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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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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化
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法学是世界各国高等学校普遍开设的大类,也是中国大学的十大学科体系之一,包括法学、政治学、公安学、社会学四个主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上,很多人习惯将法学专业称之为法律专业。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从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历史上 ,出现过四种为不同阶级利益服务的 、体现不同意识形态的法学,即奴隶主的、封建主的、资产阶级的和无产阶级的。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以法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 ,必然具有实践性的特征,即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又转过来为社会实践服务。法学是历史和国情的范畴,不同的时空条件下的法学,总是印有特定的痕迹,其内涵和外延、内容和体系是有差别的。首先,法学可以对社会发生直接和间接和影响。第二,法学的对象、分科、方法都是实在性的。第三,法学在实践中产生,其发展也是为了指导实践。

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它有哪些层面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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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循其本
法学的研究对象  1 、法学的研究对象首先是法。   这里的“法”包括通常所说各种意义的法。   从法的形式角度说,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成文法(statute law)和不成文法unwrietten law,common law);   从法的体系角度说,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   从时间角度说,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现代法和当代法;   从空间角度说,包括该国法、外国法、本地法、外地法;   从历史类型角度说,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从一般分类角度说,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从表现形态角度说,包括动态法和静态法、具体法和抽象法、纸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现实法(如实际生效的法)等等。   法学只有将所有这些不同意义上的法尽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实的法学。   2、法学还要研究各种“法的现象”。   即基于法产生的各种现象,如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的起源、发展、移植、继承、现代化;法律秩序、利益、正义;法律观念、思想、制度、事实、规律等等。   3、法学还要研究“与法相关的问题”。   法和法的现象不是孤立的,它的存在和发展同其他事物特别是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现象有着密切的联系。研究这些相关问题可以更好地研究法学的主要问题。

如何界定法学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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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研究对象的界定:  法学的研究对象首先是法。  这里的“法”包括通常所说各种意义的法。  从法的形式角度说,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从法的体系角度说,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  从时间角度说,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现代法和当代法;  从空间角度说,包括本国法、外国法、本地法、外地法;  从历史类型角度说,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从一般分类角度说,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从表现形态角度说,包括动态法和静态法、具体法和抽象法、纸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现实法(如实际生效的法)等等。  法学只有将所有这些不同意义上的法尽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实的法学。  法学还要研究各种“法的现象”。  即基于法产生的各种现象,如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的起源、发展、移植、继承、现代化;法律秩序、利益、正义;法律观念、思想、制度、事实、规律等等。  法学还要研究“与法相关的问题”。  法和法的现象不是孤立的,它的存在和发展同其他事物特别是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现象有着密切的联系。研究这些相关问题可以更好地研究法学的主要问题。  法律的研究对象:由于不同时期、不同阶级、不同学派的法学家,对法有不同认识,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也往往有不同的看法。仅就近现代资产阶级法学而言,有的从抽象的理性、正义或某种精神出发,认为法学在于研究亘古不变的理想法,使之成为现行立法的依据。有的从法律形式出发,认为法学应着重研究法律规范本身,而摈弃对法律规范作任何政治的或道德的评价。也有的从法的实际效用出发,主张法学的任务在于考察法与社会事实的相互关系。但是,法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如果只是孤立地“就法论法”,或者主观抽象地研究法的问题,都不可能弄清法的实质;只有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把法与社会经济和其他社会现象联系起来进行分析、比较、综合,才能对法作出科学的回答。  法是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从本质上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形式上看,法是以国家意志出现,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学既应研究法律规范本身的内容和结构,又应研究法与经济、政治、社会、道德、历史以及其他各方面的相互关系。理论与实际密切结合,是研究法学的根本方法。  你问的应该是如何区分法律部门:由于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调整方法不同,可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

