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归人
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前的旧中国,研究生教育非常落后,发展非常缓慢。1935年,当时的“国民政府”颁布了《学位授予法》,规定学位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硕士生、博士生需在大学或研究所学习,研究两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并经教育部复核通过,才能获得硕、博士学位。由于当时的中国处于战争状况(内战和抗日战争)各高校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无法实施博士生培养工作,只招收了少量的硕士研究生。从1935年至1949年,旧中国共举行9届学位考试,授予硕士学位232人。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研究生教育也在不断发展,但经历了坎珂曲折的过程。当国家政治经济发展顺利时,高等教育(包括研究生教育)发展比较顺利,当国家政治经济发展遇到挫折时,高等教育便受到干扰和破坏,发展不够顺利。 在此之前,中国主要立足于培养学术性学位(Academic Degree)研究生。对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要求是:“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负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对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要求是:“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的成果。”在精英教育阶段,研究生培养以学术型为主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主要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输送人才。但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后,研究生招生规模扩大了,如果仍然以学术型为主,毕业后就业就很困难,而且大多数用人单位迫切需要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因此,研究生结构要作调整,即保留一部分学术型学位研究生,主要由研究型大学承担,大多数高校和专业培养有一定理论基础的应用型研究生,即专业学位(Professional Degree)研究生。其目标是培养具有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并适应特定行业或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 在发达国家,专业学位研究生早就有了,而且规模很大。如,1987年美国的硕士专业学位已达500多种,博士专业学位47种。2000年,英国就已经在33个学科开设了153个专业博士项目[2]。中国研究生专业学位发展历史不长,198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首次讨论了设立专业学位的问题。1991年设置了第一个硕士专业学位——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然后又设置了建筑学硕士、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工程硕士等专业学位。1992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了黄达等学位委员提出的“关于按专业授予专业学位证书的建议”,将我国学位类型分为两类: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授予方式也分为两种,即学术学位按学科门类授予,专业学位按专业学位类型授予。标志着专业学位制正式建立[3]。1996年,国务院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对专业学位设置目的、特点、层次、审批、培养、管理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搭建了稳定的制度平台。1999年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召开首次全国专业学位教育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专业学位的地位和作用,有力地促进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快速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有硕士专业学位39种,博士专业学位5种,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每年以5%~15%的速度递增。2009年8月,教育部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招生单位逐步减少学术型研究生招生数量,在2009年学术型研究生招生规模的基础上,减招5%~10%,用于增加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2010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占整个研究生招生规模的比例已达到24.67%。教育部还要求增招以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这将改变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在职攻读学位为主的状况。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将逐渐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研究生教育由单一模式向多元模式进一步转变。目前,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逐步形成了两种形式,一是招收在职人员的非全日制学生,二是招收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全日制学生。 为什么要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社会各行各业对知识、科学技术、高层次的应用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二是当今世界科技竞争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愈加突出。科学技术日益成为经济社会的主要驱动力,我国必须加快建设成自主创新型国家,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而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高水平的应用型人才是企业创新中最具能动性的战略要素。我国以往的研究生以学术型为主,大多流向科研、教育领域,而数以万计的企业迫切需要大批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因此要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满足企业创新对人才的需求。三是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的需要。高校扩招后,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仍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导致供大于求,发展应用型专业学位研究生,减少学术型学位研究生,有助于学位研究生教育结构更加合理,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研究生教育经历了八个阶段,经历了与社会政治、经济“同甘苦、共患难”的曲折的发展过程。它昭示高等教育与社会应构建什么样的关系?有人认为,高等教育不应该适应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应“突破”和“超越”“适应论”,高等教育应“回归认知理性、建设完善的学术市场”,否定高等教育对社会的“适应性”。还有人主张大学要远离社会,远离市场,保持自己的独立性[4]。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不切实际的。从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八个阶段看,每一个阶段都是与社会现状相适应的,都是由社会政治经济决定的。其中第二阶段的挫折,尤其是第四阶段“文革”的动乱,教育的“适应性”因而遭到了破坏,其它六个阶段由于社会呈上升发展态势,教育的“适应性”促进了教育的发展。教育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教育因社会的存在而存在,不可能脱离社会、远离社会。任何一个国家办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国家的利益,为了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不能因为国家在某一阶段政治经济发生过偏差和失误而否定教育的适应性。教育的失误是由执政者和决策者的错误造成的。大学在某些方面可以“与社会保持张力”,可以具有超越社会和引领社会的功能,发扬大学的批判性和创造性,但大学不可能改变国家的大政方针,及政治体制和经济基础。大学应主动适应于并服务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才有生存权和生命力。这是大学的外部规律。大学在办学过程中应按教育规律、教学规律,如学生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师发展等规律办学,应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学规律,而不能按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律办学。这是大学的内部规律。因此,潘懋元教授关于高等教育的“两个规律”,即“外部规律和内部规律”是完全符合客观现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