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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 废止了吗

邮递员
鸱鸮
不能超出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的建筑面积的。/

建筑设计时规划面积和施工图面积的误差能有多少,优美有规范要求,谢谢

万物毕罗
异教徒
有规定,建筑完工实际面积不能超报规划面积5%,少则没关系

建筑面积的相关标准

不忘天下
老相识
定义: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水平平面面积的总和。也就是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 告第269号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住房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19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艳海 王海宏 胡晓丽 陈国立 徐成高 吴宏伟王玉波 胡建明 程万里 杜浐阳 白洁如 刘大同赵 彬 泽仁江措3目次1总 则2术 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总 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 语2.0.1 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2.0.2 自然层 floor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2.0.3 结构层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4 围护结构 building enclosure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2.0.5 建筑空间 space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2.0.6 结构净高 structure net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7 围护设施 enclosure facilities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2.0.8 地下室 basement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2.0.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2.0.10 架空层 stilt floor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2.0.11 走廊 corridor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2.0.12 架空走廊 elevated corridor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2.0.13 结构层 structure layer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2.0.14 落地橱窗 french window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2.0.15 凸窗(飘窗) bay window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2.0.16 檐廊 eaves gallery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2.0.17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2.0.18 门斗 air lock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2.0.19 雨篷 canopy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2.0.20 门廊 porch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2.0.21 楼梯 stairs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2.0.22 阳台 balcony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2.0.23 主体结构 major structure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2.0.24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2.0.25 骑楼 overhang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2.0.26 过街楼 overhead building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2.0.27 建筑物通道 passage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2.0.28 露台 terrace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2.0.29 勒脚 plinth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2.0.30 台阶 step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3 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3.0.4 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6 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3.0.7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8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9 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3.0.10 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11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12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13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3.0.14 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3.0.15 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16 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3.0.17 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18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3.0.19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20 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3.0.21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3.0.22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3.0.23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3.0.24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3.0.25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3.0.26 