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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杂志里的论文格式是什么样子的?包括字体、位置、注解、参考文献、编排等,尽量一样的

土门
夫何修焉
  论文编辑格式  一、作者名称写在篇名下面,用脚注注明作者身份,作者名称用五号字宋体加粗居中。  二、标题:  (一)标题一(篇名)样式:小三号+宋体+加粗+居中  副标题用小四号字,右对齐  姓名如果是两个字的,中间空两格  (二)标题二样式:四号+宋体+加粗+首行缩进2字符,标题二用“一、二、三……”表示。  (三)标题三样式:小四+宋体+加粗+首行缩进2字符,标题三用“(一)、(二)、(三)……”表示。  (四)标题三以下的标题:五号+宋体+首行缩进2字符,标题四用“1. 2. 3.”,标题五用“(1) (2) (3)”。  三、正文格式:五号+宋体+首行缩进2字符+单倍行距  四、论文摘要及关键词格式:  无缩进,名称统一为“摘要”和“关键词”,小四号+楷体+加粗,用【】括起来,摘要内容和关键词用五号+楷体+单倍行距  五、脚注及参考书目:  1.全文脚注用小五号字;  2.参考书目不写(除确与文章有关的书目外)  《法学研究》注释体例  (一)一般规定  1.采用脚注(法律史文章之古文献可采加括号之文内注)。  2.连续注码。  3.注码放标点符号后(对句中词语加注者除外)。  4.文中及页脚注码符号为六角型括号。引文资料作者为外国人者,其姓名前加方括号注明国籍。  5.作者注仅注明作者单位(不含院系)及职称或者职务。  6.一般的感谢语可酌情删去。如系项目成果,可保留项目名称。  7.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  8.非引自原始出处的,注释前加"转引自"。  9.数个资料引自同一出处的,注释采用:"前引〔2〕,某某书,第×页。"  或者"前引〔2〕,某某文。"两个注释相邻的,可采"上引某某书(文)"。  10.引文出自同一资料相邻页者,只注明首页;相邻数页者,注为"第×页以下。"  11.出版日期仅标明年份。通常不要"第×版"、"修订版"等。  12.引文出自杂志的,不要"载"、"载于"字样。  13.原则上要求所引用的资料出自公开发表物。未公开发表的,采"××××年印行"。  14.原则上不可引用网上资料。  (二)注释例  1.著作类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页。  〔2〕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56页。  2.论文类  〔3〕王家福、刘海年、李步云:《论法制改革》,《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  3.文集、教材类  〔4〕龚祥瑞:《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载《比较宪法研究文集》第1册,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佟柔主编:《民法》,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第123页。  4.译作类  〔6〕〔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9页。  5.报纸类  〔7〕王启东:《法制与法治》,《法制日报》1989年3月2日。  6.古籍类  〔8〕《宋会要辑稿?食贷》卷三。  〔9〕[清〕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第43卷。  7.辞书类  〔10〕《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932页。  8.港台著作  〔11〕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湾三民书局1966年版,第45页。  〔12〕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1988年版,第230页。  9.外文类  从该文种注释习惯。著作或者文章名使用斜体。尽可能避免中外文混用。参考资料:http://tieba..com/f?kz=308848016

