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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生和法学研究生有什么差别?

平拳
蜚闻记
法律是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相结合的产物。既要研究法律,又要研究法律的适用,以及基本的法律理论和论证。毕业后,我有能力在毕业后学习法律。当然,你也可以在实务部门工作。而法学专业,一般更具体,如法律秘书等,法学和法学是两个不同的专业,法律在很多方面都优于法律,比如考生的素质和系统的深度学习。法律是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相结合的产物。既要研究法律,又要研究法律的适用,以及基本的法律理论和论证。毕业后,我有能力在毕业后学习法律。当然,你也可以在实务部门工作。而法学专业,一般更具体,如法律秘书等,法学和法学是两个不同的专业,法律在很多方面都优于法律,比如考生的素质和系统的深度学习。为法律专业主要课程:宪法、法律和惩罚,概述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法,婚姻法,国际法,的基础法律,行政法律、逻辑、法律实务、基础会计、审计基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劳动法,婚姻和家庭法(一),介绍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法律文书写作(中国、外国法律思想、法律,西方法律思想,票据法律、保险法律、税法、金融、公证和律师制度,房地产法律选择三个)。主修法学、法学、中国法律、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政治等。

法学研究生考试有几个分类(或说是方向)?

爱生活
苟有其实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民商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国际法学,海商法学(小众化),法律史,法学理论(小众化),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各个院校还会根据自己的特长开设特色方向,具体的需要到各个院校的招生简章里查看。法学研究生和法硕没有区别。研究生就是硕士民商法学民商法学可进一步分为民法学和商法学两个部分。民法学主要从事传统民法学的研究,商法学主要从事商法学各学科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有的学校还将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方向纳入民商法专业,也有的学校将该方向纳入经济法专业。民商法学专业的报考十分火爆,是目前法学专业门类中竞争最为激烈的一个,其录取比例一般在推荐院校: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学该专业的主要研究方向有经济法总论、财政税收法、金融法、企业和公司法等。作为传统的优势专业,经济法专业一直是备受广大考生喜欢的专业,其招生录取比例一般都在由于与现实经济生活联系紧密,经济法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前景较其他专业要好。同时,由于是应用型专业,学生在毕业后能够迅速进入工作状态,这也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一般毕业后去大型国企或者外企的人居多。也正因如此,该专业一直是广大考生报考的热门专业。推荐院校: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诉讼法学该学科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侦查和物证技术等研究方向。随着我国的法院系统日益重视程序正义的价值,诉讼法专业的就业前景较好,因此不少诉讼法专业的学生毕业后法院系统争相聘用。另外,如果考生日后想从事律师行业,有诉讼法专业背景的毕业在就业竞争中将更具优势。相较而言,诉讼法中的刑事诉讼法方向的就业难度比民事诉讼法方向要大一些,录取比例一般也在推荐院校: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该专业的报考热度非常高。一般报考该专业需要有良好的外语能力。国际法学专业的就业十分灵活,一般公务员、高校教师、律师、国企或者外企法务等均是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方向。海商法学(小众化)海商法学报考相对小众化,但是海商法依托我国当前的国家化进程,在未来必然有很广阔的前景,一般而言他的就业方向主要集中在公务员、涉外律师、船舶公司法务岗等。海商法是以实务为基础的法律学科,海商法的众多基础理论都源于航运实践中的经验和惯例,因此,研究海商法一定要从实务入手,光是一味去谈所谓理论在海商法这种特殊领域是行不通的。因此,国内海商法比较好的学校是大连海事大学和上海海事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宪法和行政法学比较偏向冷门化的一门学科,这针对钟情于理论研究的学生不失为一个良策。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的就业走向一般集中在公务员、律师。推荐院校: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法律史法律史是法学方向中的理论学科,实务性不强,所以对就业有要求的同学需要慎重考虑,但是对于法律史爱好者来说,千金难买你喜欢。推荐院校: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小众化)作为偏重理论研究的基础性学科,法学理论没有实务那样的丰富多彩,但理论来源于实务,法学理论的深造对于法学学子来说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并且,整体来看法学的就业前景还是可观的,可以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请问“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choice theory)是什么