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27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1 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2 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3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4 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7 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7 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8 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9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本规范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条文说明修订说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53-2013),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月××日以第××号公告批准发布。本规范是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53-200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员是胡晓丽、王彭林、徐金泉、王海宏、李艳海、白洁如、徐佩清、李学范、朱连。为便于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编制组按顺序,编制了包括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等内容的条文说明。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在理解和把握规范条文规定时参考。目次1总 则2术 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1总 则1.0.1我国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初是在20世纪70年代制订的,之后根据需要进行了多次修订。1982年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82)经基设字58号印发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对20世纪70年代制订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了修订。1995年建设部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土建工程GJDGZ-101-95),其中含“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对1982年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的修订。2005年建设部以国家标准发布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此次修订是在总结《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鉴于建筑发展中出现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工方法,为了解决建筑技术的发展产生的面积计算问题,本着不重算,不漏算的原则,对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统一和完善。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条文中所称建设全过程是指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过程。2术 语2.0.1建筑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2.0.5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设计中可能标明了使用用途,也可能没有标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确)的围合空间,均属于建筑空间。2.0.13特指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层,包括板、梁等构件。结构层承受整个楼层的全部荷载,并对楼层的隔声、防火等起主要作用。2.0.14落地橱窗是指在商业建筑临街面设置的下槛落地、可落在室外地坪也可落在室内首层地板,用来展览各种样品的玻璃窗。2.0.15凸窗(飘窗)既作为窗,就有别于楼(地)板的延伸,也就是不能把楼(地)板延伸出去的窗称为凸窗(飘窗)。凸窗(飘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应有一定的高度。2.0.16檐廊是附属于建筑物底层外墙有屋檐作为顶盖,其下部一般有柱或栏杆、栏板等的水平交通空间。2.0.19雨篷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凸出墙面、为遮挡雨水而单独设立的建筑部件。雨篷划分为有柱雨篷(包括独立柱雨篷、多柱雨篷、柱墙混合支撑雨篷、墙支撑雨篷)和无柱雨篷(悬挑雨篷)。如凸出建筑物,且不单独设立顶盖,利用上层结构板(如楼板、阳台底板)进行遮挡,则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对于无柱雨篷,如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时,也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2.0.20门廊是在建筑物出入口,无门、三面或二面有墙,上部有板(或借用上部楼板)围护的部位。2.0.24变形缝是指在建筑物因温差、不均匀沉降以及地震而可能引起结构破坏变形的敏感部位或其它必要的部位,预先设缝将建筑物断开,令断开后建筑物的各部分成为独立的单元,或者是划分为简单、规则的段,并令各段之间的缝达到一定的宽度,以能够适应变形的需要。根据外界破坏因素的不同,变形缝一般分为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三种。2.0.25骑楼是指沿街二层以上用承重柱支撑骑跨在公共人行空间之上,其底层沿街面后退的建筑物。2.0.26过街楼是指当有道路在建筑群穿过时为保证建筑物之间的功能联系,设置跨越道路上空使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2.0.28露台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位置,设置在屋面、地面或雨篷顶,二是可出入,三是有围护设施,四是无盖,这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如果设置在首层并有围护设施的平台,且其上层为同体量阳台,则该平台应视为阳台,按阳台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2.0.30台阶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不同标高地面或同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式连接构件。室外台阶还包括与建筑物出入口连接处的平台。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3.0.1建筑面积计算,在主体结构内形成的建筑空间,满足计算面积结构层高要求的均应按本条规定计算建筑面积。主体结构外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按相应条款计算建筑面积。