组织召开装载机技术交流会.6月26日上午,技术部会同机械公司有关技术人员,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了5~6吨级装载机技术交流会。会议邀请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对我们综合计划中拟购置型号装载机的有关技术问题进行了交流。针对我们的购置计划,柳工的技术人员详细的介绍了其自制国产第三代装载机中各机构的配置及所采用的尖端创新技术,还介绍了使用工况、销售业绩及售后服务等。通过这次交流会,提高了我们对新型装载机的认识,增加了对其新技术的了解,也对我们今后的采购工作具有指导意义。3.技术革新与合理化建议情况今年上半年公司共征集技术革新与合理化建议28项。其中特等奖7项,一等奖4项,二等奖7项,三等奖10项。其中“木材单索抓斗改成双索”的建议被采纳实施,促进了闲置抓斗的再利用,为蓬莱港务公司节约资金10万元。物资公司的”脱离手工记帐”,是借助于先进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在长时间双轨运行之后,确信准确无误,终于脱离了手工记帐。4、科技论文发表情况及效果今年,我们组织科技人员学习了《联合公司科技工作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提出奖励优秀的科研、创新活动。进一步调动了工程技术人员围绕岗位工作实际进行学术探讨的积极性。上半年在各种专业杂志上发表科技论文6篇,它们是:(1)卢运林同志发表的论文:《门机行走减速器螺栓松动分析与防松措施》已经被《港口装卸》杂志收录。(2)王从明同志发表的论文《液压挖掘机在港口使用中行走机构故障高发的原因及其对策》发表在《港口科技动态》,2006,4 (3)时公贺同志发表的论文:《关于门座式起重机马腿金属机构开焊开裂原因及维修方案的探讨》,《港口科技动态》,2006,4。(4)程安广同志参编教材《SQL-SERVER数据库教程》,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是高等职业教育电子信息类专业教学用书。(5)程安广同志发表的论文:《基于ORACLE数据库的铁路货车MIS整合》发表在《计量技术》,2006,1(6)程安广同志发表的论文:《谈三种技术创新模式在港口的应用》,发表在《港口科技动态》,2006,6这些论文不仅为公司而且为港口的技术管理实践提供了有益的指导,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保证安全、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难点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5.科技创新与管理创新(1)围绕目前火车装车效率和准确性问题,我们正在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散货高效准确装火车方案的探索。目前得到成熟应用的有进口定点装车技术和长台面轨道衡加灌装机组合式装车技术。通过技术交流,开阔了技术人员的视野,进一步理清了思路,使对火车装车衡重技术改造课题的前期工作进一步深化。(2)矿石装车专用大漏斗耐磨衬板材料的优选,经联合公司技术人员的多方调研,并根据我港的实际情况,经过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采用HT500钢板做为矿石装车专用大漏斗内壁衬板,该板硬度达到HRC46以上,采用该耐磨衬板按照目前我港的矿石装卸量使用寿命可达到一年以上,是原衬板使用寿命的3倍,而每台漏斗衬板费用只为原衬板费用的1.8倍,通过材料的优选达到了降低使用成本,提高利用率的目的。(3)矿石装车专用大漏斗缓冲装置的设计与改造,在大漏斗上部增加了网格型缓冲块降低矿石的下落速度,该项目有效地降低了矿石对自卸车的冲击力,提高了自卸车车斗的使用寿命,降低了维修成本。(4)40吨高抓取比抓斗的研究开发,该抓斗整体采用HT500钢板后,每台抓斗的自重减少了4吨,因此门机满负荷作业中每斗可多抓取矿石4吨,按照门机作业每斗3分钟计算,每天作业20小时,可以抓取400斗,即单台门机每天可多抓取矿石400*4=1600吨,6台门机每天可多抓取1600*6=9600吨,即:改造后6台门机的卸载量相当于改造前7台门机的卸载量。(5)电子显示屏幕的安装。该项目为增补计划,为企业展示形象和信息化管理提供了先进手段。6、科研基金项目进展顺利针对集团公司批准下达的3个基金项目,公司成立了项目组,制订了工作进度计划,并相继开展了工作。具体情况如下:(1)港口装卸机械维修工艺及环境规范化建设项目情况:(2)烟台港流动机械合理化大修模型研究项目情况: (3)烟台港散杂货装备配置规划研究及生产能力分析项目情况:

采矿权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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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况人乎
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定基础上由《矿产资源法》予以具体明确化。采矿权客体应包括矿产资源和矿区,具有复合性,并且矿区及其所蕴涵的矿藏种类规模不同对采矿权的取得及行使有着重要影响。采矿权可有限制的转让,法律应明确并完善采矿权的抵押、出租和承包等流转形式。所谓特别法上的物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享有的可以从事某种国有自然资源开发或作某种特定的利用的权利。特别法上的物权是与政府的行政审批紧密相联,其与大陆法系传统的用益物权概念存在很大差别:(1)特别法上的物权依特别法而设立,而用益物权依据普通法而设立。(2)特别法上的物权虽然是项民事权利,但对其规制的法律却是从 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具有公法色彩;而规制用益物权的法律完全是私法。(3)特别法上的物权的取得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相联系;而用益物权的设立与行使虽也受行政管理,但主要是用途和规划方面的管理,并不影响其自主设定。(4)特别法上的物权的 标的物在法律上视为消耗物,以初级产品的取得为目的;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在法律上视为不可消耗物,以在保持法律上认定的标的物原有状态下的使用为目的。(5)特别法上的物权强调对标的物有节制的利用,用益物权强调对标的物的充分利用。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34种重要矿产的采矿许可证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如煤、铁、磷、锰、铜、铅、锌、地热水等。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发证的:一是34种重要矿产以外的矿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二是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批发证的: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等矿产,矿产资源储量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申请采矿权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许可证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和矿区范围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资金来源证明;探矿权属证明材料共6个材料,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二是申办采矿权。矿区范围经批准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申办采矿许可证的,应该在预留期满前向登记机关提交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矿区范围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者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文件;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的资金、技术、设备和纳税情况的证明材料;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有批准权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文件;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措施的审查意见;申请由政府出资探明的矿产地采矿权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处置的有关证明材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时间就看你的关系,和你的Money够不够?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露天开采矿山安全生产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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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功外也
  一、工作帮和非工作帮的边坡角、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及台阶坡面角应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影响边坡的滑体采取了有效的措施。  二、采矿方法和开采顺序合理,并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  三、采矿、铲装、运输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和信号装置齐全。  四、爆破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采场避炮设施安全可靠。  五、有防排水、防尘供水系统,各产尘点防尘措施及装备安装齐全、可靠。  六、供电、照明、通讯系统及避雷装置安全可靠。  七、按规定选择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其安装和保护装里符合要求并安全可靠。  八、尾矿和排土场的设置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  九、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组织,配备救护器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对开采中产生的噪声、振动、有毒有害物质等有预防安全措施。  十一、水文、地质及有关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  十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与考核。

记得以前在《矿产资源法》中有看见过关于 长年占有矿产资源而不进行开采 这方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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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 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 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划定的,尚未列入国家建设规划的,储量大、质量好、具有开发前景的矿产资源保护区域。 第七条 国家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第八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审批 第九条 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勘查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第十条 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开采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第十一条 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三)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四)有矿山设计; (五)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审查批准、采矿登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五)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规划。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勘查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 全国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法律对勘查规划的审批权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二)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三)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四)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五)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六)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八)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可以对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进行开采;但是,应当向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机关、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 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重要大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二)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复。 第二十条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一条 探矿权人取得临时使用土地权后,在勘查过程中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以补偿: (一)对耕地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逐年给以补偿,并负责恢复耕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二)对牧区草场造成损害的,按照前项规定逐年给以补偿,并负责恢复草场植被,及时归还; (三)对耕地上的农作物、经济作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给以补偿; (四)对竹木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株数,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逐株计算,给以补偿。 (五)对土地上的附着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的程度,以补偿时当地市场价格,给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 探矿权人在没有农作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荒岭、荒坡、荒地、荒漠、沙滩、河滩、湖滩、海滩上进行勘查的,不予补偿;但是,勘查作业不得阻碍或者损害航运、灌溉、防洪等活动或者设施,勘查作业结束后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 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特定矿种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裁决。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四条 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和开发利用,应当兼顾当前和长远、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实行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第二十五条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对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是对矿区的开发建设布局进行统筹安排的规划。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分为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 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部门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 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并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 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应当报送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矿产资源详查报告及论证材料,经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定,并联合书面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公告,并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确定或者撤销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论证材料,经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但是应当有开采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 矿山设计必须依据设计任务书,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 矿山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第三十条 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二)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三)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四)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采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二)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三)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采完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 (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 (二)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 (三)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 (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 (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矿山企业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第五章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 第三十七条 国家依法保护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可以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一)不适于国家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床及矿点; (二)经国有矿山企业同意,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其矿区范围内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 (三)矿山闭坑后,经原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安全开采并不会引起严重环境后果的残留矿体; (四)国家规划可以由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前款第(二)项所列矿产资源时,必须与国有矿山企业签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矿山安全协议,不得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并不得影响国有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 私营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个体采矿者可以采挖下列矿产资源: (一)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 (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第四十一条 国家设立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时,对应当撤出的原采矿权人,国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 (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 (一)能源矿产 煤、煤成气、石煤、油页岩、石油、天然气、油砂、天然沥青、铀、钍、地热。 (二)金属矿产 铁、锰、铬、钒、钛;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铂、钯、钌、锇、铱、铑;金、银;铌、钽、铍、锂、锆、锶、铷、铯;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三)非金属矿产 金刚石、石墨、磷、自然硫、硫铁矿、钾盐、硼、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工艺水晶)、刚玉、蓝晶石、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石棉、蓝石棉、云母、长石、石榴子石、叶腊石、透辉石、透闪石、蛭石、沸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石膏(含硬石膏)、重晶石、毒重石、天然碱、方解石、冰洲石、菱镁矿、萤石(普通萤石、光学萤石)、宝石、黄玉、玉石、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赭石、颜料黄土)、石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饰面用灰岩)、泥灰岩、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化肥用白云岩、玻璃用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石英岩(冶金用石英岩、玻璃用石英岩、化肥用石英岩)、砂岩(冶金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砖瓦用砂岩、化肥用砂岩、铸型用砂岩、陶瓷用砂岩)、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脉石英(冶金用脉石英、玻璃用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陶粒页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页岩)、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橄榄岩(化肥用橄榄岩、建筑用橄榄岩)、蛇纹岩(化肥用蛇纹岩、熔剂用蛇纹岩、饰面用蛇纹岩)、玄武岩(铸石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辉绿岩(水泥用辉绿岩、铸石用辉绿岩、饰面用辉绿岩、建筑用辉绿岩)、安山岩(饰面用安山岩、建筑用安山岩、水泥混合材用安山玢岩)、闪长岩(水泥混合材用闪长玢岩、建筑用闪长岩)、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水泥用粗面岩、铸石用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玻璃用凝灰岩、水泥用凝灰岩、建筑用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玻璃用大理岩)、板岩(饰面用板岩、水泥配料用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矿盐(湖盐、岩盐、天然卤水)、镁盐、碘、溴、砷。 (四)水气矿产 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河北钢铁集团矿业公司的矿山介绍