遥遥领先
墨子
理性选择理论述评 --------------------------------------------------------------------作者:丘海雄,张应祥 【内容提要】本文介绍和分析了社会科学中理性选择理论的起源与争论,以及社会学中理性选择理论发展的新趋势,在对传统理性选择理论作出批判的前提下,提出了以有限理性取代完全理性;承认人的行为也有非理性的一面;关注制度文化对个人偏好和目的的影响作用,参考狭义理性选择的概念,界定理性选择理论在何种情境之下,可以解释何种行为,正确处理制度与个人行动选择之间的关系,为理性选择理论圈定一块合适的园地。同时指出以家庭作为行动单位研究中国人的理性选择行动,可能是理性选择理论本土化的一条途径。 一、理性选择理论的起源与争论 在社会科学中,几乎所有的理论都隐含着对社会行动者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预设。亚历山大(Alexander,J.G.)指出, 有关人的行为的理性和非与理性二分法涉及的内容主要有:人到底是自私(理性)的还是唯意志主义(非理性)的;人对待世界的态度到底是纯粹工具性(理性)的还是规范和道德(非理性)的;人到底是根据效用最大化行动(理性)还是被感情和无意识的欲望所支配(非理性)。〔1 〕不同学科或同一学科内的不同理论的分野主要源于对行为的不同假设。 格雷鲁维特(Granovetter,M. )认为经济学与社会学最大的差别在于前者强调人们为何作出选择,后者强调人们为何不作出选择。〔2〕 在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中,对人的行动持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占据了主导的地位。亚当·斯密认为人的理性在于他在各项利益的比较中选择自我的最大利益,以最小的牺牲满足自己的最大需要。个人利益最大化是通过交易实现的。人们在追逐自我利益的过程中,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会使整个社会富裕起来。〔3〕 新古典经济学家继承和发展了古典经济学家理性人的假定。他们对人的行为的假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个体的行动决定是合乎理性的(指为达到目的而选择的手段);个体可以获得足够充分的有关周围环境的信息(完全信息假定);以及个体根据所获得的各方面信息进行计算和分析,从而按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目标选择决策方案,以获得最大利润或效用(利润或效用最大化假定)。〔4〕 格雷鲁维特认为主流社会学强调宏观社会结构对人的行为的决定性作用的分析典范占据支配地位。社会学侧重于解释人们为什么不作出选择。在社会学中,非主流的理性选择理论一直处于边缘的地位。但是近二、三十年来,理性选择模式有逐步兴盛的迹象。六十年代兴起的社会交换理论相当大程度上认同理性选择理论的前题。一些学者开始以理性选择理论研究社会生活领域。例如奥尔森(01son. M)用于分析集体行动。〔5〕贝克尔(Becker,G.S.)用于分析政治和法律、 犯罪与惩罚以及婚姻和家庭等社会现象。〔6〕科尔曼(Coleman,J.)以理性选择理论为立足点,发展出新的社会行动理论,成为社会学中理性选择理论的代表人物。〔7〕 理性选择理论是建立在下列前提上的:第一,个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追求者。第二,在特定情境中有不同的行为策略可供选择。第三,人在理智上相信不同的选择会导致不同的结果。第四,人在主观上对不同的选择结果有不同的偏好排列。理性选择可以概括为最优化或效用最大化,即理性行动者趋向于采取最优策略,以最小代价取得最大收益。 在社会科学领域,理性选择理论不但受到传统社会学,而且受到经济学中新制度主义学派的批评。批评主要集中在三方面: 第一是有关最大化假设的问题。最大化假设是以人的完全理性为条件的。人具备完全理性才能够找到实现目标的所有备选方案,预见这些方案的实施后果,通过衡量作出最优的决择。 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的概念是阿罗提出的。 用他的话来说有限理性就是人的行为“即是有意识地理性的,但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在诺思看来,人的有限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环境是复杂的,在非个人交换形式中,人们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而且交易越多,不确定性就越大,信息也就越不完全。二是人对环境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人不可能无所不知。〔8〕 西蒙(Simon,H.A.)对完全理性作出了重要修正。 他指出传统经济理论假定了一种“经济人”。他们既具有“经济”特征,同时也具有“理性”特征。他们具备所处环境的知识即使不是绝对完备,至少也相当丰富和透彻。他们还具备有一个很有条理的,稳定的偏好体系,并拥有很强的计算能力,靠此能计算出在他们的备选行动方案中,哪个可以达到偏好尺度上的最高点。〔9 〕西蒙认为人们在决定过程中寻找的并非是“最大”或“最优”的标准,而只是“满意”的标准。 以稻草堆中寻针为例,西蒙提出以有限理性的管理人代替完全理性的经济人。两者的差别在于:经济人企求找到最锋利的针,即寻求最优,从可为他所用的一切备选方案当中,择其最优者。经济人的堂弟——管理人找到足可以缝衣服的针就满足了,即寻求满意,寻求一个令人满意的或足够好的行动程序。〔10〕西蒙的有限理性和满意准则这两个命题,纠正了传统的理性选择理论的偏激,拉近了理性选择的预设条件与现实生活的距离。 