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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面的调研文章!~!~!~急

桓宽
岐伯
食品安全法律调研报告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是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必需品。每个人要生存、生活下去,就离不开食品。正是由于食品市场的巨大潜力,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近几年我国食品加工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使得各种新型食品层出不穷。每天只要我们打开电视,翻看报纸,都可以看到大量各式各样的食品广告。走上街头,不论是在商场、超市乃至街摊,食品都占据着市场的主要份额。而 最近一个时期,随着各行各业透明度的进一步提高,食品的质量问题也频频被媒体所暴光,这直接导致了食品行业的安全问题成为人们最普遍关心的一大主题。如今食品安全已是我国消费者的“心头大患”, 事关消费者乃至下一代的健康和安全,是目前对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因此,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在看到世界性的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同时,应明白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所存在的诸多弊端和问题,各级有关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加强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这在当前尤为重要和迫切。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分析(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长久以来,关于种种劣质食品的报道几乎成了我们隔三岔五就能在媒体上看到的一个主要话题。比如说关于劣质奶粉、劣质面粉、劣质大米、劣质豆制品、染白粉丝、注水肉、苏丹红……等等,我们可以列出长长的一列名单。这些频频曝光的食品加工中的黑幕对消费者来说已不再陌生。各级监管部门针对于此的执法检查,也始终没有停止过,而且还会在每年的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但令人不解的是,这么些年过去了,各级监管部门的工作不可谓不努力,但劣质食品依然层出不穷,并且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五大问题:微生物造成的食源性疾病、种植养殖方面的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淡薄、食品生产新技术应用所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环境对食品安全的影响。这些问题从而导致了我国食品生产行业的发展非常不均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环境污染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首要因素2、农产品、禽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高、源头污染严重(1)化肥、农药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中。(2)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3、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严重影响食品安全4、制造食品的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原料及应用新原料、新工艺,添加有毒物质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食品安全是指与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密切相关的食品的安全控制措施和手段。食品安全与人类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说它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整个体系运行涉及企业的食品加工、生产销售、进出口、卫生监管、国家干预等各环节,同时也代表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对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视程度。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指有关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从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现状来看,由《食品卫生法》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数部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的法律形态,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的现实,为全面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会使许多有害物资蒙混过关,给为非作歹者留下作恶空间。在工业化程度提高、生活节奏加快、加工食品越来越成为人体主营养素来源的同时,我国的食品标准,总体水平偏低,部分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重要标准短缺,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性标准都得不到有效执行。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够完整,存在有一定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点:1、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证相对于生产商和销售商而言,消费者处于弱势,他们几乎无法预见到食品潜在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和范围,更无权处罚生产商或销售商。目前,我国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管理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行为。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有时不能很好地保证消费者的权益,比如2005年的苏丹红事件,遵从消费者权益诉讼案“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消费者只有举证出因食用涉“红”产品导致其人身受到了相应的损害,才能得到赔偿。但是,消费者很难举出因食用涉“红”产品而产生的具体人身损害,因为每个人日常食物的品种相当复杂。无法举证损害事实,法院也就很难支持消费者的诉求。又如《食品卫生法》规定,对造成食品中毒后果的,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但很多不合格食品不是食用后马上就有中毒现象,而在的情况下是长期食用才显现危害,这时再去追究造假者的责任,有可能为时已晚,最终造成追讨无门。目前中国法律规定只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缺乏单独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就是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仍是按照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来计算的,这种损害赔偿制度并不能真正补偿受害方的全部损失。 2、存在“真空”和“交叉”地带 根据调查,部级以上机关所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已失效的规定在内共计800多篇,涉及的政府部门包括已撤销合并的近30个。总体上,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政出多门,导致有的方面管理依据相互矛盾或者监管职能交叉,而另外一些方面却是监管的真空。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使政府监管方面也存在不少制约因素,不能完全监管到位,法律法规的不配套,是食品安全执法的首要障碍。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则削弱了执法的力度;对于一些效益好的食品企业,多个监管部门重复管理,增加了企业负担;而对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难点问题,很多部门又互相推诿。部分场所执法受行政干预过多;一些地方对开发区、旅游区等特殊场所出台“保护”政策,限制执法人员执法;监管队伍严重不足、经费短缺也是执法不能完全到位的重要原因。同时,在与其他非食品安全专项法律,如《行政处罚法》、《刑法》等法律的衔接上也不统一,甚至违背其原则,弱化了法律的惩处力度,导致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在法律法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盲区,比如仍没有针对批发市场的法规。由于生产过于分散,如果完全靠从生产环节抓食品安全管理,漏洞太多。3、企业违法后付出的代价较低低廉的违法成本是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这和现行的处罚机制有关。一直以来,我们对制假贩假者的处罚较轻,做一次假,能抵得上罚多次的钱,制假者付出的风险成本很小。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为例,对违反该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然而根据该法,卫生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非法所得的认定缺乏手段,那些大量存在的地下食品加工黑窝点,生产成本极低,即便按违法所得的标准进行处罚,也根本起不到惩罚作用。“情节严重的”,才会被“吊销卫生许可证”,可那些卫生状况极差的黑户食品生产企业,往往就无证可吊,对他们的管理,只能是以罚代管了。就目前对食品安全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和处罚来看,往往是只要不造成恶劣影响甚至酿出命案,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就很难得到追究。 现行的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不只以上这些,在这里笔者只从一些侧面进行举例探讨,不可能详述所有。但通过这些我们已经可以看到,我国的《食品卫生法》有必要根据新出现的问题加以完善和强化,以有效制止和打击食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有损食品安全的行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化工作有待加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初步奠定了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的基本框架。但是,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建设也存在着时代发展遗留的缺陷:重权力,轻权利;重程序,轻实体;重局部,轻全局;重职权,轻责任;重处罚,轻促进。随着我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从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变,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已进入了新的变革时代。但是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来看,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管理与国际水平还有不小的差距,我国食品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仍有待进一步的科学化、合理化。在我国食品安全范畴局限性很强,食品卫生管理取代了食品安全管理,对于“食品初级生产过程中安全操作生产对食品安全性和适宜性的影响”重视不够。由于我国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没有把食品安全建立在全部食品产业链基础上,因此造成了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广度不够;具体标准和法规的制定上也不够协调和系统。食品工业是我国支柱性产业,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我国食品的国际竞争力。一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可为企业提供一套完整有效、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和监控管理技术标准,并强化食品从业者的自主意识,引导和规范企业行为。因此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将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化工作急需加强的重点。三、构建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的一个发展趋势(一)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概述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的建设是我国保证食品安全、提高生活质量的需要,也是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实施我国环境战略的需要。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有利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和产业政策的完善以及与国际市场的接轨。1、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美国是一个非常重视食品安全的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也是非常多的,例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和相关产品,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若是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就不允许其上市销售。同时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与销售的企业,也不存在什么无照企业或者家庭作坊式的企业,因此掺假现象也极少。