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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的招标,投标人可以是??

益矣
听止于耳
科技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科技项目并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是指申请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符合哪些条件的科技项目就不宜实行招标?

蝴蝶舞
罗含
(1)目标不确定性较大(项目指标不易量化),难以确定评审标准的项目;(2)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3)只有两家以下(含两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部分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且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应当实行招标。项目选择应符合下列原则:(1)选择的项目符合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方向和重点;(2)选择的项目应属于经济或社会发展中带有普遍意义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前导技术研究和攻关等。对企业专有技术的研究不宜作为招标项目;(3)项目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4)有一定数量的具备承担项目能力的单位,能够引起有效的投标竞争,即至少有3家以上单位参与投标竞争。科技项目招标是否需要标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招投标项目是否必须设标底没有提出明确要求,第十四条规定“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正在制订的《江苏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由于科技项目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一般都不编制标底。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有哪些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是工程建设项目。从招标的法定条件看,科技项目招标属于自愿招标,而不属于法定强制招标,但只要采用招标方式,就要合法。总的说,科技项目招标有以下的特殊性:(1)科研开发富有探索性、创新性,存在较大的风险。为了降低风险,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以采用分段招标,第一阶段招标主要是取得各投标人对招标课题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以便完善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是最终确定中标人;(2)科技项目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由于研究深度不同,其所需经费也不一样,因此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理由,需要综合分析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先进性和承担单位的研发条件、人员素质、资信等级、管理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诸多因素。

招投标是什么概念?

