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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专业以后的就业方向是,具体点!

高亨
儒者伪辞
公共卫生专业未来就业方向是在公共卫生相关学校、科研单位和公共卫生专业相关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公共卫生专业工作。免试推荐、报考硕士研究生或通过双向择业进入工作单位。公共卫生专业可择业的工作机构主要有各级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检验检疫局、海关、医疗和妇幼保健院、健康教育所、医学院校及相关研究机构等。扩展资料:公共卫生的具体内容包括对重大疾病尤其是传染病(如结核、艾滋病、SARS等)的预防、监控和医治;对食品、药品、公共环境卫生的监督管制,以及相关的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免疫接种等。例如对SARS的控制预防治疗属于典型的公共卫生职能范畴。公共卫生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具备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基本理论知识,在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卫生事业管理、全科医学、康复医学、医学营养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的高级医学人才。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卫生专业

什么是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哪些卫生部门?

得车数乘
叫者
广义的公共卫生机构是指一切能够促进健康,预防疾病,保护健康的机构。包括各级政府,各级卫生行政机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药品食品安全机构、烟草控制机构、环境保护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慢性病防治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公共卫生研究机构。狭义的公共卫生机构定义认为,机构中各机构的人力、设备、预算都是为实现其卫生职能和卫生目标进行规划和配置的。具体地说,公共卫生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慢性病防治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公共卫生研究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区别:公共卫生机构主要针对群体服务,而医疗机构是针对已患病的个体;公共卫生机构重在预防,医疗机构重在治疗。公共卫生机构是通过社会预防疾病,促进健康和延长寿命。医疗机构是治疗疾病,维护健康,挽救生命。参考资料:引文出自“百度百科”

我是学公共卫生专业的,想问一下出了学校可以从事哪些工作?

第一次
其言虽教
主要是进疾控中心(走专业技术职称,到一定职称后,貌似收入比公务员高) 卫生监督所(卫生局下辖事业单位,将来可能改成公务员,但额外收入挺少)职业卫生专业的 可能到大企业工作 待遇当然优厚 疾控工作慢慢更受重视 本科只能进 县级市 考研吧 本专业考研率颇高 研究生出来挑选余地就大了地级市应该没有问题 但现在就业压力变大 编制控制更严 没有以前出路多了

公共卫生就业方向是什么?

克核大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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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进疾控中心(走专业技术职称,到一定职称后,貌似收入比公务员高) 卫生监督所(卫生局下辖事业单位,将来可能改成公务员,但额外收入挺少)职业卫生专业的 可能到大企业工作 待遇当然优厚 疾控工作慢慢更受重视本科只能进 县级市 考研吧 本专业考研率颇高 研究生出来挑选余地就大了地级市应该没有问题 但现在就业压力变大 编制控制更严 咱们这专业的学生 没有以前出路多了 我是同专业在职者 共勉

卫生局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计划

请问其过
夏目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资源卫生局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计划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和有关委办局的共同努力,本区20*年-20*年第一轮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顺利完成,公共卫生体系框架基本形成,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网络进一步健全,公共卫生机构的硬件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传染病防治任务依然繁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人口老龄化、环境污染、意外伤害等都将成为影响健康的公共卫生突出问题,特别是*定位建设*国际化工城,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外来人员流动性增加,各类可能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都对我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巩固成果,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本区公共卫生体系内涵建设和能力建设,根据《*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年-2009年)》,结合*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区第二轮公共卫生行动计划。一、总体目标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关注民生、注重内涵、平战结合、常备不懈”为原则,进一步加强本区公共卫生体系七大系统的建设,进一步理顺公共卫生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增强公共卫生专业队伍的技术水平和技术储备,到233

我是公共卫生管理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大专。想报考今年的卫生系统招考,请问我这个专业可以考职称不?

骜然不顾
刀魂
我公共卫生管理专业2010年毕业,目前考得事业编,但是没有职称考试,更加不能考试执业医,死翘翘的了。学校都取消开设公共卫生管理专业了。2楼说的《卫生专业人才评价考试》是以省需求开设的并不是全国统一,不知道轮到我们这个省要到多少年,那简直就是雾里看花啊,可虚可实,不敢想象。公共卫生是预防医学类专业,公共卫生管理是卫生管理类专业,目前公务员比较对口的就是卫生监督所,但是是参公事业单位待遇还不如疾控中心的吧。

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专业的学生毕业后能去哪些单位工作啊?一般需要哪些能力

是谓玄德
鬼德士
一般对口单位都是参公管理事业编和事业编制的岗位,卫生局、CDC、卫生监督所、医院、食药局、安监局等,所谓逢进必考,加油考吧。CDC、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机关

我的专业是属于公共卫生类,如果要报考江苏省某市卫生局或药监局应该属于A,B,C中的哪一类?有什么好书推荐

九尾狐
天与
属于A类,A类比较难需要考申论行测跟公共基础知识三门 我的经验就是紧抓两头,即选择题和作文,这两项分值基本占到卷面总分值的70%以上。所以加强这方面练习。推荐江苏务员考试综合教材

执业医师考试的问题,高手,卫生局的进

使口厉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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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的一些规定,希望能给你帮助!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应设在地或设区的市。考点设主考一人,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考点设置应符合考点设置标准。考点设办公室,其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二)受理考生报名,核实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审核考生报名资格;(三)指导考生填写报名信息表,按统一要求处理考生信息;(四)收取考试费;(五)核发《准考证》;(六)安排考场,组织培训监考人员;(七)负责接收本考点的试卷、答题卡,负责考试前的机要存放;(八)组织实施考试;(九)考试结束后清点试卷、答题卡,寄送答题卡并销毁试卷;(十)分发成绩单并受理成绩查询;(十一)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点发生的问题;(十二)其他。...............报考程序第十一条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在1998年6月26日前获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第十二条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是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是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中专学历。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二)本人身份证明;(三)毕业证书复印件;(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六)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第十四条 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由考点发放《准考证》。第十五条 考生报名后不参加考试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现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如下:一、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二、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三、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承担检验医师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四、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五、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医士业务工作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六、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的临床博士、硕士和七年制及以上的长学制毕业生,在学期间必须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毕业实习和一年以上的临床工作实践,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必须保证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上述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未能满足上述要求的,不允许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七、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八、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未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未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其中,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未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2006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不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2006年9月1日后入学,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本、专科学历的人员(七年制除外)以及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学历的人员,只能报考中医类别中医学专业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取得的医学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九、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或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五年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可以在取得学历的当年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在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后,可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十、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1998年6月26日前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及1998年6月26日后作为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需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6号令)第六、七条的规定,方可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经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可报名参加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出具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十一、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十二、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十三、在军队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作为地方考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在编人员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可参照地方报考人员按规定在地方报考。十四、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资格。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十六、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十七、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十八、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当年有效。十九、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其考试办法另行制定。二十、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按照有关文件执行。二十一、在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过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持。对于其它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协助确认考生毕业学校和学历的,要予以积极配合。二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管理规定》(卫医发[2001]127号)和《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卫医发[2002]111号)同时废止。参考资料: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