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加倍考研网!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天津
微信二维码
在线客服 40004-98986
推荐适合你的在职研究生专业及院校

反洗钱工作调研报告3篇1

无失
百姓淫乱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理梓  反洗钱工作在当今复杂的金融和社会环境下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做好反****工作是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客观要求,是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金融稳定的需要,也是保证信誉支付稳定,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保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农村信用社反洗钱认识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初步建立和完善了反洗钱内控制度,明确了内部反洗钱操作流程,基本上能按规定开展反洗钱日常工作。但由于反洗钱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无论是工作力度、实效,还是长效管理机制建设,都未达到有关要求,亟待于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和提高。现结合工作实际,浅谈农信社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存在问题  反洗钱工作思想认识不深刻。思想认识是制约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质量提高的关键因素。虽然反洗钱工作已开展多年,市县人行和联社也做了大量工作,并进行了多次培训,但缺教材、缺师资、缺案例、缺成熟规范的反洗钱技术模式,从而培训也只是停留在低层次水平,翻来覆去抄法规、读概念,对如何深化反洗钱工作的现实指导意义不大。在实际工作中多数职工不熟知与其业务相关的金  反洗钱工作岗位履职不落实。一是县级联社制订的相关制

2019年经典反洗钱工作报告范文5篇

博格曼
六逆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三一作文2019年经典反洗钱工作报告范文5篇  反洗钱工作,是打击一切涉毒、走私及恐怖组织的不法洗钱犯罪活动的举措,是纯洁社会风气,持续社会安定,提高XX信誉,促进XX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的保证。那反洗钱工作报告该怎么写?以下是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反洗钱工作报告的全部内容了,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2019年经典反洗钱工作报告范文(一)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营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银行及公司总部下发的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精神,多次组织员工认真学习,牢固树立反洗钱法律意识,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用心开展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投资者教育工作。现将反洗钱工作总结如下:  一、20XX年营业部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状况:营业部为了保障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及公司制度,明确了反洗钱工作的目标和原则,确定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人员设置及主要职责。  (二)、营业部反洗钱工作制度和流程的制定状况:完善和下发了营业部相关细则和办法,将日期细化、具体,并将各项职责落实到每个岗位上,营业部全体员工在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人民银行反洗钱调研信息该怎么写

天意
旅行者
某银行开展反洗钱宣传周宣传活动请参考,望采纳你这个调研信息,是不是到某银行去调研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你搞不定的话,可以帮你搞定一篇原创的

银行反洗钱工作总结报告

候诊室
蠢男孩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叶勇忠ⅩⅩ银行反洗钱工作总结报告ⅩⅩ年,我中心支行反洗钱工作紧紧围绕总、分行反洗钱工作重心,认真贯彻执行《反洗钱法》,着力加大宣传与培训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努力提高检测分析水平,认真开展行政调查,不断推动辖区反洗钱工作向纵深发展,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现将ⅩⅩ年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一)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反洗钱法》ⅩⅩ年是《反洗钱法》贯彻实施的第一年,我中心支行按照总、分行的统一部署,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反洗钱法》。1.召开反洗钱工作会议,宣传贯彻《反洗钱法》。我中心支行早计划、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实,于ⅩⅩ年1月中旬,召开全市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会议,宣传贯彻《反洗钱法》及其配套规章,全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期货业共43家金融机构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和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近100人参加了会议。ⅩⅩ年3月和8月下旬,又分别召开人民银行系统和全辖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会议。上述会议均是以宣传贯彻《反洗钱法》为主题,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2.举办《反洗钱法》及反洗钱知识竞赛。为推动《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宣传,使辖内反洗钱工作人员全面理解和掌握反洗钱法律法规制度,更好地履行反洗钱义务,我中心支行举办了3(三)巩固银行业反洗钱成果,推动反洗钱工作在非银行业全面展开(四)强化非现场监管,全方位收集可疑交易数据

