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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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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李荣艳银行反洗钱调研报告反洗钱工作在当今复杂的金融和社会环境下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做好反****工作是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客观要求,是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金融稳定的需要,也是保证信誉支付稳定,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保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农村信用社反洗钱认识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初步建立和完善了反洗钱内控制度,明确了内部反洗钱操作流程,基本上能按规定开展反洗钱日常工作。但由于反洗钱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无论是工作力度、实效,还是长效管理机制建设,都未达到有关要求,亟待于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和提高。现结合工作实际,浅谈农信社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存在问题1、反洗钱工作思想认识不深刻。思想认识是制约我们邮储银行特别是我们这些农村支行反洗钱工作质量提高的关键因素。虽然反洗钱工作已开展多年,市(县)人行和邮储银行也做了大量工作,并进行了所谓的培训,但缺教材、缺师资、缺案例、缺成熟规范的反洗钱技术模式,从而培训学习也只是停留在低层次水平,翻来覆去抄法规、读概念,对如何深化反洗钱工作的现实指导意义不大。在实际工作中多数职工不熟知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

论述反洗钱检查与反洗钱调查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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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与反洗钱调查的区别如下:从定义的角度来看,反洗钱检查和反洗钱调查是反洗钱管理部门在反腐败过程中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而收集信息和核实信息的行政行为。两者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显着差异:一、目标不同。反洗钱调查的目标是可疑的交易活动,反洗钱检查的目标是实施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反洗钱规定。二、对象不同。反洗钱调查的对象仅限于金融机构。反洗钱检查的对象包括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三、目的不同。反洗钱调查的目的是通过收集数据和核实信息来确定可疑交易活动是否属实以及是否涉嫌洗钱。反洗钱检查的目的是检查和监督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反洗钱义务。四、结果不同。反洗钱调查的结果有两个方面:第一,通过调查,消除涉嫌洗钱;第二,如果不能排除洗钱,立即向有管辖权的调查机关报告。反洗钱检查还有两个结果:首先,通过检查,确定被检查机构符合反洗钱规定的要求,并在必要时予以表彰;其次,确定被检查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要求,从而依法进行教育或者处罚。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反洗钱调查实用手册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涉嫌恐怖融资的什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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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交易报告。当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指标,或者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与其进行交易客户的款项可能来自犯罪活动时,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的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指金融机构发现可疑交易后向人民银行或外汇局报告的制度,但不影响和妨碍金融机构在对可疑交易进行审查,发现涉嫌犯罪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义务的履行。扩展资料: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要依据相关法律,根据国家反洗钱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对大额与可疑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水平。主要职责是:1、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标准。2、负责收集、整理并保存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3、负责研究、分析和甄别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报告,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调查。4、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提供涉嫌洗钱犯罪的可疑报告及其分析结论。5、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大额支付信息。6、研究分析洗钱犯罪的方式、手段及发展趋势,为制定反洗钱政策提供依据。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百度百科-可疑交易报告百度百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发现洗钱风险情况 应采取什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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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进一步核查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背景,确认是否有洗钱嫌疑,再采取进一步的措施。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明确和调整反洗钱监管分工,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报告制度及反洗钱监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反洗钱监管方法、措施和程序,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规定职权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监管或者提出异议。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监督管理中获取的反洗钱信息采取妥善的保管和保密措施,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第二章 监管分工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以及非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授权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代行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名单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调整。名单之外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该机构所在地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代行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分工,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监管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同一上级机构确定。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直接对其下级机构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检查由上级机构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下级机构认为其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涉及跨辖区实施现场检查的,可以建议上级机构统一安排。第三章 非现场监管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调整。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向负责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及其他信息资料,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第十一条 反洗钱报告机构应撰写反洗钱年度报告,如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内容:(一)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情况及机构概况;(二)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情况;(三)反洗钱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四)反洗钱工作配合与成效情况;(五)其他反洗钱工作情况、问题及建议。金融机构有境外机构的,由其境内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所属境外机构接受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监管的情况。第十二条 法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年度报告内容应当覆盖本机构总部和全部分支机构;非法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年度报告内容应当覆盖本级机构及其所辖分支机构。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一)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三)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四)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五)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监管分工,以反洗钱报告机构为主体,及时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监管活动信息建立监管档案,保存下列信息,实施动态监督管理:(一)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实施反洗钱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三)其他渠道获取的重要信息。