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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的培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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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方式分为统分、定向培养、自费、委托培养四种方式。统分是由国家下拔培养经费、毕业后在就业政策的指导下另行择业的培养方式、攻读期间需转人事档案、组织关系、工资关系等到培养单位,现在也叫非定向。定向培养是指由国家下拔经费、毕业后回原定向单位就业的培养方式,攻读期间可不转各种关系和材料。自费是指培养经费由学员承担,毕业后在就业政策的指导下另行择业的培养方式,攻读期间需要转人事档案、组织关系、工资关系等到培养单位。委托培养是指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承担,毕业后到原培养单位就业的培养方式,攻读期间可不转各种关系与材料。普通考生培养方式都为“非定向”,应该填写“统分”,其他特殊类型录取的分别填写为“自筹”、定向培养、委托培养。扩展资料:一、 研究生报考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四)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等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身份报考。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6.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二、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生两种。前者指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全日制学习的研究生;后者指在学习期间仍在原工作岗位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研究生。按照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式,可分为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两种。专业学位与学术型学位处于同一层次,培养规格各有侧重,在培养目标上有明显差异。学术型学位按学科设立,其以学术研究为导向,偏重理论和研究,培养大学教师和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而专业学位以专业实践为导向,重视实践和应用,培养在专业和专门技术上受到正规的、高水平训练的高层次人才。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研究生大连海洋大学召开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工作会

硕士培养方式分为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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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方式】国家计划内包括非定向生和定向生。被国家计划内录取的学生在学习期间由国家拨款培养。国家计划外研究生又分为委培生和自筹经费生,委培生的培养经费由委培单位负担,自筹经费生的培养经费由自己负担。【硕士生分类】按学习方法不同,分为脱产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2017年始已取消)。前者指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全日制学习的研究生;后者指在学习期间仍在原工作岗位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根据考试方式主要包括全国统考、单独考试、法律硕士联考、MBA联考等。2017年取消“在职研究生”称号,研究生入学考试统一纳入统考,在学习方式上划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者执行相同的考试,划定相同的分数线,具有同等的培养标准,毕业时同时具有学历与学位证书。全日制与非全日制都可招收应届毕业生与在职人员。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条件基本与往年相同,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要求。而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除了要达到学历及年龄要求外,还要求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报名参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联考”者,除要符合报考全国统考各项条件外,还要求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MBA联考”,除了要符合全国统考各项条件外,还要求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专科毕业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按学籍管理的不同,分为学历教育研究生和非学历教育研究生。前者指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含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推荐免试和部分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自行组织的单独入学考试),被录取后,获得研究生学籍。毕业时,若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均符合学位条例的规定,可获硕士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后者指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没有学籍。学生参加研究生课程研修班学习,按教学计划修完课程,并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申请学位的资格,再通过硕士论文答辩,可以获得学位证书,但没有研究生毕业证书。也就是通常说的在职研究生。按学习经费渠道不同,分为国家计划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简称委培生)和自费研究生。国家计划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提供,录取时要签订合同,毕业后到委托单位工作。自费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自己提供,有时候也可以从导师科研经费中开支,或获取社会赞助。自费研究生的名额比例正在逐年扩大。从长远来看,研究生教育收费是必然趋势。按照专业和用途的不同,分为普通研究生和特殊种类研究生。其中普通研究生占绝大部分。目前我国比较成熟的特殊研究生主要有工商管理硕士(MBA)、法律硕士(JM)和公共管理硕士(MPA)。特殊研究生和普通研究生在报考资格、学制要求、学习内容等方面均有很大不同,因此本篇的最后将单独介绍MBA和法律硕士(公共管理硕士需要所在单位推荐才能报考,因此这里不作介绍)。

专业型研究生的培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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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培养模式是指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对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导师指导、论文评价等诸环节所采取的特定方式的总和。培养模式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其内部诸要素受到教育思想、教育理论、时代需求的影响而发生变革,从而产生不同的培养模式。目前,随着我国研究生教育规模的迅速发展,社会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日趋多样化,学术型学位与专业型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并存已成为共识。但由于专业学位在我国设置时间较短,人们对两类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差异性认识不够,造成实践中“穿新鞋走老路”、“雷同”等现象,本文试图通过对两类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特性进行比较,以期能为培养模式的实践提供理论借鉴,促进不同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分类培养。