第二是关于是否所有人类行为都是理性行为的问题。理性主义的行为观认为人类有为由理性思考所支配。正统的经济学中,它被用于分析几乎所有的人类行为。 人类行为远比传统经济理论中的财富最大化的行为假设更为复杂。诺思把诸如利他主义、意识形态和自愿负担约束等其他非财富最大化行为引入个人预期效用函数,从而建立了更加复杂的、更接近于现实的人类行为模型。人们往往要在财富与非财富价值之间进行权衡,在这两者之间寻找均衡点。〔11〕 帕累托(Pareto,V.)曾提出人类社会存在着“非逻辑行为”。这些行为涉及价值观、信仰和感情领域,本能和机械地遵从于习惯。在现实生活中逻辑行为与非逻辑行为几乎是混杂在一起的。理性主义的行为观只可应用在重要但是有限的行为中。〔12〕 韦伯运用理念型的方法将社会行动区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是工具理性行动。行动者通过理性的计算选择手段与目标;第二种是价值理性行动。价值理性行动也理性地选择行动,但是目的则由既定的价值体系事先决定;第三种是情感行动,行动由行动者的感情或情绪状态决定;第四种是传统行动。行动由习俗或惯例决定。四种行动类型不是截然分开、互不相干的。相反,它们之间互相渗透交叉。〔13〕韦伯较为关注工具理性行动和价值理性行动对它们作出解释。但是他并没有将所有社会行动都视为理性行动。 可见,虽然在现代生活中理性行为占有重要的位置,但是用理性主义的行为观研究所有人类行为是不合适的。 第三是关于个人的偏好和目的问题。新古典经济学,以个人的偏好和目的作为研究的起点,而且认为个人的偏好是一成不变的,断言“口味这东西是不能讨论的”。 对新古典经济学的这种立场,新制度经济学派给予猛烈的批评,指出他们拒绝考察与个人偏好、意图的形成过程有关的制度的或其它力量的作用,个人成了内在的,而且常常是偏好和信念的囚犯,批评他们极不愿意回答什么原因导致目的的产生,当被目的何来时,往往求助于心理学的解释,而那些心理学的解释又是非历史性的。〔14〕 霍奇逊指出制度和文化极为重要,它们在影响和形成目的本身方面确实起作用。诸如制度结构和常规、社会规范和文化不仅影响行为,而且也影响对世界的看法以及追求的目标。〔15〕霍奇逊认为,制度经济学与新古典经济学的重要分野,在于前者将个人的偏好和目的作为受制度和文化影响的内生变量,将之纳入研究的范畴,后者则将之作为既定的外生变量,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16〕 科尔曼和费雷洛(Fairer,T.J.)批评有些人将价值(或偏好,或目标)作为个体选择过程的外在因素而不予考虑,认为社会学的有目的行为模式必须考虑人们的价值和信念来源,因为这些东西影响到个体的偏好和选择,成为内化共享的价值、规范对人们的选择行为有影响。〔17〕 二、社会学的理性选择理论 社会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是什么?科尔曼和费雷诺认为把握这个问题的一个相对直接的办法是首先列出三种许多人都认可的衡量什么是令人满意的社会学理论的尺度: 1.理论解释的是社会系统(大或小)的行为,而不是个体的行为。 2.要求依据系统中行动者的行为来解释社会系统行为。这意味着:a.要有社会系统行为层次和个体行动者行为层次之间转换的理论,即要解决通常称为微观——宏观的连接问题。b.要有关于个体行动的动机的心理学理论或模型。 科尔曼和费雷诺认为目前没有理论能同时满足上述尺度的要求。不同的理论传统各有缺失。满足尺度1,但是忽略了尺度2a和2b 的理论可称为整体论。功能论便是其中的典型。另一类理论满足尺度1和2b, 但是忽略2a的理论,以个体相似行为或倾向来解释系统行为,微观——宏观的转换被假设为是通过行为的简单加总而实现的。理性选择理论与前两类理论不同。它甚少考虑尺度2b,即个体行动的动机的心理学理论或模型。构成理性选择理论的不是个体心理,而是符合尺度2a的理论要素,即微观个体行动层次与宏观系统行为层次之间的转换。最显著的例子是将宏观层次描述为制度结构,微观层次则是在这个结构中的行动者的行为。 他们以理性选择理论研究搭便车现象来说明心理学的观点在理性选择理论中只扮演次要角色。搭便车现象与个体心理无关,它指涉的是一种会导致“理性的”的行动的激励结构。理性选择理论建构的是一种关于制度结构如何产生系统行为的理论的策略。这种策略力图处理微观与宏观之间的连接的问题。 科尔曼与费雷诺认为大部分从事行动层次研究的社会理论家都运用理性选择的方法。他们多数的理论都建立在行动者的行动是“合理”或“或理解”的基础上。理性选择理论与这些理论的差别在于将最大化原则运用于所有问题上。此外,理性选择理论的主要目标不是理解一种特别的行动在行动者看来为何是合理的,而是展示对行动者而言是合理或理性的行动如何能结合起来产生社会后果。这些后果有时是行动者预期的,有时则是预料之外的;有时对社会而言是最优的,有时则否。正是最后一个方面彰显了理性选择理论与功能论的差别。功能论者预设社会系统层次的最优化、有效率或均衡,然后展示各种制度如何为社会的最优化作出贡献。〔18〕 科尔曼强调社会科学的主要任务是解释社会现象,而不是解释个人行为,但是如果要充分了解系统行动,则应以系统层次之下的个人层次的行动作为研究的起点。他称自己的理论是个人层次的行动理论。个人行动理论的核心概念是有目的行动。有目的行动则可以用合理性来说明。合理性是理性行动者的基础,而行动者的行动原则可以表达为最大限度地获取利益。〔19〕 科尔曼在对社会规范的分析中,清楚地体现了他上述的理论立场,他指出许多社会学把社会规范作为既定条件,以之研究规范指导下的个人行为或社会系统行为。帕森斯学派便是著名的代表。这个学派认为规范是行动原则的基础,其作用与理性选择理论中最大限度获取效益这一概念相当。上述行动原则,即“个人根据社会规范行动”,把规范的研究作为宏观水平上的理论任务。理性选择理论认为个人利益是既定的,因而以解释社会系统的活动为理论的目标。可是正统理论都认为社会规范是既定的,把解释个人行为作为理论目标。 科尔曼不同意认为规范的概念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的立场。他拒绝将规范作为既定的条件,但是研究规范如何产生并且在行动者之间怎样维持。社会规范按下列途径进入他的理论:规范指明人们什么样的行动是合乎体统或正确的。社会规范是人们有意创造的。创造并维持规范的人认为,如果规范为成员所遵守,他们将获益,如果人们违背规范,他们将受伤害。