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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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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综合研究方法:①当代西方综合法学派首倡的一种研究方法,本世纪初开始,西方法学以自然法学;分析——规范法学、社会学法学为代表,形成三派鼎立之势。他们之间进行无休止的论战,各持法律的研究某一侧面,对其意义无限扩大,试图抹杀其他流派存在的意义。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一些法学家纷纷指责上述三大法学派别的偏执和排他性,认为社会的、经济的、心理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价值判断等,都影响到法的制定和实施,法律应是“形式、价值和事实”的特殊结合。因此,用任何单一的绝对因素或原因来解释法律制度、法律现象都是不科学的,必须在法学方法论上进行一场变革,要把对法律的价值分析、形式分析和事实分析结合起来,采取全方位、多层面的研究势态,于是,法学的综合研究方法便应运而生。提倡这种方法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和著作有:美国的哈尔及其《综合法学》,丁·斯通及其《法律制度和法学家推论》,博登海默及其《法理学》,以及前西德的费克纳等。综合研究的方法,目前在西方法学界已产生了相当的影响,因为以学科发展的内在规律看,流派和方法论的相互吸收、兼采博取,乃是学科发展的推动力之一。然而,作为一种方法论,综合研究的方法实质上是对三大流派研究方法的折衷,其涉及的内容庞杂而无边际,仍然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②从多角度、多层次来研究法律现象的一种研究方法,这些方法具体包括哲学的、历史学的、社会学的、比较法学的、注释法学的、价值论的、语义分析学的方法等。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可以对法律现象的各个方面、各个因素有更深刻的把握。扩展资料:从法的形式角度说,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从法的体系角度说,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社会法、刑法、国际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从时间角度说,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现代法和当代法;从空间角度说,包括该国法、外国法、本地法、外地法;从一般分类角度说,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从表现形态角度说,包括动态法和静态法、具体法和抽象法、纸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现实法(如实际生效的法)等等。法学只有将所有这些不同意义上的法尽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实的法学。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学的综合研究方法

法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分为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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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包括:(1)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就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决定了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2)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价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法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其本身就是一定价值观念的体现。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它们是价值分析过程的两个不同的阶段或方面。①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涵的价值属性与价值元素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的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个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准则和价值排序。②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判断与取舍。(3)实证研究方法①实证研究方法释义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或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a.价值中立,指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b.经验事实,指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观察或间接观察而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②实证研究方法类型a.社会调查方法。社会调查是法学进行实证研究的最基本的方法。其基本特点是研究者提出具体问题,拟订出研究方案,通过观察和实验采集资料和数据,在此基础上提出知识性的命题。b.历史研究方法。对法律进行历史的实证考察,可以从总体上把握法律现象与经济、政治、文化相互作用的历史脉络,从而深化对现实法律问题的认识。c.比较研究方法。即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它在学习和借鉴他国有益经验以改进本国法律、推动国际法治发展、促进法律文化交流和法治文明互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d.逻辑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在法学领域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原因有三方面:一是法律规则本身就是一个由各种概念所构成并具有严谨逻辑结构的判断和命题;二是由众多规则所构成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一个具有逻辑一致性的有机整体;三是适用法律规则解决个案纠纷时,只有严格遵循法律本身的内在逻辑推导出裁判结论,才有可能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相信法律和司法公正。法学研究中的逻辑分析主要在四个层次上被使用。第一个层次是法律概念与法律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第二个层次是法律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第三个层次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逻辑关系;第四个层次是法律原则之间的逻辑联系。e.语义分析方法。即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句法、结构、语源、语境来揭示词和语句意义的研究方法。

法律研究报告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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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案情分析报告,给个真实的案例你删减  案情分析报告  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诉 南京分析仪器厂与南京江南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情分析报告  案情简介:  1999年3月18日,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分行(下称南京分行)与借款人南京分析仪器厂(下称南分厂)签订《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南分厂向南京分行贷款人民币1350万元;借款用途:购原料;借款期限:自1999年3月18日至2000年3月16日;贷款利率:月息5.856‰;同时由保证人南京江南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南公司)为南分厂的上述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并与南京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期限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借款合同签订后,南京分行向南分厂依约放贷人民币1350万元。南分厂借款后一直未按照合同期限偿还本息。  2000年4月28日(推定日期),南京分行将截止于2000年4月28日的该1350万元的债权连同利息2359097.29元以《债权转让协议》的形式转让给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下称华融资产),该转让协议分别由南京分行、华融资产、南分厂签字并盖章,而江南公司却没有在该转让协议上没有签字盖章。  2000年11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在《江苏法制报》上刊登了名为《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转让债权的公告》(下称转让债权公告),该债权转让公告列明了债权人南分厂,贷款本金1850万以及保证单位江南公司担保1350万的内容,同时作了相关声明(声明内容1、债权转让后,原借款合同内容不变。