2、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欧盟历来十分关注食品安全,经过近年来不断的改进立法和开展相关的行动,对食品安全条例进行了大量修订和更新。例如:食品卫生条例,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条例,动物源性产品官方监管组织条例等等,表明了欧盟是在构建食品安全的战略性框架,并进一步提高完善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提供统一管理标准;建立独立的科学咨询体系,加强风险分析力度;加强法律监管措施,保证法律实施效果;增加食品与饲料质量安全信息的透明度,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此经过多年的发展,欧盟形成了比较严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3、日本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日本是一个法律比较健全的社会,拥有较完备的食品安全法。日本从所发生的安全事故中吸取教训,不断完善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日本政府先后对《食品卫生法》进行了10多次修改。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基本法》,强调了食品安全事故之后的风险管理和食品安全对健康影响的预测能力;成立 “食品安全委员会”,拥有向农林水产省、厚生劳动省提出建议,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权力。与此同时,日本政府还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施以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另外,国外例如德国、加拿大等国也都十分重视食品安全,也都组建了自己的食品安全体系。 (二)我国在食品安全上所做的努力1、我国在近几年来所发生的重大事件上所做的努力(1)在2003年爆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中我国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全面防制非典。结合非典防治,开展了餐饮业专项整治,把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执法作为非典防治工作的重点措施之一;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保证紧缺物资的正常供应;全力做好非典期间重大活动的保障工作。(2)在2004年及2005年,周边国家和我国部分省份发生了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有效防止禽流感对人的感染,我国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和食品从 业人员防病意识和能力,加强对重点地区卫生监督工作的督导,把城乡结合和农村作为重点地区,重点监督经营野味的餐饮业、交通要道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等。同时,还加强对餐饮业的规范管理,加强与农业、林业和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禽流感疫情动态采取相应卫生监督措施,防止可疑禽畜肉类流入餐饮业。(3)在2005年2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部署全国彻查苏丹红以来,政府采取了历史上最大规模的食品清查追缴行动,使消费者在空前关注中迅速提升了食品安全意识。从而使食品安全的重点体现在预防上。 2、加强监督监测工作,促使食品合格率提高。为了进一步做好食品化学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工作,我国建立了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点。污染物监测网点建设使我国的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点进一步完善,监测能力进一步得到了增强。3、完善食品安全危险性评估的方法和技术。对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食品容器以及新研制、发现和引进的新资源食品的许可要严格建立在危险性技术评估的基础上,本着尊重科学的原则修订《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通过组建的危险性分析专家队伍及时收集、分析食品危害情况,开展危险性评估,及时发布预警。建立卫生监督技术支撑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使其承担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医疗机构和血站等监督执法任务,并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风险度和信誉度量化评价和分级,对高风险、低信誉的企业重点监管。四、发展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议(一)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标准的研究、消化,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层式法律体系,探索和发展既和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理论、方法和体系(二)建立新的食品安全政策支持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和管理体制。我们可借鉴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做法,针对我国国情来建立农业管理部门与食品工业管理部门合一,对农业和食品工业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机构。(三)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起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使我国食品安全迈上一个新台阶。在制度规范上,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等,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四)推进体制改革 加强监督队伍建设为了保证卫生监督的公正,加大食品卫生监督的力度,改革卫生监督体制,集中原来分散的卫生监督职能,撤销市、县级卫生防疫站、公共卫生监督所、劳动卫生监察所,组建新的卫生监督所,承担面向社会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任务。(五)做好发展规划 推动食品行业稳步发展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制保障体系、食品安全预警和控制体系、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监督体系三大目标以及具体指标,同时从经费、人员、组织、管理等方面落实目标实现的保障措施,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明确工作的重点和努力的方向。(六)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深化将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和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法,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坑害消费者的不法生产经营者坚决查处,有力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七)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依法加强权力监督,实施对食品安全的有效保护。各级人大作为地方最具权威的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和经济工作监督,是宪法赋予的职权,应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果断启动监督程序,依法加强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和撤销违法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政行为。具体方面如下:1、处罚要狠。处罚严格首先要有法律法规的支持,相关的立法要完善,要严格。其次,要罚得很,要让那些制假售假的人一旦被查获就会倾家荡产,绝对没有机会重操旧业。加大制假售假的风险,就能从源头上堵住食品安全问题的漏洞。2、监管要下大力气,实现监管到位。政府部门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能,尽到“本分”,针对我国地方大,人口多,流动性强的具体特点,加强监管。3、建立问责制。对地方官员的管理要严格,如果一旦出现了事故,主管部门领导、当地党政领导要负责任。另外,建立问责制也体现了政府的行政清廉,同时也是咱们老百姓的意愿。当然,要实现问责很难,但是不能因为有困难就不去做,所以要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4、加强舆论监督。媒体要敢于说话,为人民说话。对食品问题的报道,关系着国计民生,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与党中央意志相一致,这种报道并不“出格”,媒体报道时顾虑不要太多。5、食品药品的监管由一个部门来实现。多部门管理,容易出现管理的交叉区域和“真空”区域,多部门管理总是比不上一个部门管理简单、操作性强。综上所述,食品的健全和完善在世界各国被都当作一件战略性任务、基础性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加入WTO后,在日益增加的食品国际贸易中,加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阻止国外低劣食品进入我国市场,防止消费者遭受健康和经济权益损害,将起到重要的技术保障作用。食品安全法律的有效实施,将使食品生产全过程标准化、规范化,保障和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同时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本文来自:公务员之家网(www.gwyoo.com)法院调研我市法院执行工作主要成绩2000年以来,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持以公正司法为目标,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推行执行工作改革,积极探索执行工作新方式,加强执行工作管理,认真开展集中清理执行案件专项活动,执结一大批疑难案件,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通过执行活动,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努力。积极推进执行工作体制改革,开展执行规范化建设。根据执行工作体制的新要求,2003年初,我市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和省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进行执行机构改革,建立起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分离行使的工作机制,由不同的机构和人员分别行使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防止执行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促进执行公正;建立起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领导和管理机制,理顺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机构衔接和工作关系,初步形成了本地执行和委托执行并行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建立起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联合执行的制度。针对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规范执行管理,先后编撰并下发了《执行改革与规范》等三本执行规范性文书,多次召开全市法院规范执行工作会议,通过狠抓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总结经验,督促落实,提高了执行工作绩效。针对执行工作中评估拍卖存在的问题,推行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改革,实行对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归口管理,对财产评估、审计、拍卖一律归口一个部门办理,委托事项一律实行以摇珠选定委托机构,对确保执行权的廉洁高效行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执行难”问题一直是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也是法院工作的难点。我市法院在党委的领导下和各方面的支持配合下,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依法执结了一批“老大难”案件。一是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成立以院长为首的执行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开展 “执行竞赛”、执行款物的清理等专项活动,全面清理积存案件。二是加大执行力度,为了解决超期执行问题,强化了案件流程管理,加快了各个办案环节的运作速度;为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通过实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使一批久拖不结的案件得到了解决。三是积极探索有效的执行方法,针对当前执行案件量大和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困难,加大强制执行力度,通过在新闻媒体公布“老赖”名单、对赖债者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督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判决。四是强调文明执行,重视执行工作的社会效果,加强执行调解工作,努力形成重视调解的良好工作氛围,执行过程中多与当事人沟通,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努力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执法环境。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执行干警素质。针对执行队伍人员素质偏低和存在的纪律作风等问题,我市法院利用机构改革之机,优化队伍结构,积极开展执行队伍教育整顿,加强执行队伍的建设。几年来,先后组织进行了执行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等一系列学习教育活动,提高了执行干警的整体政治思想素质。