规范蕴含利益。因此,社会需要规范的条件是行动对行动者之外的其他人具有同类性质的外部影响,但以控制此种行动的权利为交易对象的市场难以建立,接受外在影响的任何个人无法在争取控制权的交换中获益。规范蕴含的利益不能形成规范,也不能确保规范必然形成;但是,利益为规范提供了基础,即接受外在影响的人们产生了对规范的需求。〔20〕 在对社会规范的分析中,科尔曼还将对规范的讨论与社会理论的微观——宏观的连接问题结合起来。他认为社会理论涉及三个组成部分:宏观至微观的转变,微观层次上个人有目的行动和微观至宏观的转变。规范是宏观层次的产物。它的基础是微观层次上个人有目的行动。在特定条件下,规范通过微观至宏观的转变得以实现。规范一旦出现,便可引导个人的行动,从而决定个人所得利益。在某种意义上,规范的出现是典型的微观至宏观的转变。尽管规范属于系统水平,但是它来自个人行动。规范形成后,进一步影响个人行动,其途径是掌握规范的人实施赏罚以及人们的行动与规范保持一致。规范这种自微观水平开始,又以微观水平终结的过程可以表示为:〔21〕 附图{图} 通过上述的介绍,可以看到与传统的理性选择理论相比,科尔曼的理论不但较为精致和系统,而且兼容了社会学重视规范的传统。可以将科尔曼为首的社会学的理性选择理论归纳为,以宏观的社会系统行为作为研究的目标,以微观的个人行动作为研究的起点,以合理性说明有目的行动。合理性是理性行动者的行动基础,行动者的行动原则是最大限度地获取效益。通过研究个人的行动的结合如何产生制度结构以及制度结构如何孕育社会系统行为,实现微观——宏观的连接。 三、理性选择理论的应用策略 通过上述两部分的描述和分析,可见阿罗和西蒙等人以有限理性取代完全理性,使理性选择的预设条件较为贴近现实生活。帕累托、韦伯和诺思等人揭示了人类行为的多样性,表明虽然在现代生活中理性行为占有重要的位置,但是人的行为也有非理性的一面,用理性主义的行为观去研究所有的人类行为是不合适的。科尔曼和霍奇逊等人提醒我们必须关注制度化对个人偏好和目的的影响作用,不要把个人偏好和目的作为一成不变的外生变量。科尔曼将社会学强调制度结构的传统植入理性选择理论,将此理论精致化和系统化,并试图借此理论解决社会理论中微观——宏观的连接问题。理性选择理论并非完美无缺,也不可能解释所有的社会行为。理性假设的有效范围是有限的。 有鉴于此,泰勒(Taylor,M.)提出了狭义理性选择的概念,试图为理性选择理论寻找一块合适的园地。他的理论前提是: 1.理性行动是根据既定信仰达到既定目标的工具性行动;2.行动者是利己主义的; 3.诱因的等级序列是有限的。 泰勒认为理性选择理论的应用范围不是无限的。只有在下列条件下运用理性选择理论才是有效的: 1.行动者可作的选择是有限的,即不是多到无从选择,也不是少到无可选择;2.诱因是清楚和实质性的;3.行动的选择对个人非常重要;4.有人曾在类似情境下作出选择,有前车之鉴。〔22〕 依笔者之见,社会科学理论是在不同的理论立场的争论之中发展的。几乎每一种理论立场都有它的长处和弱点。我们不能因为某种理论立场存在解释死角就置之不理。明智的做法可能是在充分认识它的偏闭,尤其是认真对待它的宿敌的批评的前提下,为它寻找一块合适的园地。本文认为也许可以在下列条件之下运用理性选择理论: 首先,接受上述对传统的理性假设的三个方面的批评: 1.改变传统的完全理性的假设。以有限理性取代完全理性,以管理人代替经济人,以寻求满意代替寻求最优,使理性选择的预设条件与现实生活较为接近。 2.承认人的行为也有非理性的一面。注意区分人的行为中的理性行为与非理性行为,只把理性行为纳入理性分析的范围。 3.关注制度文化对个人偏好和目的的影响作用。将个人的偏好和目的作为受制度和文化影响的内生变量,将之纳入研究的范畴。 其次,参考泰勒的狭义理性选择的概念,将理性选择理论“狭义化”或者说“条件化”,清楚和具体地列举理性选择理论可发挥解释效力的条件和时空,例如泰勒所说的,行动者可作的选择是有限的;诱因是清楚和实质性的;选择对个人非常重要;有前车之鉴。在满足条件时才运用理性选择理论。 再次,正确处理制度与个人行动选择之间的关系: 1.应该清楚地意识到,对个人理性行动选择的研究的目标不是为了刻划个人自私的心理,而是为了考察何种制度会使追求利益的个人有搭便车的机会,或者说何种制度可以减少个人搭便车的机会,使个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不损害他人或社会整体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2.通过研究个人行动选择和社会交往的过程中怎样通过行动权力的交换产生制度结构,以及制度结构如何孕育社会系统行为。 3.将既定制度结构视为个人行动选择的边界。不同的制度提供不同的行动空间和备选条件,个人选择的分析必须以对制度的把握和理解为前提。 上述立场可以使理性选择理论更接近现实社会,更具有解释效力。同时也有助于将源于经济学,强调个人选择的理性选择理论引入强调制度约制的社会学,使之“社会学化”。此外,还可以为处理社会学方法论中个体主义与集体主义的矛盾;微观与宏观或者行动与结构的连接闯出一条新路。 值得留意的是,中国已经完成了从文化大革命的泛政治主义到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转变,正在实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这很可能使人的行动,尤其是在经济领域的行动日趋理性化。理性选择理论,对中国人的行动的解释与从前相比更为有效。但是必须注意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家庭中心主义可能使中国人理性行动的单位与西方相比的是家庭而非个人。在本人对国有企业劳动雇用制度改革以及工人的行为选择的研究中,就曾出提出过“理性的家庭行为单位”的概念。这可以说是本人将理性选择理论“理性”地运用于中国实践研究,或者说将之“中国化”的一种初步尝试。〔23〕 本文1997年10月28日收到 注释: 〔1〕Alexander,J.C.,Sociological theory since 1945, P. 10Berkeley Univer sity of Press,1987 〔2〕Granovtter,M.,"Problems of Explanation in EconomicSociology" Netw orks and Organization P.30,ed.by Nitin Nohriaand Robert C.Eccles Harvard Bus iness School Press,1992 〔3〕转引张雄:《市场经济中的非理性世界》, 立信会计出版社1995年版。 