研究生培养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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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学习方式的不同,分为脱产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 (1)脱产研究生 脱产研究生是指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全日制学习的研究生。 (2)在职研究生 在职研究生是指在学习期间仍在原工作岗位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研究生。专业课要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计划,并参加考试取得相应的学分。还必须通过国家专门设计的英语、政治及专业全国统考,合格后可以申请学位。学习、考试、答辩均需交纳一定费用,一般全部下来在数万元左右。目前只有经过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少数重点大学招收学位生,机会不多,而且必须征得工作单位的同意。随着学位管理的加强,通过这条途径来获取学位的难度越来越大了。一般最终能够通过答辩、取得学位的比例并不高。 目前,多数研究生招生单位只面向本单位职工招收在职研究生,有的单位面向本地区、本系统的职工招收在职研究生。 ................................................... (1)在职人员考研界定 在职申请硕士学位考试是一种非学历教育,与学历教育不同的是,它的目的不是进行基础教育,而在于提高进修人员的业务水平或职业技能。申请人在获得学位后,表明其在学位上已经达到硕士学位毕业生的同等学力,不过申请人的学历并不改变。据统计,2005年,报考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统一考试的人数约为3万。 (2)在职人员考研考试形式 在职人员报考研究生学历教育可根据自身报考条件,选报全国统考、联考或单独命题考试。本科毕业生工作4年,业务优秀者,可报名参加单独命题考试。 ①全国统考是在职考生与应届考生一起参加每年1月份的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参加复试的要求由教育部规定。 ②联考是每年5月举行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 ③单独命题考试的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政治、外语和三门专业课)与全国统考相同,不同的是单独命题考试的5门课全部由考生所报考的院校单独命题。并不是每所院校都可以用单独考试方式招收研究生,可以自行组织单独考试的招生单位必须经过教育部批准。同时教育部对用单独考试方式录取的名额有明确规定,每年约为5 000名左右。 (3)在职人员报考程序 相对应届生,在职人员的报名程序要复杂一些,档案在单位的要经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同意,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而自己又在单位工作的要由单位和人才交流中心同时出具证明并同时在报名表上签署意见,如果已经辞职,那么只需档案所在单位开具证明就可以了。 (4)在职人员考研复试 教育部在确定考生复试的基本要求时,对在职人员初试成绩的要求略低于应届本科毕业生。特别要指出,可以参加复试的分数线不是录取分数线。为便于复试筛选,每年上线生源总数都略大于招生计划数。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硕士生培养要求的重要环节。能否参加复试,不仅要看考生的初试成绩,还要看考生报考的招生单位的招生专业上线生数,如上线生数远超出招生计划数,则一部分上线生就可能排不上参加复试名单。这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特殊之处。符合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而不参加第一志愿招生单位复试的考生,学校将把报考材料转到第二志愿单位。