论则不至
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什么是法学院

不违
民生
1、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理学?答: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等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社会科学当中一门具有阶级性、政治性的科学,总是体现一定阶级的世界观及其政治的、经济的实际利益的需要。法学的职能,指由法学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本身发挥作用的能力。法学同任何社会科学一样也具有理论认识职能和意识形态职能。 法理学是以全部法律,即把法律现象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其产生、发展规律、本质和作用等基本问题。法理学为研究部门法学提供了立场、观点和方法。另外法理学所阐述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的研究也有指导意义。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是基础理论或者说是一门导论性或绪言性的学科。2、法理学的研究内容?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具体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在运用中的理论问题。3、学习法理学有什么重要意义?答:首先,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重大问题上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界限,坚持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律文化,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其次,学习法理学还可以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再次,学习法理学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有助于提高从事法律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4、学习和研究法理学应用什么样的方法?答:(1)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2)一般的科学方法,如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分析比交的方法等。(3)具体的科学方法,如生物学方法、心理学方法、物理学方法等。(4)法学特有的专门的研究方法,如法律解释方法、立法技术、逻辑推理方法,法规汇编、法典编纂方法等。5、什么是个别性调整?什么是规范性调整?它们各有何优缺点?答:个别性调整:就是使用针对具体的人、具体的情况,为解决某个具体问题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规范性调整:是针对某一类社会生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凡涉及这类情况或主体都得按此一般规则的行为方法和模式行为。个别性调整的优点能够考虑到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针对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处理。个别性调整的缺点是对每一个问题都要重新解决,缺乏统一的制度,不易保持社会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程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6、简述社会调整发展的一般规律?答:(1)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否则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后果。(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7、怎样认识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1)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习惯。(2)原始社会的调整是出于社会条件的自发要求。(3)原始社会的调整形式往往混为一体。(4)原始社会的调整具有残酷性和强制性。8、怎样认识法的产生的过程?答:法的产生有以下几点:(1)法的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社会分工、商品交换、私有制的出现是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始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由此引起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2)法的产生的社会政治根源。阶级、阶级矛盾不可调和以及国家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社会政治根源。法的产生与阶级和阶级矛盾的发展紧密相连,与国家的产生是同一个历史过程。(3)法的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道德与宗教是法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原始社会的习惯往往与道德、迷信、祭祀、宗教分不开。(四)法的产生的标志。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9、法学产生的条件是什么?答: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10、如何理解法的社会阶级本质?答: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是统治阶级个别成员利益的一种抽象;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者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11、如何理解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答:法的本质可分为三级不同层次。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二级本质,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确认人们某项行为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意志,不是随意的。法的第三级本质,是人们的行为自由和责任,人们的直接社会权利和义务是人的社会属性,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特别是经济关系的需要。12、法的概念应当从哪些方面加以理解?答:法的概念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1)法这种规范总是与一定阶级的意志、一定阶级的价值观分不开。(2)法这种规范总是与国家权力紧密联系的。(3)法这种规范总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13、如何看待法的定义?答: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14、什么是法的作用?什么是法的职能?答:法的作用(即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法的职能(或称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15、怎样理解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答:我们不应把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把它们理解为法的两种截然对立的本质,而应该把它们看做法的同一本质的两个方面的表现。这对深刻认识法的本质,正确充分发挥法的作用和职能,实现法的历史使命,有重大的意义。16、什么是法的价值?答: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17、法的价值范围有哪些内容?答:法的价值范围包含了:法所中介的价值、法的工具性价值(其中有确认性价值、分配性价值、衡量性价值、保护价值、认识性价值等)、法本身的价值、法律价值。18、如何理解法本身的价值?答:法本身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调整社会性关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这种意义上的法本身的价值是指法所作为法所固有的,满足主体法律需要的价值。主要表现为(1)法有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统一的价值。(2)法有使社会生活稳定,在稳定中发展,在发展中促进稳定的价值。(3)有使国家权利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19、法与利益之间的关系如何?答:(1)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2)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法能促进一定的利益的形成和发展,法也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20、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各如何?答:法是能把阶级社会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们的自由与纪律有机结合起来,反对任性和专横、从社会生活中排除单纯的偶然性和任意性的有效手段。法律秩序一是协调各种矛盾,使之服从于总体目的;二是它能在保持社会稳定的条件下实现改革,有预见地、自觉地推动社会的发展。正义、公正、公道、公平等词虽不同,但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都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但这种理想状态到底是什么,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回答。可以肯定的是,正义、公正这些观念始终是一定生产方式的观念形态。法与效益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法与其所确认、分配、保护和促进实现的社会效益的关生活费。法在协调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益关系中的作用,首先应明确法所确认、体现和保证的自由、秩序、正义、效益,不是截然对立的,它们往往是并存的,是我们对同一种社会状态从不同方面观察的表现。其次是在具体的情况下,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益之间会出现矛盾。21、什么是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答:法制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法律制度一词在中国的法学著作中有不同的含义。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法系这一术语,是19世纪以来随着比较法学的兴起而提出来的,后来在西方法学中被广泛采用。22、怎样认识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的原因?答: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就是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的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随着社会发展的进程后者取代前者,依次变革的现象。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是通过人们有意识地进行革命,才能实现的,社会革命是废除旧法,实现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动力。当然,法的发展也不全是通过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形式表现出来。23、为什么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存在着历史联系性?答:在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由于它所反映的阶级意志不同,存在着本质的差别。但是,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现象,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律制度的相对独立性既表现在法律制度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法律制度与政治、道德、宗教等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相互作用上,也表现在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同类型的法存在着历史联系性、继承性,新的类型的法律制度在取代旧的类型的法律制度时,可以批判地吸收旧法中适合新的社会形态需要的某些因素上。所以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存在着历史联系性。24、什么是法律移植?答: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25、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有哪些特征?答: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即奴隶制和封建制的法律制度。它的特征是:1、奴隶制法的特点: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用极其严厉和残暴的手段保护奴隶主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保留原始公社的残余。2、封建制法的特点:严格保护封建地主阶级的所有权;维护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确保封建等级特权;严刑峻法,残酷镇压农民的反抗;宗教的戒律和教会法(在西殴)起过很大的作用。

什么是刑法学,刑法学研究的对象有哪些

麻雀侠
任德
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中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现代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与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有什么不同?

居敬
九洛之事
刑法学主要是研究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理论,不是犯罪和刑罚这两个现象的本身,而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本身及其产生的。 犯罪学是前犯罪学科,着重研究犯罪实际发生以前的情况(产生原因与预防对策)。刑法学是犯罪后学科,犯罪发生以后的情况(惩罚犯罪与矫治罪犯) 刑法学是研究法律的法学,犯罪学是研究事物规律的科学。

法学是以什么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候车厅
描金凤
  答案:法律现象  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 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的角度,法学体系被划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内容和结构,以及他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3、 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价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应该是怎么样。  4、 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价值祛除)的条件

简述法理学研究对象

白魔鬼
香魂女
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通常是指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即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