大角色
公性
招标是针对政府或企业采购大型设备或重要材料时,优化投资的方式。 投标是对于已有采购项目,供应商用参与招标的方式获得供应权。 再具体就看你想了解哪方面了。招标是甲方,投标是乙方。本章是关于招标的规定,共17条,分别规定了以下内容:(1)招标人的定义及哪些主体可以作为招标人进行招标(第8条);(2)按规定需要进行项目审批的招标项目应经预先审批,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应当落实并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9条);(3)招标人可以采用的两种招标方式(第10条);(4)国家和地方的重点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因不适宜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须经批准(第11条);(5)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具备条件的也可以自行招标,禁止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禁止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12条);(6)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应具备的条件及负责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第13条、14条);(7)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从事招标业务(第15条);(8)公开招标应发布招标公告及公告应载明的主要事项(第16条);(9)对邀请招标被邀请对象的人数及基本条件的要求及投标邀请书应载明的主要事项(第17条);(10)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第18条);(11)对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第19条、20条);(12)招标人可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21条);(13)招标人对招标投标有关情况的保密义务(第22条);(14)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第23条);(15)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24条)。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标人定义的规定。 一、本条关于招标人定义的规定包括两层意思: 1.招标人须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人。所谓“招标项目”,即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发包的招标人,通常为该项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即项目业主;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通常为依法设立的项目法人(就经营性的建设项目而言)或者项目的建设单位(就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而言)。货物招标采购的招标人,通常为货物的买主。服务项目招标采购的招标人,通常为该服务项目的需求方。 2.招标人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包括公司和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根据民法通则和本条的规定,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公司以外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都具有作为招标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权利能力;有独立经费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也都具有作为招标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权利能力。本法所称的其他组织是指除法人以外的其他实体,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企业的分支机构等。这些企业和机构也可以作为招标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鉴于招标采购的项目通常标的大,耗资多,影响范围广,招标人责任较大,为了切实保障招投标各方的权益,本法未赋予自然人成为招标人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投资的项目不能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个人投资的项目,可以成立项目公司作为招标人。 二、本条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基本涵盖了我国目前实践中出现的招标主体的范围。我国自八十年代初开始推行招标投标制度以来,至今已在基本建设项目、机械成套设备、进口机电设备、科技项目、政府机关办公设备和大额办公用品的采购等许多领域都开展了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主体主要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企业以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机关。从国外的情况看,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主要是政府采购项目,所规定的招标主体通常为国家机关、地方当局和公营企业;此外,还包括从事水、能源、交通运输和电信等事业的由国家授予专营权的企业以及受国家政府资助的不具有工、商业性质的其他法人。 三、本条规定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招标人的主体资格即规定了哪些人可以成为招标人从事招标活动,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招标人的法律地位,规定其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使招标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更加清晰、明确;从立法技术上说,这一条规定与本法有关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相配合,解决了哪些人可以招标,哪些项目必须招标的问题,使整个规定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更有规范性。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标项目的预先批准和招标资金来源应当落实的规定。 一、本法第3条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这些项目大都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因此,多数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立项审批。该审批工作应当在招标前完成。一般来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由省级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些还需报国务院批准;国家试行的特许权试点项目,由所在省(区、市)的计划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国家计委批准,必要时由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地方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和规模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拟招标的项目应当合法,这是开展招标工作的前提。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应批准而未经批准的项目,或违反审批权限批准的项目均不得进行招标。在项目审批前擅自开始招标工作,因项目未被批准而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国家未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招标时间。 二、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有确定的资金来源,这是招标人对项目进行招标并最终完成该项目的物质保证。招标项目所需的资金是否落实,不仅关系到招标项目能否顺利实施,而且对投标人利益关系重大。投标人为获得招标项目,通常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在资金上也有较多的投入,中标后如果没有资金保证,势必造成不能开工或开工后中途停工,或者中标后作为货主的招标人无钱买货,这将损害投标人的利益。如果是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工程,还会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必须强调招标人在招标时应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保障。从目前的实践看,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一般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企业的自有资金及包括银行贷款在内的各种方式的融资,以及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贷款。根据本条的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时必须确实拥有相应的资金或者有能证明其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合法性文件为保证,并应当将资金数额和资金来源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投标活动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必须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文件所载内容必须真实,其中关于资金数额和资金来源的情况必须如实载明,招标人不得做假。 三、本条的这一规定尤其对建设工程的招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由于我国近年来建设市场一直属于买方市场,长期处于僧多粥少的状态,一些招标单位利用投标人急于找到施工项目的心理,迫使投标人垫资施工,这不仅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而且也难以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并按期完工。