法学研究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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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夏至周,调整奴隶社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制度已逐渐完备,只是还没有形成有系统的法典,规范内容散见于《礼记》等文献之中。如“分争辩讼,非礼不决”(《礼记·曲礼》),“土无二王”(《礼记·丧服四制》),“里田不鬻”(《礼记·王制》)等,说明当时土地属奴隶制国家所有和不得买卖的情况。“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买卖者质剂焉”(《周礼·地官·司徒》),说明当时重要的买卖合同必须有书面的契据文书。其他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的规定也多有记载。   李悝编成《法经》,商鞅又承袭《法经》制定秦律,其中关于土地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定,已显示出封建主义性质。汉承秦制,制定《九章律》。以后随着朝代的更迭,律令典章的增删,至唐代《永徽律》,封建法制已臻完备;其中关于财产所有和财产流通关系,婚姻、家庭及继承关系,已有较详细的规定。唐代以后由宋代至清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达,律、例、法令中民事内容已有相应的发展,但立法体例、条目递相承袭,没有脱离唐代《永徽律》的模式。 中国近代的民事立法始于清末  自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于外国资本主义传入,瓦解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基础,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加上西欧文化的影响,变法图强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清政府迫于形势,宣布“变法”和实行“新政”。光绪三十年(1904)正式开馆修订《大清律例》,于宣统二年(1910)颁行。中华民国时期,参议院于1912年4月决议:“嗣后凡关于民事案件,仍依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办理”,其中处理民事案件的规范后来称为“大清现行律之民事有效部分”,包括:服制图、服制、名例、户役、田宅、婚姻、犯奸、斗殴、钱债,施行至1929年10月。清末在修订《大清律例》的同时,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开始制订《大清民律草案》,至宣统三年(1911)完稿,是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律草案,其中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大体仿效日本、德国民法,未及颁行,清廷已亡。中华民国时期于1918年二次设馆着手修订“民律”,至1925年脱稿,此稿除债编部分效法瑞士债务法外,其他各编与第一次民律草案相比变动很少,是为中国第二次民律草案。1927年国民党政府设立法制局,又着手修订民律,决定先行草拟亲属、继承两编,至1928年脱稿,是为中国第三次民律草案。同年12月国民党政府成立立法院,着手编订民法典,从1929年5月~1931年12月分编陆续公布,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计1225条。这部法典承袭了德国、瑞士和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原则和体系,但也保留了上述三次民律草案中的封建主义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立法   4.1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不同发展时期的要求,逐步开展民事立法。《共同纲领》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为贯彻本条的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制定了许多法律、法令,如《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这些法令的公布和实施,使官僚资产阶级财产归于国家所有,使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于农民所有,从而肃清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财产关系,而且使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在不到3年时间扭转了国民党统治时期财政经济极端混乱的局面,有效地制止了通货膨胀,稳定了物价,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得到了供应,解放了生产力,为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和进一步对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准备了条件。   4.2 1953年以后,中国进入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并开始进行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工商业方面,国家公布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推行定息办法的规定》以及《关于目前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等一系列法令和单行条例,并通过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合同形式,把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经济活动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在农业方面,国家公布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等。根据这些法令、规章,国家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方式对资本主义工商企业进行了和平改造,并使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走上了社会主义合作化的道路。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在中国奠定了由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构成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4.3为了调整企、事业单位间,企、事业单位与公民间,公民相互之间在经济协作方面的各种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陆续制定了调整物资的买卖和购销,加工订货,基本建设工程承揽,财产租赁和房屋租赁,银行信贷和储蓄,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货运和客运,仓库保管,信托行纪,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等经济关系的合同法律规范(见合同);还制定了关于保护智力成果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护工商企业商标权等单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把经济建设作为工作重点。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制定和公布了许多关于不同经济成分的经济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关于它们对于财产的所有和管理的权限、关于经济组织间开展多种形式互助协作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发展先进的科学管理和生产技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法学界也有人认为,这些法律、法规不完全属于民法,其中有的应属于经济法范畴。   4.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本质。它的指导原则主要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和巩固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全面提高社会生产经济效益的原则;当事人权利义务一律平等的原则。