XX银行反洗钱工作自查的报告

生而长大
提刀而立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24086780XX银行反洗钱工作自查报告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工作各项要求,我行将反洗钱工作作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外部案件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和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好。近期,根据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关于对反洗钱工作进行自查的通知要求,我行组织专门力量,对我行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机构总体风险评估(一)机构基本情况我行于X年X月X日获XX银监分局开业批复,X年X月X日经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X年X月7日正式开业投入运营。X年X月,又设立了1个分支机构(即XX银行凤凰城支行)。现有员工总数为X人(其中总行员工X2人,支行员工X人)。到X年X月末,资产总额为XXX万元,其中各项贷款余额为XXXXX万元。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均为X;负债总额为XXX万元,其中各项存款余额为3XX万元;实现净利润XX万元。(二)控股其他机构情况我行无控股其他机构情况。(三)开办的业务种类经监管部门批准,我行目前开办的业务种类为: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贷款;3、办理国内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从事同业拆借;6、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尚未开办网银、银行卡、信用证等业务。(三)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针对反洗钱相关的各项报告、报表由我行反洗钱人员负责报送。电子版通过人民银行(十一)反洗钱系统建设情况

反洗钱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模板

舍之则悲
第五日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loviker关于[ ]可疑交易的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反洗钱部门]:近日,我行发现[简洁概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发现情况[说明发现的过程,以及当时发现的可疑现象]二、[涉嫌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从开户资料看,[账户基本情况:开户资料,特点,活动情况][实践中还要看是否为同一人代理开户,代理人信息]三、资金交易情况(一)总体情况[时间、笔数、金额等](二)资金来源情况(二)资金去向情况四、可疑点分析[交易特点、重点账户,分几点说明]五、判断[结合数据分析和以往经验,给出可能涉嫌犯罪类型的判断]特此报告。[报告行]****年**月**日

保险公司反洗钱自评报告

耻也
奥兰多
而按照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 2007年“中国反洗钱工作全面评估报告”,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40+9条标准中,中国仍有9条不达标;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例太少,不足以说明反洗钱的有效性;证券、基金、保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刚刚起步,还未显现效果。海量信息价值不高严立新认为,现在是存款立行,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不排除有的银行有意识或无意识地不去深究存款的来源。另外,商业银行对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并不多加甄别便上报给央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造成有针对性的数据淹没在海量信息里,从而增加了识别难度。“这反映了银行类金融机构‘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多报无罪,少报漏报不报有责’、‘既然规定,只能应付’的思维倾向和做法。”严立新说。