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本条对招标人的资金保障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标方式的规定。 一、招标投标作为大额采购的一种主要交易方式在国外已有多年的历史。招标活动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多种形式,比如,按其性质划分,可分为公开招标即无限竞争性招标和邀请招标即有限竞争性招标;按竞争范围划分,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按价格确定方式划分,可分为固定总价项目招标、成本加酬金项目招标和单价不变项目招标等等。无论哪一种招标方式,都离不开招标的基本特性,即招标的公开性、竞争性和公平性。招标的公开性是指招标具有公开发布投标邀请,公开开标的特点;其招标程序、投标商资格审查标准和中标评选标准等均依法事先确定,并通过法定形式向潜在投标商公开,从而使招标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招标的竞争性是指招标人通过向较多的人招标,最大限度地吸引潜在投标商报价,通过货比多家的办法,采购到价格最低,质量最好,效益最高的工程、货物或服务。这种市场经济的办法,使众多的投标商经历了竞争、优化和残酷的淘汰过程,使招标活动变得更为科学,更市场化;招标的公平性是指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将在大家共知的同一评标标准下接受考评,并且不允许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进行一对一的谈判。本法从上述招标活动的基本性质出发,结合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规定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基本形式。 1.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由招标方按照法定程序,在公开出版物上发布招标公告,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的招标方式。根据本条的规定,公开招标需符合如下条件:(1)招标人需向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的科研项目的招标还可包括个人)发出投标邀请。招标人应当通过为全社会所熟悉的公共媒体公布其招标项目、拟采购的具体设备或工程内容等信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邀请。任何认为自己符合招标人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都有权向招标人索取招标文件并届时投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以地区或者部门不同等借口违法限制任何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2)公开招标须采取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明示其招标要求,使尽量多的潜在投标商获取招标信息,前来投标,从而保证了公开招标的公开性。实际生活中人们经常在报纸上看到“XXX招标通告”,此种方式即为公告招标方式。采取其他方式如向个别供应商或承包商寄信等方式采购的都不是公告方式,不应为公开招标人所采纳。招标公告的发布有多种途径,如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网络等公共媒体。公开招标的优点在于能够在最大限度内选择投标商,竞争性更强,择优率更高,同时也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避免招标活动中的贿标行为,因此,国际上政府采购通常采用这种方式。 2.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方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如上所述,公开招标在其公开程度、竞争的广泛性等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但公开招标也有一定的缺陷,比如,由于投标人众多,一般耗时较长,需花费的成本也较大,对于采购标的较小的招标来说,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往往得不偿失;另外,有些项目专业性较强,有资格承接的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采购任务等,也不宜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招标的方式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些缺陷,同时又能够相对较充分地发挥招标的优势。根据本条的规定,邀请招标的特点是:(1)招标人在一定范围内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的科研项目的招标还可包括个人)投标。与公开招标不同,邀请招标不须向不特定的人发出邀请,但为了保证招标的竞争性,邀请招标的特定对象也应当有一定的范围,根据本法第17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2)邀请招标不须发布公告,招标人只要向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即可。接受邀请的人才有资格参加投标,其他人无权索要招标文件,不得参加投标。应当指出,邀请招标虽然在潜在投标人的选择上和通知形式上与公开招标有所不同,但其所适用的程序和原则与公开招标是相同的,其在开标、评标标准等方面都是公开的,因此,邀请招标仍不失其公开性。 邀请招标可以采取两阶段方式进行。当招标人对新建项目缺乏足够的经验,对其技术指标尚无把握时,可以通过技术交流会等方式广泛摸底,博采众议,在收集了大量的技术信息并进行评价后,再向选中的特定法人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被选中的投标商提出详细的报价。 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两种方式。由于其各有特点,一些国家规定招标人可以选择适用。比如,欧盟有关公共采购的法律中规定,如果采购金额超过法定界限,必须使用招标形式的,项目法人有权自由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实践中邀请招标的方式往往得到较多的采用。有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则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使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只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邀请招标的方式。本法根据两种招标形式的特点及在我国使用的情况,本着既有利于保证竞争的广泛性,又利于节约、省时并能基本保证招标质量的原则,除在第11条对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采用邀请招标作了必要的限制外,允许招标人对上述两种招标方式自行选择。 三、我国实践中特别是在建筑领域里还有一种使用较为广泛的采购方法,被称为“议标”,实质上即为谈判性采购,是采购人和被采购人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而最终达到采购目的的一种采购方式,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因而不属于本法所称的招标投标采购方式。从实践上看,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要求对报价及技术性条款不得谈判,议标则允许就报价等进行一对一的谈判。因此,有些项目比如一些小型建设项目采用议标方式目标明确,省时省力,比较灵活;对服务招标而言,由于服务价格难以公开确定,服务质量也需要通过谈判解决,采用议标方式不失为一种恰当的采购方式。但议标因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采用时容易产生幕后交易,暗箱操作,滋生腐败,难以保障采购质量,据有些省的统计,在所有经济犯罪案件中有40%与招标投标有关,而这类犯罪案件的绝大部分又与招标方式采用议标有关。本法根据招标的基本特性和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未将议标作为一种招标方式予以规定。按照本条的规定,凡属本法第3条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以及按照本法第2条规定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都不得采用议标的方式。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重点项目招标所采用招标方式的规定。 一、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是从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具体包括: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跨地区并对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及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等等。地方重点项目包括由各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对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这些项目绝大部分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质量和进度直接影响人民的生活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项目质量,节约国有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必要尽可能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以求最充分的竞争。一些大型的技术尖端的国家重点项目,还需要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方式征集投标商。为此,对本条的规定,应理解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二、本条规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是指由于项目本身的原因,致使无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例如,项目的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的专业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例如,有的重点项目虽很重要,但项目规模不大,与公开招标所需的费用与时间不成比例,需要通过限制投标者人数来达到节约与效率的目的的)。