〔4〕丹尼尔·贝尔著,范岱年等译:《当代西方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99页;汪翔:《理性预期宏观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页。 〔5〕Olson,M.,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Public Goodsand the Theory of Group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 〔6〕Becker, Gary S. , The Economic Approach to HumanBehavior.The U 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6 〔7 〕贝尔认为科尔曼的代表作《社会理论的基础》彻底摆脱了传统的束缚,为社会理论奠定了全新的基础。科尔曼的导师默顿将此书与帕森斯的《社会行动的结构》相提并论,认为科尔曼创建了新的社会行动理论。转引自科尔曼著,邓方译《社会理论基础》,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首页。 〔8〕〔11〕转引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 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版,第 11、10页。 〔9〕赫伯特·西蒙著,杨砾,徐立译, 《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石:有限理性说》,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6页。 〔10〕赫伯特·西蒙著,杨砾等译,《管理行为:管理组织决策过程的研究》,北京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20~21页。 〔12〕〔14〕转引霍奇逊著,向以斌等译:《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1~122、62~72页。 〔13〕〔15〕〔16〕转引雷瑟(Ritzer,G)著,马康庄、 陈信木译,《社会学理论》台湾巨流图书1988年版,第237~238、73、12~16页。 〔17〕〔18〕〔21〕Coleman,J.& T.sJ.Fairer,Rational ChoiceTheory:Advocac y and Critique第21~43、9~12、268~269页, Newbury Park:Sage Publications,1 992 〔19〕〔20〕科尔曼著,邓方译,《社会理论的基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 年版,第15页。 〔22〕Taylor,M, "Structure, culture and Action in the Explation of soci al change". Politics and Society,1989,Vol.17,No.2,June 〔23〕丘海雄:《国有企业劳动雇佣制度改革与工人的理性选择》,1996年香港中文大学博士论文。参考资料:http://www.zisi.net/htm/wwzh/2005-05-24-28901.shtml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

单恋
交谊舞
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看,法律经济学是以“个人理性”及相应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作为其研究方法基础,以经济学的“效率”作为核心衡量标准,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为基本分析工具,来进行法律问题研究的。W·赫希曾指出:“尽管并非所有的研究者对法和经济学的研究视角和方法都持有一致的看法,但是,绝大多数的人都认为,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包括经济理论与计量分析工具――构成了法律和法律制度经济分析的基本特征。”这一点,甚至连法律经济学中的非主流学派的学者也看得十分清楚,R·P·麦乐怡就一针见血地说,“法律的经济分析通过对法律规则(Doctrine)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经济效率分析,使我们可以就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并对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会价值作出评价”。 法律经济学是以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假定作为其研究基础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核心思想是:社会理论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对个人意向和行为研究的基础之上,分析研究对象的基本单元是有理性的个人,并由此假定集体行为是其中个人选择的结果。因此,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律经济学实质上是研究理性选择行为模式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法学,或者说,是一种以人的理性全面发展为前提的法学思潮。