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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法学专业介绍】荷兰的风景优美,是郁金香王国、风车王国。荷兰这个优美的国家给大多人留下的印象是一个商业贸易较为繁荣的国家。但荷兰还有大家不了解的一面,那就是荷兰还是一个法律体系健全的国家。例如:国际法庭设在荷兰,欧洲的第一部法典诞生于荷兰的莱顿大学。因此,从这些方面都可以体现出荷兰高质量的法律体系。荷兰是一个君主立宪的议会制国家,政府制定的全部法案都必须以议会的法案为根据。荷兰宪法规定:“民法、刑事、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必须依据议会制定的统一的法典,但也不妨碍根据议会的单独法案规范其他领域。”因此,荷兰法是由议会法案、法典、条约及案例法组成的法律制度。荷兰法律不像美国或英国法律那样以传统共同法为基础,而是基于源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民法典和刑法典的法国法律。国际法庭设在荷兰,荷兰健全和高质量的法律体系为荷兰的法律教育提供了强大的支撑。荷兰高校提供的法律英语课程体现了荷兰的法律传统。许多法律专业课程与国际法有关,常常涉及法律制度的比较。因此学生可以学到更全面、更透彻的法学知识。学生在教学中可以充分体验生动的法律教学,接触到丰富的历史和广泛的专业知识以及可以感受到国际化氛围和国际视野。更值得注意的是,荷兰的法律体系和我们的大陆体系的法律极为相似,对学生学习很有帮助。因此,荷兰可谓是一个学习法律专业的优选的国家。荷兰在法律专业方面具有优势的大学是莱顿大学、阿姆斯特丹大学、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和H类的海牙大学。其中莱顿大学成立于1575年,是荷兰最古老的大学,也是世界排名前100名的大学。学校的法律专业世界排名第五,商法和国际法是荷兰最好的法律专业。这些院校在法律专业方面都是很有实力的院校,想申请荷兰法律专业的学生,可以考虑一下。一般申请法律专业的要求较高,雅思一般要求6.5分以上,有的还要求7.0分以上。【德国的法律专业介绍】德国作为欧洲强国,因其大学免收学费及承认中国的学位而成为近年留学的热门国家,不少学子赴德留学。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法典是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典的参考依据。我国也是大陆法系国家,所以在国内学习法学的学生,去德国进修是十分有好处的。在Manager Magazin对法学专业的排名中列第1位的是明斯特大学弗赖堡大学以法律著称,列第10位,波恩大学列第11位,为外国学生所设比较法学硕士(在欧洲法学论坛范围内)政治法博士曼海姆大学列第12位,法学主要研究有公法、刑法、民法、劳工法、国际私法、犯罪学与法哲学等,不莱梅大学在Manager Magazin对法学专业的排名中列第32位,硕士学位有欧洲及国际法律,科隆大学的法学系是德国最大的法学系之一奥格斯堡大学的法学系包括刑法、民法、公法、私法、国际法、欧洲法、罗马法等。海德堡大学法学系有法学、外国和国际私法与经济法、法学史、社会经济法、刑事法、财政税和德国与欧洲管理法等专业。法学系的经济法专业闻名全国。德国大学法学专业排名1. Uni Heidelberg(海德堡大学)2. Bucerius Law School Hamburg(汉堡法律学院)3. Uni Bonn (波恩大学)4. LMU Muenchen(慕尼黑大学)5. Uni Freiburg(弗莱堡大学)6. Uni Muenster(明斯特大学)7. HU Berlin (柏林洪堡大学)8. Uni Passau (帕绍大学)9. Uni zu Koeln(科隆大学)10. Uni Tuebingen(蒂宾根大学)【美国的法律】一、美国的法学院及ABA、AALS、AALL三大协会由于美国政体是联邦制结构,并且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度,所以美国办教育的主体主要是各州(县、市)政府或个人的事情,美国根本不存在联邦政府举办的大学的法学院。中央政府控制的微弱与私人捐赠大学法学院这两方面的结合,导致了各个法学院在诸如课程设置及教学等方面的差异。为确保法律职业者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最低标准得以维护,联邦和各州政府对法学院的管理,主要依托非官方的行业协会——全美律师公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简称ABA)、全美法学院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Law School, 简称AALS)和全美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Law Library, 简称 AALL)。