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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研究 是中文核心期刊吗

核桃树
智茂
《金融监管研究》什么核心期刊也不是的。但因是由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办的,所以算是 普通国家级期刊。

求推荐金融监管方面的书籍,适合研究生读的,谢谢了。

成年礼
葛洪
金融监管类的书籍还是有挺多的,给一些目前也在读金融硕士的学生正在看的书目给你,希望对你有用:1、《全球金融监管》作者:霍华德·戴维斯 大卫·格林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9.052、《金融监管》丛书名:美国法律文库 作者:(美)杰克逊,西蒙斯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093、《衍生金融交易国际监管制度研究》作者:陈欣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074、《跨国银行监管的主要法律问题研究》丛书名: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文库作者:陈安/蔡奕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4-10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论文从哪几个方面去写

亦可
福星到
1、什么是互联网金融监管;2、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作用以及意义;3、当今互联网金融监管形式内容及可能的变化;4、以后的发展走势;5、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漏洞、意见及可能性补救(自己意见)

如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研究

折杨
孔雀城
(一)健全法制并明确监管协调机制的部门、职能、权利边界  1.建立监管协调组织体系。依据现行的人民银行和各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可以组建一个以“一行三会”、财政部为基本框架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以法律的形式确定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的组成部门、职责、内部分工等,明确权利与义务。建立健全金融防范金融风险处置预案,确保在非常时期各监管部门之间的目标一致、协调配合、有序监管;尽快出台金融监管协调工作方面的法律和行政规章,使金融监管协调工作真正走上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  2.明确以人民银行为主体的监管协调机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立足国际国内金融发展的长远考虑,基于目前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现实,对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预留了法律空间。《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就为中国人民银行在发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的牵头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在我国金融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中处于主导核心地位。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实施货币政策、资金清算、提供流动性支持以及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等方式防范系统性风险,从而有效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明显加快,金融创新力度也在加大,交叉性金融产品不断增加,与之相对应的潜在金融风险具有交叉性、传染性特征,存在演化成系统性风险的可能,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因此显得更为重要。  三是人民银行作为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和金融资源配置战略的主要承担者,决定了其在金融改革中的地位,也决定了其在协调机制中的主导作用。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最后贷款人,为金融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金融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为保证金融改革沿着正确轨道进行和最终的成功,也需要人民银行在金融协调机制中居于主导地位。人民银行应将金融改革、金融开放、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统筹考虑,维护金融监管政策的公平,构造有利于金融机构平等、有序竞争的金融生态环境,为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合理保护的保障体系。  (二)加强内外协调以维护金融安全  1.对内协调机制建设。一是金融监管机构自身的协调。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总体目标是适应金融全球化发展和金融创新的需要,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等综合性金融机构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协调,避免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以促进金融稳定,维护金融安全。因此,各监管部门应该站在维护金融安全的高度去加强专业金融监管。二是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为各金融监管机构共享的金融信息平台。中国人民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的支付系统等优势资源,建立统一的金融信息平台,各金融监管机构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监管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信息进行集约化分析和处理,监管机构提出的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解决,从而实现信息共享。这样做既能够节省信息平台建设成本、信息处理成本,也能够减轻被监管机构报送信息的压力。三是建立主监管和联合行动制度。随着综合性金融集团的兴起和金融创新业务的不断涌现,对金融集团内各子机构的监管如何协调,对某一项新的综合性业务如何设计科学的监管标准和具体的监管措施,都需要一套有效的机制来进行协调。  2.对外协调机制建设。一方面是与国际金融组织的协调,另一方面是与外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随着外资银行进入及国际资本流动障碍的减少,外资银行在我国扩展迅速,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成为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一环。由于外资银行经营的跨国特性,对其进行有效监管远不是一国监管机构所能完成的,需要母国与东道国监管机构的合作。巴塞尔监管委员会于2001年 5月发布《加强银行监管者之间合作声明书的基本要素》,提出了有效的监管合作必须具备四大基本要素,即信息分享、现场检查、信息保护和持续协调。  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12款规定: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证券法》第十章第17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当国外金融监管机构设置与我国相似时,我们采取上述法律规定的措施不存在问题。而当国外采取统一监管模式时,我们应采取怎样的方式加强与他们的协调和沟通就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哪些大学招收金融监管专业的研究生