另一面
是冀东铁矿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属鞍山式沉积变质铁矿床。矿区范围占地36平方公里,南北长10公里,以S6勘探线(平青大)为界被分为南北两区,南区长6KM,北区长4KM。根据目前已经提交的地质勘探报告,矿区资源保有储量23亿吨(北区8.9亿吨、南区14亿吨),其中上部氧化矿3.2亿吨,深部磁铁矿20亿吨。整个司家营铁矿和司南铁矿区铁矿石资源总储量超过36亿吨,占河北省已经探明铁矿资源总储量的一半以上。司家营铁矿采选工程(总投资约150亿元)全部完成后,将形成年采选铁矿石4200万吨、生产铁精矿粉1420万吨的生产能力,为亚洲最大的铁矿山。司家营铁矿北区一期工程,设计规模为年采选铁矿石700万吨,生产铁精矿254万吨,概算总投资19.27亿元。2009年6月份已达到月产铁精粉20万吨的水平,预计全年可完成220万吨铁精粉。司家营铁矿北区二期工程,概算总投资65亿元,建设规模为年采选铁矿石1500万吨配套,达产后年生产铁精矿粉483.95万吨。对司家营铁矿南区的开发,分两步实施:S38线以此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工作,该采选工程,概算总投资42亿元,建设规模为年采选铁矿石1500万吨配套,采用地下开采,建成后将为国内最大的地下铁矿山,并且将是世界上最大的采用充填法采矿的矿山。达产后,年产铁精矿粉506.85万吨。第二步,S38线以南大贾庄矿段,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计划建设规模为年采选铁矿石500万吨配套。 河北钢铁集团涞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为河北钢铁集团矿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2009年6月1日在涞源县注册成立,注册资金2亿元。目前,已探明铁矿石储量达4亿吨,铜金属量达50万吨,钼金属量达26万吨,铅锌金属量达150万吨,并且仍有较大的远景储量。涞源有色金属公司所在冶金工业园区以大湾、独山城、木吉村、镰巴岭、支家庄等矿区为主要原料供应基地,计划在3-5年内完成投资80亿元,年实现销售收入100亿元,利税30亿元,到“十二五”末将完成投资150亿元,年实现销售收入180亿元,利税54亿元。 (技术中心)(筹)

开办国有矿山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六尺巷
地其外乎
除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有矿山设计;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

矿山开发审批程序

茅趸王
惊魂夜
探矿证——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储量报告评审、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根据储和开发评审备案证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然后编制初步设计、安全评价、职业卫生等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