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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进行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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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分为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目前,理论研究很多,实务研究太少。而很少的实务研究中,其研究水平也太低,研究方法太少,太落后,很多都是经验化的直感。法律研究这两方面都很重要。它的意义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二是法律的适用(包括司法执法守法)。立法要立的好,需要进行法律研究,立出来的法律不仅仅要有效力还要有效果、效益、实效,需要法律研究。立法为目的的法律研究可以从逻辑入手,也可以用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中外),法律社会学的方法,法律经济学的方法,法律人类学的方法,法律哲学的方法。美国的立法需要经过法律经济学家审查,这也体现了法律研究的某一方面的重要意义。易言之,立法导向的法律研究就是研究出一套通过法律控制社会的技术。这方面的楷模,不是法律人,二是社会学的很多学者。例如费孝通的江村经济,奔尼迪克特的 菊与刀法律适用方面的研究意义有机会在聊 呵呵

法律研究报告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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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案情分析报告,给个真实的案例你删减  案情分析报告  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诉 南京分析仪器厂与南京江南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情分析报告  案情简介:  1999年3月18日,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分行(下称南京分行)与借款人南京分析仪器厂(下称南分厂)签订《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南分厂向南京分行贷款人民币1350万元;借款用途:购原料;借款期限:自1999年3月18日至2000年3月16日;贷款利率:月息5.856‰;同时由保证人南京江南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南公司)为南分厂的上述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并与南京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期限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借款合同签订后,南京分行向南分厂依约放贷人民币1350万元。南分厂借款后一直未按照合同期限偿还本息。  2000年4月28日(推定日期),南京分行将截止于2000年4月28日的该1350万元的债权连同利息2359097.29元以《债权转让协议》的形式转让给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下称华融资产),该转让协议分别由南京分行、华融资产、南分厂签字并盖章,而江南公司却没有在该转让协议上没有签字盖章。  2000年11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在《江苏法制报》上刊登了名为《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转让债权的公告》(下称转让债权公告),该债权转让公告列明了债权人南分厂,贷款本金1850万以及保证单位江南公司担保1350万的内容,同时作了相关声明(声明内容1、债权转让后,原借款合同内容不变。债务人应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履行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2、债权转让后,原签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内容不变。原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人根据原担保合同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履行担保责任。3、债务人如对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债权有异议,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书面提出。公告期限届满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债权转让成立。)。  2002年3月25日,华融公司在《江苏法制报》上刊登了名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催收公告》(下称催收公告),该催收公告列明了债务人南分厂,贷款本金1850万元,保证单位江南公司的内容,同时作了相关声明[声明内容:1、本公告发布后,原借款合同内容不变。债务人应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立即履行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还款义务(含全部本息)。2、本公告发布后,原签订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不变。原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应当根据原担保合同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立即履行担保责任(含全部本息),清偿债务。]。  2003年7月7日,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03)宁三证经字第13399号和13398号两份《公证书》(13399号《公证书》下称《公证99》,13398号《公证书》下称《公证98》)。《公证99》的大体内容如下:申请人为华融资产,公证事项:保全行为,主要是送达名为《致[南京分析仪器厂]的转让通知》的全部送达过程;《公证98》的申请人为华融资产,公证事项:保全行为,主要是送达名为《致[南京江南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转让通知》。上述转让通知的大体内容如下: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联合”:一家由华融和China One Financial Ltd.共同组建的中外合作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特此正式通知贵方:华融在本通知附件一中所列贷款(包括附件一中列明的相关担保)项下的所有权利已于2003年3月13日正式转让给“第一联合”。