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做好反洗钱监管档案的设置与维护。反洗钱监管档案按年度进行时序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将法人金融机构的电子监管档案逐级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以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档案为依托,结合现场检查、约见谈话等情况,参考日常监管中获得的其他信息,选择关键、显明、客观的评价指标,按年度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进行考核评级。第十七条 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年度考核评级,实行分级考核,综合评级。考核评级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考核评级时,对每家金融机构监管档案中加减分事项按照指标权重计算分数,进行百分换算,得出每家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分银行、证券、保险、其他类排列名次,确定金融机构考评等级。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监管需要,制定和调整考核指标内容和权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指标内容进行细化。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考核评级结果对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年度向有关部门通报考核评级结果,并将考核评级结果计入反洗钱监管档案转入下年度管理。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考核评级中发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及时发出《反洗钱监管意见书》(附1),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考核评级中发现金融机构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检查。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法定监管事项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书面质询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进行确认和核实。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质询金融机构时,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附2),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电话或者书面告知被质询的金融机构。采取书面质询方式的,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附3),送达被质询机构。金融机构应当自被告知或者收到《反洗钱监管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二十二条 收到金融机构对电话或者书面质询的答复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管记录》(附4)。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约见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重要问题进行警示谈话,或者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约见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被谈话机构,告知对方谈话内容、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事项。第二十五条 约见谈话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分管领导或者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人主持,并至少有2名以上反洗钱监管人员参与。第二十六条 谈话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管记录》并经被约见人签字确认。第四章 现场检查第二十七条 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开展现场检查。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应当依照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遵循《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组织实施。涉及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发布)执行。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科学调配监管力量,规范有效地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现场检查的立项管理,切实加强对以下机构的重点监管:(一)涉及洗钱案件的机构;(二)风险因素较多的机构;(三)工作情况不明的机构;(四)反洗钱工作有效性偏低的机构;(五)其他应重点监管的机构。第三十条 对法人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应当侧重于反洗钱制度建设、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系统设计与开发、反洗钱机制有效性,注重发现和解决风险较高的制度性、系统性、执行性问题,从总体上把握和推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人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应当侧重于反洗钱制度落实与执行情况、反洗钱措施的有效性、可疑交易报告质量、配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情况等。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对非法人金融机构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重要问题、系统性缺陷,或者发现突出违规事件、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通报。第五章 其他监管措施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针对反洗钱法定监管事项中的突出问题,或者为核实和了解某个方面的重点情况,可以通过监管走访的方式,深入金融机构开展实地调研和政策指导。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走访金融机构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以本级机构名义开展的监管走访由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以反洗钱管理部门名义开展的监管走访由部门负责人或者其上级领导批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相关金融机构,告知其监管走访目的和需要了解核实的事项。第三十五条 在开展监管走访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监管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指导意见,并开展必要的政策辅导。监管走访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管记录》。第三十七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自评估制度,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定期对本机构内外部洗钱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评估本机构风险防控机制的有效性,查找风险漏洞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风险自评估结果和资料。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自评估结果对其进行风险评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送达被评估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被评估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也可以现场采集满足评估需要的必要信息。在开展现场评估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及合法证件。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确定评估的具体范围和内容,针对法人金融机构特点,探索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客观评判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评估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得出评估结论,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指导性整改意见,形成《反洗钱监管意见书》。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当按年度撰写反洗钱监管报告,重点总结本辖区年度反洗钱监管活动情况,发现和处理的主要问题,对违规机构和人员的处罚情况,提炼工作有效性成果,于年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报告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本级辖区内承担反洗钱法定义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最高层级的管辖或者牵头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和部分非法人机构。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的境内分支机构包括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各级分支机构。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包括金融机构在境外(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境外办事处等。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资金清算中心、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反洗钱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银发〔2007〕254号文印发)和《反洗钱现场检查办法(试行)》(银发〔2007〕17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附:1.反洗钱监管意见书2.反洗钱监管审批表3.反洗钱监管通知书4.反洗钱监管记录(以上附略,详情请登录人民银行网站)