ABA成立于1878年,协会下设有法律教育常务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on Legal Ecation),它负责发“牌照”给要开办法学院的大学,规定对法学院的各种硬件要求;AALS成立于1900年,1971年被确认为两个全国立案的法律机关(另一个是ABA法律教育和律师资格部)之一,该协会出版的《法律教育季刊》(Journal of Legal Ecation),长期享有声望;AALL对全国法律图书馆进行行业管理,规定各种标准规格并定期进行评比检查验收。当然,美国的教育已经成了一项产业,市场调节对一个教育机构的生存也有着重大的影响。二、美国的法学教育为职业教育美国法学教育的职业性特征是其他特征的基础,是美国法学教育最本质的特征。具体来说就是,美国法学教育以律师为培养目标。所谓职业教育是指这样一种概念:法律教育应与人文教育相分离;学生在开始学习法律之前被假定已获得了必要的人文科学知识;典型的法律学生是恰好成熟,并且为寻求从事法律职业做准备;法学院的任务在于为法律学生提供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方面的问题的各种技术性训练,其宗旨是训练他们“像法律家那样进行思考”。法律教育的职业性要求法学院以判例教学法为主,多种法律技能训练法为补充。但判例教学太耗费时间,因此,法学院在一年级课程中仍然保持着苏格拉底式讨论法(Socratic method),并采取"专题式教学"(programmed instruction)、"课堂讨论"(seminar)、"现场实习"(clinical program)、"计算机辅助法律教学"(CALL)、"模拟问题法"(simulation problems)等。课堂讲授也没有被彻底取代。三、美国的法学教育为本科后教育美国的初级法学教育被置于大学本科教育之后,通常被认为是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这是美国法学教育与世界各国所不同的。从美国法学院的入学条件看,报考法学院的学生要求已获得某个学院或者大学的文学士(B.A.)学位或理学士(B.S.)学位。总结起来,美国把法律教育置于大学本科之后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法律是一门渊深的学科,学生必须具有相当的成熟度才能对其有深刻的理解;第二、律师于国民安定、社会发展有重大关系,因此法律教育应当具有较高起点;第三、把法学教育置于较高的平台上有利于法律职业本身的进步。四、美国法学教育的几种学位1.J.D.(Juris Doctor),法律职业博士学位。从历史上看,美国法学院颁发的学位主要是法学士(Bachelor of Laws, 简称LL.B.)学位。自1960年代起,参照医学院的传统,法学院开始以J.D.学位取代法学士学位(LL.B.)。其原因在于大学本科后法律教育制度的确立和3年制严格的初级法律学历教育被认为具有研究生水平。总之,“法律职业博士”(J.D.)学位是美国法律学制中的初级法律学位。2.LL.M.(Master of Laws),法学硕士学位。该学位学制一年,也就是说拿到J.D.学位后,再攻读一年,合格后就可以取得法学硕士学位。不过,在美国攻读法学硕士的学生很少。该学位有两种:一是为从事法律教育或者法律研究的学术性方向而设置的;另一种是为深化某一专门学科的技能和专长而设置的,其中最普遍的是税法方向。3.S.J.D.或J.S.D.(Doctor of Jurisprudence或者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法律科学博士。从事纯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学制2—20年,有的甚至终生拿不到学位。继续攻读这一学位的美国人更是凤毛麟角,对外国人来说,拿到这一学位也许是一个镀金的机会。攻读这一学位,只需在学校读一年。一年后可离校,遍工作遍作论文,论文完成后,回来答辩。另外,法学院还为在美国从事高级研究的外国法律家授予一种“比较法硕士”(Master of Comparative Law, 简称M.C.L.)学位,以及认为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颁发一种“荣誉法律博士”(Doctor of Laws,简称LL.D.)学位。美国法学院的学生毕业后大部分从事律师职业,而若要在某个州执业,就必须通过该州主办的律师考试。然后再经过一定的品格考察获得律师执照,就可在州内法庭代理当事人出庭。美国实行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因此,学生在毕业后立即担任法官职务懂得机会是没有的。不过一些优秀的毕业生可能会有机会担任著名法官的书记员的职务,历时一、二年。有些学生希望将来担任法律教授,教师会鼓励他们先到有关部门工作若干年,然后再回校任教或进一步深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