蕃息畜藏
金融监管改革作为一种制度性变革,开弓没有回头箭,容许纠错,但不容许走回头路。这意味着必须对一体化改革的困难和现实障碍有足够的思想准备,但恰恰是在这个方面许多国家栽了大筋斗。这是一些什么样的困难和障碍呢? 对许多主张实行一体化监管的学者而言,统一监管机构建成以后,以前分业监管下以机构为基础的监管将向以业务为基础的监管转变,用同一方法和标准衡量相似业务和风险成为现实,而不管该业务和风险由哪一类金融机构承担。这意味着,“监管机构的统一”走向“监管标准和手段的同一”,实现监管的同质化。然而,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国家成功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同一性监管,分业监管下以机构为基础的非同质性监管不仅在一体化改革后保留下来,而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相当多的学者担心这样的改革会退化为一种形式化的改革,用新瓶装旧酒,不过是让以前的分业监管部门在一个共同的新牌子下重复着过去的工作而已。事实也正是如此,尽管许多国家在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信息报送程序、信息披露程序等方面实现了对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的完全统一,但是在市场进入规则、净资本规则、最低资本限制、会计准则等方面依然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别。德国BaFin是一个很好的案例。BaFin是在合并联邦银行管理局(BAKred)、保险管理局(BAV)和证券管理局(BAWe)的基础上成立的,新机构的内部组织结构依然按照银行、保险和证券分别设立,不仅监管方法和手段与以前相比没有多大改变,人员也基本上沿用从前的人员(人员的内部交流很少,连办公场所也没有合并到一块。形式化的统一而不是实质性的同一的不利后果是,不仅分业监管下的监管冲突、监管重叠、监管疏漏、监管套利等旧毛病没有得到解决,而统一监管机构所特有的新弊病又出现了。基于此,Goodhart(Z002)指出,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金融一体化改革鲜有进展顺利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这一改革没有充分体现出统一监管的好处,但却集中了两者的坏处。 每一个监管机构都会形成自己独特的监管文化,这些监管文化包括议事程序、工作方式、信息传递方式、监管工具、监管手段、员工福利制度等,这些独特性有些以规则的形式表现出来,有些则以传统和惯例的形式表现出来。在重组分业监管机构的时候,除了监管权力的重新分配以外,整合监管文化、调和监管文化冲突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然而,每个部门都认为它们从原来的机构继承下来的东西经过了时间的检验是最优的,它们对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管文化不理解,对改变自己监管文化的举措则进行本能的抵触。以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的文化冲突为例,它们的冲突被认为与“医生与警察”的角色冲突类似。银行监管机构被看成“金融医生”,证券监管机构被看成“金融警察”。根据Luna Martinez和Thomas A.Rose(2004)的研究,在进入准则、内部控制、净资本规则、信息披露规则、风险预警等方面,金融警察和金融医生的差异几乎不可调和。例如,在金融机构设立条件方面,银行监管更为关注良好的资本结构和审慎的内部控制制度,而证券监管则更为关注高级管理人员的胜任能力和道德记录,绝大多数国家甚至不要求新设证券机构象银行那样事先获得金融许可,只需进行一般的工商注册登记就可。在净资本规则上,同一资产的折扣比例银行往往要更高,净资本规则下的最低资本规模银行也比证券机构高出许多。会计准则方面的差异就更大,在一些国家(如瑞典),对地产、证券等资产的价值评估方法,证券机构享有更大的选择权(历史成本法或者公允价值法),而银行则只能选择历史成本法。在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方法上,则正好相反,证券机构的提取比例要显著高于银行。如此等等。难以调和的文化冲突诞生了一个人们没有意料到的问题,新机构依然缺乏合作和沟通,许多政令得不到所有部门的一致理解,推行起来困难重重。监管文化冲突带来的最坏的结果是所谓监管排挤效应,即监管文化冲突最终以强势集团的文化取代弱势集团的文化结束,在很多转型国家,这种取代往往就体现为银行对证券、保险的取代,银行监管建立起排他性的权威,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成为附属部门。对那些资本市场还不发达的国家而言,这意味着本来就已经滞后的资本市场遭到银行体系新一轮的挤压,资本市场的发展受到阻碍。 金融监管的一体化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绝不仅仅是对金融结构的一种被动的适应,一种技术性的调整。这意味着,金融监管一体化改革应该采取渐进式改革的方式,对改革的准备甚至重要于改革的本身。因此,许多学者(例如,Good hart,2002)对墨西哥式和韩国式的应急式改革模式持有相当谨慎的态度,认为应急式改革具有金融危机“条件反射”的性质,改革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难以通盘考虑所有的情况;这种改革在很多时候还成为政治家们转移公众注意力、推卸政治责任的工具。应急式改革是一种较为极端的情况,但是它所呈现出来的急于求成、将改革过于简单化的弊病却是一个普遍的现象。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一体化金融监管机构表示,它们目前遇到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目标不明确、权责不清楚。对于传统的三大金融监管目标(效率、金融稳定与公平),一体化机构应该追求哪一目标,直到今天现行法律也没有明确地规定。在那些少数同时追求三大目标的一体化机构,一个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即当这些目标出现冲突的时候,法律同样没有明确哪一目标应该优先。这种“疏忽 ”是非常致命的,因为人们原本以为建立一体化监管机构的一大好处就是强化其责任,而事实却根本不是这样,换句话说,“监管道德风险”的情况更加严重了。令人始料不及的是,一些小事情也产生了大麻烦。监管收费就是这样一个引起大麻烦的小事情。很多一体化机构监管费用不再来源于政府预算,而是采取收费的方式解决。主要的收费途径包括:按资产规模(例如总资产)对金融机构征收监管费,对特定金融活动征收监管费(例如从证券市场的成交量中征收监管费),以及一些服务性收费(例如数据和信息的查询费)。上述三种收费方式都受到了人们的质疑。对于向监管对象的收费,人们担心这种收费会带来利益冲突,谁能保证监管机构的 “公心”不向为它们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倾斜?同时,由于大机构提供了更多的资金,人们有理由担心大机构在日常监管中比小机构更容易得到优待。对于第二种收费方式的担心是,监管层改变了其在证券市场应该保持的中心立场,而具有了鼓励市场做多的内在倾向,因为只有这样监管者才能够从更大的成交量中获取好处,一些学者因此担心监管者可能会放松监管、纵容泡沫。对于服务性收费,人们的抱怨是,原来一直免费的信息为何如今要付费才能享用?人们的抱怨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例如,英国、挪威、瑞典等国表示,尽管监管经费非常紧张,但是却不敢轻易声张要提高监管费。人才问题是另一个引起大麻烦的小事情。绝大多数国家原本希望通过一体化改革来更加有效地利用仅有的监管人才,没想到,由于许多职员对改革不理解、对未来丧失信心(例如担心在新机构中可能受到排挤、冷落、得不到新上司的赏识等,而选择了跳槽,在一体化机构建立的前3年这一现象尤为严重。令人意外的是,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表达了人才流失的“隐痛”,因为流失的恰好是最为紧缺的精英。这又是改革准备不充分、不彻底“惹的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