为提高队伍业务素质,举办新出台法律、司法解释培训班,邀请法学专家对新实施法律进行讲解,部分基层法院制定每周召开一次执行工作分析会制度,由院领导和法官轮流介绍执行工作经验教训,分析案例,实行以会代训,提高执行干警的业务素质。同时,建立了执行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执行队伍的监督和管理。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执行队伍素质不高,执行工作基础有待夯实——执行法官法律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法院执行法官法律意识还不强,少数干警学历偏低,法律业务素质不高,办案能力不强,不能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需要。有的执行干警缺乏执行艺术,方法简单,采取措施不及时,没有准确把握时机,致使有的案件没能达到最佳执行效果。个别法院甚至还挪用、挤占执行款物,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近年来,我市先后有3名法院领导因挪用执行款项受到处分或上级法院通报批评。有的执行干警重实体执行轻程序合法的情况时有出现,未严格依法定程序执行,人为造成一些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有的执行干警随意追加被执行人,随意处理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久拖不执、消极执行现象还比较突出,中止执行随意性较大。部分案件案卷记录不完整,引发不必要的争议。有的执行法官过分强调债权人的财产举证责任而忽视法院主动调查和控制财产的工作职责,该采取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有的执行法官为追求高结案率,在未穷尽执行措施的情况下随意中止执行。还有的法院对久拖不决的“骨头案”、“钉子案”,屈服于压力或存在畏难情绪,放任不管。此外,在执行工作中还存在不规范查封、超标的查封、冻结等问题,在一些地方群众对“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反映强烈,怨气较多。——执行队伍工作作风有待改善。部分法官公正执行的意识不强,作风不端正,缺乏责任心,执行案件拖拉,效率低下,使一些完全可以执行的案件得不到执行。个别执行法官对待当事人和群众耍特权、耍态度,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不良作风仍然存在。有的法官纪律性不强,泄漏执行行动信息的情况偶有发生。有的法官利用手中权力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该执行的不执行,不该执行的违法执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法院的权威和公正形象。有的法官在案件执行中未能很好沟通协调,如徐闻县南山镇政府拖欠工程款执行一案,徐闻法院在2000年11月查封拍卖六间铺面,成交价足以偿还所欠债务。此案2002年提级到市中院执行,执行法官在未处理徐闻法院拍卖财产的情况下,又裁定查封南山镇政府虾池136亩,不得转让、抵押、出租、赠与,并进行评估拍卖,在未能成交的情况下,2004年又确认徐闻法院拍卖六间铺面有效,并要求相关部门为买受人办理相关权证,导致被执行人损失严重。近年来,各级人大受理的关于审判不公的信访件明显下降,但投诉法院执行工作的信访件数量仍然较多。执行难仍然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审判环节和执行环节欠缺配合。有些执行案件因审判质量不高,审判人员审执配合意识不强,而陷入执行困境。有的案件因审判阶段的法律文书质量不高,裁判表述存在问题,给执行带来不确定的因素,导致无法或难以执行;有的案件审判与执行脱节,造成执行困难。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需要先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结果错失执行良机;有的案件虽然保全,但未依法定程序严格办理,导致被保全的财物被变卖,造成当事人损失;有的案件因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咨询相关问题时,给予不负责任的答复,导致本应很快得到履行的案件迟迟无法执行,引起当事人情绪过激,反复上访。——内部监督管理有待加强。我市法院执行局都设置了执行裁决机构和执行实施机构,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制度、办法。但是在具体落实上缺少深度和力度,未能充分发挥相互制约监督的作用。对违法执行案件的执行法官缺少惩罚机制,内部监督力的不足,对其他执行干警起不到应有的警示、监督作用。法院执行工作的内部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一是案件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不高,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法及时了解执行进度,特别是在同一被执行人的多个案件中,不同申请人无从了解被执行款物的分配状况,出现了有的后申请执行的人先得以执行,而先申请执行的人后得到执行甚至得不到执行的现象,以致当事人对法院公信度产生怀疑。有的案件虽然执结,但迟迟不告知当事人,执行到位的款、物有时不能及时如数给付执行申请人。二是法院内部考核机制不够科学,上级法院片面考核高执结率,结果各法院将未执结的中止案件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条件的案件以程序终结的方式全部统计到执行结案的总数中,以致出现令人费解的现象,一方面执行积案居高不下,群众满意率不高,另一方面各法院统计、总结的执结率却都高达80%以上。结果是法院注重表面的执结率,而忽视了执行的实际效果。三是法院内部监督机制不尽完善,如查封、扣押物品的管理监督不到位,导致相关人员财产受损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近年来尽管法院大力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执行法官中违法违纪现象仍较为突出,个别法官甚至走上犯罪道路,麻章区法院法官陈国华携巨款潜逃至今,造成恶劣的影响。二、司法环境欠佳,执行工作阻力重重——法律法规不完善,制约执行工作的开展。我国目前还没有民事强制执行法,一些关于执行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有限,缺少灵活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出台不够及时,执行工作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无法可依,有的还存在相互抵触、冲突的现象,执行过程中难以适从;法律法规对执行机构的设置、执行人员的配置和职责以及执行救济与监督等无明确统一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和执行程序的一些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缺乏预见,缺少法律强制约束力。尤其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不主动履行判决甚至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去打击。这是造成执行难一个重要的制度原因。——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定冲突,适用存在误区。执行工作中评估拍卖特别是评估拍卖国有资产等方面,受行政权制约严重。根据法律的规定,协助执行单位不能对协助执行的内容进行实体审查,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反其道而行,要求法院按照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执行财产进行处理。如广东省政府文件规定,国有土地转让必须要经过地方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拍卖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地方政府在执行中也要求法院将执行土地交由国土部门进行拍卖,如法院不执行该文件,法院依法拍卖的土地等财产无法过户,既影响了法律的权威也无法保护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守法意识不强,执行工作难以开展。社会诚信体系和公开市场体系未充分建立,债务人资产状况不透明,执行调查难,拒不履行债务行为未受到社会不利评价,更未受到社会约束,仅靠法院孤军奋战,执行工作难以有根本性转变。部分被执行人存在“欠债有理”、“欠债有利”的思想,对其所欠债务能拖则拖、能赖就赖,信用度缺失。部分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裁判但恶意逃避债务,采取各种手段,想方设法转移、隐匿、分散财产或远走他乡,长期外出避债,下落不明,法院既找不到被执行人也难以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即使想采取强制措施亦无法实施,大大增加了执行的难度。对抗法律苗头上升。部分被执行人公然藐视法律的裁判,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谩骂、围攻、殴打执行法官,甚至唆使、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集体上访,蓄意制造事端对抗法律的实施,暴力抗法事件偶有发生。社会上相当部分群众对对抗执行的行为既不制止也不谴责,在一定程度上持纵容态度,使被执行人对抗法律的行为存在社会基础,被执行人更有恃无恐,造成执行工作难以进行。如徐闻县人民法院执行李某一案,对长期外出的被执行人李某采取强制措施带回曲界法庭,被执行人的亲人不仅对执行干警进行围攻、殴打,致使被执行人逃脱,还纠集多人冲击曲界法庭,打烂办公桌、警容镜等办公品,砸烂曲界法庭的牌子,某法官在曲界执行公务时,一个月内三次被围攻殴打致伤,社会影响恶劣。尤其是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企破产、交通事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方面,执行难度较大。 2000年到2007年9月,在市中院执行案件当中,涉及行政事业单位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108宗,仅执结27宗,执结率只有25%,涉及国有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692宗,仅执结115宗,执结率为16.6%,涉及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181宗,仅执结7宗,执结率为3.9%,其中相当部分案件是以中止执行结案,并不是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在申请人无法实现自己的债权的时候,往往采取各种方法缠访、闹访,对政府、法院施加压力,执行工作局面非常被动。——保护主义衍生,阻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部分有具体协助义务的单位如国土、银行等,以规范性文件甚至内部文件对抗法律,有的干脆阻挠法院执行,以各种借口刁难执行法官,甚至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如在市中院执行雷州市客路镇政府拖欠工程款一案中,市中院在划扣被执行人存在农业银行的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采取拖延和通风报信的办法,导致款项未能执行到位,执行法官也被围攻。赤坎区法院在执行赤坎区工商局拖欠社保费案件中,七宗案件的执行标的加起来仅数千元,但该单位从2000年判决生效至今,在赤坎区政法委、人大督办下,仍不自觉履行。地方保护衍生。在执行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衍生了地方保护主义、个人特权等现象,直接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一些政府和部门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为了地方和部门的利益无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滥用权力,以权代法,违法干预执行。一些部门有法不依,以种种借口刁难执行。一些政府和部门领导,把执行工作看成仅是法院的事,对协助执行和配合查询未尽法律义务,致使一些案件久拖难结。许多被执行人公然藐视法律,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借助本土地缘、人缘优势,编织保护伞,千方百计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三、法院经费严重不足,影响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破解执行难的几点建议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综合治理机制。加强市委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是破解执行难的根本保证,对执行工作进行综合治理,是根治执行难的有效途径。为此,一是建议成立由市委相关领导任组长,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起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新机制,有效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切实增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力度。二是根据中央政法委〔2005〕52号文件精神,建议市综治办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对各乡镇(街道)、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履行协助法院执行义务的情况实行综合考评考核,同时探索建立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三是建立诫勉谈话和处理机制。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党员、干部,建议由市纪委、监察局进行诫勉谈话,对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要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四是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建议市、县(市、区)两级政法委对重点执行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支持法院加大办案力度,排除阻力和干扰。二、加强法制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全市两级法院要进一步宣传中央11号文件和中央政法委52号文件精神,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执行工作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关维护法律权威和国家法制尊严,事关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大事,也是执政为民、公正司法的体现。