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个层高范围内不等厚时,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3.0.2建筑物内的局部楼层见图1。图1 建筑物内的局部楼层1——围护设施;2——围护结构;3——局部楼层3.0.4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因其上部结构多为斜板,所以采用净高的尺寸划定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对应规则。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因其看台上部设有顶盖且可供人使用,所以按看台板的结构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所称的“场馆”为专业术语,指各种“场”类建筑,如:体育场、足球场、网球场、带看台的风雨操场等。3.0.5地下室作为设备、管道层按本规范第3.0.26条执行;地下室的各种竖向井道按本规范第3.0.19条执行;地下室的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按本规范第3.0.18条规定执行。3.0.6出入口坡道分有顶盖出入口坡道和无顶盖出入口坡道,出入口坡道顶盖的挑出长度,为顶盖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长度;顶盖以设计图纸为准,对后增加及建设单位自行增加的顶盖等,不计算建筑面积。顶盖不分材料种类(如钢筋混凝土顶盖、彩钢板顶盖、阳光板顶盖等)。地下室出入口见图2。图2 地下室出入口1——计算1/2投影面积部位;2——主体建筑;3——出入口顶盖;4——封闭出入口侧墙;5——出入口坡道3.0.7本条既适用于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建筑面积的计算,也适用于部分住宅、学校教学楼等工程在底层架空或在二楼或以上某个甚至多个楼层架空,作为公共活动、停车、绿化等空间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架空层中有围护结构的建筑空间按相关规定计算。建筑物吊脚架空层见图3。图3 建筑物吊脚架空层1——柱;2——墙;3——吊脚架空层;4——计算建筑面积部位3.0.9无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见图4。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见图5。图4 无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1——栏杆;2——架空走廊图5 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1——架空走廊3.0.10本条主要规定了图书馆中的立体书库、仓储中心的立体仓库、大型停车场的立体车库等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定。起局部分隔、存储等作用的书架层、货架层或可升降的立体钢结构停车层均不属于结构层,故该部分分层不计算建筑面积。3.0.14檐廊见图6。图6 檐廊1——檐廊;2——室内;3——不计算建筑面积部位;4——计算1/2建筑面积部位3.0.15门斗见图7。图7 门斗1——室内;2——门斗3.0.16雨篷分为有柱雨篷和无柱雨篷。有柱雨篷,没有出挑宽度的限制,也不受跨越层数的限制,均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其结构板不能跨层,并受出挑宽度的限制,设计出挑宽度大于或等于2.10m时才计算建筑面积。出挑宽度,系指雨篷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弧形或异形时,取最大宽度。3.0.18本规范的2005版条文中仅对围护结构向外倾斜的情况进行了规定,本次修订后条文对于向内、向外倾斜均适用。在划分高度上,本条使用的是“结构净高”,与其他正常平楼层按层高划分不同,但与斜屋面的划分原则相一致。由于很多建筑设计追求新、奇、特,造型越来越复杂,很多时候根本无法明确区分什么是围护结构、什么是屋顶,因此对于斜围护结构与斜屋顶采用相同的计算规则,即只要外壳倾斜,就按结构净高划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斜围护结构见图8。图8 斜围护结构1——计算1/2建筑面积部位;2——不计算建筑面积部位3.0.19建筑物的楼梯间层数按建筑物的层数计算。有顶盖的采光井包括建筑物中的采光井和地下室采光井。地下室采光井见图9。图9 地下室采光井1——采光井;2——室内;3——地下室3.0.20室外楼梯作为连接该建筑物层与层之间交通不可缺少的基本部件,无论从其功能、还是工程计价的要求来说,均需计算建筑面积。层数为室外楼梯所依附的楼层数,即梯段部分投影到建筑物范围的层数。利用室外楼梯下部的建筑空间不得重复计算建筑面积;利用地势砌筑的为室外踏步,不计算建筑面积。3.0.21建筑物的阳台,不论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3.0.23幕墙以其在建筑物中所起的作用和功能来区分,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按其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不计算建筑面积。3.0.24为贯彻国家节能要求,鼓励建筑外墙采取保温措施,本规范将保温材料的厚度计入建筑面积,但计算方法较2005年规范有一定变化。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保温隔热层以保温材料的净厚度乘以外墙结构外边线长度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外墙外边线长度不扣除门窗和建筑物外已计算建筑面积构件(如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等部件)所占长度。当建筑物外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构件(如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等部件)有保温隔热层时,其保温隔热层也不再计算建筑面积。外墙是斜面者按楼面楼板处的外墙外边线长度乘以保温材料的净厚度计算。外墙外保温以沿高度方向满铺为准,某层外墙外保温铺设高度未达到全部高度时(不包括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雨篷、飘窗等),不计算建筑面积。保温隔热层的建筑面积是以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来计算的,不包含抹灰层、防潮层、保护层(墙)的厚度。建筑外墙外保温见图10。图10 建筑外墙外保温1——墙体;2——粘结胶浆;3——保温材料;4——标准网;5——加强网;6——抹面胶浆;7——计算建筑面积部位3.0.25本规范所指的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是指暴露在建筑物内,在建筑物内可以看得见的变形缝。3.0.26设备层、管道层虽然其具体功能与普通楼层不同,但在结构上及施工消耗上并无本质区别,且本规范定义自然层为“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因此设备、管道楼层归为自然层,其计算规则与普通楼层相同。在吊顶空间内设置管道的,则吊顶空间部分不能被视为设备层、管道层。3.0.27不计算建筑面积项目:1指的是依附于建筑物外墙外不与户室开门连通,起装饰作用的敞开式挑台(廊)、平台,以及不与阳台相通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等设备平台部件;2骑楼见图11,过街楼见图12;图11 骑楼1——骑楼;2——人行道;3——街道图12 过街楼1——过街楼;2——建筑物通道3指的是影剧院的舞台及为舞台服务的可供上人维修、悬挂幕布、布置灯光及布景等搭设的天桥和挑台等构件设施;5建筑物内不构成结构层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包括:工业厂房、搅拌站和料仓等建筑中的设备操作控制平台、上料平台等),其主要作用为室内构筑物或设备服务的独立上人设施,因此不计算建筑面积。6附墙柱是指非结构性装饰柱;7室外钢楼梯需要区分具体用途,如专用于消防楼梯,则不计算建筑面积,如果是建筑物唯一通道,兼用于消防,则需要按本规范的第3.0.20条计算建筑面积。