由于方法论个人主义同样也是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的重要基础,并且在“边际革命”兴起后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因此,法律经济学在以方法论个人主义假定作为其研究基础时,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借用了与这一方法论相一致的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方法,例如“效用”、“效率”、“机会成本”等概念,以及“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边际分析”等分析方法。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在阐述运用微观经济理论的工具来研究法律问题的理由时指出:“法律所创造的规则对不同种类的行为产生隐含的费用,因而这些规则的后果可当作对这些隐含费用的反应加以分析”,据此,“我们认为诸如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之类的经济概念是解释社会,尤其是解释理性的人们对法律规则的反应行为的基本范畴”。 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分别是经济理论中规范经济学和实证经济学的最基本的分析方法。规范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为什么?”,实证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 “是什么?”。在法律经济学的规范研究中,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确立和突出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的“效率”标准,即研究在一定社会制度中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效率”问题。在一些法律经济学家看来,传统法学研究所强调和重视的是“公平”、“正义”,而这一类概念本身的含义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同时,在非常多的情形下,经济学的分析都可以得出与法律分析相同的结论,所以,可以用“经济效率”去取代“正义”之类的传统法律概念,甚至可以将法律转为经济学。从具体的效率标准来看,法律经济学在规范研究中所运用的经济效率标准,主要的并不是“帕累托最优”,而是“卡尔多—希克斯补偿原则”意义上的效率标准。按照这一效率标准,在社会的资源配置过程中,如果那些从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获得利益的人,只要其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补偿(并不要求实际实偿)在同一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受到损失的人的利益,那么,这种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法律经济学的规范研究所确立的这种经济效率标准,可以认为是支撑法律经济学理论大厦最重要的“顶梁柱”,也是法律经济学展开实证分析必不可少的前提。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中,实证研究最适合用来分析法律的效果问题,或者说,实证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最适合于研究法律的“效果评估”问题,包括对法律的效能做定性的研究和定量的分析。法律经济学运用实证研究来分析预测各种可供选择的法律制度安排的效果,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说明,法律的实际效果与人们对该项法律预期的效果是否一致,或是在多大程度是一致的。实证研究在法律经济学中的运用,不仅促进了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模型化”和研究的“精确化”,而且使得法律效果这个在法学中处于十分重要地位的法律分析问题研究取得了极大的进展。

法学考研方向选择

浮生门
  一、法学考研可以选择的方向有:  030100 法学;  030101 法学理论;  030102 法律史;  030103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030104 刑法学;  030105 民商法学;  030106 诉讼法学;  030107 经济法学;  03010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09 国际法学;  030110 军事法学。  二、学术型法学专业考研的专业课一般都是高校自主命题的,专业型法学专业考研的初试是国家统一命题。具体的考研科目以招生单位的专业目录为准。  例如,清华大学的030100 法学(学术型)01 法理学的初试科目为①101 思想政治理论②201 英语一 或 202 俄语 或 203 日语或 241 德语 或 242 法语③617法学综合卷(含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④861 比较法总论。  三、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我建议还是民商法好了因为我在学民商法的时候都要比学其他专业课感兴趣一些,它比较贴近于生活,易于理解,而且在这个世俗的社会中,民商事法律在现实中的应用面相对较广,特别是现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也为从事民商法律的律师和相关法律工作者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哪位学习法律的师兄师姐能告诉我《外国法制史》这门课程怎么样? 急待答案!