以“五五”普法为契机,大力宣传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将自觉履行生效裁判作为当前普法教育的其中一项内容,加深广大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认识,消除社会上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努力提高全体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要通过宣传,提高当事人履行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和风险防范意识,使更多人理解和支持执行工作,树立自觉执行和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社会氛围,营造宽松的执行环境。三、主动沟通协调,共建执行威慑联动机制。法院要主动加强与国土、房管、银行等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化解分歧,消除抵触情绪,就如何协助法院执行工作形成书面文件规定,减少法院和有关协助执行部门的摩擦。协助义务部门在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调查、处置执行财产时要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不能以内部文件和内部规章作为借口,拒绝甚至阻挠法院的执行工作,切实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法院要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赖债人员信息与其他职能部门如国土、工商、出入境管理、房产、银行进行共享,与其建立执行威慑联动机制,对恶意逃避债务、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进行联网公告,使其不得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不能在银行贷款,不能进行企业和个人公司注册登记,不得进行高消费,不得出境,可考虑建立联网信息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提高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成本和代价,提高执行的威慑力,提高生效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对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执行工作情况,对于涉及群体性案件以及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疑难、阻力大、干扰多的执行案件,在执行前向党委、人大请示报告,争取支持和协助,合力破解“执行难”的同时尽量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四、多策并举,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新民事诉讼法已颁布实施,新法中有不少强化执行工作的刚性规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用好用足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一要广开思路,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执行方式和方法。根据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执行措施,以说服教育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为主,以强制措施为辅,尽量促使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对恶意逃避债务和暴力对抗执行的行为,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通过责令限期履行、定期申报财产,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划扣、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的“老赖”,通过新闻媒体对其公开曝光,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可参考其它法院悬赏举报赖债者财产的做法,发动社会力量调查赖债者财产情况;对妨碍和非法阻挠法院执行工作,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每年组织一到两次的“执行竞赛”活动,加大力度对案件进行清理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二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相分离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加强执行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规范执行实施权行使,规范执行款和执行档案管理,提高执行工作管理水平,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提高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以及案件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监督的意识,减少违法执行案件的发生。完善奖惩制度,改革考核办法,激发干警的积极性。三要畅通群众寻求救济的渠道,切实做好执行信访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执行信访工作机制,重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审查,采取灵活多样、积极稳妥的措施处理好执行信访案件,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不强,申请人又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耐心做好申请人的工作,取得理解,减少这类案件的申诉上访,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能力。六、建设法治政府,有力保障执行工作。增加法院经费投入,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更好的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征地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年代,改革开放以来虽几经修改,但制度框架没变,既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存在不少问题。为此,笔者提出以下4条改革建议: 1、要进一步明晰集体土地产权 首先要通过制定法律,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产权主体,由谁来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其次要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权能,允许集体土地依法转让,尽可能减少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第三,进一步明确农地非农建设发展权属国家所有,因为这样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落实土地的基本国策,如同国家对集体土地拥有管理权一样,农地非农建设发展权属国家所有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权能并不矛盾。建议抓紧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工作按土地使用权对待。 2、改革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是征地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目前依年产值倍数补偿的办法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律只设定补偿倍数的上限,而没有下限,明显不合理。征地补偿应该对征地时的实际土地用途进行补偿。反映土地补偿费的土地价格,应该是市场价格,征地补偿应该引入市场机制,以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市场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就农用地而言,可以结合全国正在开展的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以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为依据和参考,对农用地进行估价。 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另一个有效办法就是科学评定区片综合地价,按区片综合地价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各补偿项目和市场因素,特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格。该补偿办法与权利市场价值补偿办法具有异曲同工之效,但更具有综合性,反映了同地同价的原则。 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民损失就业岗位或者说生活保障而设定的补偿项目,如果土地补偿费已经按市场价格补偿,并且不考虑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农民的生活保障对土地的依赖性,可以将安置补助费并入土地补偿费或不设安置补助费项目,该项目设置实际上是考虑农地非农建设发展权增值分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是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产权的赔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是劳动者物化劳动凝结的活劳动,完全可以也应该以市场定损失进行补偿。 目前,有一定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征地范围不明确,造成征地权被滥用,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出发,征地改革首先要界定和缩小征地范围,区分公共性和经营性用地。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国家法律已经承认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民间资本已经进入社会各个领域,区分公共性和经营性用地实际排除了民营经济征地。再说,公共性和经营性用地是无法界定的。同样是土地所有权转移,不同用途给予不同补偿,对被征地单位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是无法解释的。征地补偿应该是对土地所有权转移后的损失给予补偿,以支付不同征地补偿为目的,以公共利益为由,区分公共性和经营性用地,没有必要,难以自圆其说,更难以执行。 3、切实做好征地安置工作 土地是真正以农业或以农业为主的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所在。土地不仅是绝大多数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更是社会保障的替代物,具有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等功能。目前,各地以市场为导向,摸索出多种较为可行的途径,总结了一些经验。但是,征地安置不能以支付安置补助费了事,征地安置也不等于“供养”,征地安置实为农民转岗,从农业岗位转到其他岗位,因此,征地安置应重在培训,政府以培训为手段,培养农民在其他劳动岗位的劳动技能,以适应新劳动岗位的劳动技能为目标。政府可以考虑非农建设发展权增值与农民分享,可以承担培训费用,可以让利,但不能一味强求在征地过程中解决农民的所有问题。经济发达地区,农民的绝大部分收入来自农业以外,“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规定就很难兑现。通过农民市民化,推进城市化进程,缩小城乡差别,也可以避免“三无”农民的产生。 4、严格规范征地程序 征地过程是严肃的法律过程,必须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严格的征地程序是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原则的保证,也是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上诉权”。目前执行的 “告知、确认、听证”和 “两公告一登记”程序,是行之有效的,确保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当然还可以增加公开内容,比如,农用地定级估价成果和区片综合地价等。目前,缺少的是“上诉权”的保证,征地以国家强制权为基础,被征地单位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保证,是不公平的,征地行为是强制的,而征地补偿和安置应该是平等协商,只有“听证”规定还不能保证被征地单位及农民的应有权益,应当赋予被征地单位及农民以上诉权,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 规范征地行为,还应该增加“交地”程序。目前实行的土地审批程序是“征供分离”,征地权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而供地权基本在市、县人民政府,恰恰侵害被征地单位及农民权益的在市、县地方政府,因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单位及农民没有利益冲突,征地费用的支付到位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无法掌握,征地方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可以保证被征地单位及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加“交地”环节后,即使供地方案已经依法批准,被征地单位有权拒绝交地,有效防止地方政府或部门拖欠、挪用和截留征地费的发生。这样,“批后两年未实施,批文自动作废”的规定,就没有必要。

浅析如何提高政法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顺之则成
是御福也