请问哪位朋友可以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告诉我什么叫规划面积?和开发面积?谢谢

其亲
布兰妮
规划面积,表示规划设计方案在某一区域内规划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之和,其实就是规划方案的“总建筑面积”。有时会细分出住宅建筑面积和公建建筑面积。由于国内多数地区在计算“容积率”指标时,按地上建筑面积计算,所以规划面积多指 地上总建筑面积开发面积 例如:开发商拿到一块地,不是所有的地都能盖房子。所以:总占地面积:就是这块地的实际大小。开发面积:除去绿化、道路退让等以后,实际可以用来建房的面积。总建筑面积:开发商建成的所有房子(含公共配套建筑)的面积。

建筑设计的指标怎么算

虽严不威
向北
建筑设计的指标包括:1.用地面积(或规划面积)2.总建筑面积3.计容面积4.不计容面积5.占地面积6.建筑密度7.容积率8.绿地率9.停车位。你想知道哪个指标的算法?还是你都不知道1~9的意思?问题太粗了,无法回答。说的详细一点。

控规中的建筑限高有哪些规定?特殊地段的特殊要求

民本
有政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体系指标包括各项: (一)用控制指标包括用性质、用面积、土与建筑使用相容性 (二)环境容量控制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率、口容量 (三)建筑形态控制指标包括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红线距离、沿路建筑高度、相邻段建筑规定 (四)交通控制指标包括交通入口位、停车位 (5)城市设计引导及控制指标包括城市重要段块需块内建筑形式、色彩、体量、风格提设计要求 (陆)配套设施体系包括服务设施布置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管理要求 前五项属块控制指标规定性指标指导性指标两类规定性指标旦确定必须严格遵照指标;指导性指标则参照执行指标 规定性指标般包括各项: (一)用性质指规划用使用功能或土用途根据用类标准进行标注 (二)用面积规划块划定面积 (三)建筑密度即规划块内各类建筑基底占面积与块面积比通限控制 (四)建筑控制高度即由室外明沟面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高点垂直距离 (5)建筑红线退距离即建筑相于规划内道路红线退距离通限控制 (陆)容积率即规划块内各类总建筑面积与块面积比即: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土面积 容积率根据需要制定限限容积率限保证块发效益防止效益或低效益发造土浪费容积率限防止度发带城市基础设施超负荷运行容积率根据建筑用途同全部建筑容积率、住宅建筑容积率、公共建筑容积率等全部建筑容积率、住宅建筑容积率、公共建筑容积率等别应全部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公共建筑面积等同边建筑密度全部建筑密度、住宅建筑密度公共建筑密度等 (漆)绿率规划块内各类绿面积总占规划块面积比率即: 绿率=绿面积/土面积 绿率通限控制绿包括公共绿、宅旁绿、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道路红线内绿)包括屋顶、晒台工绿公共绿内占面积于百雕塑、水池、亭榭等绿化品建筑视绿 (吧)交通入口位规划块内允许设置入口向位置具体几指标: 一)机车入口位尽量避免城市主要道路设置车辆入口般情况每块应设l二入口 二)禁止机车口段保证规划区交通系统高效安全运行些段禁止机车口主要道路交叉口附近商业步行街等特殊段 三)主要流入口位&考试&实现高效、安全舒适交通体系能必要、车进行流规定主要流入口位 (9)停车泊位及其需要配置公共设施停车泊位指块内应配置停车车位数通按限控制其设施配置包括:居住区服务设施(、幼托居住区级公建)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电力设施(变电站、配电所)电信设施(电局、邮政局)燃气设施(煤气调气站) 指导性指标般包括各项: (一)口容量即规划块内部每公顷用居住口数通限控制 (二)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规划区重点段建筑形体布局应进行特别控制(包括广场控制线、绿控制线、裙房建筑控制线、主体建筑控制线、建筑架空控制线、建筑高度控制范围、建筑颜色等具体指标) (三)其环境要求 趋势定太准确 (一)编制规范性:统技术措施断台 (二)编制延伸与拓展:层控制实践 (三)编制内容深入:控规设计控制探索 统技术措施:特城市现新编制与编制思路针控制性详细规划原编制办足进行相应改进并形统编制技术措施: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二00二); 《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二00四);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范指引》(二005);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二005); 《济南市控制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二005); 《北京市城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二00陆) 本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行进行规范便实现总体控制相互衔接 性统技术措施般都编制程序与工作阶段、区划与用编码系统、规划控制内容与形式、规范等面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详尽规定主要体现几面: 一)控规区划定与用编码进行规范基本形片区——街区——块划层提相应划原则并基础规范城市块编码系统些城市提规划单元(名称尽相同内涵相近)概念提编制相应控制单元规划作承启依据(广州、海、南京、济南、北京) 二)《城市规划编制办》基础进步详细明确编制内容与编制式提供主要控制指标附值参考标准些城市标《城市用类与规划建设用类标准》(GB一三漆-90)基础提适应自身控规用类(南京、济南、北京) 三)规范控规统格式、制图规范数据标准 控规编制统技术规定或措施都结合各城市自身特点相互习借鉴与补充深化《城市规划编制办》并控规编制起积极作用 层控制:形套总规——区——片区——控制单元——街坊块层控制、层层衔接规划控制系统 一)层控制:每层落实相应深度规划内容并深入控制留余适应性空间; 二)总量控制:总体指标层层解每层均实行总量控制; 三)单元控制:城市规划建区划至控制单元控制单元提控制指标、控制图则、控制导向等通则式控制进步结合旧城改造、近期建设土让计划编制街坊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依据; 四)特定区:城市具特殊要求控制单元划定特定区特定区规划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针性提特殊控制要求规划许要求 基本特点:区区(编制单元)层控制各尽其职落实该落实内容 各专项规划提供依据落实社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包括交通设施) 整、粗细统层面展便于衔接与协调 程特别注意系统控制与落实并提控制导向概念 该工作完才针规划单元深入展具体块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值) 原控规调整式已经暂停今单元单位实施态管理避免失控 需要重新审视内容: 一)总体规划——需要表达结构与区、区容量及控制要求与新编制办精神内涵致 二)区规划——改变往总规式明确区或控制单元控制要求与控制内容作控规编制依据 三)刚性与弹性——越层越刚性越层越具弹性与适应性 四)全覆盖——总规基础单元层全覆盖 5)规划调整——单元单位内部平衡与置换 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机结合: 控规与城市设计结合式——程序阶段、针特定区、城市设计控制融合、调整依据 设计控制深化——针公共空间、角色与深度握、面临实践检

