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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 、原加油站向所在县、区 ( 讷河市自行办理 , 下同 ) 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 2 、当事人填写《黑龙江省新建( 改建、扩建 ) 加油站申请表》和《黑龙江省加油站新建 ( 改建、扩建 ) 相关部门初审意见书》 ; 3 、所在县、区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呈报请示文件 ; 4 、材料具备后 , 市商务局派员会同县区相关人员进 行实地考察并论证 ; 5、得到市商务局批复文件 ( 当年有效 ), 并办 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动工改造 ; 6 、竣工后 , 填报《黑龙江省新建 ( 改 建、扩建 ) 加油站竣工验收报告书》 , 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才能恢复 经营业务。 申报材料 ( 一式三份 ):(1)加油站申请 ;(2)所在县、区主管部 门请示文件 ; (3)《黑龙江省加油站新建 ( 改建、扩建 ) 加油站申请 表》 ;(4)《黑龙江省加油站新建 ( 改建、扩建 ) 相关部门初审意见 书》 ; 三改建依据 ( 相关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等 );6 、加油 站改造后的效果彩图。 承诺时限 : 考察论证后 5 个工作日内批复。 一、服务对象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加油站。 二、管理权限 对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加油站项目进行初审,报省经贸委审批。 三、工作依据 1、《关于印发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省经贸流通字[1999]504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18号);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6、《省经贸委关于对新建加油站实行预核准制度的通知》(鲁经贸流通字[2000]845号)。 四、申报条件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登记有关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或合同; 2、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3、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发展规划要求。经营设施必须符合现有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符合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各项批准手续完备; 4、有消防安全及石油专业技术人员; 5、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 6、符合安装税控装置并具备使用税控加油机的条件。 五、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一)新(改、扩、迁)建加油站须经预核准,申办人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县区经贸局审核意见; 2、企业申请,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地理位置图、平面布局图、外观设计图、预先核准登记表,消防、土地、规划部门初步意见。 (二)申领经营批准证书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县区经贸局审核意见(必须符合国办发[2001]72号和鲁政办发[2001]100号文件精神); 2、消防、规划、土地、技术监督部门意见(提交有关证明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报认定程序 1、由项目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所在县区经贸局,经审查后由县区经贸局报市经贸委; 2、市经贸委受理后,先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对项目进行实地勘察。合格的,转报省经贸委,否则,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七、办理总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承办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