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发现洗钱风险情况,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钉子户
藉外论之
应进一步核查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背景,确认是否有洗钱嫌疑,再采取进一步的措施。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明确和调整反洗钱监管分工,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报告制度及反洗钱监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反洗钱监管方法、措施和程序,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规定职权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监管或者提出异议。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监督管理中获取的反洗钱信息采取妥善的保管和保密措施,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第二章 监管分工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以及非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授权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代行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名单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调整。名单之外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该机构所在地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代行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分工,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监管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同一上级机构确定。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直接对其下级机构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检查由上级机构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下级机构认为其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涉及跨辖区实施现场检查的,可以建议上级机构统一安排。第三章 非现场监管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调整。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向负责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及其他信息资料,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第十一条 反洗钱报告机构应撰写反洗钱年度报告,如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内容:(一)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情况及机构概况;(二)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情况;(三)反洗钱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四)反洗钱工作配合与成效情况;(五)其他反洗钱工作情况、问题及建议。金融机构有境外机构的,由其境内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所属境外机构接受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监管的情况。第十二条 法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年度报告内容应当覆盖本机构总部和全部分支机构;非法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年度报告内容应当覆盖本级机构及其所辖分支机构。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一)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三)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四)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五)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监管分工,以反洗钱报告机构为主体,及时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监管活动信息建立监管档案,保存下列信息,实施动态监督管理:(一)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实施反洗钱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三)其他渠道获取的重要信息。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做好反洗钱监管档案的设置与维护。反洗钱监管档案按年度进行时序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将法人金融机构的电子监管档案逐级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以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档案为依托,结合现场检查、约见谈话等情况,参考日常监管中获得的其他信息,选择关键、显明、客观的评价指标,按年度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进行考核评级。第十七条 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年度考核评级,实行分级考核,综合评级。考核评级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考核评级时,对每家金融机构监管档案中加减分事项按照指标权重计算分数,进行百分换算,得出每家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分银行、证券、保险、其他类排列名次,确定金融机构考评等级。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监管需要,制定和调整考核指标内容和权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指标内容进行细化。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考核评级结果对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年度向有关部门通报考核评级结果,并将考核评级结果计入反洗钱监管档案转入下年度管理。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考核评级中发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及时发出《反洗钱监管意见书》(附1),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考核评级中发现金融机构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检查。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法定监管事项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书面质询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进行确认和核实。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质询金融机构时,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附2),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电话或者书面告知被质询的金融机构。采取书面质询方式的,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附3),送达被质询机构。金融机构应当自被告知或者收到《反洗钱监管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二十二条 收到金融机构对电话或者书面质询的答复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管记录》(附4)。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约见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重要问题进行警示谈话,或者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约见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被谈话机构,告知对方谈话内容、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事项。第二十五条 约见谈话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分管领导或者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人主持,并至少有2名以上反洗钱监管人员参与。第二十六条 谈话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管记录》并经被约见人签字确认。第四章 现场检查第二十七条 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开展现场检查。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应当依照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遵循《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组织实施。涉及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发布)执行。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科学调配监管力量,规范有效地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现场检查的立项管理,切实加强对以下机构的重点监管:(一)涉及洗钱案件的机构;(二)风险因素较多的机构;(三)工作情况不明的机构;(四)反洗钱工作有效性偏低的机构;(五)其他应重点监管的机构。第三十条 对法人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应当侧重于反洗钱制度建设、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系统设计与开发、反洗钱机制有效性,注重发现和解决风险较高的制度性、系统性、执行性问题,从总体上把握和推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人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应当侧重于反洗钱制度落实与执行情况、反洗钱措施的有效性、可疑交易报告质量、配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情况等。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对非法人金融机构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重要问题、系统性缺陷,或者发现突出违规事件、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通报。第五章 其他监管措施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针对反洗钱法定监管事项中的突出问题,或者为核实和了解某个方面的重点情况,可以通过监管走访的方式,深入金融机构开展实地调研和政策指导。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走访金融机构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以本级机构名义开展的监管走访由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以反洗钱管理部门名义开展的监管走访由部门负责人或者其上级领导批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相关金融机构,告知其监管走访目的和需要了解核实的事项。第三十五条 在开展监管走访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监管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指导意见,并开展必要的政策辅导。监管走访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管记录》。第三十七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自评估制度,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定期对本机构内外部洗钱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评估本机构风险防控机制的有效性,查找风险漏洞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风险自评估结果和资料。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自评估结果对其进行风险评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送达被评估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被评估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也可以现场采集满足评估需要的必要信息。在开展现场评估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及合法证件。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确定评估的具体范围和内容,针对法人金融机构特点,探索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客观评判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评估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得出评估结论,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指导性整改意见,形成《反洗钱监管意见书》。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当按年度撰写反洗钱监管报告,重点总结本辖区年度反洗钱监管活动情况,发现和处理的主要问题,对违规机构和人员的处罚情况,提炼工作有效性成果,于年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报告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本级辖区内承担反洗钱法定义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最高层级的管辖或者牵头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和部分非法人机构。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的境内分支机构包括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各级分支机构。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包括金融机构在境外(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境外办事处等。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资金清算中心、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反洗钱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银发〔2007〕254号文印发)和《反洗钱现场检查办法(试行)》(银发〔2007〕17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附:1.反洗钱监管意见书2.反洗钱监管审批表3.反洗钱监管通知书4.反洗钱监管记录(以上附略,详情请登录人民银行网站)

求一篇银行反洗钱演讲稿?

缪拉
夏雨
国有银行反洗钱工作学习交流发言稿 反洗钱是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的重要工作和神圣使命,做好反洗钱工作是国家赋予我们银行从业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建设银行作为国有大行,理所当然更应做好反洗钱工作,体现大行担当。在平时工作中我认为银行柜员应以以下几点为重点,开展反洗钱工作。 一、强化意识,加强学习 反洗钱工作是商业银行必须旅行的义务。作为银行一线柜员,我们首先要强化反洗钱工作的意识,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要加强自身的学习,对于相关的法律条例,如《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反洗钱法律、法规不能只停留在略知一二的层面上,要认真学习、理解,并在平时的工作中得到贯彻与执行。 二、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时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强制性要求,是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是银行做好客户风险分类、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及其他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大多数的反洗钱所使用的账户,都是由其控制的他人身份证开立的。因此,我们前台柜员在开户时就要严格把好第一道关口,利用身份证核查系统,严格核查客户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