建筑法规

桃夭
鬼电车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张晓英1.建设法规概论1、什么是建设法规?建设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有哪些?答: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建设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2、何谓建设法规体系?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是如何构成的?答: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的是梯形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五个层次组成: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3、什么是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当前,我国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都有哪些?答:当前,我国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现阶段,我国建设立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1)市场经济规律原则;(2)法制统一原则;(26372610511

如何提升基层社区和各康复机构的康复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理沙
金与木也
第一条 本条阐明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对于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按照国务院《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的要求,加强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全国的残疾人康复机构网络,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尽快解决民生问题,帮助残疾人与全社会共同实现小康目标,是一项十分重要又紧迫的任务。第二条 本条阐明本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本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遵循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建议,发掘现实问题,总结实践经验,科学论证调研成果,确保工程项目编制质量。同时本标准平衡区域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兼顾服务对象类型和数量的区域变化,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便于实际操作。因此本标准可作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第三条 本条阐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近年来,我国已经逐步对残疾人康复机构进行建设,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与广大残疾人的需求相比,专业残疾人康复机构严重缺失,有关网络亟待建立。为了促进残疾人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建立系统规范的残疾人服务网络,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残疾人康复机构是在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设完成的,本标准适用范围是根据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确定的。第四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残疾人康复机构是地方直接服务于残疾人的基本设施,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既要确保服务设施能够有效地服务残疾人,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适应未来发展,同时又要考虑到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异,强调从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正确处理需求和可能的关系,避免不切实际的盲目建设。第五条 本条明确了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工作性质和任务。残疾人康复机构是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并承担对下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和社区、乡镇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专业人员培训的综合服务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不可贪大求全,应当高效利用其它残疾人服务设施资源(如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等),合理优化机构各项功能,控制机构建设规模,经济有效地促进残疾人服务网络体系的完善。第六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投资渠道的问题。残疾人康复机构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同时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财政能力、残疾人类型比例等因素,统筹安排,以便为残疾人提供长期、稳定、综合、有效的服务。考虑到部分地区土地资源紧张,这些地区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可考虑与其他服务残疾人的建筑按实际需求合并建设(如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等),进行社会资源整合与共享。第七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用地的申报、征拨问题。