数术
水弗能溺
一、学校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成立于1981年,当时改革开放伊始,金融业研究生招收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我奉劝这种专业你别考,石油大学的经济法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李成博导

求论文一篇 题目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本科毕业论文 要求8000到10000字 加急 高分 谢谢

故天下归
诡八楼
可以帮你写。需要什么?

金融监管一体化的困难和现实障碍

李健
蕃息畜藏
金融监管改革作为一种制度性变革,开弓没有回头箭,容许纠错,但不容许走回头路。这意味着必须对一体化改革的困难和现实障碍有足够的思想准备,但恰恰是在这个方面许多国家栽了大筋斗。这是一些什么样的困难和障碍呢? 对许多主张实行一体化监管的学者而言,统一监管机构建成以后,以前分业监管下以机构为基础的监管将向以业务为基础的监管转变,用同一方法和标准衡量相似业务和风险成为现实,而不管该业务和风险由哪一类金融机构承担。这意味着,“监管机构的统一”走向“监管标准和手段的同一”,实现监管的同质化。然而,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国家成功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同一性监管,分业监管下以机构为基础的非同质性监管不仅在一体化改革后保留下来,而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相当多的学者担心这样的改革会退化为一种形式化的改革,用新瓶装旧酒,不过是让以前的分业监管部门在一个共同的新牌子下重复着过去的工作而已。事实也正是如此,尽管许多国家在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信息报送程序、信息披露程序等方面实现了对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的完全统一,但是在市场进入规则、净资本规则、最低资本限制、会计准则等方面依然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别。德国BaFin是一个很好的案例。BaFin是在合并联邦银行管理局(BAKred)、保险管理局(BAV)和证券管理局(BAWe)的基础上成立的,新机构的内部组织结构依然按照银行、保险和证券分别设立,不仅监管方法和手段与以前相比没有多大改变,人员也基本上沿用从前的人员(人员的内部交流很少,连办公场所也没有合并到一块。形式化的统一而不是实质性的同一的不利后果是,不仅分业监管下的监管冲突、监管重叠、监管疏漏、监管套利等旧毛病没有得到解决,而统一监管机构所特有的新弊病又出现了。基于此,Goodhart(Z002)指出,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金融一体化改革鲜有进展顺利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这一改革没有充分体现出统一监管的好处,但却集中了两者的坏处。 每一个监管机构都会形成自己独特的监管文化,这些监管文化包括议事程序、工作方式、信息传递方式、监管工具、监管手段、员工福利制度等,这些独特性有些以规则的形式表现出来,有些则以传统和惯例的形式表现出来。在重组分业监管机构的时候,除了监管权力的重新分配以外,整合监管文化、调和监管文化冲突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然而,每个部门都认为它们从原来的机构继承下来的东西经过了时间的检验是最优的,它们对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管文化不理解,对改变自己监管文化的举措则进行本能的抵触。以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的文化冲突为例,它们的冲突被认为与“医生与警察”的角色冲突类似。银行监管机构被看成“金融医生”,证券监管机构被看成“金融警察”。根据Luna Martinez和Thomas A.Rose(2004)的研究,在进入准则、内部控制、净资本规则、信息披露规则、风险预警等方面,金融警察和金融医生的差异几乎不可调和。例如,在金融机构设立条件方面,银行监管更为关注良好的资本结构和审慎的内部控制制度,而证券监管则更为关注高级管理人员的胜任能力和道德记录,绝大多数国家甚至不要求新设证券机构象银行那样事先获得金融许可,只需进行一般的工商注册登记就可。