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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主要是研究什么的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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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主要课程有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司法务实等。

"中国法学" "法学研究" 哪个好

爱之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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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目前开设法学专业最出名的是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是“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同等学力在职研修在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法学、政治学、新闻传播学、社会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全国第一。中国人民大学是法律硕士、公共管理硕士MPA、会计硕士MPAcc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所在单位。来自(中国在职研究生招生网)

考法学研究生到底考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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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法学考研区分为学硕和专硕,即可以报考法学硕士,也可以报考法律硕士(法学)。2、法学硕士又分为经济法、刑法、民法、国际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等具体专业,不同专业的初试和复试科目可能不同。3、法学专业的研究生初试科目一共是四门:政治、外语(各100分)两门专业课(各150分)具体初试科目因学校不同而可能不一样,所以要先确定报考哪个学校。4、选定报考学校后可以去学校研招网查看【专业目录】、大纲或指定书目等信息。所有考研的信息都以学校官网公布为准。供你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英语和政治啊 还有两门专业课 看你报考院校的要求的 一般是 核心课程都考 加上专业课的 祝你成功! 先提前选好学校和专业嗯嗯,好的,谢谢!

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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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阶级分析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二价值分析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和理想的方法三实证分析法: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包括以下六种1社会调查法,社会调查法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社会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材料的方法。社会调查方法是研究性学习专题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法、观察研究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或实验等科学方式,对有关社会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借以发现存在的社会问题,探索有关规律的研究方法。2历史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是运用历史资料,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对过去事件进行研究的方法。亦称纵向研究法,是比较研究法的一种形式。在政治学领域中,它着重对以往的政治制度、政治思想、政治文化等的研究。3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可以理解为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有联系的事物进行考察,寻找其异同,探求普遍规律与特殊规律的方法。4逻辑分析法,主要是指“语言的转向”之后出现的分析哲学、科学哲学中所使用的分析方法。这种方法利用现代数理逻辑这个强有力的工具,对语言进行分析,并通过语言分析来解决传统的哲学问题。5语义分析法,语义分析法是运用语义区分量表来研究事物的意义的一种方法。6定量分析法,定量分析法(quantitativeanalysismethod)是对社会现象的数量特征、数量关系与数量变化进行分析的方法。

法学精神是什么

汝独不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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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追求客观公正。学(英文:law,science of)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其研究对象包括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式、发展、作用、制定和实施以及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法学思想最早渊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被称为“刑名之学”,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法学词源 1.“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 ,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古罗马法学家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性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西语语种,都是在Jurisprudentia的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内容不断丰富,含义日渐深刻。 2.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 据考证,虽然“律学”一词的正式出现,是在魏明帝时国家设立“律博士”以后,但是,自汉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代,然而,那时所用的“法学”一词,其含义仍接近于“律学”。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 3.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于1868年首次用来对应翻译英文Jurisprudence , Science of Law以及德文 Rechtswissenschaft等词汇并对之作了详细说明,该词于“戊戌变法”运动前后传入我国。

法律(法学)和法律(非法学)有什么区别?