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精神,加强省、市、县三级专业康复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是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残疾人康复机构项目应纳入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并按照公益事业解决建设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公益事业用地可以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由于我国还有部分县政府所在地为建制镇,因此本条表述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其中镇规划指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规划。第八条 本条阐明了本标准与其他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关系。残疾人康复机构项目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在编报工程项目计划及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标准外,尚需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建筑工程相关规范、标准及定额等。第二章 建设级别与项目构成第九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基本分类。目前我国残疾人康复机构是由政府投资兴建并负责维护和运行,并设置在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地级城市、县级城市(或建制镇、区)等。三个级别的划定首先是以所在辖区的行政级别为基础来划定的。但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人口情况、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机构的选择不拘泥于行政级别的划定。尤其对于人口数过多或过少的省、地、县等,其机构的级别应根据需求进行适宜的选择。残疾人康复机构根据划定的级别确定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服务内容、功能构成等要求。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四条 本条提出了残疾人康复机构的选址要求。根据残疾人康复机构的性质和任务,项目选址时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市政条件、周边环境等各方因素。由于残疾人行动交流存在不同程度障碍,一般独立出行或乘公共交通出行距离不宜太远,且希望行程便捷,因此项目选址宜在人口密集区且公共交通便利的位置,以便于残疾人到达。同时由于机构的康复治疗功能与综合医院有功能联系、儿童康复服务设施与公共教育设施也有密切的联系,因此残疾人康复机构的选址宜与医疗与教育等服务设施靠近,方便残疾人进行相关活动。对于儿童康复服务设施,选址时应充分考虑卫生、安全、方便等方面的需求。这些需要参照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第十七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停车场地要求。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交通设施的不断改善,乘用各种车辆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人越来越多。在适当的位置(地上或地下)设置公共停车场已成为残疾康复机构建设工作中所必须面对的问题。各地有关部门应按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增加残疾人康复机构公共停车场的建筑面积指标。其中无障碍停车位设置应参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考虑到残疾人行动不便,无障碍停车位宜布置在地面上,且临近主要出入口。第十八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层数要求与合并建设要求。为节约土地资源,鼓励设施与其他服务于残疾人的建筑合并建设,集中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合并建设时,依据建设成本,防灾要求,设施尽量设于建筑低层,不宜布置过高。机构与其他服务于残疾人的建筑合并建设,可共用出入口,但条件允许时应尽量设置独立出入口。第十九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室外场地要求。室外康复训练场地与儿童活动场地是残疾人康复机构室外场地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和残疾儿童进行室外活动的重要场所,因此本条规定了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中两种活动场地的下限。对于全国机构建设相对成熟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康复治疗床位在100床以上)进行统计,床均康复训练场地中位数为1.7m2/床。以此确定康复训练场地的用地指标。儿童活动场地以2m2/生为计算标准,此处参照了《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中对于儿童分班室外活动场地的规定,此指标不包含室外跑道、沙坑等大型公共活动场地。如有条件,可在此基础上另外增加活动场地面积。第四章 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第一节 建设规模控制指标第二十一条 本条提出合理确定残疾人康复机构规模的依据,提供了各设施建筑面积控制指标的计算方法。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规模取决于其业务设置和服务量,而机构的服务量与机构所在辖区的残疾人人口数正相关。由于有些机构所在辖区残疾人人口数的统计有难度,则将这些地区的辖区人口数作为确定机构规模的补充依据。据统计,我国残疾人人口数约占总人口数的6.3%。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规模应以综合康复设施床位数(a)、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设施在园儿童数(b)、儿童智力康复设施在园儿童数(c)、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在园儿童数(d)、脑瘫儿童康复设施床位数(e)、年专业化辅助器具适配量(f)六个指标为依据共同确定,这六个控制指标分别决定了六项设施的建设规模,六项设施建筑面积的具体计算方法在本章后面的章节中分别具体说明。另外,约占总数20%的一级机构所在县(或市、区、旗)残疾人口多于5.5万人、二级机构所在地级城市(或州、盟)残疾人口多于35万人、三级机构所在省(或直辖市)残疾人口多于400万人,残疾人口规模超出相应残疾人康复机构服务能力,应适当地进行面积补偿。正文表3注2中对机构所在辖区残疾人人口数或常驻人口数超出相应规定上限的情况做了补充说明。