至于究竟哪些项目属于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需要由本条规定的审批机关根据每一项目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按照本条规定,对不适于公开招标的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三、为了防止招标人以项目不适于公开招标为由规避本应进行的公开招标,本条规定了重点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批准程序,即国家重点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需经国家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需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标人有权自行招标或委托他人代为招标的规定。 一、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这一规定有三层含义:(1)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属自愿委托,即是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法律不要求所有招标活动都必须委托招标机构代理招标。(2)委托哪一家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由招标人自主决定,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领导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以规章规定、作出行政决定或领导人批条子、打电话等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取任何方式给招标人施加各种压力,迫使其委托特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3)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本条和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委托代理关系表现为: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在招标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招标工作,招标人为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为受托人;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工作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以分清责任,避免越权代理和不必要的纠纷,保证招标代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这一规定的含义是:(1)有能力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不须委托他人办理;(2)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业务需有一定条件,即招标人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这是因为:第一,招标文件是整个招标活动中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具有约束力的最重要的文件,是招标活动的章程。其中包括招标项目的主要技术条款和价格要求、评标标准及合同主要条款等重大实质性信息,专业性强、内容复杂,对编制者的专业水平,招标经验及对投标商信息的掌握程度要求较高,能否编制出完整、严谨的招标文件,直接影响招标的质量,也是招标成败的关键。因此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要求招标人要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具有独立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第二,有效组织评标是保证评标工作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标准进行,维护招标的公正、公平性,避免纠纷,保障招标工作圆满完成的重要环节。因此,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须有能够有效地组织评标的能力,如需有专门的班子具体从事组织工作,对招标项目的专家源有较广泛的了解等等。 为了保证自行招标的质量,防止自行招标人不具备招标能力擅自招标,或随意变更招标程序和评标标准,造成招标工作的混乱,监督其对投标人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切实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本条第3款规定,对依照本法第3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制度虽然不是一种事先审批的制度,只是要求当事人在自行招标的同时,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备查,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备案制度掌握情况,如发现自行招标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要求其纠正。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自愿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不须备案。 三、招标人是拟招标项目的所有者,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有自行办理招标或委托他人招标的自主权利。但是近年来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非法干预较多,其中强制招标单位委托代理,或者为招标单位指定代理机构,为本部门、本系统谋取经济利益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作法剥夺了招标人自行招标和自愿委托他人招标的权力,侵害了国家和其他招标、投标主体的利益,使招标活动无法做到真正的公平和公正,扰乱了招标投标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明确规定了招标人自行招标和委托他人招标的权利,对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扼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腐败行为将起到促进作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及资格条件的规定。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性质。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这里有几层含义:(1)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既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也不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而是以自己的知识、智力为招标人提供服务的独立于任何行政机关的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以多种组织形式存在,如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合伙等。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自然人一般不能从事招标代理业务。(2)招标代理机构需依法登记设立,招标代理机构的设立不需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但其从事有关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3)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即接受招标人委托,组织招标活动。具体业务活动包括帮助招标人或受其委托拟定招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投标人的资质,组织评标、定标等等;提供与招标代理业务相关的服务即指提供与招标活动有关的咨询、代书及其他服务性工作。 二、招标代理机构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设立:(1)无论是哪种组织形式的代理机构都必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便于开展招标代理业务。(2)有与其所代理的招标业务相适应的能够独立编制有关招标文件、有效组织评标活动的专业队伍和技术设施,包括有熟悉招标业务所在领域的专业人员,有提供行业技术信息的情报手段及有一定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经验等等。(3)应当备有依法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其中所储备的专家均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组织工作繁杂,招标代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在人员力量和招标经验方面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因此国际上一些大型招标项目的招标工作通常由专业招标代理机构代为进行。近年来,我国的招标代理业务有了长足的发展,相继出现了机电设备招标公司、国际招标公司、设备成套公司等专业招标代理机构,这些机构的出色工作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招标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招标代理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性质不明确,长期政企不分,处于无序竞争的状态;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为承揽项目无原则地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从而损害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影响了招标的质量,甚至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损失。因此,实践中迫切需要明确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本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和设立条件,对规范我国招标代理工作将起到促进作用。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什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投标由什么部门批准?