法学研究的主要栏目

毒蜘蛛
出入无旁
法学研究设有专题讨论、笔谈、条法释评等非固定栏目。

中山大学法学院的法学研究

彼至人者
夺命锁
该院在学术上秉承中山先生开放、包容、务实的精神,致力法学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据初步统计,我院教师在全国各类报刊上发表论(译)文一千二百多篇,出版学术著作六十余部。这些成果在学术界及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获国家级、省部级和地市级奖励多项。学院在一百年的传承中积淀了深厚的学术传统,史尚宽、周鲠生、杨兆龙、曾昭琼、王造时、王世杰、陈独秀、李达、朱执信、何思源等数十位著名学者在该院的历史岁月中尽心于教育、致力于学术,给后人留下了深远的影响。如今,该院继续秉承这一优良传统,不仅延揽了一批致力于学术与教学的学者,而且与外界的学术交流也十分频繁。学院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专家讲座二十余场,平均每月两场,为学院营造了浓厚的学术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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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百度查看杂志社的征稿要求一、所投稿件或其主要内容,必须是未在其他公开出版物以及互联网上使用过。篇幅以2万字左右为宜,最长不超过2.5万字。二、所投稿件必须是署名作者本人实际完成,不存在任何违反学术规范情形,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争议。参见本刊“违反学术规范处理办法”。三、引注一律采用顺码脚注形式,编号用阿拉伯数字(不加括号)。引注以必要为原则。对观点、事件、数据等资料的引用,需要有权威来源;限制对非学术期刊、报纸、网站资料的引用。引用专著、论文的,需要注明页码;引用报纸的,需要注明版面编号;引用网络资料的,需要注明最新访问日期。参见本刊“注释体例”。四、同意《法学研究》编辑部在不改变稿件基本观点和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在刊发前对稿件进行加工修改。五、授予《法学研究》对刊用稿件自刊发之日起一年的专有使用权。作者承诺在此期间内未经《法学研究》编辑部书面许可不结集出版。经本刊编辑部许可或者超出专有使用权期限,在其他出版物上发表、转载的,须特别注明“本文首发于《法学研究》****年第**期”。六、授权《法学研究》在所投稿件刊发后,将该文的电子版提交学术期刊光盘版和数据库使用,并许可《法学研究》结集出版(稿酬中已含使用费)。七、所投稿件如获采用,同意《法学研究》在支付稿酬时代扣代缴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所投稿件如系项目成果,同意《法学研究》不支付稿酬,编辑部赠送样刊6册。八、本刊不收取审理费、审稿费、版面费等任何费用。具体论文格式可以下载一篇它收录的文章进行学习

报考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生需要什么教材啊?

四时殊气
无偏无党
  报考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生教材:  《法硕联考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初期什么都不会时看看挺好,等有一定基础时就可以忽略了。最有用的是刑法分则部分。其他都以分析为准。  《法硕(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教育部考试中心高等教育出版社,这个没什么好说的,看好理解好背诵好就一切都好了。  《法硕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这是很好的练习巩固资料。从前期到后期一直很有用。  《法硕联考重要法条释解》,找本自己看起来顺眼,查阅方便的。多翻多看。尤其是民法,宪法,非常重要并且非常有效,看了就有感觉。  