在净资本规则上,同一资产的折扣比例银行往往要更高,净资本规则下的最低资本规模银行也比证券机构高出许多。会计准则方面的差异就更大,在一些国家(如瑞典),对地产、证券等资产的价值评估方法,证券机构享有更大的选择权(历史成本法或者公允价值法),而银行则只能选择历史成本法。在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方法上,则正好相反,证券机构的提取比例要显著高于银行。如此等等。难以调和的文化冲突诞生了一个人们没有意料到的问题,新机构依然缺乏合作和沟通,许多政令得不到所有部门的一致理解,推行起来困难重重。监管文化冲突带来的最坏的结果是所谓监管排挤效应,即监管文化冲突最终以强势集团的文化取代弱势集团的文化结束,在很多转型国家,这种取代往往就体现为银行对证券、保险的取代,银行监管建立起排他性的权威,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成为附属部门。对那些资本市场还不发达的国家而言,这意味着本来就已经滞后的资本市场遭到银行体系新一轮的挤压,资本市场的发展受到阻碍。 金融监管的一体化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绝不仅仅是对金融结构的一种被动的适应,一种技术性的调整。这意味着,金融监管一体化改革应该采取渐进式改革的方式,对改革的准备甚至重要于改革的本身。因此,许多学者(例如,Good hart,2002)对墨西哥式和韩国式的应急式改革模式持有相当谨慎的态度,认为应急式改革具有金融危机“条件反射”的性质,改革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难以通盘考虑所有的情况;这种改革在很多时候还成为政治家们转移公众注意力、推卸政治责任的工具。应急式改革是一种较为极端的情况,但是它所呈现出来的急于求成、将改革过于简单化的弊病却是一个普遍的现象。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一体化金融监管机构表示,它们目前遇到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目标不明确、权责不清楚。对于传统的三大金融监管目标(效率、金融稳定与公平),一体化机构应该追求哪一目标,直到今天现行法律也没有明确地规定。在那些少数同时追求三大目标的一体化机构,一个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即当这些目标出现冲突的时候,法律同样没有明确哪一目标应该优先。这种“疏忽 ”是非常致命的,因为人们原本以为建立一体化监管机构的一大好处就是强化其责任,而事实却根本不是这样,换句话说,“监管道德风险”的情况更加严重了。令人始料不及的是,一些小事情也产生了大麻烦。监管收费就是这样一个引起大麻烦的小事情。很多一体化机构监管费用不再来源于政府预算,而是采取收费的方式解决。主要的收费途径包括:按资产规模(例如总资产)对金融机构征收监管费,对特定金融活动征收监管费(例如从证券市场的成交量中征收监管费),以及一些服务性收费(例如数据和信息的查询费)。上述三种收费方式都受到了人们的质疑。对于向监管对象的收费,人们担心这种收费会带来利益冲突,谁能保证监管机构的 “公心”不向为它们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倾斜?同时,由于大机构提供了更多的资金,人们有理由担心大机构在日常监管中比小机构更容易得到优待。对于第二种收费方式的担心是,监管层改变了其在证券市场应该保持的中心立场,而具有了鼓励市场做多的内在倾向,因为只有这样监管者才能够从更大的成交量中获取好处,一些学者因此担心监管者可能会放松监管、纵容泡沫。对于服务性收费,人们的抱怨是,原来一直免费的信息为何如今要付费才能享用?人们的抱怨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例如,英国、挪威、瑞典等国表示,尽管监管经费非常紧张,但是却不敢轻易声张要提高监管费。人才问题是另一个引起大麻烦的小事情。绝大多数国家原本希望通过一体化改革来更加有效地利用仅有的监管人才,没想到,由于许多职员对改革不理解、对未来丧失信心(例如担心在新机构中可能受到排挤、冷落、得不到新上司的赏识等,而选择了跳槽,在一体化机构建立的前3年这一现象尤为严重。令人意外的是,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表达了人才流失的“隐痛”,因为流失的恰好是最为紧缺的精英。这又是改革准备不充分、不彻底“惹的祸”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文献综述)