专业硕士的最新改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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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起,全日制专业硕士正式结束了“自筹经费”的历史,与学术硕士一起纳入国家研究生经费投入与奖助学金机制。这一变化对专业学位教育有何影响?在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作为下一阶段改革的重点、难点、突破点,专业硕士又该如何实现“一流标准、特色突出”、“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目标?“同等待遇”终于成为现实“这次取消了‘双轨制’,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同等待遇’,这对全日制专业硕士的发展肯定是好事。”说起2014年专业硕士招生的变化,不少高校的研究生工作负责人表达了同样的看法。近年来,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水平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国家开始大力发展专业学位。自2009年全面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来,国家每年将硕士生招生计划的增量主要用于专业学位,并将存量部分中的学术学位计划按不少于5%的比例调减,用于增加专业学位计划。预计到2015年,全日制专业硕士与学术硕士将达到1︰1的比例。我国原有研究生招生按经费来源分为国家计划、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三类,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一直属于“自筹经费”之列。相应的,一些学校按照考试分数高低分配免费的学术硕士和自费的专业硕士名额。因而,“自费”、“分低”、“无奖学金”似乎成了专业硕士“低人一等”的标签。今年,三部委相继出台《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等政策,取消了国家计划、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的“双轨制”,仅按照就业办法分为“定向和非定向”两种类型。所有学生同样交纳学费,并同时享受奖助学金。事实上,专业硕士近年来不断发展,已日益被考生及用人单位所认可。教育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验收报告》显示,各专业学位的第一志愿报考率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而此次将专业硕士纳入国家研究生经费投入与奖助学金机制,无疑消除了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之间最重要的一道身份屏障,真正实现了“平起平坐”。与职业资格认证衔接成新方向“同等待遇”的实现,也给研究生教育提出了新的挑战——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的区别在哪里?“如果没有特色,就没有必要单独设一个专业学位了。”教育部副部长杜占元在日前召开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推进会上开门见山。“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推进产学结合为途径”,被认为是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出路所在。方向已经明晰,但如何在课程、实践教学等方面体现职业能力?实践能力是高水平应用型人才的突出特征。为了解决学生到企业一线实习难的问题,一些省份由政府牵线、企业出资,设立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在满足行业企业人才培育规格方面,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认证的衔接被业内视为一个新的方向。目前,工程硕士已经与项目管理、物流、设备监理等职业资格进行对接。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贺克斌表示:“与职业资格认证的衔接一方面增加了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另一方面也反作用于学校,使人才培养模式更好地与岗位对应。”改革需要推动力也需要牵引力尽管越来越多的专业学位认识到职业资格认证这条“捷径”,但要打通这条途径并不容易。一些行业尚未建立明确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例如,教练员是体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目标之一,但是对教练员资格准入没有统一的要求。贺克斌说,他所在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曾经联系几个行业学会,希望探讨人才培养规格,但发现这些学会在人才培养方面的考虑很少,大多只停留在业内联谊的层面。而已有的职业资格认证,由于其考试和颁发证书的权力并不在教育部门,实现与专业学位的对接,需要部门之间的合作。“在这方面,仅靠一所大学或一个地区是很难实现的,需要有更高层面的支持,需要体制机制的保障。”贺克斌说。在贺克斌看来,在机制方面明显需要做出改变的还有“对教师贡献的评价机制”。“中国高校最近十几年评价教师的趋势是论文导向,教师的工程背景不受重视,所以就出现了‘科学家培养工程师’的现象。建议通过评价机制的改革,更好地调动教师培养专业硕士的积极性。”目前,国家和教育部门出台多项措施,对专业学位发展构成很强的推动力,未来更重要的是制造牵引力,如通过税收的优惠加强企业接纳学生实习的责任,让人才市场向招生和培养环节反馈更强信号。如果只有推动力,而不形成牵引力,那么推动就会遇到阻力。

改革发展纲要 指出,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要做到三个注重包括()

汝知之乎
视子所言
  改革发展纲要指出,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要做到三个注重包括注重学思结合、注重知行统一、注重因材施教。  第一, 注重学思结合。  实现学思结合,就要改变偏重于记忆和理解、立足于被动接受的学习方式,确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观,把学习的主动权和责任交给学生。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是实现学思结合的有效教学方式,其中的核心是启发式教学,其主要形式是探究和讨论,其主要表现是学生对教学活动的参与。启发式教学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任务和学习的客观规律,从学生的实际出发,采用多种方式,以启发学生的思维为核心,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他们生动活泼地学习的一种教学指导思想  第二, 注重知行统一。  知行统一,即认识与实践的统一,也是掌握知识与提高能力的统一。从总的来说,教学是一个引领学生求知的过程,即掌握人类科学文化制度化的过程,但是,掌握知识不是唯一的目的,教学的终极目标是促进学生的发展,为人生的幸福生活奠基。而且,掌握知识的过程也要求既动脑又动手,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这样才能保障知识的有效习得。现实中知行脱节、重知识轻实践的现象比比皆是,读死书、死读书的典型案例时有发生。提高教育质量,贯彻知行统一的观念是重要的前提保障。学习知识应该与已有经验相结合,与生活生产实践相结合。由于我们的教育过分地看重知识的获得和记忆,过分地看重考试的分数,使得我们的学生不同程度地脱离生活,脱离实践,成为知识考试的机器,害了严重的知识脆弱综合症。  第三,注重因材施教。  关注学生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发展每一个学生的优势潜能。推进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学习困难学生的帮助机制。改进优异学生培养方式,在跳级、转学、转换专业以及选修更高学段课程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拔方式,改进中学生升学推荐办法,创新研究生培养方法。探索高中阶段、高等学校拔尖学生培养模式。  综合以上几点,这些不仅是改革现有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要求,也是新的人才培养模式的核心与精髓。

研究生有几种学习方式?