政法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政权机关,政法干警的一言一行历来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焦点,政法机关反腐倡廉建设尤为重要。从整体上看,我国政法队伍主流是好的,是一支忠于党和人民、忠于法律、可以信赖的队伍,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政法队伍中的一些腐败现象和问题也不容轻视,少数干警的违法违纪问题比较严重,直接损害当事群众的利益,败坏政法机关的形象,降低法治的公信力,影响较为恶劣,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努力加以解决。一、当前政法队伍中腐败问题的主要表现政法队伍中的腐败是指政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利用职权执法不公、执法犯法、徇私舞弊,获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行为,以及随之滋长的生活腐化堕落等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权钱交易,中饱私囊。即利用政法干警特殊的身份或手中的权力,将执法权力商品化、市场化,为了获得金钱而出卖执法权力,吃拿卡要,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有的贪污、受贿,甚至敲诈勒索、包庇犯罪私放案犯。(二)权色交易,腐化堕落。即利用政法干警的特殊身份和手中权力,参与经营或变相经营桑拿按摩、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活动;沉迷色情场所,参与赌博、嫖娼,包养情妇等。与社会不法分子串通一气,为吸毒贩毒、卖淫嫖娼、赌博等提供便利,充当保护伞。(三)权力滥用,违法办案。即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以拘代刑、以罚代刑、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不按法定程序办事,随意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刑讯逼供等。(四)权力无为,失职渎职。即不依法履行职权,不负责任,工作推诿,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如该立案的不立案,该侦破的不侦破,该查处的不查处,该重罚的不重罚,甚至不了了之。二、当前政法队伍中产生腐败问题的原因(一)部分政法干警自我要求放松。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大转型过程中。历史经验表明,在这一时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转型过程中,在规则不健全的情况下,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会使用各种手段来腐蚀干部,包括政法干警。社会和其他个人财富增长,对于一些理想信念不坚定的政法干警,具有很大的诱惑力,导致他们心理失衡,放松自我要求,于是用权捞钱。而有的政法机关思想教育工作薄弱,政治学习流于形式,单调空洞,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于是少数政法干警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理想信念动摇,价值观念错位,贪图享受,心理失衡,经不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堕落成为腐败分子。(二)对政法机关的各种监督未形成合力。第一,内部管理监督不到位。政法部门内部虽有政工、纪检、信访等监督部门,但是由于怕痛护短,对政法干警的违法违纪问题未实施有效监督。在少数政法单位,治党治警不严,纪律松驰,组织涣散,对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不管不问、放任自流。个别单位和部门民主作风差,有些领导分管的工作,其他领导不能过问,形成各自为阵、不受组织约束和群众监督的“领地”,个别领导干部甚至成了腐败的“领头羊”。第二,外部监督制约乏力。当前对政法机关的监督部门多、形式全、队伍大,但在实践中监督主体各自为阵,力量分散,相互之间缺少信息沟通和协调行动的机制。同时,政法机关的办事透明度还不够高,监督主体无法充分了解监督客体的全面、详细情况,无法实施有效监督。1.人大监督。我国实行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政体模式,但在实践中,人大监督缺乏经常性、科学性和实效性。虽然各级人大一年一次听取“两院”报告,开展行风评议、任职评议等,但一些政法部门报喜不报忧、报绩不报失,人大监督难免存在疏于形式的现象。2.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行侦查职能时,没有其他机关对其监督制约,同时自己对自己的监督也有限。对其他政法部门的监督,也多是事后监督,加上我国法律弹性条款多,也很难监督到位。3.政法委执法监督。尽管近几年各级党委政法委加大了执法监督力度,取得一定成效,但囿于机构、人员编制原因,个案督办多,被动监督多,对大多数案件力不从心。4.社会监督。近来年,社会监督力度和作用越来越大,但往往由于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群体多数不知情或难以知情,或受自身综合素质的制约,无法进行有效监督。(三)对政法干警违法违纪行为查处不力。一是政法干警身份特殊,其熟知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强,导致一旦出现问题,难以查侦落实,定罪概率偏低。二是查处方也是政法干警,工作中普遍存在畏难情绪,平时学习工作在一起,不忍心往深处挖、往狠处查,导致对腐败问题的处罚普遍偏轻,打击不力。三是受查处人的单位怕影响声誉,怕影响评先评优,怕受牵连,而竭力对问题捂着、盖着,影响了查处工作的开展。有的领导不讲原则,求一团和气,做好好先生,帮助干警“遮丑”护短,查而不处,处而偏轻;有的领导干部己身不正,怕引火烧身,对上级交办查处的案件,能敷衍则敷衍,有时找各种借口顶着不办,甚至干扰上级查案。(四)基层政法经费短缺、执法环境复杂也是重要外因。近几年,各级财政给政法机关增拨不少经费,但实际仍存在一定缺口。一些地方、一些基层政法单位没有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财政预算经费不足,经费缺口较大,政法干警的待遇也缺乏有效保障(包括政治的、经济的、人身的)。有的地方正式警力不足,由政法部门自行聘请,如交警队协警、派出所辅警等,而这部分人员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由政法部门自己想办法;有的财政部门仍将罚没收入与返还联系在一起,这些都客观上刺激着政法部门多罚多收,甚至违法创收,导致少数政法单位滥用职权罚款、办金钱案等腐败问题,这在单位腐败案件中表现十分明显。同时,社会其他行业不正之风侵蚀着政法机关,往往一案在手,说情者有之,斡旋者有之,行贿者有之,威胁者有之,各方考验或压力使少数政法干警不能把持住自己,走上违法违纪之路。政法机关“一把手”权力比较集中,为办关系案、人情案、徇私枉法提供了机会。再者,政法机关属双重领导,地方党政机关或多或少对司法的公平公正产生影响,为地方保护提供了机会。三、提高政法机关反腐倡廉建设水平的对策(一)加强政法干警的学习教育,从思想上筑牢反腐倡廉的防线。思想教育是加强廉政建设的强基固本之策。要针对政法干警自身工作生活特点,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情况,创新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方法,真正做到“入耳、入脑、入心”,使其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自觉抵制腐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组织广大政法干警认真学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让每个干警对照先进典型找差距、找问题,用先进典型的榜样力量,激发自身廉洁从警的自觉性。要抓好廉政教育,在组织广大政法干警认真学习有关纪律、规定的同时,利用针对性强的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引导干警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要抓好日常教育,以小型座谈、个别交心和经常提醒等方式,从一些细微方面进行人性化的教育,引导干警从小事着眼、从小处着手,养成廉洁从警的习惯。(二)加强政法机关的内部管理,从日常行为提高反腐倡廉水平。抓好内部管理,能够有效防止、减少腐败行为的滋长蔓延,是政法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举措。要重点加强对政法机关“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政法机关各级领导干部的认识程度,决定着政法队伍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成效。要实行队伍管理监督领导责任制。各级政法领导干部要对队伍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发生的问题承担监督领导责任。要抓好领导班子及分管的处、所、庭、室等“长”的作风建设,强化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凡是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凡是要求干警做好的自己带头做好,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广大干警。要建立健全政法系统内部监督机制,对易发生腐败行为的执法环节、执法岗位,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预防制度和措施,使每一项执法活动都置于监督约束之中,确保一旦某个环节出现腐败行为和不法行为,都能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要抓好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实行案件评议制度和案件当事人回访制度,监督干警依法行使职权。对外界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和政法干警贪腐情况,都要引起高度重视,及时核查,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三)加强对政法机关的外部监督,确保政法机关反腐倡廉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加强外部监督,能够防止内部管理流于形式,并对各种贪腐行为予以纠正惩处,是政法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的必要措施。加强外部监督,首先要依法推进司法公开、执法公开制度,便于外部监督。依法制订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的细则和实施办法,公开办事、办案的法律依据、法律程序和结果,以公开促公正,让社会各界知晓如何正确、有效监督。要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政法部门的执法监督,健全机构,配强人手,保障经费,完善监督机制。要进一步加大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度,提高监督水平,形成监督合力,有效推进政法部门反腐倡廉建设。要加大查处力度。查处案件是遏制腐败势头的重要手段。要大力查处政法机关中索贿受贿、贪赃枉法等违法违纪案件。不论涉及到谁,不论职务多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绝不姑息,毫不留情地依法惩处,使其罚当其罪,提高腐败成本,以儆效尤。要坚决纠正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处、处而偏轻等问题,切实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各级政法纪检监察部门要要将查处和治本有机结合起来,发现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弊端和薄弱环节,提出源头治腐的建议和措施,堵塞漏洞。要善于抓规律,注重研究政法干警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改进办案方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对腐败现象能及时给予有力打击。(四)加强外部环境优化,为政法机关反腐倡廉提供有力保障。不断优化政法机关执法办案的外部环境,能够有力助推政法机关反腐倡廉建设。一是加强经费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全额保障政法经费,避免个别政法部门违规“创收”而导致出现执法不公、不严等司法腐败弊端,真正实行资金预算与罚没收入分开,遏制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同时,落实和完善有别于一般公务员的政法干警职数比例和职务序列,提高基层政法干警的工资、津贴。对生活困难的干警,要多关心、多过问,并给予一定的物质上的帮助和支持,使其解决后顾之忧。二是加强人员编制保障。根据政法工作实际需要,科学、足额配齐配强政法干警,避免政法部门为解决编外人员经费而乱收费甚至乱执法。三是加强政治保障。尽快在职数比例和职务序列问题上有大的突破,让基层的干警发展有空间、待遇有盼头,努力把有经验、有水平的干警稳定在基层一线。四是加强组织保障。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政法工作,维护政法机关权威,切实解决政法工作中的难题和困难;各职能部门依法行政,齐抓共管,为政法部门执法创造良好环境。(新县政法委扶廷禹)(本文来源:中国网河南频道

如何开展依法行政监督

禁猎期
爱在途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被普遍认为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大亮点。 一、在基层推进依法行政意义重大 市县乡三级基层政府都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承担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管理职责,直面广大群众,直面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其能否做到依法行政,不仅会关系到政府的形象,而且还会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新要求、指明了新方向。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和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享了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而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行政法制度的完善和有效运作。行政法通过创设行政公开制度、行政责任制度和对检举、揭发、控告、申诉和来信来访等行政制度的规定,既确保了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建立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廉洁的政府是广大人民的希望,也是时代的要求。 由于我国有着的封建专制的影响,缺乏法治传统,在体制下行政权又不适当地强化,行政权几乎无所不在,无所不能,政府行为不规范问题严重,这些现象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因此,我们要切实加强行政法制建设,而行政法治建设的目标,就是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行政。这对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当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一)在一些行政单位尤其是基层,依法行政意识树立的不够牢固。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于什么是依法行政,为什么要依法行政,怎样才能依法行政存在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和作法。在一些基层单位看来达到目标比手段重要、完成任务比途径方式重要、看到结果比程序重要,把法治作为自己完成任务目标的方式之一,有选择的“执法”,有用的用之、有碍的不用或者改之。