同时指明北京凯利资产服务有限公司为“贷款”经理。代为接受债务人的还款行为。  2004年3月15日(推定日期),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原告的身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中南分厂为第一被告,江南公司为第二被告。案由: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南分厂立即偿还本金1350万元,被告江南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证据:  本案中,对上述事实,原告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主要证据如下:  1、《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  2、《借款借据》。  3、《保证合同》。  4、《债权转让协议》。  5、《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转让债权公告》。(下称转让债权公告)  6、《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催收公告》。(下称催收公告)  7、《公证书》13399号及其所含附件。  8、《公证书》13398号及其所含附件。  证据分析:  一、证据1《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容质疑。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确认了南京分行与被告南分厂的借款行为。  2、确认了借款的金额。  3、确认了被告江南公司保证人的性质地位。  4、确认了保证范围。  二、证据2《借款借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容质疑。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进一步确认了价款金额。  2、表明南京分行已经履行借款义务的事实。  三、证据3《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容质疑。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进一步明确了江南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性质地位。  2、明确了江南公司所保证(担保)南分厂债务的本息金额。  3、明确了江南公司的保证期间为自南分厂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  4、明确了江南公司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具体体现在该合同第七条和第八条的具体内容。第七条内容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内容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方与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甲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限内承担责任。(注:甲方为江南公司,乙方为南京分行,被保证方为南分厂。)  四、证据4《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一般情况下不会有虚假成分,其形成的时间根据协议有关内容可以初步推定为2000年4月28日。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债权转让具有三方性,即:南京分行、华融公司、南分厂。  2、债权转让日期以及本息截止日期为2000年4月28日。  3、债权转让本金为1350万元,利息为2359097.29元  4、债权转让协议中有担保条款但无保证人的任何签字盖章行为。  5、债权转让协议没有保证人(担保人)对转让行为的任何确认。  6、债权转让协议没有保证人(担保人)对转让本息金额的任何确认。  上述证据不能证明:  1、不能证明江南公司对该债权转让协议行为以及内容作出任何确认。  2、不能证明债权人对保证人江南公司主张权利。  五、证据5《转让债权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般没有问题。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确认公告行为系在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以及有一定的催告内容。旨在证明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资产管理司法解释)(法释[2001]12号)第十条的规定,即该公告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2、该公告(通知)行为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该公告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即: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转让债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旨在证明该证据行为具有连环性(连续性)。  该证据缺陷,即公告行为在司法解释之前发生,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  六、证据6《催收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般也不存在多大问题。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证明华融资产(办事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该《催收公告》符合资产管理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即诉讼时效中断。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转让通知的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南分厂。  4、旨在证明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  5、旨在证明该证据行为具有连环性(连续性)。  该证据缺陷;  1、不能直接证明原告第一联合具有当然诉讼主体资格。  七、《公证书》13399号及其所含附件的真实性一般不容质疑;合法性一般也不存在问题。  该证据效力体现在:  1、旨在证明或说明原告第一联合已经合法取得华融资产对南分厂的债权。  2、旨在原告或说明原告第一联合的合法债权人身份。  3、旨在证明原告第一联合已经对被告南分厂履行了通知行为并已经对该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4、旨在证明原告第一联合具备资产管理司法解释的诉讼主体资格。  5、旨在证明原告第一联合享有原华融资产所具有的相应债权。  6旨在证明或说明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告第一联合如同华融资产一样的司法保护。  