保险行业反洗钱报告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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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反洗钱报告 ***人民银行: 自从保监会向保险行业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强调保险业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保险机构在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落实保险市场准入阶段的反洗钱审查制度、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 根据反洗钱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成立了以公司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了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具体部门和联系人,并积极研究加强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逐步建立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机制。 *****人保财险分公司采取多项措施开展新保险法培训、加强反洗钱、内控合规工作,提高公司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明确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大日常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切实履行好组织领导职责。其次建立健全制度。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工作办法、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反洗钱工作内部操作规程、反洗钱岗位职责、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操作流程等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加强日常监控。切实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加强培训与宣传。建立长期的反洗钱培训与宣传机制,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对大额可疑交易,要求及时维护上报,按时向监管机构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严格执行反洗钱财务制度。最后,自查整改代理协议。我公司对与银行机构签订的保险代理协议,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确保代理协议的安全可控。 特此报告 *****保险公司 年月日

反洗钱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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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谓天门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loviker关于[ ]可疑交易的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反洗钱部门]:近日,我行发现[简洁概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发现情况[说明发现的过程,以及当时发现的可疑现象]二、[涉嫌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从开户资料看,[账户基本情况:开户资料,特点,活动情况][实践中还要看是否为同一人代理开户,代理人信息]三、资金交易情况(一)总体情况[时间、笔数、金额等](二)资金来源情况(二)资金去向情况四、可疑点分析[交易特点、重点账户,分几点说明]五、判断[结合数据分析和以往经验,给出可能涉嫌犯罪类型的判断]特此报告。[报告行]****年**月**日

反洗钱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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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大黑上天山反洗钱工作总结报告导读:本文是关于反洗钱工作总结报告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范文一:反洗钱季度工作总结报告】  在xx年一季度中,我社反洗钱工作紧紧围绕人行反洗钱工作要求及工作重心,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反洗钱法》,充分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根据“一法四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宣传与培训相结合的同时,继续提升员工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日常工作中,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对各项业务的监管,努力提高反洗钱识别水平。现将xx年一季度反洗钱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注重领导,完善组织领导体系。  在社主任领导的高度重视下,结合我行实际,成立了反洗钱领导工作小组,由主任许正为组长,赵龙龙、代定军为成员,对反洗钱工作进行了系统安排,做到了行动有安排,安排有落实,将反洗钱工作落到了实处。  二、注重培训学习,提高反洗钱工作认识。  我社仍将反洗钱“一法四令”等法律法规作为反洗钱业务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全员业务培训计划中,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开展集中培训等形式的反洗钱业务培训,力图使每位员工都能够深刻地领会反洗钱的精神意义和宗旨。  三、搭建有风险等级划分平台,建立人工分析识别机制。