在基层政府长官意志往往比较严重,习惯于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轻视法律手段重个别处理,轻制度管理重协调解决,遇到问题拍脑袋,决策问题拍胸脯,出了问题拍屁股,导致决策失误无人负责或者推脱推诿时有发生;有的干部只考虑自己的晋升权在哪、干的活应该让谁看到、自己的仕途怎么走才更顺畅,因此往往出现唯上、畏上、唯权、畏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只重视上级领导的讲话、批示,忽视法律的规范、引导功能,导致行政执法水平不高;有的得过且过,不思进取,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制定政策、部署工作脱离实际,导致依法行政缺乏具体实际的内容。 (二)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工作体制有待完善、系统、顺畅的。目前,我国的依法行政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着依法行政工作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重要职责。实践证明,哪个地方、哪个地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搞的好,其依法行政也就搞的比较好,社会经济事业的发展也比较顺利。目前我国的依法行政工作体制与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从机构设置情况看,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为国家、省、市、县四级,乡一级政府未设置专门的机构,这种状况势必影响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政府法制机构内部人员结构不尽合理。从知识结构看,目前,政府法制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是从行政工作岗位转行而来,没有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教育学习,在法学理论、法律理念和法律知识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目前的法治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不少政府的法治人员并非科班出身、人员流动比较大,接受培训时往往应付了事,造成了政府法治机构人员法治水平普遍不高。政府法制工作在一些基层政府看来是不得不设立的一个部门,在开展总做中往往要受地方“发展大局”的影响为地方“发展大局”服务,在对于违法执法人员的处理上只有“建议”权而没有直接处理权,严重影响监督效果和政府法制机构的权威,对依法行政工作产生负面影响。这就造成了文件的合法审查、机构的合法性和执法的合法性和力度等审查的确实或者有时的越位。 (三)违法行政问题突出。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最主要的职能,是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社会职能的重要手段,法律、法规能否在实际生活中产生作用,最终要靠行政执法来落实。同时,执法活动是面向社会的活动,客体是社会上的公民和各种团体,因此行政执法活动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人民群众往往是通过行政执法来认识和评价政府,认识和评价法律,行政执法是否公正、廉洁,直接关系着政府的威望和法律的权威。目前,一些地方行政执法队伍过多、过滥;行政执法权分散;执法主体不合格;部门职能重叠,职能不清,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现象严重,甚至在一起违法案件出现之后,几家单位抢着去罚款,谁先罚了是谁的。目前,一些基层执法队伍经费的一项来源是罚款和收费,而且罚得越多,收的越多,返还的也就越多,使行政执法与执法者的自身利益直接挂钩,甚至在一些交管部门在罚款后不开具罚款单,罚款的去向让人怀疑,在基层往往听到这样的话“开单...钱,不开单...钱。”往往差距较大,作为客体的被罚款对象多数选择不开单,这就促使了违法行政的蔓延,造成了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收费已经成为个别执法人员的“准绳”。一些部门之间有利争着上,无利躲着走,争管辖,争权利,争罚款,争收费。执法程序在一些地方呈现“随意性”。有的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申辩权;有的不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法律权利;有的颠倒程序,先罚款后定性;有的该适用普通程序的,却适用了简易程序,该适用简易程序的,却适用了普通程序。基层执法人员素质普遍偏低。从文化素质看,基层执法人员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数偏低。大多数执法人员没有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培训,一般也就集中参加几次法律方面的有关培训,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素质, 在基层有一个应该引起关注的现象:不少政府的执法人员一般只知道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单位的职能,对于关系较远的单位的职能知之甚少,有的甚至分不清人大和政协的性质和职能,不知道宪法是干什么的,对于一些涉法案件甚至不知道归哪个司法机关受理,这不能不说是普法活动的一个不足。基层干部往往把自己宣传的东西告诉群众,自己却只当成一般的任务应付了事,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群众法治意识渐强的今天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三、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行政法制宣传教育。没有教育就没有思想的转变,没有思想的转变就没有行为的改善。首先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转变思想观念,从时代发展的大趋势出发、从党的方针政策出发、从正反两个方面事例出发清除官本位、特权思想等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法治与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没有法治就没有大发展、违背法治理念必将受到惩罚的观念,只有这样,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继续做好面对人民群众的普法活动。在一些基层政府把普法看成是不得不干的任务,把贴几张标语、进学校讲一次课看成普法的成果,不愿也不像话费力气去开展此项活动,甚至一些基层领导干部认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越高自己的管理越难。他们习惯于落后的“人治”,这个区域是我的天下我说的就是规定,我说怎么办就怎么办,而法治一旦增强,自己的行为将受到约束、利益受到限制,自己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地位将动摇,因此暗中抵制普法活动。殊不知,普法运动就是为了更好的依法行政、为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好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不但知道法律,更要熟悉和掌握法制,增强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有助于纠正基层政府的违法或者有法不依行为,让行政变的更科学、更合理。要创新普法性质,变过去的“以教”为中心的“静态”普法为“动态”普法,双向互动、有来有往,在形式和思想上注重趣味性和实用性,使群众逐渐地拥有法治精神,改善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努力改变“倒三角”的工作体制,加强基层政府法制机构设置。在乡一级政府设置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乡镇一级政府的抽象和具体重要行政行为要经过上级法治部门的合法性审查,使依法行政工作形成完善的工作体制,同时进一步加强地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力量,使地市县法制机构人员达到一定规模,使“倒三角”为“倒梯形”,进而发展为“正梯形”,为基层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充分的组织保障。同时,市县两级的政府法治部门应该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作为本单位的一个部门很难有效的监督级别比自己高、权力比自己大而且是用人用钱来源的政府,因此,建议提高市县两级法制部门的地位和职权,在用人用钱上或者至少是业务上归上一级人大或者政府管理,在重要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前把法制部门的意见作为生效的要件之一,对于法制部门提出异议但是政府仍然施行的法制部门不应承担责任,对于法制部门签字同意认为合法的实际却是违法行为的政府相关责任人和法制部门签字人、责任人都应承担责任,并且设定合理的追究期限。让法制部门不再是可有可无的部门,切实强化其职能和责任。 加强政府法制工作者的业务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不少人认为,政府法制工作队伍这一群体不需要专门的职业训练和专门知识,不过是政府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只要政治可靠、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就可以胜任,不像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工作者那样有法定的准入标准。这种忽视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职业特点的认识,导致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岗位要求等同于一般政府工作人员。从另一方面来讲,由于没有“门槛”和职业定位,导致社会对政府法制工作认识的缺乏。实际上,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从事的工作内容,比一般的公务员要求更高,专业性更强。这一职业群体必须共同经过系统学习而获得法律理论知识、法律思维知识以及法制工作能力方面的一致性。建议建立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准入制度,坚持“凡进必考”原则,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定具有司法从业资格方可上岗的门槛,在人员岗位上不易流动性过大,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使他们成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主力军和政府法制工作的业务骨干,力争成为优秀合格的政府领导的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 通过各种手段增强法制人员工作的独立性, 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作为行政机关的成员,自然要服从行政机关的领导。从事的政府法制工作,作为重要的法律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首要的要求是对法律负责。一般情况下,这样做也符合行政首长的意志。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对法律负责的行动违背了个别行政首长的个人意志,行政首长也不应非法干预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独立性,或者以此随意撤换其工作岗位。因此,要通过各种制度来保证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良好素质以及职业的稳定性和专业性。政府领导应大力支持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独立开展工作,让他们放心放胆去干,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使政府有的精力投身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切实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加强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进一步加强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力度,并通过这种专门的执法监督,保证行政执法活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要通过监察、审计部门的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执法中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执法过错者予以坚决追究,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调离、清除出执法队伍。 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强化执法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首先,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实践中,往往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除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外,许多时候是以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尚方宝剑的。而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一些乱收费、乱处罚问题,也往往根源就出在规范性文件上。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舆论监督是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和措施。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社会新闻媒体要敢于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特殊作用。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新闻单位行使监督权就是行使人民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全社会的支持。建议对于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案件本级和上级政府应该建立台账和记录,改变以往重大舆情事件只是听听本级政府汇报、说明一面之词的简单做法,应该建立双方都有记录、都能说话甚至互相辩论的冲突解决机制。 制定准确的监督标准,增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效性,如逐步制定和完善党纪、政纪量化监督标准,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监督的机关、权限、范围、方式、程序等加以明确规定,使监督本身有法可依

涉法问题(派出所有不作为嫌疑)

沉底鳄
气禀
