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析
“营改增”给科研单位带来的问题 1. 会计核算方面。“营改增”不仅仅是变更两个税种,更改变了科研单位会计核算的计税依据。营业税是价内税,其核算直接用营业额全额乘以相应税率计算,而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基础是不含税的销售额,因此收入等于实际支出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的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企业缴纳营业税时只需要在计提和缴纳环节中进行会计核算,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进行设置“应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还需要对采购环节进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另外,科研单位科研项目众多,若分为单个项目申报科研项目税款,则工作量巨大;若合并申报,则存在不同项目增值税交叉抵扣的问题,不能真实反映项目核算的内容。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也是科研单位财务管理需要面对的挑战。 2. 发票使用和管理方面。“营改增”后,科研单位科研类业务改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营业税发票管理不同,增值税是按“票控税”管理,税控系统更为完善和严格,科研单位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工作量也会增加,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行政及刑事风险也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在实际业务操作方面,跟营业税发票相比较,增值税发票在获得、开具、保管、传递和作废等方面的手续都有别于普通发票。对于增值税发票,税务部门稽查和管理更加严格。因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抵扣额的多少直接影响着增值税金额的缴纳。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财务部门发票管理的成本,因此财务部门面临着如何合理配置资源来达到发票管理最优化的问题。 3. 财务人员技能方面。“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对科研单位规范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营改增”从表面上看只是税种的变化,但其本质上却涉及整个会计核算体系的变化。在税制改变的过程中,极易出现会计核算不正确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利用不充分从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现象。尤其对中小型科研单位而言,企业会计核算多采用一人多岗、兼职会计或聘请记账人员等方式进行;“营改增”后,科研单位因自身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和人员能力不足可能出现偷税漏税情况,从而引发主管部门处罚,甚至引起刑事风险。-摘自东奥会计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