人伦不饬
而口阚然
不使用国家资金、个人投资大于国家资金、或其他机构贷款等的项目。你在哪里报建,就是哪里的发改委立项,然后根据发改立项来进行招投标活动。扩展资料:招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立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年05月01日 实施日期:2000年05月01日可以不招标的范围:招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招投标实施条列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百度百科

关于招投标,新手应该学习什么呢?

汝戒之哉
毕业祭
先从公司从事招标、采购行业相关的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学习,然后就是学习招标文件范本、合同范本、计价规范等资料,并且要了解公司主要从事业务的专业知识,招标采购行业总体来说比较繁杂,不同的行业、项目涉及的内容也不一样,但最近几年全国范围内都在清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业,近期应该可以看出效果,另外各个地方行业也都陆续推出了各自的招投标系统,电子招投评标平台,规范了各自行业的招标文件范本,多看一下这方面资料应该对你的工作有一定帮助。参考资料:比比招标网

CIS科研项目是做什么的?

不忠者
琼花
CIS科研项目是世界上师资标准较高的青少年学术项目,它分为暑期项目和线上项目两种形式:暑期项目每年邀请美国名校教授亲自来到中国指导学生做科研,日均授课3小时,3-5人科研小组;线上项目则是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美国名校教授远程直播上课,3人科研小组。两种形式均为原汁原味美式教育,藤校级别教授亲自指导,还有助教课后辅导,帮助学生完成并发表论文、拿教授私人推荐信,迅速增强学生科研软实力,提升留学申请背景。CIS科研项目还是斯坦福大学官方向学生推荐的六大杰出海外项目之一。扩展资料:纵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来源于上级机关、项目主管部门拨款。纵向科研项目(课题)是指由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基金委、各类学术团体公开发布项目(课题)通知,并由院科研处统一组织教学科研人员申报(含投标)得以立项的,有一定资金资助的科学研究项目 (课题)。另一种说法,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规 划办、教育部、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社科规划办、广东省教育厅、湛江市科技局等政府 科研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各类科学研究项目。纵向科研项目的种类包括: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973计划项目、国家星 火计划项目、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 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艺术基金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广东省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广东省科技攻关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广东省教育厅 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广东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湛江市科技招标项目、湛江市科技攻关项目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科研项目

怎么样申请国家科研项目?