而无见得
三法
我国的高层次法律研究生教育包括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和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 一、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属于学术性学位,主要招收法律专业本科生,分为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等专业,主要培养面向法律教学、科研和实务部门的专门人才。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属于专业性学位,只招收非法律专业本科生(含同等学力者),不再划分具体专业,其知识结构是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主要培养面向法律实务部门的通用人才。 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只招收法律专业的本科生。 二、招生命题方式、试题难度、应试难度不同: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学硕士考研公共课都参加全国统考,但专业课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是全国联考(统一命题、统一阅卷),法学硕士是有资格招生的高校各自单独命题。参加法学硕士专业课考试,其难度有目共睹;法律硕士专业课考试为全国联考科目,有统一大纲,已形成了规范的复习教材。 法律硕士考前培训已经走向成熟,考生可以通过参加一个好的培训大大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参加系统培训的考生通过率高达60%以上,有的达到80-90%。 但随着越来越多的非法律专业的有志之士投身于法律行业,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的难度有增大的趋势! 三、教育方式不同:法学硕士入学时就固定导师,专业划分较细,研究领域一般只有一个方向,研究有向深度发展。法律硕士不分专业,入学后主要是学习现行的法律法规,注重实践和应用,入学后才设导师,每个导师带的学生相对要多。 对于非法律考生,如果学习法律从一开始就选定一个较细专业方向,并无益自身的发展,故两种教育方式的不同取决于考生的起点与背景,并非主要区别。 四、未来的就业情景、发展潜力有稍有不同: 法律硕士的就业范围要比法律硕士宽广的多,除了法学硕士就业的范围外,法律硕士还为企业管理及行政管理培养综合素质的管理人才,在法律实务方面,法律硕士因其跨专业的背景,在实务工作中更易发挥其专业优势,成为某个领域的专家,在法律教学和研究方面,读博士是必有之路,法律硕士因具有其他专业背景,在其研究领域能够结合专业特点,似乎也不比法学硕士处理劣势。随着法律硕士毕业生增多,法律硕士毕业后显现出的综合能力已经得到普遍认可,同时因法学硕士单一培养模式存在缺陷,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必将逐步被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取代。 任何具体的法律问题都是与相关专业紧密联系在一起,处理众多复杂法律问题离不开其它专业知识,如诸涉及医疗、物理的、化学的、财务会计的等复杂理工科知识的案件,让一个从中学时代就读文科、大学本科及研究生一直读法律的人毕业后再去研究涉及的理工科的原理,其难度由想可知。也正因如此,目前许多案件的审判权虽然在法官,但决定权在相关行业的鉴定者手里,连一个最简单的医疗纠纷,法官判决都得依赖医疗鉴定,对于一个只懂法律条文而不懂专业的法官,即使感觉鉴定有问题又如何,司法的公正性就值得怀疑。

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有什么区别?就哪个更好一些?

秋本
未必贵也
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在培养目标,招生条件,招生命题方式、试题难度、应试难度等方面略有不同。各有优势,具体的选择需要你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去进行选择。【培养目标】法律硕士的目标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法学硕士主要是培养学术型、专业型高级法律人才。【招生条件】法律硕士要求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而法学硕士无此限制。【教育方式】法学硕士入学时就固定导师,专业划分较细,研究领域一般只有一个方向,研究有向深度发展。法律硕士不分专业,入学后主要是学习现行的法律法规,注重实践和应用,入学后才设导师,每个导师带的学生相对要多。【招生命题方式、试题难度、应试难度】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考研公共课都参加全国统考。专业课法律硕士是全国联考(统一命题、统一阅卷)。法学硕士是有资格招生的高校各自单独命题。