诗以道志
蓝月亮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李林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文献综述)国外研究现状:国外早已出现了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由此也就自然导致了国外很早就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讨论。早在1983年,Hirshleifer(1983)就发表了一篇文章,明确把第三方支付界定为“俱乐部商品”。他以一个形象的故事说明了这一点:假定有一个处于低地地带的“拓荒地”,经常有海水倒灌风险,所以,每家都需要筑一段堤坝,而整块“拓荒地”的整体安全程度,并不等于每家为筑坝所付出努力之总和,而是取决于堤坝最薄弱那家所付出的努力。Varian(2004)则进一步把这个模型向前推进了一步,由于每家在拓荒地的身家多少不同,这就会造成每家投入筑坝的努力不一样,比如,一贫如洗的光棍可能就没有动力去认真修堤坝。那么,这个光棍的行为就构成了整个“拓荒地”安全的威胁,在每家各管一段的无政府状态下,最终这个“拓荒地”就会有灭顶之灾。这个时候,就需要有人充当监管者,确保这个光棍的堤坝必须达到最低的安全标准。他们的研究,奠定了对互联网金融有必要进行监管的理论基础。在互联网金融的现实发展及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之后不久,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就进入到了美国监管者们的视野之中。 2008年9月,波士顿联储和亚特兰大联储写了一篇名为《理解新型零售支付中的风险》的文章,该文认识到零售支付正在从纸质交易向非现金(从监管体系来说,美国可能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使监管权限的机构众多。如果不属于金融机构,主要由联邦通讯委员

十三五期间怎样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框架

民也
雌雄片合
目前利率市场化改革后,基准利率还是处于无序波动的状态,整个市场的基准利率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未来汇率的灵活性会进一步加大,但是加大的幅度也不会太大,因为中国还没有能力完全实施浮动性汇率制度。资本账户开放必定是大趋势,但这个步骤怎么掌握还需更进一步思考,而其核心便是我们金融市场本身能否应对国际金融市场动荡风险。  “十二五期间金融改革的成效是比较显著的,主要是利率市场化改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研究员范建军29表示。  在以往的五年规划纲要中,金融体制改革都用单独一章论述。其中涉及金融调控机制改革的内容尤为外界关注。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等三项重要改革。  上述目标虽然未提出具体时间表和量化目标,但目前“狭义”利率市场化基本完成,汇率浮动扩大以及定价机制改革也取得较大进步。  10月29日公布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表示,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  十三五期间利率市场化改革将致力于定价市场化和完善利率传导机制改革。汇率市场化和资本项可兑换的改革也会继续推动。  利率市场化定价机制、传导机制待完成  关于利率市场化,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强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  2012年以来,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有所加快。央行在2013年7月放开对贷款利率的管制,并在今年10月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存贷款利率上限放开后,意味着我国的利率管制已基本放开,“狭义”率市场化基本完成。  “从利率市场化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已经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但是从实质角度来讲,利率市场化还远远没有完成,还没有形成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中国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向松祚表示。  实际上,定价市场化和利率传导机制还尚需完善,中国利率市场化定价程度较低,这些还需在十三五期间继续推进。在发达经济体中,商业银行存贷款的定价主要在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ibor)或者国债收益率基础上加点或者减点形成,而中国商业银行则是在央行确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上加点或者减点形成。  范建军则表示,目前利率市场化改革后,基准利率还是处于无序波动的状态,整个市场的基准利率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  在利率传导机制上,目前短期利率还不能有效传到到长期利率以及债券市场利率。中国人民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马骏本月22日表示:“如果能有效传导,就能创造向新的货币政策框架转型的条件,即以政策利率为中介目标的货币政策框架。”  汇率浮动灵活性加大  十二五规划提到汇率市场改革时称,(要)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从目前来看,十二五期间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扩大,中间价的市场化水平大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