另有约占总数20%的一级机构所在县(或市、区、旗)残疾人口少于1.4万人、二级机构所在地级城市(或州、盟)残疾人口少于7万人、三级机构所在省(或直辖市)残疾人口少于90万人,考虑到在这些地区单独建设残疾人康复机构容易造成资源浪费,所以这些地区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宜与其他残疾人服务设施合并建设,以节约社会和经济成本。正文表3注2中对机构所在辖区残疾人人口数或常驻人口数未达到相应规定下限的情况做了补充说明。由于本标准确定的残疾人康复机构业务项目为相应残疾人的基本服务功能,因此有特殊需求地区需开展不包含在本标准业务项目范围内的业务时,应另行向上级主管部门单独申报。第二节 设施A(综合康复设施)第二十三条 本条提出了综合康复设施功能房间的组成类别。由于三个级别综合康复设施的服务对象和服务重点有所不同,各级别综合康复设施在功能类别的组成上也有不同。例如“科研教学”部分只在三级设施中设置,“急诊部”、“医技部”只在二级和三级设施中设置。第二十六条 本条提出了各级综合康复设施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表8中的公式由三个数值组成:面积基数(m2)、床均面积计算数(m2/床)、床位数(床)。其中面积基数由综合康复设施中与床位数关系不大的房间使用面积之和除以使用系数来确定,具体房间构成及配比可参照附录二。床均面积计算数由与床位数有直接关系的房间参与计算得出。考虑到综合康复设施中交通面积、设备机房面积等,本标准将本设施的使用系数定为0.6。设施B、C、D、E均采用0.6的使用系数数值。而考虑到设施F(辅助器具中心设施)中库房、辅具展示、辅具评估甜酸等大空间较多,遂将其使用系数适当提高,在本标准中规定为0.65。第三节 设施B(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设施)第四节 设施C (儿童智力康复设施)第五节 设施D (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第三十九条 本条提出了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建筑面积的参考依据。孤独症儿童康复工作与儿童智力康复工作在工作内容、房间面积要求上有相似之处,因此本标准中不再单独规定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而指出其功能房间配置、建筑面积要求、生均建筑面积指标等参照儿童智力康复设施中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设施的特殊需求进行适当的调整。第六节 设施E (脑瘫儿童康复设施)第四十三条 本条提出了各级脑瘫儿童康复设施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表20中的公式由三个数值组成:面积基数(m2)、床均面积计算数(m2/床)、床位数(床)。其中面积基数由脑瘫儿童康复设施中与床位数关系不大的房间使用面积之和除以使用系数来确定,具体房间构成及配比可参照附录五。床均面积计算数由与床位数有直接关系的房间参与计算得出。第七节 设施F 辅助器具中心设施第四十六条 本条提出了综合康复设施功能房间的组成类别。由于三个级别辅助器具中心设施的规模、服务对象和服务重点有所不同,各级别辅助器具中心设施在功能类别的组成上也有不同。例如“综合评估”部分只在三级机构中设置。在一级设施中由于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的数量有限、服务开展的能力有限,各类辅助器具的功能房间不单独设科室,统设“综合服务科”。第四十八条 本条提出了各级辅助器具中心设施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表22中的公式由三个数值组成:面积基数(m2)、件均面积计算数(m2/件)、年专业化辅助器具适配量(件)。其中面积基数由设施中与年专业化辅助器具适配量关系不大的房间使用面积之和除以使用系数来确定,具体房间构成及比例可参照附录六。件均面积计算数由与年专业化辅助器具适配量有直接关系的房间参与计算得出。第五十条 本条阐明了残疾人康复机构总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由于六项设施之间的独立性较强,其各自使用面积指标的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残疾人康复机构的面积采用六项设施面积分项累加得出。第五十一条 本条阐明了各级机构中各类设施合并建设的原则。由于三级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功能复杂、人员繁多,为了便于管理,三级机构的六项设施应分别独立建设。二级、一级机构规模相对较小,为了节约土地成本和社会成本,二级、一级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六项设施在条件不具备地地区可合并建设。第五章 建筑标准第五十二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总体布局要求。鉴于残疾人康复机构集残疾人康复治疗、儿童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身,在建筑总体布局时应充分考虑功能要求,合理分区,做到动静分离,路线畅通。第五十三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无障碍设施要求。鉴于残疾人康复机构工作性质,设施建筑及其周边环境要求建设周全的无障碍设施,应能满足不同类型残疾人使用需要,以确保残疾人康复机构正常运行。第五十五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垂直交通要求。垂直交通是二层及以上残疾人康复机构无障碍建设的首要问题,为方便残疾人使用,建议垂直交通设无障碍电梯等无障碍设施。资金投入有困难的,需设置残疾人专用坡道。第五十六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标识系统要求。信息交流无障碍是建筑无障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部分残疾人有重要意义。残疾人康复机构应设置无障碍标识系统,经济条件允许的地区应积极推动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体现其无障碍建设的社会示范作用。第五十七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防灾疏散要求。残疾人康复机构应满足国家现行防灾规范的要求。为了便于残疾人的疏散和营救,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所处楼层可设置残疾人防灾避难间,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防灾避难间可与部分业务用房共用。第六章 建筑设备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此五条阐明了对残疾人康复机构电气系统、排水系统、排污处理系统、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弱电系统的要求。建筑设备及系统是现代建筑不可或缺的系统工程。残疾人康复机构作为服务于残疾人的专业服务机构,建筑设备及系统的作用和价值表现的尤为突出。因此在项目全过程中对此应有充分地考虑,防止项目建造功能不足,二次修补造成浪费。

