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哉
第一部分:加气站建设一般流程天然气加气站建设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建设规定及程序进行报建审批。加气站前期手续的办理,是加气站建设顺利实施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也是加气站后期投运手续办理的基础和保障。加气站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建筑,其建设过程要经过严格的审查,施工完成初验验合格后,经过政府方方面面的验收并取得相关部门意见及出具的证明。加气站建设的前期手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立项批文(发改委)、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局)、地形测量图(附带矢量化光盘,测绘单位)、规划红线(规划局)、地质勘察报告(勘察单位)、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规划许可证(规划局)、施工图审核意见书(市建委审图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委)、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局)、安全评价报告批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评价报告批复(环境保护局)、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申报表(甲方申报技术监督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施工单位申报技术监督单位后,提交一份给甲方留存)。加气站建设后期手续: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检验研究所)、营业执照(工商局)、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防雷防静电设施检验报告(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压力容器使用证、气瓶充装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房产证等。一、选址(1)建设单位熟悉建站政策和标准规范,在城区或交通主干道上,按靠近水、电、气源,靠近车源,加气方便,基本符合城市规划和标准规范中消防、环保、安全要求,初选建站地址;(2)主管部门、建设、规划、安监、消防、环保、设计到现场定点。(3)在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和国土证:(4)在规划部门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施工用地许可证。二、立项(1)建设单位向当地产业产管部门(发改委)提出建站申请;(2)提供相应资料: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选址定点报告;(3)产业主管部门或发改委批准立项。三、设计 (1)初步设计前,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供资料:站址地形图、天然气气质资料、气象资料、地震资料、水、电、气源资料、建站规模、设备初步选型、地勘资料、环保影响评价报告、文物调查资料等。 (2)设计单位作初步设计:总平面布置;单体(加气棚、站房等)建筑样式、风格;加气站效果图;主要设备配置;工程总造价;水、电、气工艺初设;说明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加气站的消防、环保、安全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初设审查:主管部门、发改委、建设、规划、消防、环保、安监、设计、业主参加,对初设进行评审;(4)主管部门或建设出具初设评审意见; (5)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据此作加气站工艺、总图、建筑、结构、电器、给排水、暖通设计,并出施工蓝图。四、报建(1)初设报消防、环保审查,出据审批意见,安监办理安全三同时证书;(2)初设总平图(含消防、环保、安监审批意见)报规划审查,进行勘测,划红线;(3)规划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设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五、建设 (1)办理设备、土建、安装、水、电、气工程、监理招标,签订合同; (2)在质检站办理质检委托书; (3)在建设办理合同鉴证;(4)组织施工。六、验收 (1)进行工程质检,出据质检报告; (2)进行消防、安全、环保、压力容器等单项验收,并出据单项验收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环保评价检测报告书;(3)在安监部门办理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在质监局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许可证、充装注册登记证;(4)质检部门对加气机进行校验标定,出据计量使用许可证;(5)员工到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证;(6)试运行、验收整改、完善; (7)综合验收前:建设单位准备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相关批准文件、设计资料、施工资料、竣工资料、质检资料、监理资料、材料试验资料、财务决算资料、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相关资料。(8)主管部门主持,建委、规划、消防、环保、安办、质监、专家及设计、建设单位参加进行竣工验收报告;(9)在行业管理部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公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燃气管理部门办理燃所资质证;(10)投产经营。第二部分:加气站审批流程清单步骤 手续内容 审批机构 审批需要相关材料 批复文件或者证书名称 1 立项 市(县)发改委 A、 立项申请书B、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A、《关于项目建议书的批复》B、《关于同意XX燃气有限公司的批复》 2 企业名称批复 地区工商局 A、《关于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批复》B、《关于XX燃气有限公司的批复》 《关于同意XX燃气有限公司名称的批复》 3 办理机构代码 所在地域地区技术监督局 A、《关于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批复》B、《关于XX燃气有限公司的批复》C、《关于同意XX燃气有限公司名称的批复》 《机构代码证书》 4 验资 当地会计事务所 A、 开户行、验资款B、 公章 《验资报告》 5 营业执照 工商局 A、《关于同意XX燃气有限公司名称的批复》B、《机构代码证书》C、《验资报告》 营业执照(筹建期) 6 可研报告评审 审计委 A、《可研报告》B、《单位对可研报告评审的申请报告》 当地、地区发改委的评审意见(红头文件) 7 确定站址 A、 规划管理局(建设局规划科)B、 公安消防局 A、《用地红线图》B、《站区设计图》 A、《建设用地划许可证》B、《消防审批意见》 8 站区初步设计的评审(环评) 本地有资质的环境评审单位 《初步设计方案》 A、《环评报告》B、《初步设计方案审批单》 9 安监评审 本地或地区安监局 A、《站区设计图》B、《安监评审报告》 《安评批复或意见》 10 建设用地 当地建委规划科 A、《立项批复》B、规划设计院《站区规划平面图》C、勘探设计院《地址勘探报告》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1 征地 国土资源局 A、《营业执照》B、《建设用地许可证》 A、《土地出让合同》B、《国有土地使用证》 12 银行开户 XX银行 A、《营业执照》B、《组织机构代码证》C、《验资报告》D、公章 E、预留印章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13 统计登记 统计局 A、《组织机构代码证》B、《营业执照》 《统计证》 1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管理局(建设局规划科) A、《用地红线图》B、站区施工图及施工图规划评审意见C、《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5 燃气项目建设审批 建委燃气办 A、《营业执照》B、要求的其它文件 《燃气项目建设批准书》 16 消防设计审批 公安消防局 A、发改委立项批复文件B、工程报批图C、《国有土地使用证》 《消防设计审批意见书》 17 开工审批 地区燃气办或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科 A、《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B、《设计合同、资质》C、《施工合同、资质》D、《监理合同、资质》 A、《燃气管道路由规划》B、《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8 