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
慎重。要打听打听你报考的导师对待学生怎么样。我的一位朋友Y同学读完硕士后,怀着追求学术的崇高理想来到北京协和医学院读博士。按照北京协和医学院的培养计划,博士生在第一学期进行课程学习,从第二学期直到毕业由博士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自己的研究课题。Y同学在完成第一学期的学习任务后,便被他的导师D教授派往其实验室做实验。从此,Y同学开始了他有生以来最痛苦、最抑郁的生活。从2008年年初到2008年年底,在短短的一年时间里,他几次有自杀或弑师的念头。每当他对他的现状在心理上难以承受时,他就会给我打电话,向我控诉他导师的自私和没有人性,倾诉他对自己前途的担忧。出于对挚友Y同学的同情,在2008年的最后一天,我终于忍不住,向尊敬的北京协和医学院领导提出四个问题,期望能够引起您们对贵校研究生培养方式的反思(如果下面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的话)。一、北京协和医学院是在培养人才,还是在埋没人才博士阶段是一个人从学生过渡到学者的关键性阶段,在这一阶段,博士生需要从各方面为将来从事科研工作奠定基础。而Y同学自从进入其导师D教授的实验室以来,所从事的一直是没有多少技术含量的体力劳动,如杵血、测OD值、洗试管等,几乎没有时间查阅文献、思考自己感兴趣的课题。Y同学曾告诉我,在不停地杵血、测OD值和洗试管中,他的动作确实变得越来越麻利,但是他的大脑却变得越来越麻木,他担心博士毕业后会连硕士生的专业水平都不如。如今,经过了激烈的思想斗争后,Y同学和他的同学们几乎都对学术丧失了信心和兴趣。用他们的话说,他们“对学术绝望了”。在我看来,这哪里是在培养医学博士,分明是在培养体力劳动者;这哪里是在培养人才,分明是在埋没人才。二、平均每周在实验室为D教授工作近56个小时,合理吗博士生在读书阶段参与导师的课题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但是D教授的学生在其实验室为D教授工作的时间长得令人吃惊。在我国,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活动受《劳动法》调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作息时间作出了规定。《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D教授的学生在D教授实验室的工作时间是这样的:周一至周六早上8:30上班,中午吃饭和午休时间共一个半小时,下午下班没有固定时间;如果提前完成了D教授安排的任务,就可以早下班,但是这种情况很少见;一般情况下,D教授的学生都要一直工作到晚上21:00左右,有时候甚至到23:00。如果按平常18:00结束工作,每周有1次工作到21:00,有1次工作到23:00计算,D教授的学生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间近56小时,远远超出了《劳动法》第36条和第41条关于劳动时间的规定。尽管学生与导师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学生与导师之间的关系也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但是,考虑到《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作息时间的规定是以一个正常的人充分休息和恢复体力为标准的,因此,学生替导师工作的时间也不应当超出《劳动法》第36条和第41条关于劳动时间的规定。另外,在D教授的实验室,劳动节、国庆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学生是否休息,是由D教授说了算的。三、博士生替导师做实验,应不应当获取合理的报酬D教授的学生在D教授的实验室每周平均工作时间长达56小时,而D教授每天只支付学生不足20元的生活费。众所周知,自然科学课题有着数额较为可观的课题经费;无论是在课题立项文件中,还是在课题结项文件中,劳务费用都是课题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尽管是在中国的西部边陲,体力劳动一天只获得不足20元报酬的现象可能也已经很难见到了。每当想到D教授的这种赤裸裸的榨取,我的脑海中就会浮现中学政治老师所讲的奴隶劳动和资本主义工厂的情形。按劳取酬是我国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如果卫生部只让D教授做课题却不给其任何经费,不知道D教授会作何想法。我想他的想法可能会与他现在学生的想法一样。四、崇高的师德修养是不是应当成为博士生导师聘任中的考核因素D教授的学术造诣在学界得到了一致公认,但是他对待学生的态度却与他的学术造诣大相径庭。这也是我在这里不敢使用我的挚友Y同学的真实姓名和D教授真实姓名的原因。对于那些替他干活“不努力”的学生,他经常以责令其退学相威胁;学生在毕业之前必须替他干足足够的活,否则只能推迟毕业。这似乎是在假借为国家培养人才之名,行谋一己私利之实。我想,作为博士生导师,不仅应当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而且还应当具有崇高的师德修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