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孟夏
留学人员应具备的申请条件1.在国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出国前已获得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等访问研究。2.出国留学一年以上。3.学成回国两年内递交申请材料。4.年龄45周岁(含)以下。5.出国前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6.与在京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7.留学人员的个人信息须与留学期间一致。8.赴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学习的人员,参照留学人员条件。扩展资料需要提交的材料1.《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材料目录》原件(单位登录系统预约后可下载)2.《在京用人单位申请就业落户预约单》原件(单位登录系统预约后可下载)3.专办员身份证件复印件(验原件)。4.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验原件)。5.硕士以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已取得国内博士学位,出国做博士后或者访问学者的留学人员,需提供:国内博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或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出具的国内博士学历或学位认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由国外院校或研究机构出具博士后研究或访问学者的相关证明。6.所有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验原件、A4纸复印);如有护照丢失或缺少出入境印章,需提供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赴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学习的人员,需提供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证明。7.《单位接收函》原件。8.聘用(劳动)合同(1)事业编制留学人员:单位需提供公函(盖人事章),说明是事业编制人员并提供与所聘留学人员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如未签聘用(劳动)合同,单位公函需由单位主管人事领导签字。(2)非事业编制留学人员和其它性质单位留学人员:单位与所聘留学人员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注:递交材料时合同的有效期应不少于6个月。)(3)外资企业在京常驻代表机构留学人员:还须提供代表处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的有效代理协议复印件(需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并验原件)以及人事代理机构与员工签订的劳务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并提供国家工商总局核发的外资企业在京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9.非事业编制和其他性质单位留学人员,还须提供由北京市社保所出具的最近3个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原件,例如:11月递交材料,需要提供7、8、9三个月的记录。(聘用(劳动)合同、接收函、社保证明上的单位名称及盖章必须与备案单位的名称一致)。10.由用人单位或在用人单位委托的在京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原件;档案在中心的留学人员可出具“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书”或“留学人员人事档案调转协议书”或存档卡复印件(需加盖“档案已到”章,A4纸复印)。(如档案在京外,需先将档案调入有存档权的用人单位或单位委托的在京人事代理机构,也可以委托中心将档案调入。相关事宜请查阅中国留学网http://www.cscse.e.cn,"档案调转"专栏。)11.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A4纸复印)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集体户口需提供,验原件)。出国前将户口存在中心者,提供户口存放合同复印件(验原件)。户口仍保留于在京高校,且毕业已经超过两年的留学回国人员,需要先将户口迁回原籍后再递交申请。出国前户口在北京市已注销的,须持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复印件(验原件、A4纸复印);出国前户口在京外已注销的,须先到注销地或原籍恢复户口后办理。12.留学人员在国外完成学业后,继续在国外实习或工作,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参考资料:中国留学网-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