马耀骥的对首都法学研究的贡献

戒律
四德
1991年5月24日,北京市法学会召开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北京市法学会章程,产生了第三届理事会,并选举马耀骥同志为会长。马会长在任期间,有效地组织了首都法学界和法律工作者深入研究“法治”与“人治”等重大学术理论问题,为后来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做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当“依法治国”写进宪法时,马耀骥当时是全国人大代表,他参加了全国人大的表决投票,随后留诗曰“法治入宪入党章,人民意志为纲常;消除恶习人治祸,严惩贪腐保安康。治国理政非易事,绕过暗礁破风浪;众志成城齐奋进,实现法治盛世昌”。马耀骥同志担任北京市法学会会长期间,组织领导法学会的学术研究的主要特色如下:  着力配合二五普法规划的开展与落实,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学研究。自年开始实施第一个全民普法五年规划,经市法学会第二届同仁的努力,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转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要求从1991年起开始实施。市法学会在马耀骥会长领导下,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社会教育工程。在市政法委领导下,大力开展普法宣传,以推动北京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当时正是那场政治风波之后不久,面对上个世纪90年代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的国内改革和建设任务,他要求学会各部门和下属研究会,以及《法学杂志》都要把建设高度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学术工作来抓,坚持不懈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广泛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振奋民族精神,改善学术研究风气。例如,他结合《民法通则》颁布五周年,在中央民族学院召开首都法学界、司法界和法律界人士参加的对《民法通则》颁布五周年的回顾和展望等法学学术活动,进一步提高开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信念,振奋马克思主义学风,为首都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发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策取向。1993年8月19日至21日。马耀骥会长亲自主持召开了北京市法学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并邀请了中国法学会、市人大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法学专家学者共计50余人,集中研究讨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会上有十位学者专家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问题作了系统发言,提出了一些有新意、有见地的观点和建议,即如何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前提;各级人大抓紧市场经济立法工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当务之急;搞好普法宣传,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观念,实现法律体系的转型;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该遵循的法律原则等八项有价值的建议。这些观点和建议,后来有些已进入了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的决策层。  在深入宣传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上下功夫。马耀骥会长始终把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工作为学会的一件大事来抓,多次召开法学家座谈学术讨论会学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当中有关民主与法制思想。例如,1993年11月27日由他主持召开的“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00周年法理研讨会”。会上有10名法学家作了系统发言,分别论述了毛泽东同志的宪政思想,人民民主专政思想、军事思想等。与会同志认为邓小平理论是对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在表达对毛泽东同志崇敬之情的基础上,一致表示要在把毛泽东思想的研究引向深入的同时,认真学习和领会《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中有关民主与法制的精辟论述,即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思想、“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法”思想、“监察工作主要是监察干部,包括比较负责的干部”思想、“要把廉政建设作为大事来抓,要靠教育、要靠法制”思想等。马会长还经常运用邓小平理论号召法学家们来提高法学研究的水准和质量。  开展与加强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的学术研究。马耀骥同志于2002年12月撰写过一篇回忆录,题目是《与首都法制界同仁谈“法治”与“人治”》。文中指出“不清除人治思想就难以实现法治”。在他的回忆中提及:“我在市法学会组织首都法学界和实际工作者研究治国理念始于1995年。那时我们就已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题进行研讨,取得共识,上报简报(通过中国法学会用简报上送中央)。马耀骥同志曾当选为第五届、第七届、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他分别在这几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带领其他同志联名提出“依法治国”的议案。“依法治国”作为治国大计,引起各方重视。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决定转变党的执政方式,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治国方略,并于1998年正式写入宪法。这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坚定地确定“法治”,彻底地摒弃“人治”,这也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里程碑。随后,马耀骥同志又多次主持召开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学术会议,深入研究如何落实的问题。他认为,由于历史原因,“人治”思想影响着我国社会各方面,仍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人压法,以身试法及法院判决执行难”的现象,归根结底都是和人治思想影响有关。当然,彻底消除“人治”思想在社会各层的影响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马耀骥同志组织首都法学家研讨该问题,在实行依法治国的条件上,他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但又必须不断完善党的领导。也就是说,要适应新的形势,就要改变领导方式,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再是必须转变观念,要从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要求来理解邓小平同志关于党政分开的论述。马耀骥同志在其文章中强调指出:“倡法治、废人治”是和治党紧密相联系着的。治党反腐倡廉“靠自律,更靠他律,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治吏是治党治国的首要问题。需要制定和实施完备的切实可行的治吏法律,这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办到的,必须做出坚韧不拔、持之以恒的努力。马耀骥同志在其文章的结尾表示:“我相信,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全党全民的共同努力,一定会大大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实现伟大的历史使命”。