君原于德
亲民
具体分以下步骤:选题定题 建立假说 科研设计 实验观察 数据处理 论文形成 成果应用 一项科研工作,经过选题和定题两个阶段之后,便会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全面设想。将这一设想加以条理化,系统的说明研究者对此问题的认识,拟进行何种实验或观察,具体做法如何,预期的目标是什么,用多长时间来完成,需要给予哪些帮助和支持等,按照一定的格式编写成的文字资料,即为科研设计。在科研课题的公开招标中,科研设计书实际上也就是投标的标书。 科研设计的主要内容 一、立题 亦称命题,即为一研究课题拟定一最适当之题目,做为该项研究的课题名称。这个题目是科研设计的总纲或其指导中心,也可以说设计中的全部内容皆由此而发,假说、实验、措施等皆为此而设,因此它必须是整个科设想与过程的高度浓缩物。一个好的课题名称,能使人对该项研究工作一目了然、不仅可知其目的、内容和主要方法,甚至透过题目还能看出其假说的科学性。欲达此目的,立题必须力争做到鲜明、具体、确切,若能同时反映出“立意新颖”则属更佳。 目前,有些科研设计的立题尚不够理想,其中最常见的毛病,不是题目过大就是笼统模糊,有的甚至使人观后不解其意或者文题不尽符合。 在拟定某些(而不是全部)研究课题的名称时,可适当考虑采用下列形式: 立题 = 处理因素(具体而不含糊) +受试对象(明确而不省略) +预期效应(限定而不笼统) +工作定性(适当表达留有余地) 当然,大的研究题目亦并非绝对不能成立,如果确是从宏观出发制定一项大的科研计划,其题目必然也会很大;但此类题目毕竟是属于战略性的,其下一系列分题仍需各有一战术性的题目名称。战略性题目是总的探索方向,战述性的题目则是一个个具体的进攻目标。 二、前言 有的科研设计书专门设有这一项,并明确规定应该填写的内容;有的则以“简要说明”代之,其性质与前者基本相同。许多科研设计书内虽无此项要求,设计者也常主动加上一段,称为前言、引言、序言或绪言。这一小段文字主要是引导文章开端,起“破题”作用,在一段文章中往往是不可少的,但在科研设计书中(特别是填写式的)若无此项目则完全可以不要,可直接入手一开头就写“立题依据”。 三、立题依据 此项内容要求回答“为什么要研究这个课题”,应该着重说明选定此一课题的出发点以及主观与客观的条件是什么,选题的独创性、完成的可能性及其实际意义(实用性)如何。有些科研设计在填写本项时,不是内容过多而是文字太少,叙述往往过于简单或较为抽象。应该认识到,三言两语、轻描淡写、一带而过的办法,对于争取课题的批准是不利的,选题依据若不充分,课题的成立就很困难。在陈述客观对解决这一问题的需要情况时,应该实事求是,而不要用主观臆断来代替客观事实。几乎任何人都不会说自己研究的课题客观上不需要,但也不要动辄就把“迫切需要”或“急待解决”之类的词汇拿来作为“依据”。人们常常会对这些空洞的说法提出疑问,其可信程度究竟有多大?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具体而不抽象,摆出事实,言之有据,令人信服。 二、前言 有的科研设计书专门设有这一项,并明确规定应该填写的内容;有的则以“简要说明”代之,其性质与前者基本相同。许多科研设计书内虽无此项要求,设计者也常主动加上一段,称为前言、引言、序言或绪言。这一小段文字主要是引导文章开端,起“破题”作用,在一段文章中往往是不可少的,但在科研设计书中(特别是填写式的)若无此项目则完全可以不要,可直接入手一开头就写“立题依据”。 三、立题依据 此项内容要求回答“为什么要研究这个课题”,应该着重说明选定此一课题的出发点以及主观与客观的条件是什么,选题的独创性、完成的可能性及其实际意义(实用性)如何。有些科研设计在填写本项时,不是内容过多而是文字太少,叙述往往过于简单或较为抽象。应该认识到,三言两语、轻描淡写、一带而过的办法,对于争取课题的批准是不利的,选题依据若不充分,课题的成立就很困难。在陈述客观对解决这一问题的需要情况时,应该实事求是,而不要用主观臆断来代替客观事实。几乎任何人都不会说自己研究的课题客观上不需要,但也不要动辄就把“迫切需要”或“急待解决”之类的词汇拿来作为“依据”。人们常常会对这些空洞的说法提出疑问,其可信程度究竟有多大?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具体而不抽象,摆出事实,言之有据,令人信服。 四、国内外现状 国外现状与国内现状应分别叙述,不要忽外忽内搅在一起。先以数语简要交代一下有关该问题的历史沿革并非不可,但没有必要作过多的久远追溯。文字不宜过长,亦无须把外国人的话都重复一遍,重点是介绍有关这一问题最近几年的研究进展和目前状况。 把握好本项内容的关键在于“全”和“新”两个字。即全面掌握情况,除日常所见到的一些资料之外,更重要的是在定题之前要进行一次系统的文献查阅并广泛收集信息;在拥有大量资料的基础上,通过时间上的和认识深度上的比较,自然可以了解到哪些成果或结论是新的和最新的,这就是现状。 然而,有些设计者未能很好地做到这一点,常常是随便找几篇近期文献,便以此为据作为“国内外”现状加以介绍。由于文献的查阅面和收集范围很窄,所了解到的情况必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比较的余地也不会太多,自己选定的课题是在创新还是在重复他人早已做过的工作,实无把握。一旦有人指出:“该问题早已有了结论,请阅某年某期某刊某文”,这样一来不仅现状“失真”,整个课题设计就等于一张废纸。 五、目前水平与发展趋势 前一项是要求摆出已有的客观事实,这一项则要求陈述自己的主观见解。因此,重点是对最近的一些同类研究成果进行综合性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推测将要出现的势头和指出未来的方向。例如,有关这一课题的研究已经达到了什么样的地步,当前在同类研究中有何不足之处,有无相互矛盾的研究结果或结论,有待进一步阐明或解决的问题是什么,知识的空白点在哪里,推进或发展此一问题的关键何在,等等。在推测未来时还应指出,最近有关本课题的动向是什么,都有些什么新的苗头,正在朝哪方面前进,发展速度如何;有时还需要对当前的某些发展趋势做出估价和判断,是应该努力追赶或超过,还是应该改变研究方向。这些都需要以高度的洞察力进行观察,并用冷静的头脑进行深入分析,提出自己的独立见解。当然,所有这些认识和见解,均应与本课题的研究内容呼应起来。 