7、旨在证明或说明诉讼时效中断。  八、证据8《公证书》13399号及其附件真实性一般不存在问题,合法性亦然。  该证据效力体现基本如同《公证书》13399号及其附件。  本案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  一、原告第一联合的与诉讼主体相关系列问题。具体体现在原告第一联合是否为被告江南公司的债权人。  二、原告第一联合所主张的债权(保证债权)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三、资产管理司法解释能否适用于本案。  四、《担保法》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五、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六、江南公司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意见:  我们认为,江南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理由如下:  1999年的《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以及《保证合同》明确了江南公司为南分厂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法律性质与地位。该保证人的保证期限为南分厂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也就是说,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以内的该段时间就是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从性质上属于一种除斥期间,在上述情况下,本案在现阶段的除斥期间即为2000年3月17日至2002年3月16日。  关于南京分行、华融资产于2000年11月29日在《江苏法制报》刊登《转让债权公告》行为的性质可以有两种理解。一、该行为具有要求主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内容,则该行为就应理解为权利主张。根据这一点理解,就会引起两个法律后果的发生,一是原保证责任期间消灭;二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起算点为2000年11月30日,截止日为2002年11月29日。在此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华融资产就应当在该期间内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在此保证期间发什么催收公告。这么说的理由很简单,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的规定即可得出结论。需要说明的是,华融资产的《催收公告》虽然可以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但并不必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尽管本案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也发生了多次中断的情形,即2000年4月28日,南分厂、南京分行、华融资产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行为应当视为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时效的中断;华融资产于2002年3月25日的《催收公告》依据资产管理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主张权利,此时可以认定主债务诉讼时效再次中断;再有2003年6月30日的公证保全以及通知送达转让通知书的行为均可以视为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但上述情形依据均不能必然导致保证责任诉讼时效的中断。  换言之,对于2000年11月29日的《转让债权公告》也会存在第二种理解,即该《转让债权公告》不被理解或解释为债权人对其权利的主张。该种理解存在理由在于资产管理司法解释是于2001年4月23日开始施行的,《转让债权公告》系在此之前发生,故该《转让债权公告》并不具有为资产管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的法律后果。理由非常明确,主要是因为资产管理司法解释对该行为不具有溯及力。既然不具有溯及力,那么《转让债权公告》的发布就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也就不具有主张权利的性质。如此,本案的保证期间仍应确定为2000年3月17日至2002年3月16日,并且没有任何引起该保证期间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华融资产是在2002年3月25日发布的《催收公告》显属是在保证期间以外的行为,如此一来,华融资产就置于在保证期间没有行使债权权利的行为之地。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江南公司此时已经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原告第一联合不适用资产管理司法解释。因为原告第一联合不是该司法解释规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理由也很简单,根据国务院《金融资产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金融机构。而本案原告是中外合作公司,第一联合肯定不属于真正法律意义上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上述初步分析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决定意见。  *******律师事务所 王迎庆 律师  2009年3月6日参考资料:http://www.66law.cn/channel/goodcase/2005-07-23/560.aspx

法律研究方向那个好

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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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大陆地区以刑事犯罪辩护为主题。港澳台以欧美法系为主。看你倾向于哪方面了。在大陆的话我建议你研究刑事。因为大陆方面的对于刑事犯罪辩护的研究处于高层次。只要研究的好,那个方面都可以有前途如果是为了正义和公平,你就去研究刑法和行政法吧如果是为了赚钱去研究民商法和经济法祝你成功

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渑池会
蒙古人