关于法律和法学研究生

范缜
希迁
第一,报考条件不同,报考要求不同。 我国的法律研究生阶段教育包括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两种。 报考法律硕士的必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且同等学历的本科毕业生必须工作二年以上;同等学历的专科毕业生必须工作三年以上。 报考法学硕士的不管是学什么专业的,只要是本科毕业生(但主要是法律专业的)即可,但不招收同等学历的非本科生。 第二,招生方式、考试试题不同。 法律硕士是通过全国法律硕士专业试点单位联合考试来招收的,法学硕士是全国有资格招收法学硕士研究生的高校各自单独命题(除公共课外)。 全国有权招收法律硕士的院校只有少数院校;而全国重点大学和一部分一般本科院校一般都有招收法学硕士的资格。 第三,教育方式、培养目标不同。 每个法学硕士有一个导师,在读期间能得到导师的全面辅导,深入学习法律理论知识。因此,法学硕士专业划分较细,研究领域一般只有一个方向,但研究有很大的深度。培养方向主要是学术研究、科研教学,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养高级理论型学术法律人才。 法律硕士不分专业,一般不设导师,在入学时一般选定一个方向进行学习。注重实践和应用,主要是学习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等法律实务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和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硕士研究生限招非法律专业考生,不再划分具体专业. 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招收法律专业本科生,分为法学理论、法律史、刑法等等,每一专业划分为多个方向专业,划分很细深度研究某一领域。 你属于非法律专业,可以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 国内知名的法学院有很多,要求也很严格。人民大学、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等等。看你的实际情况而定。 至于复习什么科目,你首先要确定你要考哪个学校,考哪个导师的研究生。然后有针对性的复习,这个不能泛泛的跟你说。在你没确定之前,可以先看看公共课的内容,毕竟这个是全国统一的。