遗憾的是,在某些科研设计中常将本项内容与前述国内外现状合二而一,也有的是将前一项中的部分内容在本项中加以重复,或者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把客观事实与主观见解搅在一起,很难使人看出研究者的认识与判断究竟如何。这些不足之处,往往可以反映出设计者在思路上不够清晰,或者是思维上的懒惰,应该注意克服。 六、研究目标与内容 包括阶段的和最终目标,即该项研究工作的段落和终点。因此,在此项中应着重说明这一研究课题最后要解决一个什么样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研究中将分作几个步骤,都需要做些什么,拟从何处入手,重点研究哪个侧面,主攻方向是什么,到达哪一步或什么程度算是完成,将出现什么样的预期效果等。总之,要目标明确,内容具体,十分清楚地规定出自己的研究任务。 七、研究方法 这是科研设计中一个重要的核心部分,全部内容都旨在说明“如何具体地进行研究”,因此这一项实际上就是通常所说的实验设计。 实验设计是指导整个实验过程的重要依据,是达到研究目的的一项重要保证。实验设计要为验证假说选择一种最佳方案;以较少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换取最大的科学研究成果。在正确的实验设计指导下,可使实验误差减少到最低限度,取得的数据资料,保证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实验设计方案的类型有多种,采用哪一种最合适,主要取决于研究的内容与目的。不论采用哪一种方案,均应重点说明受试对象的种类、选用标准、抽样方法、样本含量、对照分组,处理因素的性质、质量、强度、施加方法,效应观察的项目或指标、检测方法、判断标准,以及数据资料的收集方法和统计学处理方法等。为实验所制定的操作规程和记录表格,亦应在本项内容中加以说明,具体的条文和格式可附于科研设计书之后。 总之,研究方法或其实验设计,就是针对题意并遵循科研三原则(重复、对照,随机化),对科研三要素(对象、因素、效应)进行合理安排的一个过程。有关科研三原则和三要素的一些具体问题,将在后面另设一章进行专门讨论。 八、现有研究条件 研究条件主要指人员条件和物质条件两个方面。人员条件包括研究组成员的数量与质量,特别是科研工作经验、现有技术水平和能投入该项研究的时间,本项只要求重点介绍课题负责人的主要情况,例如在医学科研方面曾做过哪些工作,在与本课有关的方面都做过些什么等;其他一般情况以及研究组的其他成员,可在另一项“组织与人员”中介绍。物质条件包括仪器、设备、材料、经济力量以及研究对象(包括实验动物)等;其中最主要的是本项研究所需之仪器和设备是否齐全或基本具备,其性能如何,精确度有多高、可供使用的程度有多大等亦需作一说明。一些较大的研究课题,还要说明有无专门的实验室或其他实验措施。若为大样本的临床研究,必须清楚交代本单位现有床位数、年均住院病人数以及病种构成指标概况等。如果是一项跨单位的协作研究,则协作单位的现有研究条件亦应一并提供。 研究条件是保证完成课题的重要基础,因而在课题审批的过程中对于此项内容亦颇重视。有些设计者在陈述现有研究条件时,总是想把情况说得好一些,旨在表明完成设计中所列各项内容问题不大,目标可望实现;但在仪器设备方面有时也会产生一种矛盾心理,因为此项内容与请求资助的经费金额有一定的制约关系。若仪器设备完全齐备则申请经费过多缺乏理由,若仪器设备不足又唯恐因现有研究条件不够而课题难获批准。科研人员想通过课题研究为自己的实验室建设多增加一些仪器设备,这种心情和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在科研经费并不富裕的情况下,最好的办法还是实事求是。 九、计划进度指标 本项内容要求说明两个问题:①完成整个研究课题所需要的时间,②几项主要工作的具体进度计划(各研究阶段所要达到的目标和时间)。制定出这种指标,既便于有关方面随时进行检查,又有利于研究组各成员按部就班地进行工作。对于督促课题的如期完成很有好处。 较大的研究课题,则应以分题或阶段为单位制定出明确的进度计划,包括试验准备、人员培训、实验观察、整理资料、阶段性交流、年度小结、成果报告等,均应一一作出具体安排。交叉项目较多的进度计划,用文字叙述往往不便,可采用简单而又清楚的“进度显示表”加以表示。显示表左侧纵列为“工作项目”,顶端横栏为科研周期的几个年度,每一年度下再分为12个月或者4个季度,表体中则用一条条起止符号标明各项工作的开始与完成时间,如此可以大大减轻文字叙述的繁乱之感。 十、研究经费预算 过去,我国的科学研究经费,一直是由政府有关单位以无偿科研拨款形式支付之;近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这种形式正在发生着改变,在某些经济效益较为明显的科研合同中,已经出现了关于如何偿还科研经费的条文,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医学科研所需经费,究竟应该采取何种形式为最佳,人们也正在积极研究和探索之中。 编制研究经费概算时,大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仪器设备费 按照规定科研经费不得用于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只能用于该项课题所不可缺少的某些中、小型仪器设备的补充。就是说课题所需之主要设备原已具有,只需添置个别的一两件仪器、便可保证课题的顺利完成,或者是可以明显提高研究工作的质量。不属于此类性质者不得编入研究经费概算。 拟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写明理由和用途,以及仪器的名称、型号、厂家、性能、金额等;同时要对供货渠道加以落实,以保证在科研经费下达后可以立即购得。通常有一些科研设计,只简单写一仪器名称与金额,不注明型号、性能等。当今的仪器设备更新换代很快,不同型号者不仅性能不同,价格差异亦颇悬殊。科研管理部门一要考虑所购仪器是否已经过时或属淘汰之列,二要考察申请仪器名称与金额是否相符,故填写时需详加注明。亦有些较为粗心的设计者,仅根据商业广告甚至道听途说便提出申请,而科研经费下达后却购置不到,有钱无物仍难开题。尤其是向国外订货时,往往需要很长时间仪器才能到手,再经过安装调试甚至索赔等,科研进度计划常会因此而受到严重影响,对于这类情况亦应加以注意。参考资料:参考资料:lio_2272 - 经理 四级