一阶级分析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二价值分析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和理想的方法三实证分析法: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包括以下六种1社会调查法,社会调查法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社会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材料的方法。社会调查方法是研究性学习专题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法、观察研究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或实验等科学方式,对有关社会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借以发现存在的社会问题,探索有关规律的研究方法。2历史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是运用历史资料,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对过去事件进行研究的方法。亦称纵向研究法,是比较研究法的一种形式。在政治学领域中,它着重对以往的政治制度、政治思想、政治文化等的研究。3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可以理解为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有联系的事物进行考察,寻找其异同,探求普遍规律与特殊规律的方法。4逻辑分析法,主要是指“语言的转向”之后出现的分析哲学、科学哲学中所使用的分析方法。这种方法利用现代数理逻辑这个强有力的工具,对语言进行分析,并通过语言分析来解决传统的哲学问题。5语义分析法,语义分析法是运用语义区分量表来研究事物的意义的一种方法。6定量分析法,定量分析法(quantitativeanalysismethod)是对社会现象的数量特征、数量关系与数量变化进行分析的方法。

想考法律的研究生

见湿灰焉
李耳
考研是一场持久战,这对于习惯了考前突击的大学生来说是一个挑战。要考研,首先要考虑清楚,自己能不能耐住寂寞,忍受痛苦。我当时承受了非常大的压力,真的是孤注一掷了,因为如果考研不成功,我的退路会很有限,这么说吧,考上研,前面就是碧海蓝天,考不上,前面就是万丈深渊,哈哈,其实有些夸张啦。我当时也看了好多介绍考研心态的帖子,也是很受鼓舞的哦,因为是第一次考研,所以对别人说的经验都是半信半疑,毕竟自己没有实践过,但要记住,万事开头难,在我周围,打算考研的人有好几种,一种是随大流型,他们并不努力,只是在大家都埋头苦读的时候也象征性地“学”,其实多数时间是心不在焉的;一种是犹豫不决型,他们想考研,但对于自己的实力深表怀疑,于是只想小试牛刀,以便来年再考;最后一种是坚定不移型,他们下定决心要考研,并愿意为考研付出自己的汗水,这类人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一门心思要考研,花上一年的时间只为考研,其他的一概不管,这种人要么考研成功,要么西瓜桃子就全丢了;另一类是其他科目也不丢掉,但以考研为主,这样一旦考研不理想,还不至于竹篮打水一场空。以及:1:身体,什么时候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学习记得锻炼,不要感冒,很费时间。。。2:坚持,其实干什么都是要坚持的,这个坚持可能时间久一点,需要持续一年的时间,在这一年中,你没有什么很放松的时候,因为你玩得时候,对手在学习。。。3:后勤,后勤要跟上,可能你在学校一个人,但也要照顾好自己。。。4:规划,其实现在我很感激当年上的高联考研辅导班,商志石磊他们不管网上怎样怎样说不好,但对我,我认为是很有帮助的,当年他是我的精神支柱,可以这样说。。。5:交流,很多时候,你在牛角尖里转了很久,通过交流,豁然开朗,社会也是这样。。。6:泰然走过,这一年,你坚持走过。。。报考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往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09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辅导班的意义在于辅导你学习,而不是替你学习,你要清楚的认识这一点。国内的辅导班鱼龙混杂、参差不齐,有的甚至是在挣昧良心的钱! 说到辅导班有点小情绪,别介意。考研辅导主要是看你自己学习的专业,以及你想报的学校,这些清楚了,然后实地的去看一下学校的情况,听几节本校的课,跟学长们简单的聊聊,这样你会很容易甄别一些良莠不齐的辅导班了。 不过你要注意,既然选定了辅导班,就意味着你选定了相应的学校,孤注一掷,只能成功,不然调剂是很麻烦的!院校选择  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包括两大系统,一是高等院校,二是专业研究单位。   高等院校大致分为几个档次:   第一类,名校。定位为国际知名的院校。如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等等。   第二类,重点高校,即34所自主划院校。   第三类,“211工程”和教育部直属的高校(除上面所提到的学校)。   选择研究单位时主要参照自己的竞争实力,另外再结合其它一些因素,例如单位所在地等等。   选择招生单位时一方面要完全清楚自己的需要,另一方面需完全了解招生单位以下情况:   1.学术   包括学术地位,国际地位,主要的教学方法,著名的学者、教授,专业范围,各种学习、培训的机会,图书馆、计算机设施等的配备情况,学业负担是否沉重,竞争压力等等。   2.就业   包括毕业分配去向,平均起始工资,就业计划、准备简历与面试的技巧等方面的帮助,传统上哪些公司在此招人等等。   3.生活质量   包括学校的地点、校园环境、地理位置,学生生活的情况等等。   4.费用 包括学费、生活费和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情况。希望对你有帮助!报考学校的老师可以联系一下,建议去相关学校论坛了解

法理学的研究什么法律现象

玄鸟
出马仙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规律。

法律研究生和法学研究生有什么差别?

大廉不慊
偶而应之
法律是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相结合的产物。既要研究法律,又要研究法律的适用,以及基本的法律理论和论证。毕业后,我有能力在毕业后学习法律。当然,你也可以在实务部门工作。而法学专业,一般更具体,如法律秘书等,法学和法学是两个不同的专业,法律在很多方面都优于法律,比如考生的素质和系统的深度学习。法律是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相结合的产物。既要研究法律,又要研究法律的适用,以及基本的法律理论和论证。毕业后,我有能力在毕业后学习法律。当然,你也可以在实务部门工作。而法学专业,一般更具体,如法律秘书等,法学和法学是两个不同的专业,法律在很多方面都优于法律,比如考生的素质和系统的深度学习。为法律专业主要课程:宪法、法律和惩罚,概述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法,婚姻法,国际法,的基础法律,行政法律、逻辑、法律实务、基础会计、审计基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劳动法,婚姻和家庭法(一),介绍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法律文书写作(中国、外国法律思想、法律,西方法律思想,票据法律、保险法律、税法、金融、公证和律师制度,房地产法律选择三个)。主修法学、法学、中国法律、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政治等。

如何看待犹太人“把法律研究到底”?