社会残疾人康复机构设置标准和条件是什么

忘足
毕业祭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对社会残疾人康复机构设置了标准和条件,《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康复工作作了如下规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五条: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康复工作。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劳动技能的训练。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分阶段确定康复重点项目,制定计划,组织力量实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六条: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训各类康复专业人才。国家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播康复方法。《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扩展资料:社会康复的内容:1、协助政府机构制定法律、法规和各种政策来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使其享有和健全人一样的物质生活和文化成果。无论是残疾人还是老年人、慢性病人,都是社会上有特殊困难的群体,他们有特殊的医疗、住房、社会交往等方面的困难。解决这些困难不仅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而且需要政府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社会康复工作者一方面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另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保障残疾人生存权利,使其在住房、食物、婚姻家庭方面得到公平的待遇,有适合其生存的必要条件。如果康复对象缺乏这些基本条件,医疗、教育和职业的康复都无法实现。3、为残疾人自身的发展提供帮助.使其有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就业能力和参与社会的能力。障碍人需要接受特殊教育,需要特殊的学习条件。社会康复工作者应该努力帮助他们找机会创造条件使适龄的障碍儿童入学,使达到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被拒绝,使残疾的学生能找到合适的工作。4、消除家庭中、社会上的物理性障碍,使残疾人获得生活起居的方便,并享受社会的公共设施服务。倡导和推进无障碍环境设计与改造工作,是社会康复的一项重要工作。5、大力提倡和实现人道主义精神,消除社会上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激励残疾人的自强不息精神,建立一种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6.、组织残疾人与健全人一起参加社会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支持残疾人自己的社团活动,通过交往,形成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残疾人的好风尚。7、采取措施帮助残疾人实现经济自立,或提高其经济自立能力,保障其在经济生活中不受歧视;对于不能实现经济自立的重度残疾人帮助他得到社会给予的生活保障。8、鼓励和促进残疾人参与社会的政治生活,保障其政治权利,为残疾人参与社会政治生活而创造条件和提供帮助,是社会康复工作的重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