收到香港汇丰银行调查信,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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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归作者Lady365168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香港银行此次展开尽责调查行动主要源于CRS,反洗钱和税务申报三个方面的压力。2017年香港特区加入CRS,需要与全球260多个国家和地区共享离岸公司银行账户数据,此外,之前某些商务秘书公司不合理的税务操作,让大量香港离岸公司常年处于0申报,严重违反了香港公司管理条例和香港税法。少数违法集团,地下钱庄利用香港公司账户做掩护,进行诈骗和洗钱行动。香港银行此次大规模尽责调查意在配合港府加入CRS的决心,同时清退高风险和违法账户。香港离岸账户将会分批接到银行下发的三种形式的商业调查信(网银端电子版/纸质版/邮件版)汇丰、恒生每个账户都会收到(银行分批发的,早晚问题),收到后不要慌张,认真阅读调查信内容,严肃对待,若直接忽略,您的银行账户将面临冻结危险。商业调查信件分为三部分一、商业资料填写登记;二、公司资料认证;三、递交审计报告。一、商业资料填写登记商业资料登记表格主要填写公司的基本信息和税务信息,主要是银行需要备份该公司基本资料、主营业务以及营业收入等、是否涉及到与敏感国家交易、是否涉及炒买外汇、是否涉及洗黑钱、是否涉及偷税漏税等问题;二、提交公司最新资料填写调查表格后,还有一份公司资料认证要求,需要做一份会计师证明信在限期内递交到银行,德利丰可以办理CPA认证,最快1个工作日搞定需要提供的资料:1、注册证书;2、最新的商业登记证;3、最新周年申报表NAR1文件;4、董事身份证扫描件;5、董事住址证明(最近三个月的有效水电单);6、公司章程扫描件;7、公司组织架构图;8、董事申明书;9、银行要求做会计师文件的信件。三、递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也是汇丰银行对于公司是否正常做税务申报的调查,因为CRS影响,相关的税务机关会要求像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提交账户信息给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再通过CRS系统进行税务信息的互换。(德利丰可办理审计报告,但最快需要15个工作日,而银行调查信提交的截止日期不会等你,所以所有香港公司要提前做好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不然一旦收到调查信再来做是完全来不及的)注意:各位老板要是有收到这样的商业调查信件,请不要忽视,要及时进行处理,以免影响账户使用;其他银行也会不断下发相关的调查文件的,要是没有进行实报税的或者还在做零申报的香港公司还是尽早做税务申报吧,特别注意,请联系德利丰至少做好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不要因小失大。众所周知,现在香港银行开户成本比较高,珍惜好手里的账户一定要如实回答,尽早答复。否则会被强制关户!

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是怎样的体验?工作内容大概是怎样的

破为牺尊
明见无值
PBC的分支机构到县一级,基本上每个县都有人民银行。县支行的工作比较苦。人员老化,人手不够,经费特别紧张。一般县支行都是要兼岗的。科室部门称为股。比如,国库会计股,综合股等等。县支行的话,基本就是营业室业务最重要了。忙起来很忙,一个股室对应上面三四个科室的业务,各种东西报告报表很多,很多都也是形式主义,分析什么的都是陈词滥调,数字正确报走就行了。工作内容很多,视乎不同的岗位,比如征信,比如国库(负责税收上缴国库),比如会计或者叫做营业室,负责支付系统,资金划拨等等。同时,做这些的人还有可能肩负着统计经济指标,反洗钱,管理支付结算,外汇、货币发行甚至发行库保卫工作,年轻人还担负着全单位的科技工作。当然,也有检查,检查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但是人实在不多,基本都走了过场了。最最坑爹的是一个叫做“调研信息”的东西。如今的央行,这个东西是自上而下考核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调研信息”是分为“调查研究”和“政务信息”两块的东西,有点类似于小论文什么的。基层央行大家都比较抓这个,主要发表在自办刊物上。其目标是给领导提供一些新事件、新情况,包括一些政策运行情况的。结果发展到后来成了硬任务,完不成我们是要扣钱的。发表在不同级别的刊物算分数不一样,主要是内刊。县支行员工们顶着很多工作量而且工资有可能被拖欠(我知道的最差情况是3个月发不出,还有地市中支扣钱的)的情况下,那些实际文凭只有大专中专的叔叔阿姨们,也被迫写一些“调研信息”。顺带提一句,据说央行现在不太受其他部门待见,就是在“调研立行”的口号下,大家踊跃写作,爆出了太多其他部门的工作失误、制度漏洞等等有关系。但是相比企业,还是比较轻松的。到了地市中支,最少也100多人吧,算算人是够用的,可是闲人太多。地市中支大约有十几个科室,对应总行各个司局,省会中支的各个处,工作分的比较细,基本干活的人人均一块,和县支行那些差不多,干好万事大吉。调研信息还是永恒的主题。省会中支的话,人就太多了,基本400人以上,统领全省工作,各项业务专人专管,搞检查,报数字,汇总,工作量也很大。加班什么的,也常见。没有加班费,可以调休。但是总体上节假日有保障。配合政府出一些适合当地经济形势,又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制度,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分行级别和省会中支差不多。总行,太高大上了,牛人太多,被借调当马仔的多,我还没去过。只在蜗牛楼钱默默瞻仰了一会儿就闪人了。不过总行干的事情,就是统领全局,制定政策,研发系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