三才
隔离区
正如犹太商人本身就是从放债和经商中悄然崛起那样,犹太律师能够体会法律本质、酷爱公平正义、谙熟财产分布,同样从他们为倒霉蛋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同胞们运用法律武器来改变其倒霉命运的同时增强了自身的能力,彻底改变了自己的悲惨处境。犹太律师跃身而为律师王国的幸运儿!犹太商人成为守法商人举世闻名。“股东诉讼”和“人身伤害诉讼”两种法律事务,由犹太律师开创并发展起来。从法律上来讲,股东诉讼就是要求公司的经营者必须向每一个拥有公司产权而又互不联系的人形成布公地汇报公司的经营情况;至于说具体要求,则是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向公司或其经营者提出索赔要求。“人身伤害诉讼”也就是今天我们说的“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的一部分和前身。从法律上来讲,人身伤害诉讼的核心是要求物品的生产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对产品和服务负责,承担由产品和服务所引起的对消费者的一切恶果:而从具体要求上说,就是个体因受产品或服务的损害而向产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索赔的法律交涉。股东诉讼和人身伤害诉讼的一个突出的共同点,就是它们都是由弱小而受到损害的个体公民针对造成损害的法人和机构提出的起诉。这是一场力量悬殊的法庭决斗,法人和机构不但财大气粗,而且还可以雇用上百人的大律师团来“围歼”一个“倒霉蛋”。在普通人看来,提起诉讼的小人物纯粹是面对一场无望的决斗,纯粹是以卵击石。但是犹太律师却不这样认为:他们清楚地认识到,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进步,民主、公正、人权这些概念将不断增加新的涵义和内容,并在经济生活中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并且,保护消费者和中、小股东不仅是保障个体权利的法律要求,也是维护经济秩序和经济生活正常运行的需要。因此,无论法人和机构在法律人才、金钱和时间方面占有多大的优势,也不可怕。反过来,就经济效益而论,必输无疑的法人和机构不仅不可怕,而且还十分的可爱,还十分的受欢迎。因为犹太律师的商业头脑早就清楚,只有穷光蛋同穷光蛋的诉讼,才是真正的“瓦砾堆”,因为不管哪一方输赢,谁都拿不出钱来。而受损害的穷光蛋与财大气粗的法人或机构打官司,只要损害的事实得到法庭确认,原告索赔的要求得到法庭的支持,穷光蛋便会立刻由法人的赔款而“富裕”起来,损害越是严重,胜诉之后,得到的赔款也就越多。鉴于这种情况,犹太律师创造了一种极为“合理”的收费方式,通常称为“成功酬金”或“胜诉酬金”。这种方式同其他法律服务的计时收费方式不同,接受人身伤害诉讼或股东诉讼委托的律师只在原告胜诉的情况下才收费,败诉则一文不取。然而,一经胜诉,律师酬金将高达损害赔偿费的20%-30%。举一个例子,股东诉讼的老前辈、犹太律师波梅兰次曾接受一些股东的委托,同美国整个投资行业做过一番较量。他向法庭证明所有证券投资公司把管理费用打高了,并迫使他们将其降到应有水平,从而使公众少支出近4500万美元,反过来,他的事务所获得酬金为230万美元。事实表明,犹太律师的利益同委托人的利益是牢牢捆在一块的。败诉,律师等于白忙了一回,做了一次义务劳动,免费服务;胜诉,则共享法入财主败计的赔款,且回报率高。说得简单一些,犹太律师最终是赚“有钱人”的钱。从这里,我们又一次领略到了犹太人赚钱时的精明和高明。犹太人看问题有一种内在的辩证眼光,非常善于从事物变化发展的动态中把握事物。犹太律师也是这样,他们在接受穷人的委托时,眼睛并没有只停留在委托人的那只干瘪的口袋上,而是从开始就由诉讼材料中看到被告的那只胀鼓的口袋,在审理结束时,结局会造成口袋的何种变化。说得浅显一点,他们一开始时就估计出了没钱人所受损害的法律意义具有多大的经济价值。从根本上讲,犹太律师起到的无非就是这一“法律意义”向“经济价值”转化过程中的“中介”作用,就好像一般商人将物的作用价值转换;商品的交换价值一样。对于犹太律师的这本法律生意经,英国的一位经济学观察家估计得非常准确,虽然表达得有点夸张意味:贪婪就像饮食,同为人的本性,而为真实的或想像的伤害索取赔偿如苹果馅饼,同为美国的特色,这不是偶然,美国的律师行业获取巨额营业收入,发明了一种巧妙的推销手段,也就是成功酬金,这就是用来答谢律师一块大肥肉——一般占委托人争取到的赔偿费的30%,如果败诉,就什么也得不到了。美国实业传统就这样。还有什么比无销售无佣金更公平的呢?如果你一旦对一条表示接受,法律就不只意味着最高法院崇高的尊严,而且也成为爆米花或女子发型一样可以用来出售的商品了;那么,你还能因为法律从业人员四处叫卖而抱怨吗……对稳妥的欧洲人来说,似乎难以接受这种观念,但确实具有积极意义。当然,即使以法律或正义为商品,只要是在维护法律、伸张正义的前提下赚的钱,那也是无可厚非的。详情官方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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麑裘
女子不来
一、什么是专业学位? 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为了拓展人才培养的类型和规格,加快培养社会急需的复合型、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1991年来,针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不同行业背景、不同类型、不同规格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建筑学专业硕士学位、公共管理硕士学位(MPA)等专业学位。 截止到2001年,全国56所高校有权授予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已授予学位3026人,就读规模已达13890人;28所高校有权授予法律硕士学位,就读规模达3628人;29所高校有权授予教育硕士学位,就读规模达1700人;70所高校有权授予工程硕士学位,就读规模达5690余人;43所高校有权授予临床医学硕士学位,就读规模1678人;12所高校有权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己授予学位200人。专业学位的设置,是我国学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改变了我国学位类型、规格单一的状况,推动了复合型、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工作,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学位制度。经过多年的试点和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已成为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成立了由培养单位的专家、学者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共同组成的全国性教育指导委员会,如全国工商管理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全国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等,这些指导委员会作为国家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专业性组织,在制定培养方案、师资培训、教材与案例的建设、质量评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的由来?