舐笔和墨
死生存亡
外国法制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这两门课都需要学习一下,不管你将来往哪个方向发展,都会对提高你的法律素养大有帮助的。这是学习所有法律的基础。

西方国际私法学说和理论的发展对中国国际私法有何启示

赵禹
罗盘经
国际私法学从学说法到制定法,国际私法之父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以自然法为中心,提出一些普遍适用原则。从而使得国际私法普遍的效力问题成为国际私法趋同化的种子 ;随后格老秀斯的主权与平等原则、胡伯的三原则等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际私法的发展和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发展;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提出寻找涉外民商关系的本身性质的“本座”的法律,既尊重国家之间的主权,又通过适用外国法能充分保障有关国家和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他的观点对整个国际私法学史都有很深刻的影响。他将利益的概念引入国际私法,此后国际社会更大程度上接受本座说。孟西尼倡导通过国际会议来统一国际冲突法,使得缔结条约成为国际私法趋同化的重要代表之一 ;十九世纪后期,比较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使得国际私法学的发展速度加快,国际私法涉及的领域深度加深,从而也在一定意义上促进和推动着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发展。 本文主要想通过寻找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原因,以及对其发展历程和现今表现的粗略分析,对比中国国内有关国际私法立法现状,找出中国在国际私法立法方面既存问题,并致力提供解决的方法。 二、国际私法的趋同化浅析 国际私法的趋同化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随着国际间交往日益发展的需要,逐渐相互吸收,从而接近于一致的现象 。除了私法外,各国在国内立法实践中也相互效仿。 (一)国际私法趋同产生原因 国际私法趋同化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发展。随着世界经济不断的发展,各国间经济交流日益频繁,与此同时,各国间不同的法律规范阻碍了经济便捷、快速发展,所以有关于经济贸易交往领域的法律被期待做出改变。 国家间的政治交往也推动着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发展。法律是上层建筑,既受到经济基础的推动,又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除此之外,其他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态的接近和交流也会对趋同化产生重要影响 。当今社会国家间交流尤其是政治交流日益频繁,必然影响到价值观的碰撞,因此法律趋同化也借力产生与发展。 随着文化交流层次水平的逐渐加深,尤其是不同的法域和不同法律的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逐步加深,使得各国在不同程度上开始对比研究涉及国际和国家法律的问题,并且在立法过程中相互借鉴与效仿,在法律适用中寻求一致的解决方法。 国际私法处理对象是国际问题,其对象的国际性使得国际私法趋同变得具有了必然性。国际民商事关系处理过程中要求各方综合考虑,尽量避免冲突。因此各国通过缔结条约或者公约来协调国际冲突,国际条约既表示各国基本立场一致又在各自国内立法转化过程中表现出法律的趋同。 (二)国际私法趋同化的表现 国际私法的趋同化大致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寻求统一和各国立法模式逐渐趋同。 传统冲突法强调一致性,难以适应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因此,一个国要想在法律选择问题上取得突破,以求得明确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平衡,有一种途径就是对传统型客观规范进行“软化”处理,例如采用“分割”方法对相同类案件中的不同争议规定设置补充性连接点等 。 其次,各国在涉外民事法律问题的选择问题和法律适用上都更加侧重于对当事人的利益的保护。国际社会对当事人属人法的适用更加普遍;重要的一点还有“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成为了各国普遍采用但又各具特色的原则,例如美国除了有些州的民法还保留有从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中借鉴的“动产随人”的原则外,其他各州都采用了“物之所在地法” ;又如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中就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等。通过对各国的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可见,物之所在法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国际私法中普遍承认和应用的原则。 近年,各国都主动地相继抛弃了早先的立法模式——分散模式,而朝着集中化发展。主要表现在民法典中专章专节的方式进行集中立法、做出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并且在法典结构上抛弃了过去的只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单一做法,而是集法律选择,法律承认(主要是承认外国判决),法院管辖及判决执行等于一身,更充实和完善了法典体系。例如1974年的阿根廷民法典等。另外,各国对条约、公约的国内转化也是国际私法趋同的一大推力和重要表现之一。中国和国际私法 (一)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现状和问题 中国国际私法最早出现在民国后期。1918年8月5日北洋政府颁布了《法律适用条例》,一直沿用到新中国建国初期。但是,《法律适用条例》涉及的是法律选择问题,并简单的全部以国籍为连接点,缺乏灵活性和明确性。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国际私法立法工作未能被重视,立法工作长期停滞不前。改革开放以后,国际私法有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发展,但是不能不看到在诸多领域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我国的研究工作依然处于较低水平。 首先,导致国际私法立法出现不足的原因是因为缺乏科学的、一以贯之的现代化立法技术,没有正确地统筹立法工作和法律结构。其次,我国冲突规范的数量有所增长,但是质量不高。主要问题是冲突规范不全面,如财产法方面主要规定了不动产的适用而未明确规定动产的法律选择规范;有些冲突规范已经不适应当代处理问题选择;有些冲突规范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有些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不和谐等。而导致这些缺点和不足的原因是缺乏应有的、一以贯之的现代化立法技术,没有正确地统筹立法工作和法律结构。 