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
技术改造项目有关优惠政策及办理办法简介 技术改造是我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的一种重要投资方式,对推动工业和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此,国家和省市各级政府围绕技改项目的审批、实施、投产达产,在项目融资、购置进口设备减免关税、购置国产设备减免企业新增所得税、项目贷款贴息、减免各种规费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用好这些政策对降低项目投资成本,促进企业加快发展意义重大。企业技术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要求高、落实难度大,为便于掌握并用好、用足有关优惠政策,现将国家、省、扬州市以及我市出台的有关技术改造方面的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中的常用内容摘要如下: 一、省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项目的申报 1、申报的范围及条件: 国内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用汇1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企业1000万美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2、申报程序及材料: ⑴项目开工前办理省经贸委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 ⑵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⑶填报《江苏省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卡片》、《江苏省重点企业基本情况卡片》、《江苏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等。 二、涉及国产设备抵扣企业新增所得税的项目上报 1、适用范围及条件: 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 2、申报程序及材料: 项目实施企业填报申报材料,经贸局向上争取。 申报材料:⑴申请表;⑵设备清单;⑶发票复印件;⑷《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⑸《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 三、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上报 1、适用范围及条件: 指技术改造项目中有需从国外购买的设备和技术。通过办理下列手续可减免设备进口关税。 2、申报程序及材料: 项目需按下列顺序填报和办理相关手续。 ⑴《进口设备申请表》;⑵省经贸委《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⑶省经贸委《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清单》;⑷《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 3、注意事项:企业在填报《进口设备申请表》时必须已经最终确定了进口设备的选型。海关将根据省经贸委《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中的具体设备、型号、数量给予办理相关的通关手续。 四、投资工业企业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项目的认定 1、“零收费”工业项目的范围及条件: 指在我市境内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基础设施)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工业项目,免收各类行政及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2、申报程序及材料: 由企业申请(申请表在服务中心经贸窗口领取),经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初审,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经贸窗口办理,同时须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⑴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手续;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⑶新征地规划;⑷项目备案申报表或项目建议书、项目情况说明(需附投资清单);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准);⑹企业保函(需乡镇、主管系统见证);⑺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 五、争取国家“双高一优”项目的申报 1、申报的范围及条件: 国内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用汇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2、申报程序及材料: 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有关材料。 六、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1、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⑴按我国技术改造项目分级管理的规定,我市技改项目市内备案的适用范围是:国内投资1000万元以下或用汇100万美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⑵上报省经贸局备案的适用范围是:市内备案权限以上,国内投资3000万元以下或用汇500万美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2、申报程序及材料: 项目开工前,企业上报申报材料,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项目单位公章,经所在地乡镇或主管部门核实并盖章后报我市经贸局备案。 申报材料:⑴《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⑵有关材料。 上述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材料”是指: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备案前需办理审核或核准手续的项目,备案时需出具有效的审批或核准证明;⑵已办理过项目备案手续的企业在申报备案新的项目时,需提供已备案项目的实施情况的报告;⑶项目拟采用的引进设备及国产设备清单;⑷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副本作核查之用,核查后退企业);⑸外商投资技改项目还需提供合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资信及法定代表人材料;⑹备案管理机关或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说明材料。 技术改造是我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的一种重要投资方式,对推动工业和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此,国家和省市各级政府围绕技改项目的审批、实施、投产达产,在项目融资、购置进口设备减免关税、购置国产设备减免企业新增所得税、项目贷款贴息、减免各种规费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用好这些政策对降低项目投资成本,促进企业加快发展意义重大。企业技术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要求高、落实难度大,为便于掌握并用好、用足有关优惠政策,现将国家、省、扬州市以及我市出台的有关技术改造方面的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中的常用内容摘要如下: 一、省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项目的申报 1、申报的范围及条件: 国内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用汇1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企业1000万美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2、申报程序及材料: ⑴项目开工前办理省经贸委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 ⑵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⑶填报《江苏省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卡片》、《江苏省重点企业基本情况卡片》、《江苏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等。 二、涉及国产设备抵扣企业新增所得税的项目上报 1、适用范围及条件: 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 2、申报程序及材料: 项目实施企业填报申报材料,经贸局向上争取。 申报材料:⑴申请表;⑵设备清单;⑶发票复印件;⑷《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⑸《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 三、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上报 1、适用范围及条件: 指技术改造项目中有需从国外购买的设备和技术。通过办理下列手续可减免设备进口关税。 2、申报程序及材料: 项目需按下列顺序填报和办理相关手续。 ⑴《进口设备申请表》;⑵省经贸委《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⑶省经贸委《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清单》;⑷《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 3、注意事项:企业在填报《进口设备申请表》时必须已经最终确定了进口设备的选型。海关将根据省经贸委《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中的具体设备、型号、数量给予办理相关的通关手续。 四、投资工业企业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项目的认定 1、“零收费”工业项目的范围及条件: 指在我市境内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基础设施)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工业项目,免收各类行政及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2、申报程序及材料: 由企业申请(申请表在服务中心经贸窗口领取),经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初审,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经贸窗口办理,同时须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⑴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手续;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⑶新征地规划;⑷项目备案申报表或项目建议书、项目情况说明(需附投资清单);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准);⑹企业保函(需乡镇、主管系统见证);⑺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 五、争取国家“双高一优”项目的申报 1、申报的范围及条件: 国内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用汇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2、申报程序及材料: 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有关材料。 六、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1、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⑴按我国技术改造项目分级管理的规定,我市技改项目市内备案的适用范围是:国内投资1000万元以下或用汇100万美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⑵上报省经贸局备案的适用范围是:市内备案权限以上,国内投资3000万元以下或用汇500万美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2、申报程序及材料: 项目开工前,企业上报申报材料,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项目单位公章,经所在地乡镇或主管部门核实并盖章后报我市经贸局备案。 申报材料:⑴《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⑵有关材料。 