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我国专业学位的一种,是在借鉴美国、欧洲等国家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教育实际而建立起来的。目前我国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似于美国的J.D(Juris Doctor),但两者在内涵和层次上又不同,美国的J.D主要是培养律师的,而且在层次上属于Doctor(博士);我国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对象比较宽泛,涉及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法律服务、法律监督和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专门人才,在层次上属于Master(硕士)。根据这种情况,为了叫法上的方便和国际交流的需要,借鉴MBA的做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对应名称为Juris Master,简称J.M. 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中的“法律”是指职业领域,它是指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是培养高层次的法律实践专门人才的专业学位。它的特点是: 第一,它是一种专业学位。它虽然与法学硕士学位处于同一层次、同一规格,但类型不同,各有侧重。根据培养方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主要培养面向法律实务部门中级以上专业和管理岗位的专门人才。 第二,它是以法律为职业领域的,或具有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这使得它不同于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或公共管理硕士学位(MPA)等其他职业领域的专业学位。 第三,它是一种高层次的学位。这是因为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的,这个学位的培养目标就是以能够胜任法律实务工作为基准。要达到“实践部门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与管理职务的任职要求”。这就是说,其人才培养目标不同于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而是高层次的、即达到硕士研究生水平的一种学位。 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的区别? 我国的高层次法律研究生教育包括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主要招收法律专业本科生,分为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等专业,主要培养面向法律教学、科研和实务部门的专门人才。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只招收非法律专业本科生(含同等学力者),不再划分具体专业,其知识结构是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主要培养面向法律实务部门的通用人才。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与法学硕士学位处在同一层次上,各有侧重。前者是应用型、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后者是学术型、专业型高级法律人才。从长远来看,随着法律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教学、科研人才应主要通过法学博士学位教育来培养,法学硕士学位将逐渐减少,最终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并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作为一种承上启下的学位,一方面为法律实务部门输送人才,另一方面也将为法学博士学位教育提供宽广的生源基础。 五、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招生院校有那些?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创始于九十年代中期,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加快与国际法律教育接轨,满足社会对高级法律人才的需求而设立的。 1996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八所高校首批试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到2001年国家已批准28所高校有权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它们是: 1996年批准的第一批: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 1997年批准的第二批: 厦门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 1998年批准的第三批: 复旦大学、浙江大学、黑龙江大学、湘潭大学、四川大学、安徽大学、苏州大学、山东大学、郑州大学。 1999年批准的第四批: 清华大学、辽宁大学、南开大学、山西大学、兰州大学、云南大学。 六、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种类 有那些? 目前,我国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包括两种。 第一种是参加每年一月份全国28所高校联考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对象为应届或往届的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含同等学力者);考试科目为四门:政治(100分)、外语(100分)实行全国统考,专业基础课(150分)和综合课(150)分实行全国联考;考试用书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录取类别包括计划内非定向、计划内定向、计划外委培和计划外自费,学习方式有全日制脱产学习和在职不脱产学习,毕业时获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第二种是参加每年十月份全国28所高校联考的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即“五部委法硕”),招生对象为具有法律或非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年龄在45岁以下的法律实践部门在职人员;考试科目为四门:政治由各校自行命题,外语、专业基础课和综合课实行全国联考,考试用书为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日语、俄语、德语)考试大纲》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录取后全部是委托培养,采取脱产、半脱产和在职兼读等多种方式学习,毕业时只获硕士学位证书。 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联考如何报名? 