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修者
科研不端行为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等。我国科技部在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2003),《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2004),《科技部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方案》、《关于加强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的意见》(2006),《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等章程办法中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如下: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①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②抄袭、刹窃他人科研成果;③捏造或篡改科研资料;④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⑤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⑥其他科研不端行为。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在《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2007),《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2007),《院士科研道德自律行为准则》、《中国科学院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行为准则》等准则中认为:科学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剿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副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基金申请、受理、评议、评审、实施、结题及其他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违背科学道德或违反科学基金管理规章的行为。当然,对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认定是基于主体的主观有意作为。对于在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水平和能力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非有意的错误或不足,以及与科研活动无关的错误等行为,不能认定为科学不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