法学研究生和法学硕士的区别

寡人读书
大三元
你说的应该是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吧?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只能考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学生只能考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好象是全国统一命题的,只要你好好学,不会差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创设与1995年,96年首批招生,2000年开始联考并限招非法律专业考生,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加快与国际法律教育接轨,满足社会对高级法律人才的需求而设立的。 法律硕士(简称JM)限招非法律专业考生,不再划分具体专业,其知识结构是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主要为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及企事业管理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和企业法律顾问等等。 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招收法律专业本科生,分为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等专业,主要是学术研究、科研教学,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养高级理论型学术法律人才。 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区别有: 一、培养目标不同: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与法学硕士学位处在同一层次上,各有侧重。前者是应用型、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后者是学术型、专业型高级法律人才。 在一些法治比较健全的西方国家,其法律教育是在大学之后,如美国等JD。从长远来看,随着法律教育的发展,法学本科将逐渐减少,法学硕士最终与法律硕士并轨,教学、科研人才应主要通过法学博士生教育来培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作为一种承上启下的学位,一方面为法律实务部门输送人才,另一方面也将为法学博士生教育提供宽广的生源基础。 二、招生条件不同:法律硕士要求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而法学硕士无此限制。 即不得报考法律硕士13个法律专业为: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对于同等学历是否招收从各校规定,关于网上“法学法学硕士不招生同等学历”的说法是错误的。 三、招生命题方式、试题难度、应试难度不同: 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考研公共课都参加全国统考,但专业课法律硕士是全国联考(统一命题、统一阅卷),法学硕士是有资格招生的高校各自单独命题。 参加法学硕士专业课考试,其难度有目共睹;法律硕士专业课考试为全国联考科目,有统一大纲,已形成了规范的复习教材,难度有限。 法律硕士考生在应试之前都没有学习过法律,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因诸多考生不了解,作为新生事物,目前录取分数线目前相对较低,达到国家线就能考上,名校录取分数线比国家线相差不大,录取比例高,入学竞争压力小。而法学硕士考生大多数为法律专业考生,竞争压力大,名校考取比例高达1/20-50。 法律硕士考前培训已经走向成熟,考生可以通过参加一个好的培训大大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参加系统培训的考生通过率高达50%以上,有的达到70-80%。 但随着生越来越多的非法律专业的有志之士投身于法律行业,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的亦呈难度增大的趋势! 四、教育方式不同:法学硕士入学时就固定导师,专业划分较细,研究领域一般只有一个方向,研究有向深度发展。法律硕士不分专业,入学后主要是学习现行的法律法规,注重实践和应用,入学后才设导师,每个导师带的学生相对要多。 对于非法律考生,如果学习法律从一开始就选定一个较细专业方向,并无益自身的发展,故两种教育方式的不同取决于考生的起点与背景,并非主要区别。 五、未来的就业情景、发展潜力有稍有不同:法律硕士vs法学硕士 法律硕士的就业范围要比法律硕士宽广的多,除了法学硕士就业的范围外,法律硕士还为企业管理及行政管理培养综合素质的管理人才,在法律实务方面,法律硕士因其跨专业的背景,在实务工作中更易发挥其专业优势,成为某个领域的专家,在法律教学和研究方面,读博士是必有之路,法律硕士因具有其他专业背景,在其研究领域能够结合专业特点,似乎也不比法学硕士处理劣势。随着法律硕士毕业生增多,法律硕士毕业后显现出的综合能力已经得到普遍认可,同时因法学硕士单一培养模式存在缺陷,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必将逐步被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取代。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创设与1995年,96年首批招生,2000年开始联考并限招非法律专业考生,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加快与国际法律教育接轨,满足社会对高级法律人才的需求而设立的。 法律硕士(简称JM)限招非法律专业考生,不再划分具体专业,其知识结构是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主要为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及企事业管理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和企业法律顾问等等。 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招收法律专业本科生,分为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等专业,主要是学术研究、科研教学,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养高级理论型学术法律人才。 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区别有: 一、培养目标不同: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与法学硕士学位处在同一层次上,各有侧重。前者是应用型、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后者是学术型、专业型高级法律人才。 在一些法治比较健全的西方国家,其法律教育是在大学之后,如美国等JD。从长远来看,随着法律教育的发展,法学本科将逐渐减少,法学硕士最终与法律硕士并轨,教学、科研人才应主要通过法学博士生教育来培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作为一种承上启下的学位,一方面为法律实务部门输送人才,另一方面也将为法学博士生教育提供宽广的生源基础。 二、招生条件不同:法律硕士要求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而法学硕士无此限制。 即不得报考法律硕士13个法律专业为: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对于同等学历是否招收从各校规定,关于网上“法学法学硕士不招生同等学历”的说法是错误的。 三、招生命题方式、试题难度、应试难度不同: 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考研公共课都参加全国统考,但专业课法律硕士是全国联考(统一命题、统一阅卷),法学硕士是有资格招生的高校各自单独命题。 参加法学硕士专业课考试,其难度有目共睹;法律硕士专业课考试为全国联考科目,有统一大纲,已形成了规范的复习教材,难度有限。 法律硕士考生在应试之前都没有学习过法律,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因诸多考生不了解,作为新生事物,目前录取分数线目前相对较低,达到国家线就能考上,名校录取分数线比国家线相差不大,录取比例高,入学竞争压力小。而法学硕士考生大多数为法律专业考生,竞争压力大,名校考取比例高达1/20-50。 法律硕士考前培训已经走向成熟,考生可以通过参加一个好的培训大大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参加系统培训的考生通过率高达50%以上,有的达到70-80%。 但随着生越来越多的非法律专业的有志之士投身于法律行业,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的亦呈难度增大的趋势! 四、教育方式不同:法学硕士入学时就固定导师,专业划分较细,研究领域一般只有一个方向,研究有向深度发展。法律硕士不分专业,入学后主要是学习现行的法律法规,注重实践和应用,入学后才设导师,每个导师带的学生相对要多。 对于非法律考生,如果学习法律从一开始就选定一个较细专业方向,并无益自身的发展,故两种教育方式的不同取决于考生的起点与背景,并非主要区别。 五、未来的就业情景、发展潜力有稍有不同:法律硕士vs法学硕士 法律硕士的就业范围要比法律硕士宽广的多,除了法学硕士就业的范围外,法律硕士还为企业管理及行政管理培养综合素质的管理人才,在法律实务方面,法律硕士因其跨专业的背景,在实务工作中更易发挥其专业优势,成为某个领域的专家,在法律教学和研究方面,读博士是必有之路,法律硕士因具有其他专业背景,在其研究领域能够结合专业特点,似乎也不比法学硕士处理劣势。随着法律硕士毕业生增多,法律硕士毕业后显现出的综合能力已经得到普遍认可,同时因法学硕士单一培养模式存在缺陷,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必将逐步被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