每年一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联考,只招收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本科同等学力考生一般要求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毕业后工作两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或两年以上,有些院校对同等学力考生还附加一些其他条件,具体可参看当年的招生简章。根据教育部规定,下列专业的本(专)科毕业生,不得报考法律硕士。 1.法学 2.经济法 3.国际法 4.国际经济法 5.劳动改造法 6.商法 7.公证 8.法律事务 9.行政法 10.律师 11.涉外经济与法律 12.知识产权法 13.刑事法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联考的报名手续、报名时间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考的报名手续、报名时间相同。一般在每年的11月中旬报名,考生可直接到所报学校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报名,也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点报名。现在,许多招生学校开展了网上报名,方便了广大考生。根据教育部规定,参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联考的考生,可同时报联考院校中的两所高校,分数达到国家规定的录取线后,第一志愿未被录取,第二志愿仍有可能被调剂录取。 八、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联考的初试和复试?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共有四门考试科目:政治100分、外语100分,使用全国统考试卷,专业基础课(含刑法学75分和民法学75分)、综合课(含法理学60分、宪法学50分、中国法制史40分)使用全国联考试卷。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一月下旬,考试地点一般与报名地点相同。考试范围是:政治、外语的依据教育部制定的全国统考考试大纲,专业基础课、综合课依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 初试结束后,参加复试的分数线由教育部统一制定。2000年是往届考生325分以上,应届考生330分以上;2001年是往届考生340分以上,应届考生345分以上;2002年是往届考生340分以上,应届考生345分以上。对于西部地区的考生,每年的复试分数线要降低5分左右。 从2003年开始,各招生院校加大了复试的力度,原则上参加复试的考生总数,应为本校招生规模的120%左右,从而提高了复试的有效性。对于同等学力考生,复试还需进行笔试,科目一般不少于2门,考试时间每门3小时,试卷满分100分,而且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 九、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录取类别?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录取类别包括: 1.计划内非定向培养: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转入学校,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毕业后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学生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就业。 2.计划内定向培养: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招生时定向单位、学生和学校三方签订定向培养合同,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 3.计划外委托培养:招生时委托单位、学生和学校三方签订委托培养合同,不转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承担,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委托单位工作。 4.计划外自筹经费:招生时学生和学校签订合同,培养经费由学生自行承担,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将转入学校,毕业后由学生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就业。 计划外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收费标准各校有所不同,一般在每年7000元到14000不等。 十、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安排?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采用全日制脱产和非全日制不脱产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为二至三年,非全日制学习不超过四年。在教学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课堂教学为主,重视案例教学,强调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教学内容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采用学分制,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为30学分,总学分不得低于45学分。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导师组集体培养,导师组由各专业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正、副教授组成,并吸收法律实务部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硕士学位论文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和原专业背景有所侧重,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 十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毕业择业?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后主要从事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和企业管理等实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均应当具备法律专业硕士学位以上文化程度。 另外,有相当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后,考取了法学博士研究生。因此,对于广大非法律专业考生来说,考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是在高起点上直接从事法律工作或进一步深造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