什么是法学院

乔乔
右典
1、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理学?答: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等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社会科学当中一门具有阶级性、政治性的科学,总是体现一定阶级的世界观及其政治的、经济的实际利益的需要。法学的职能,指由法学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本身发挥作用的能力。法学同任何社会科学一样也具有理论认识职能和意识形态职能。 法理学是以全部法律,即把法律现象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其产生、发展规律、本质和作用等基本问题。法理学为研究部门法学提供了立场、观点和方法。另外法理学所阐述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的研究也有指导意义。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是基础理论或者说是一门导论性或绪言性的学科。2、法理学的研究内容?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具体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在运用中的理论问题。3、学习法理学有什么重要意义?答:首先,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重大问题上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界限,坚持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律文化,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其次,学习法理学还可以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再次,学习法理学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有助于提高从事法律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4、学习和研究法理学应用什么样的方法?答:(1)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2)一般的科学方法,如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分析比交的方法等。(3)具体的科学方法,如生物学方法、心理学方法、物理学方法等。(4)法学特有的专门的研究方法,如法律解释方法、立法技术、逻辑推理方法,法规汇编、法典编纂方法等。5、什么是个别性调整?什么是规范性调整?它们各有何优缺点?答:个别性调整:就是使用针对具体的人、具体的情况,为解决某个具体问题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规范性调整:是针对某一类社会生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凡涉及这类情况或主体都得按此一般规则的行为方法和模式行为。个别性调整的优点能够考虑到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针对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处理。个别性调整的缺点是对每一个问题都要重新解决,缺乏统一的制度,不易保持社会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程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6、简述社会调整发展的一般规律?答:(1)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否则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后果。(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7、怎样认识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1)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习惯。(2)原始社会的调整是出于社会条件的自发要求。(3)原始社会的调整形式往往混为一体。(4)原始社会的调整具有残酷性和强制性。8、怎样认识法的产生的过程?答:法的产生有以下几点:(1)法的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社会分工、商品交换、私有制的出现是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始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由此引起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2)法的产生的社会政治根源。阶级、阶级矛盾不可调和以及国家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社会政治根源。法的产生与阶级和阶级矛盾的发展紧密相连,与国家的产生是同一个历史过程。(3)法的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道德与宗教是法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原始社会的习惯往往与道德、迷信、祭祀、宗教分不开。(四)法的产生的标志。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9、法学产生的条件是什么?答: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10、如何理解法的社会阶级本质?答: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是统治阶级个别成员利益的一种抽象;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者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11、如何理解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答:法的本质可分为三级不同层次。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二级本质,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确认人们某项行为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意志,不是随意的。法的第三级本质,是人们的行为自由和责任,人们的直接社会权利和义务是人的社会属性,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特别是经济关系的需要。12、法的概念应当从哪些方面加以理解?答:法的概念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1)法这种规范总是与一定阶级的意志、一定阶级的价值观分不开。(2)法这种规范总是与国家权力紧密联系的。(3)法这种规范总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13、如何看待法的定义?答: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14、什么是法的作用?什么是法的职能?答:法的作用(即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法的职能(或称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15、怎样理解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答:我们不应把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把它们理解为法的两种截然对立的本质,而应该把它们看做法的同一本质的两个方面的表现。这对深刻认识法的本质,正确充分发挥法的作用和职能,实现法的历史使命,有重大的意义。16、什么是法的价值?答: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17、法的价值范围有哪些内容?答:法的价值范围包含了:法所中介的价值、法的工具性价值(其中有确认性价值、分配性价值、衡量性价值、保护价值、认识性价值等)、法本身的价值、法律价值。18、如何理解法本身的价值?答:法本身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调整社会性关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这种意义上的法本身的价值是指法所作为法所固有的,满足主体法律需要的价值。主要表现为(1)法有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统一的价值。(2)法有使社会生活稳定,在稳定中发展,在发展中促进稳定的价值。(3)有使国家权利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19、法与利益之间的关系如何?答:(1)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2)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法能促进一定的利益的形成和发展,法也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20、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各如何?答:法是能把阶级社会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们的自由与纪律有机结合起来,反对任性和专横、从社会生活中排除单纯的偶然性和任意性的有效手段。法律秩序一是协调各种矛盾,使之服从于总体目的;二是它能在保持社会稳定的条件下实现改革,有预见地、自觉地推动社会的发展。正义、公正、公道、公平等词虽不同,但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都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但这种理想状态到底是什么,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回答。可以肯定的是,正义、公正这些观念始终是一定生产方式的观念形态。法与效益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法与其所确认、分配、保护和促进实现的社会效益的关生活费。法在协调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益关系中的作用,首先应明确法所确认、体现和保证的自由、秩序、正义、效益,不是截然对立的,它们往往是并存的,是我们对同一种社会状态从不同方面观察的表现。其次是在具体的情况下,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益之间会出现矛盾。21、什么是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答:法制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法律制度一词在中国的法学著作中有不同的含义。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法系这一术语,是19世纪以来随着比较法学的兴起而提出来的,后来在西方法学中被广泛采用。22、怎样认识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的原因?答: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就是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的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随着社会发展的进程后者取代前者,依次变革的现象。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是通过人们有意识地进行革命,才能实现的,社会革命是废除旧法,实现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动力。当然,法的发展也不全是通过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形式表现出来。23、为什么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存在着历史联系性?答:在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由于它所反映的阶级意志不同,存在着本质的差别。但是,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现象,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律制度的相对独立性既表现在法律制度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法律制度与政治、道德、宗教等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相互作用上,也表现在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同类型的法存在着历史联系性、继承性,新的类型的法律制度在取代旧的类型的法律制度时,可以批判地吸收旧法中适合新的社会形态需要的某些因素上。所以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存在着历史联系性。24、什么是法律移植?答: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25、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有哪些特征?答: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即奴隶制和封建制的法律制度。它的特征是:1、奴隶制法的特点: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用极其严厉和残暴的手段保护奴隶主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保留原始公社的残余。2、封建制法的特点:严格保护封建地主阶级的所有权;维护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确保封建等级特权;严刑峻法,残酷镇压农民的反抗;宗教的戒律和教会法(在西殴)起过很大的作用。