最后,在2010年之前中国采取分散式立法形式,主要以《民法通则》第八章规范为主。但很多新制定的法律和民法通则有冲突,或者产生重复立法的问题,给司法过程造成重大的并不必要的麻烦,所以产生大量的司法解释代替立法,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冲突和矛盾,可见我国的现行立法模式落后于时代。 (二)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完善的必要性 中国早已不是改革开放之前的综合国力薄弱,法律体系极不完善的模样,现今中国以经济综合实力世界第二和外贸出口大国的实力向世界昭示着其勃勃活力,中国必须以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期待更深层次更广范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完善国际私法立法工作是我国坚持发展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需要。要坚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法律体系,就必须综合考虑各种社会问题。尤其是世界经济交流频繁的社会现状下必须深入完善国际私法立法和适用制度;完善国际私法立法工作是发展经济的必然要求。 完善国际私法立法是解决我国立法遗留问题的重要途径。我国此前的涉外民商事立法都是分散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不同法律部门之中的,在2011年4月1日《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颁布实施之后,产生了关于新法实施旧法是否当然失效,是否废止的问题讨论。并且,两者间的关系是否有先后顺序,以及法律清理工作都处在讨论之中,所以只能通过更加完备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模式来解决立法遗留问题,推动国际私法立法的完善之路;完善国际私法立法是当代司法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关于中国私法完善的建议 我国现行国际私法仍存在诸多问题是我国国际私法研究和立法工作完善的重大推力。要让国际私法与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中国特色法制体系相适应,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在立法过程中学习先进的立法理念。立法者要尽量地制定出能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法律,尽可能的制定既能指定外国法律也能指定内国法律体系的开放式冲突规则。 所以要求我国立法者在国际私法立法过程中的和外国立法者以及国际私法学者进行交流,充分地借鉴世界范围内国际私法立法成功的理念和经验,用以完善和充实中国国际私法,从而形成中国国际私法特有的理论体系和理念。 其次,不断发展和完善立法技术。要求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一定要面向世界,遵从国际私法趋同化的趋势,全面分析我国现当代社会问题和国际问题,总结经验技术,发展和完善有中国法律特色的国际私法立法技术,不断改革和发展立法方式,用先进的立法方式武装我国国际私法,赋予其先进性和生命力。 再者,要处理好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的国内立法转换和适用问题。综合考虑条约和公约在国内立法中进行转换或直接立法对我国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处理好转化问题和保留问题,使我国国际私法成为综合性法律适用规范。 最后,要坚持发展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尽快对《法律关系适用法》和《民法通则》等法条之间的适用关系,优先性问题等加以研究和解决,处理好潜在的冲突,确立其法律适用地位。同时应不断加强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和讨论,用法学理论研究成果推动立法进程的发展,不断将国际私法理论加以研讨和完善,尽可能的使《法律关系适用法》涵盖到涉外关系的方方面面,使我国拥有完备的有中国法律体系特色的中国国际私法法典这一美好愿景和终极目标得以实现。 随着国际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不断发展和联系,国际私法趋同化的趋势大大加深,各国不可避免的参与国际社会各方面,进行经济交往与合作,跨国人员流动和国际合作,要求各国要用不断发展的法律保障不同国籍的当事人权利和利益,综合考虑和解决各方面矛盾。因此各国发展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趋同化成为必然趋势,中国自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以来,国际地位不断提高,入世以后,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在立法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以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所以必须在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大环境中借鉴别国先进立法理念和经验技术发展我国国际私法,致力于使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更加先进和完善。

法学本科,想当从事律师行业,考研选择法硕还是学硕?在哪些方面法硕认可度比不上学硕?

佞也
棫樸
法律硕士(Juris Master简称JM)是专业学位之一,我国自1996年试办法律硕士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规定设置。 法律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法学硕士(Master of Laws),是法学专业学位教育中位于法学学士和法学博士之间的一个层次,供本科阶段为法学专业的考生报考,学习侧重坚实的理论研究,旨在为国家培养全方位的学术、实务型人才。招生考试由招生院校自主命题招生或者联考招生,被录取后,获得研究生学籍。毕业时,若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均符合学位条例的规定,可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本科是法学的话,最好还是去考法学硕士。

法学学生选方向是选律师实务还是法学理论

触动爱
螽斯
喜欢研究建议选法学理论;喜欢与人接触,建议选律师。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法律作为统治阶级制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法学是世界各国高等学校普遍开设的大类,也是中国大学的十大学科体系之一,包括法学、政治学、公安学、社会学四个主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上,业余人士和普通老百姓习惯将法学专业称之为法律专业。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从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