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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小童子扎扎扎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6〕37号,2006年2月13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第四条 项目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第二章 评估、评审条件第五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评估和评审。专家组成员人数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