(1)派出所对不够行政处罚和刑事立案标准的必须在48小时内放人是没有错的;(2)派出所无权也没有义务为你所要医药费,其只能起居间调解作用;(3)对于你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解决;可以要求派出所做法医鉴定的,构成轻伤的,打人者要承担刑事责任,涉嫌故意伤害罪。派出所可能认为不严重,没有按刑事程序处理。先去派出所申请法医鉴定,不作为的可以找领导投诉,也可以去上级公安局要求处理。

当前应如何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是御福也
方将不化
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1)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  (2)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引导它们依法开展活动。  (3)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  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  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4)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确保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  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确保国家安全。

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内设机构及职能

其主君也
若物之外
(一)秘书行政处(人事处)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接待、外事、保密、保卫、财务、后勤、资产管理等工作;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离退休干部等工作。(二)综合处(研究处)调查研究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省政府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与省有关部门共同指导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参与指导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公开和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起草重要文件、讲话稿和综合材料;负责政府法制信息和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以及对外业务交流;负责清理、编纂省政府规章;编辑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汇编;组织翻译、审定出版的省政府规章英文文本。(三)行政法规处承办政法、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教科文卫体、计划生育、质量技术监督、民防、民政、旅游、统计、保密、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法制工作;承办相关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四)经济法规处承办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金融、税收、商务、审计、工商、物价、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测绘、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粮食和群团组织等方面的法制工作;承办相关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五)行政执法监督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或者参与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研究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的问题,起草配套规章、文件和答复意见,提出改进建议;承担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适当性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认定工作;协调、指导全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承担协调部门之间涉法争议的相关工作;承办省政府规章的备案工作;承办有关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以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指导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组织开展省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六)行政复议一处受理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承办以省级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处理涉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来信来访事项;办理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负责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管理。(七)行政复议二处制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制度;承办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代理或者参与省政府行政应诉事务;承办向省政府申请的行政赔偿案件;协调省政府涉讼法律事务;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联系商事仲裁机构。(八)法制协调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全省依法行政工作;拟订全省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依法行政年度报告等制度;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指导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承担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开展政府法制建设的基础理论和立法、执法、法制监督活动中的应用性课题研究,承担重大法制课题研究的组织和协调作用;组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标准文本翻译工作;承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涉外文本委托翻译工作;适应形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开展国内外行政法制领域的学术交流;筹划和具体组织开展政府法制宣传工作,负责江苏政府法制网站内容更新及日常维护。 承办法规、规章汇编的编印发行工作;做好法依法行政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工作。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包括哪几个方面内容

腹犹果然
据轼低头
  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1)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2)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引导它们依法开展活动。(3)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4)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上头交代做一份律师所行政规章制度 有什么好的参考没

知人
夺命屋
一、树立大局意识,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 新一轮跨越式发展,需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需要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全市律师队伍要认真学习省委七届七次会议通过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纲要》和《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上。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紧紧围绕我市“十一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结合律师工作实际,主动作为,善于作为,体现作为,积极拓宽服务领域,把服务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经济建设的方方面面。要按照“服务发展、维护稳定、建设法治、弘扬诚信”的要求,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能力,达到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政治效果、体现司法公正的法律效果、维护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效果。 二、主动服务,为我市经济建设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新一轮跨越式发展以及“十一五”期间,我市将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广大律师要积极为国企改革、民营经济发展、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积极搭建服务平台,形成有效的服务机制;要引导企业防范经济交往中可能产生的疏漏,避免经济纠纷或法律诉讼,促进我市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要适应我市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加强在国际投资、国际劳资、环境保护和反倾销等领域的参与能力,维护我市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 (一)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实施的一项系统工程。广大律师要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制定,在债权债务清理、职工劳动关系调整、产权界定、股权置换等方面发挥作用,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准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避免法律风险,保证改革的规范运行。要通过有效的形式,协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正确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依法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改革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框架下运行。 (二)促进对台交流合作。近年来,台湾一些产业发展和市场布局正在加快向大陆转移,这为我们进一步拓展对台经贸交流合作带来了新的契机。同时,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决策部署,已经得到中央的重视和肯定,为我市加快发展,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平台。全市律师要认真谋划,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运用自身的知识和技能,积极为台商宣传、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经贸活动顺畅开展。要努力为引资、合作项目把好合同关,理好法律关系,避免因经贸交往产生的纷争。市律师协会涉台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要切实发挥作用,承担起两岸法律事务交流、两岸经贸涉法实务研讨、涉台法律事务培训、指导涉台诉讼仲裁案件办理等职责。 (三)努力为重点建设项目服务。在跨越式发展中,因利益调整不可避免会引发一些矛盾和纠纷,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建设工程中的纷争等等。全市律师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正确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疏导、调解等说服工作,把矛盾化解于初始阶段,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各律师所、各执业律师在工作中,要坚持落实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发现影响全局、影响稳定的重大信息、重大情况,要在24小时内向市司法局报告。 (四)充分发挥贸易救济法律事务中心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市贸易救济法律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构建我市进出口预警机制、防范对外贸易风险中的作用,加强应对国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能力,加大宣传普及世贸规则以及贸易救济相关知识的力度,及时发布国外贸易救济措施的新动态,提供国内贸易救济的政策和消息。要调整、充实中心组成人员,建立健全更加规范、更加高效的工作机制,真正发挥中心的应有作用,使中心成为服务外经贸企业的一个重要平台和载体。要加大与外经贸企业的沟通与接触,提高中心服务外经贸企业的能力。引导和鼓励律师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主动参与双边、多边贸易中的涉法事务。 (五)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要通过开展“三进”活动,在民营企业中普及法律知识,引导民营企业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依法治理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当好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民营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生产、依法处理各种事务,促使民营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纠纷,要积极开展非诉讼调解,依法在庭外化解纠纷,为民营企业主节省时间和精力。