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不合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奖励进修研修和出国深造人员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9日 淮安市奖励进修研修和出国深造人员暂 行 办 法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淮发[2003]63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调动现有人才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的积极性,促进“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结合淮安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为我市市直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下列人员:1、在职进修攻读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2、到国内重点院校、科研单位、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研修学习并参与科研项目合作研究,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3、通过个人努力、单位同意获得公费资助资格出国深造,归国后继续回原单位工作的。第四条 进修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本项奖励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获得国家教育部正式承认的学历和学位;2、学成后仍继续回原单位工作并正式签定服务协议书。第五条 奖励标准。获得博士学位的,奖励1000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奖励5000元;到国内重点院校、科研单位、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研修学习并参与科研项目合作研究,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奖励1000元;出国深造3个月、半年和1年的,分别奖励1000元、3000元和5000元。第六条 本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奖励申请在每年5月、10月集中办理。凡参加进修、研修和出国深造的人员,在学习期满后,到市委组织部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第七条 奖励申请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会办审定。市委组织部负责办理有关奖励手续。第八条 奖励经费从市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九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办法。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