物价批复 所在地物价局 A、 物价批复申请报告B、 相关文件C、 周边标准资料 《物价批复文件》 19 临时占道 市政、城管 A、《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B、《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临时占道许可证》 20 压力容器 当地、地区技术监督局 相关图纸资料 《压力容器使用证》(要办理压力容器登记) 21 消防验收 公安消防局 相关竣工资料 《消防验收合格证》 22 消防安全 公安消防局 《消防验收合格证》 《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23 站区竣工验收 建委、技监局、燃气办 《竣工资料》《验收报告》 《气站建设合格意见书》 24 燃气经营 建委、地区燃气办、省燃气办 《设计施工监理资料资质》竣工材料及验收合格意见书等材料 《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汽车加气特许经营许可证》 25 更换营业执照 工商局 A、《燃气经营许可证》B、筹建期营业执照等 营业执照 26 税务登记 国税 地税局 相关材料 税务登记证 第三部分:关于实施北京市车用燃气加气站建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治理大气污染,加快发展燃气汽车,保证安全有序地建设车用燃气加气站,现对我市车用燃气加气站的建设审批管理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车用燃气加气站,应当根据本市车用燃气加气站总体建设规划的要求,遵循安全第一、布局合理、保证供气、方便加气的原则。 二、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车用燃气加气站,不论其规模大小,一律按基本建设称许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向市计委申报立项。市计委根据申报材料,会同市市政管委、规划局、环保局、消防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批。 三、 车用燃气加气站的建设应符合交通、环保、技术监督、劳动、消防、公用等部门的技术规范和政策法规要求。建设完成的车用燃气加气站需经消防、劳动、技术监督、公用等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 四、 经营单位办理工商注册手续之前,应取得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办理《燃气加气站运营许可证》。 五、 车用燃气加气站的建设管理应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颁布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及《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同时应参照汽油加油站有关建设管理规定。 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附件一申报立项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向市计委申请立项的报告; 2.向市市政管委申请建设的报告; 3.《汽车用燃气加气站建设的报表》; 4.工程所需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以前曾经批准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拟建工程项目的说明方案; 6.加气站平面布置图; 7.1/2000或1/500地形图2份(其中一份用铅笔划出用地范围); 8.非土地所有方建设加气站的单位,需提供建设方与土地所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9.建设单位与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签订的供气协议;附件二审批程序 1.社会建站由建设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公安局。由公安局汇总报市市政管委初审。市政管委系统局、总公司的专用站由各局、总公司汇总报市政管委初审。 2.经初审,由市计委、市政管委、规划局、环保局、消防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办公共同审批。第四部分:北京市汽车用燃气加气站企业运行资质标准(试行)1、为加强本市汽车用燃气加气站的经营管理,确保车用燃气的安全使用,促进车用燃气加气站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1999年第31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用燃气加气站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3、本标准所称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是指专门为机动车辆(含船舶)提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车用燃气的充气经营服务单位。 4、凡从事燃气加气站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1 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4.2 4名以上有燃气、设备、经济等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其中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4.3 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操作人员、设备维修人员,并取得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岗位证书; 4.4 有必备的维修设备、工具、消防器材和检测仪器,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专用车辆; 4.5有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燃气加气站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4.6有完善的安全和质量方面的管理制度及保证体系,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 4.7 有完整的营业章程和规范化服务标准。 5、从事燃气加气站的企业,应当建立车用液化气销售档案,定期向市市政管委报送相关报表。 6、本市燃气加气站企业运行资质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附件:北京市汽车用燃气加气站企业运行资质申报审批及年检程序一、 申报审批程序1. 申报人持书面申请到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燃气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市政管委燃气办)办理申报手续。市市政管委燃气办接到申报人申请后,当进行登记,并发给申报人《北京市汽车用燃气加气站运行许可证申报表》。 2. 申报人将填写完毕的《北京市汽车用燃气加气站运行许可证申报表》及其它材料,报市市政管委燃气办。 3. 由市市政管委组织有关专家,在14个工作日内对其经营场所、经营人员、经营章程及服务标准、管理制度等进行全面评审,出据书面评审意见。 4. 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由市市政管委批准核发《北京市汽车用燃气加气站运行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二、 年检程序 1. 办理年检的时间为每年第4季度到翌年1季度(如有特殊情况,可延迟到第2季度),逾期不再办理;凡未办理年检的企业,取消其资质,并抄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 申报人到市市政管委燃气办办理年检手续,需递交全年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工作总结及相关报表等有关材料。 3. 市市政管委燃气办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资质年检审查工作,并核准下一年度"许可证"。附: 申报"许可证"需提交材料 1.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初领时提交) 2. 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书 3. 管理人员:技术证书或学历证明 4. 操作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5. 技术手册和用户手册 6.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7. 规范化服务标准 8. 燃气设施及设备相关年检资料 9. 采购车用气合同书和气质检验报告 10. 年度事故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