法律硕士考研和法学硕士考研有什么区别?

楚留香
猎音师
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处于同一层次 ,两者在培养方向上有所区别,各有侧重。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以教学、学术等方面为指向,而法律硕士则是以致用、实务为指向 。法律硕士共分为两个方向,分别是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其中法律硕士(法学)只能由法学类专业本科生就读,法律硕士(非法学)只能由其他专业的本科生就读。法律硕士学位的获得者应具备较坚实和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素养,掌握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科技、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有关管理工作法律硕士不同于法学硕士。前者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硕士培养法律硕士培养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后者则是法学学位系列的一个层次。事实上,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最终出路差别不大。两者是同一学位层次,培养目的存在一些区别 :一、招生条件不同。法学硕士要求必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不限本科专业(实际考生多为法学本科),但不招收同等学历的非本科生;法律硕士要求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的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从2009年起,允许法学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硕士。)二、考试试题不同。法学硕士专业课试题倾向于理论化试题,以主观题为主。而法律硕士需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与推理能力,所以法律硕士是由本科为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考录,题目倾向于实务。三、录取比例不一样。法学硕士的录取比例,一般都是在10:1左右,而法律硕士由于招生条件宽泛,以实物致用为导向,属于国内考研热门专业,加上有权招收全日制法律硕士的院校皆为全国重点大学,所以竞争极为激烈,平均达到15:1。四、培养方式不同。法律硕士基本是自费;法学硕士之前有公费,从2014年起也实行自费。五、教学方式不同。法学硕士分专业采取导师制,每个学生一个导师(教授或者副教授),在读期间能够得到导师的不断辅导,深入学习相关法律理论。而法律硕士不分专业,采用"双导师"制。以经世致用为原则,实务为先,贯彻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的教学理念。因此可见,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以教学、学术为指向,而法律硕士是以致用、实务为指向。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非法学)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点:1、产生的时间不同:法硕(法学)是教育部在2009年为了考生调剂,新成立的一个专业学位。而法硕(非法学)是从2000年就开始招生的一个专业学位。2、招生的对象不同:法硕(法学)的招生对象是本科学习法律的学生,这与法硕(非法学)的招生对象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明显不同。并且,由于本科阶段学习过法律,在研究生阶段将安排的时间用于实习。3、考试的重心不同:因为法硕(法学)招生的对象是本科学习过法律的学生,所以考试科目专业课和综合课偏理论性的试题多一些,也就是主观试题比重大。而法硕(非法学)的试题相对来说,主观试题的比重早已经固定,没有法硕(法学)的多。4、复习的教材不同:客观感觉法硕(法学)一直没有正规化,体现在到现在为止,教育部还是没有出一本权威的参考书。而法硕(非法学)在2005年之前是以考试指南作为权威复习教材的,在2006年以后,逐渐以教育部的考试分析作为出题和判卷子的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