上述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材料”是指: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备案前需办理审核或核准手续的项目,备案时需出具有效的审批或核准证明;⑵已办理过项目备案手续的企业在申报备案新的项目时,需提供已备案项目的实施情况的报告;⑶项目拟采用的引进设备及国产设备清单;⑷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副本作核查之用,核查后退企业);⑸外商投资技改项目还需提供合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资信及法定代表人材料;⑹备案管理机关或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说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汇总--------------------------------------------------------------------------------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94年财税字第001号)。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2.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和培训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财税字[1999]273号)(财税[2000]25号) 3.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外商投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企业或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3条第5款) 4.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5条第6款) 5.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5条第8款) 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设在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减免税期满后,在以后10年中,可按其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财税字[2000]25号) 7.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字[2000]25号) 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财税[2000]25号) 9.通讯管道工程有关设备扣除。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伴等物品均属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财税[2003]16号) 10.邮政电信联营业务税项扣除。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 11.新办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对中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12.特定机器设备加速折旧。电子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其他企业的某些特殊机器设备,也可实行双倍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财工字[1996]41号、国税发[2003]113号) 13.软件折旧。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按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财工字[1996]41号) 14.软件加速折旧。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财税字[2000]25号) 1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设备折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3年。(财税[2000]25号、国税发[2003]113号) 16.特殊设备加速折旧。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国税发[2000]84号、国税发[2003]113号) 17.开发费扣除。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细则第27条) 18.技术开发费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流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和委托科研试制费等,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其各项费用增长幅度超过10%以上的,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税发[1999]49号) 19.软件企业工资支出扣除。对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可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财税字[1999]273号) 20.资助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扣除。对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企业所属或投资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各类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资助支出,允许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当年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国税发[2000]24号) 21.特定企业费用扣除。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财税[2000]25号) 22.电信企业税前扣除。电信企业的下列项目,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国税发[2000]147号) (1)电话初装基金、邮电附加费。按规定向用户收取的电话初装基金、邮电附加费上缴中央财政的。 (2)购置货物支出。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经审核,其购置支出应分期在税前扣除。扣除期限不得短于2年。 (3)欠款损失。从2000年1月1日起,电信企业的用户新欠的月租费、通话费,拖欠时间超过1年仍无法收回的,经审核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4)欠款损失。在2000年1月1日以前,用户拖欠的月租费、通话费,拖欠时间超过3年仍无法收回的,经审核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5)邮政补贴资金。电信集团、移动通信、联通、通信广播卫星公司按规定上缴财政部的邮政补贴资金,准予税前扣除。 23.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扣除。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可按税法规定,允许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办发[2000]78号、财税[2001]5号) 24.科研技术特许权使用费减税。外国企业为科学研究、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法第19条) 25.特定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减税。下列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税法第7条、细则第73条) (2)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细则第73条) (3)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细则第73条) 26.先进技术企业减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设在中西部地区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及国务院批准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2免3减"的现行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先进技术企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能低于10%. (国税发[1999]172号) 27.软件折旧与摊销。企业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财税[2000]25号) 2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设备折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财税[2000]25号) 29.特殊设备折旧。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税发[2000]84号) 30.高新技术企业广告支出扣除。从2001年1月1日起,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和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国税发[2001]89号) 31.新兴产业广告支出扣除。从2001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的新生成长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国税发[2001]89号) 32.部分行业广告支出扣除。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家电、软件开发、集成电路、通信等业务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国税发[2001]89号) 33.科研用地免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科研设施的,免征契税。(条例第6条) 34.中国联通公司广告宣传规定。同意该公司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现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中国联通公司因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规定,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列入成本开支。考虑到电信行业要求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大职工的培训等实际情况,按照国发[2002]16号文件精神,同意中国联通公司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国税函[2003]1329号) 35.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原北方10省电信公司更名为通信公司后新设立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因吉通公司并入而增加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36.江苏省南通海盟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国税函[2004]728号) 37.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为建造日产4000吨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所采购的相关设备,在各项单证齐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等)、审核无误的情况下,按照采购国产设备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国税函[2004]943号) 38.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财税[2004]227号) 39.上海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5]353号) 40.纳西姆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5]340号) 41.惠州住润电装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5]344号) 42.惠州东风易进工业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5]625号) 43.美加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从2004年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5]633号) 44.清远华能制药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5]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