对涉及民营企业的各类诉讼,要认真全面地收集证据,尽最大可能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广大律师要积极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参与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业务合同的谈判,协助起草合同和其它法律文书,为村民委员会和农户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为农民的富裕提供法律保障,防范经营风险。及时调处土地流转产生的纠纷,调解中,对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调处;对法律依据不足、一时难以界定的,应以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要大力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提高村“两委”班子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依法治理和平安建设的进程。 三、围绕中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和谐社会需要健全的法律服务业作为支撑,法律服务业的健全对化解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广大律师要充分利用广泛接触社会各方面、各阶层的执业优势,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职能作用。 (一)积极参加“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广大律师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把握好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法律权威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辩护中,应从犯罪构成要件、从事实和证据方面发表辩护意见,不纠缠细枝末节。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或者被告人、被害人情绪不稳定的要及时报告。市司法局专案辩护领导小组、市律师协会重大疑难案件业务指导小组要努力发挥作用,各律师事务所应成立专案辩护讨论小组,负责对疑难、复杂案件的集体讨论并收集有关信息报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二)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广大律师要利用专业优势,发挥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和调解的功能作用,积极参与各类矛盾纠纷的化解,不断消除不和谐的因素。通过参与诉讼和仲裁活动,引导企业和居民百姓正确行使诉求,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积极参与法庭调解、社区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努力化解矛盾纠纷。要为民商事活动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要在原有工作机制上,加大工作力度,教育、引导律师在参与信访工作以及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和群体性事件中,既要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三)及时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是我国法律援助的主体力量,广大律师要严格按照《律师法》的要求,切实承担起扶贫助弱的社会责任,不仅要为弱势群体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而且要通过开展法律进乡村、法律咨询等多样化的法律帮助,使那些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但确实需要法律帮助的困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的法律服务。 四、充分发挥公职、公司律师作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理进程 继续深化公职律师制度,大力发展公职律师队伍,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做到每个市直行政机关以及各个区政府都有自己的公职律师。加大对公职律师的培训力度,增强公职律师履行职责的技能。引导公职律师通过为政府及政府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建议,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接受政府及政府部门委托,处置相关具体的法律事务等等,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树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避免行政决策的失误,提高行政效率。要充分发挥植根于各区政府中法律顾问团的作用,促使顾问团积极协助各区政府及政府部门处理好在重点建设项目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充分发挥公司律师在代理诉讼、履行法律事务审查、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参加业务谈判的职责,保证企业能够健康、规范、有序地发展,科学、依法地作出决策。通过修订《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变公司律师“单一、被动、补救”式的服务向“全面、主动、预防”式的服务方式转变,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企业的经营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扩大公司律师试点范围。 五、加强队伍建设,改善执业环境 加强队伍建设,是我市律师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是律师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广大律师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一)强化队伍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要从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完善监督、强化自律等方面入手,建立健全学习教育机制、行业准入机制、监督惩戒机制、保障机制和评价机制等长效管理机制,促使广大律师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自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司法公正。决不允许律师发表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决不允许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及其活动,决不允许在执业中挑词架讼,唆使、诱导当事人上访闹事。在执业中要正确处理好维护权利与维护稳定的关系、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按照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编制的《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示范文本》所确定的23项制度,本着“废、改、立”的原则,完善规章制度的修订。各执业律师要把弘扬崇高的法治精神和秉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道德结合起来,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不断提高职业道德修养,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创造一流的法律服务水平。 (二)不断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律师根据《宪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就接受的诉讼、非诉讼业务、仲裁代理,向政府及其部门调查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情况,或查阅、摘抄、复制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材料,有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给予支持和协助。但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除外。对获取的材料,不得在委托业务之外使用。对律师要求确认所复制材料来源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确认。律师向政府及政府部门调查取证时需出示下证件:⑴当事人授权委托书;⑵律师执业证书;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麻烦采纳,谢谢!

如何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比丘尼
竹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了队伍保证。 一是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及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律培训、自学法律、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一系列制度,不断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带头参加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培训,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积极参加全市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理论研讨活动,认真撰写法制论文,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2007年7月,特邀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市人民会堂作了《物权法》专题讲座, 300余名领导干部聆听了讲座。各县区探索推行了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如淇县粮食局局长转任环保局局长时,县人大常委会对其个人单独进行了法律知识考试。市委党校坚持把法制教育纳入党校培训计划,在每年举办的领导干部培训班中均开设了法律课程,切实提高了广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 二是强化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一是加强依法行政知识培训。2004年以来,组织两级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和部分市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参加了全省政府法制骨干培训班、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座谈会、全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座谈会、全省行政复议工作研讨会等一系列培训和交流活动。在组织参加上级培训的基础上,我市也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积极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市政府法制办举办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以及《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各类培训班32期,发放法律书籍2万余本,组织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学习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20余部重点法律法规。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也结合各自实际,利用网络、图书阅览室、电教室等各种阵地,采取集中学法与个人自学相结合、撰写学法论文与开闭卷考试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做到了学法有计划、有内容、有时间、有登记、有检查。市公安局成功举办了全市公安机关“优秀诉讼代理人”选拔赛,并先后组织全市1433名民警在公安干校进行网上法律知识考试,在公安信息网上开通了“法制在线”栏目,组织业务骨干通过在线讨论解答民警法律咨询,有效服务了基层执法实践。卫生、工商、税务、财政、药监、国土、劳动、环保等单位,也分别举办了各种类型的法律知识和执法培训班,全面提高了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二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行政执法。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2008年,对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情况进行了全面统计、清理和信息采集;9月底,在全省率先完成了全市4000余名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录入上网和公布工作,强化了对执法人员的社会监督。 三是加强市政府法制机构自身建设。一是实行周一工作例会制度。总结通报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安排部署下周工作任务,互相交流,共同探讨,解决问题。二是明确工作流程。无论是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还是行政执法监督、涉法事项的办理,都结合岗位职责体系明确了工作流程,有效减少了不同环节之间的滞留,保证了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强化学习培训。坚持周五下午学习制度,组织学习了上级有关文件、重点法律法规,特别是对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做到必学。积极组织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类学习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了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优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打下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