张晶
见之
研究生有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研究生教育属于国民教育序列中的高等教育,随着我国教育制度的改革,研究生教育普及率逐年上升。研究生又可分为两个层次: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目前我国硕士研究生种类比较复杂,可以从以下角度划分。一:按学习方式划分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生两种。 前者指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全日制学习的研究生;后者指在学习期间仍在原工作岗位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研究生。二:按录取类别划分按录取类别划分。 硕士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就业。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招生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三:按培养方式划分按照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式,可分为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两种。 专业学位与学术型学位处于同一层次,培养规格各有侧重,在培养目标上有明显差异。学术型学位按学科设立,其以学术研究为导向,偏重理论和研究,培养大学教师和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而专业学位以专业实践为导向,重视实践和应用,培养在专业和专门技术上受到正规的、高水平训练的高层次人才。专业学位教育的突出特点是学术型与职业性紧密结合,获得专业学位的人,主要不是从事学术研究,而是从事具有明显职业背景的工作,如工程师、医师、教师、律师、会计师等。专业学位与学术型学位在培养目标上各自有明确的定位,因此,在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授予学位的标准和要求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四:按考试方式划分按照考试方式分类划分。 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全国统一考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联合考试是教育部批准的特定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部分考试科目由全国统一(或联合)命题的考试。单独考试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为符合特定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命题而进行的考试。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研究生培养方式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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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协议中的培养方式应该填写统招统分。三方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报到证》)、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宋聪聪律师擅长:婚姻家庭咨询律师张保刚律师擅长:公司法务咨询律师刘勇律师擅长:损害赔偿咨询律师王莉律师擅长:劳动工伤咨询律师陈娜律师擅长:税务合规咨询律师朱哲雨律师擅长:合同纠纷咨询律师李昌锁律师擅长:经济纠纷咨询律师李金杏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咨询律师查看更多在线客服官方服务官方网站电话咨询

人才培养的模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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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人才培养质量,有两种评价尺度。一种是学校内部的评价尺度,另一种是学校外部的评价尺度,即社会的评价尺度。社会对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主要是以高等教育的外显质量特征即高等学校毕业生的质量作为评价依据,而对高等学校内部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太关注;社会对毕业生质量的整体评价,主要是评价毕业生群体能否很好地适应国家、社会、市场的需求。学校对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主要是以高等教育的内部质量特征作为评价依据,即评价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在整体上是否达到学校规定的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与培养目标的是否相符。因此,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就是提高人才培养对社会的适应程度,提高人才培养与培养目标的符合程度。人才培养质量,既要接受学校自身对高等教育内部质量特征的评价,又要接受社会对高等教育外显质量特征的评价,因此,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的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必须遵循教育的外部关系规律与教育的内部关系规律。教育的外部关系规律,即是教育同社会的关系的规律,潘懋元先生表述是,“教育必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加以引申,即可表述为,“教育必须受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所制约,并为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服务”。所以,当人才培养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即不能很好地为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服务时,必须对现行的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教育的内部关系规律,即教育自身的规律,按照潘懋元先生的表述即是,“社会主义教育,必须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或者说社会主义教育必须通过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把它用在高等教育领域,则可以表述为,“社会主义高等教育必须通过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培养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优化,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与创造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在这个表述中,既包含了我国的教育方针,也包含了高等教育培养目标、培养规格的一般性要求。所以,当人才培养不能很好地符合人才培养目标时,则必须对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主要的是对人才培养方案与人才培养途径进行合理的调整,使人才培养方案、培养途径更好地与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相协调,从而使人才培养更好地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由此可见,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动因既有来自教育的外部,也有来自于教育的内部。对于高等学校而言,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遵循教育外部关系规律,以社会需要为参照基准,调整学校的专业设置以及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使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其二是,遵循教育内部关系规律,以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为参照基准,调整专业的培养方案、培养途径,使人才培养模式中的诸要素更加协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与人才培养目标的符合程度。总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过程,就是变不适应为适应,变不协调为协调,实质上是主动适应社会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