招标达到什么条件必须公开招标?

飞蝇钓
黑白之朴
公开招标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公开招标(Open Tendering),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在公开出版物上发布招标公告,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公开招标需符合如下条件:  (1)招标人需向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的科研项目的招标还公开招标可包括个人)发出公开招标投标邀请。招标人应当通过为会社会所熟悉的公共媒体公布其招标项目、拟采购的具体设备或工程内容等信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邀请。任何认为自己符合招标人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都有权向招标人索取招标文件并届时投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以地区或者部门不同等借口违法限制任何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公开招标须采取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明示其招标要求,使尽量多的潜在投标商获取招标信息,前来投标,从而保证公开招标的公开性。实际生活中人们经常在报纸上看到"XXX招标通告",此种方式即为公告招标方式。采取其他方式如向个别供应商或承包商寄信等方式招标的都不是公告方式,不应为公开招标人所采纳。招标公告的发布有多种途径,如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网络等公共媒体。公开招标的优点在于能够在最大限度内选择投标商,竞争性更强,择优率更高,同时也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避免招标活动中的贿标行为,因此,国际上政府采购通常采用这种方式。

用于科研项目管理的系统哪个好

电视版
过桥
OA系统通过工作流打造课题项目过程体系,实现项目从启动规划、执行、收尾结题、评估的全过程管理。项目各个阶段的执行通过流程流转形成数据报表,满足项目全过程跟踪、统计与分析。科研项目一体化管理应用1、项目全流程管理,提供统一标准(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架构)通过建模打造课题信息汇总台账。项目审批流程通过后,在OA系统中形成项目信息台账。可清晰直观地查看项目的进度、完成情况和概要信息。相关权限人员可以编辑项目基础信息和子项目信息等,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项目各阶段数据可视化。2、项目人员工时绩效统一管理在线工时填报:系统根据提报数据,生成个人工时报表,使工时填报更加便捷,数据更精确。绩效考核:以任务完成情况可以驱动员工绩效考核;同理,以绩效制度推动任务高效地执行。通过在OA系统内搭建年度、季度绩效考核表,评审专家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记录、工时数据、任务完成情况等信息进行打分。3、科研物资采购报销一体化管理物资信息管理:物资与项目课题信息打通,在科研系统中同步物资类型信息。包括入库时间、领用时间、领用人员、相关课题以及采购申请流程等信息内容。物资采购:通过物资资料库,直接选择所需要的物资,填写数量;并且能够关联课题,每个课题的物资结算数据清晰明了。采购报销:填写报销时,选择历史采购流程,自动带出采购内容及金额;若采购关联课题,则报销也会自动归集到课题下;审批时可查看相关经费统计情况,作为审批依据。4、实验资源管理OA系统通过在线申请机制,实现项目执行中,实验室服务、资产有序申请与管理;针对项目过程中使用到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资源申请、占用、回收、冲突、分配、释放等业务的处理,与SAP同步资产数据(资产变动、折旧、状态信息)。5、成本精细化借力信息化手段,在平台化OA系统的基础上,以项目为核心进行预算费用控制,通过预算管控、流程管控、定额管控等全方位、精细化费用管控。科研项目预算管控:OA系统根据企业实际管理需要,将费用类型与预算周期进行合并管理,建立多维度的预算模式。将科研项目预算经费写入财务共享的成本中心,根据组织内的岗位、费用类型、经费来源的不同,建立不同的费用定额额度,通过定额进行费用控制。科研项目付款管理:根据客户财务需求,实现了合同、发票、项目验收单据、付款审批(当前和历史数据)四类流程的协同。通过流程引擎,OA系统中记录了科研经费使用记录。6、知识管理:项目资料和成果归集与共享知识库构建:项目结束之后,OA系统提取流程中的文档,对项目过程和所有文件进行自动的汇总和管理。建立标准、完整的知识地图和标准化资料库体系:按项目、部门多维度进行统计,项目资料与项目流程实现联动,实时更新。项目文档自动进行汇总形成资料库,查找方便,也避免了因人员离职而带来的企业知识资产丢失的风险;同时对项目文档进行权限设置,有效保障了项目外部资源、重要研发信息安全。成果管理:可根据论文所属课题、所属科室、所属领域等信息进行分类提交;设置论文关键字,如核心技术、核心理论等便于快速检索;论文提交后,自动触发评定审批流程;论文被外部收录时,可选择关联相应的论文进行收录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