债务人应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履行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2、债权转让后,原签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内容不变。原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人根据原担保合同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履行担保责任。3、债务人如对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债权有异议,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书面提出。公告期限届满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债权转让成立。)。  2002年3月25日,华融公司在《江苏法制报》上刊登了名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催收公告》(下称催收公告),该催收公告列明了债务人南分厂,贷款本金1850万元,保证单位江南公司的内容,同时作了相关声明[声明内容:1、本公告发布后,原借款合同内容不变。债务人应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立即履行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还款义务(含全部本息)。2、本公告发布后,原签订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不变。原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应当根据原担保合同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立即履行担保责任(含全部本息),清偿债务。]。  2003年7月7日,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03)宁三证经字第13399号和13398号两份《公证书》(13399号《公证书》下称《公证99》,13398号《公证书》下称《公证98》)。《公证99》的大体内容如下:申请人为华融资产,公证事项:保全行为,主要是送达名为《致[南京分析仪器厂]的转让通知》的全部送达过程;《公证98》的申请人为华融资产,公证事项:保全行为,主要是送达名为《致[南京江南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转让通知》。上述转让通知的大体内容如下: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联合”:一家由华融和China One Financial Ltd.共同组建的中外合作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特此正式通知贵方:华融在本通知附件一中所列贷款(包括附件一中列明的相关担保)项下的所有权利已于2003年3月13日正式转让给“第一联合”。同时指明北京凯利资产服务有限公司为“贷款”经理。代为接受债务人的还款行为。  2004年3月15日(推定日期),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原告的身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中南分厂为第一被告,江南公司为第二被告。案由: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南分厂立即偿还本金1350万元,被告江南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证据:  本案中,对上述事实,原告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主要证据如下:  1、《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  2、《借款借据》。  3、《保证合同》。  4、《债权转让协议》。  5、《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转让债权公告》。(下称转让债权公告)  6、《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催收公告》。(下称催收公告)  7、《公证书》13399号及其所含附件。  8、《公证书》13398号及其所含附件。  证据分析:  一、证据1《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容质疑。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确认了南京分行与被告南分厂的借款行为。  2、确认了借款的金额。  3、确认了被告江南公司保证人的性质地位。  4、确认了保证范围。  二、证据2《借款借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容质疑。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进一步确认了价款金额。  2、表明南京分行已经履行借款义务的事实。  三、证据3《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容质疑。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进一步明确了江南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性质地位。  2、明确了江南公司所保证(担保)南分厂债务的本息金额。  3、明确了江南公司的保证期间为自南分厂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  4、明确了江南公司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具体体现在该合同第七条和第八条的具体内容。第七条内容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内容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方与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甲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限内承担责任。(注:甲方为江南公司,乙方为南京分行,被保证方为南分厂。)  四、证据4《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一般情况下不会有虚假成分,其形成的时间根据协议有关内容可以初步推定为2000年4月28日。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债权转让具有三方性,即:南京分行、华融公司、南分厂。  2、债权转让日期以及本息截止日期为2000年4月28日。  3、债权转让本金为1350万元,利息为2359097.29元  4、债权转让协议中有担保条款但无保证人的任何签字盖章行为。  5、债权转让协议没有保证人(担保人)对转让行为的任何确认。  6、债权转让协议没有保证人(担保人)对转让本息金额的任何确认。  上述证据不能证明:  1、不能证明江南公司对该债权转让协议行为以及内容作出任何确认。  2、不能证明债权人对保证人江南公司主张权利。  五、证据5《转让债权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般没有问题。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确认公告行为系在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以及有一定的催告内容。旨在证明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资产管理司法解释)(法释[2001]12号)第十条的规定,即该公告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2、该公告(通知)行为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该公告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即: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转让债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旨在证明该证据行为具有连环性(连续性)。  该证据缺陷,即公告行为在司法解释之前发生,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  六、证据6《催收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般也不存在多大问题。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  1、证明华融资产(办事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该《催收公告》符合资产管理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即诉讼时效中断。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转让通知的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南分厂。  4、旨在证明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  5、旨在证明该证据行为具有连环性(连续性)。  该证据缺陷;  1、不能直接证明原告第一联合具有当然诉讼主体资格。  七、《公证书》13399号及其所含附件的真实性一般不容质疑;合法性一般也不存在问题。  该证据效力体现在:  1、旨在证明或说明原告第一联合已经合法取得华融资产对南分厂的债权。  2、旨在原告或说明原告第一联合的合法债权人身份。  3、旨在证明原告第一联合已经对被告南分厂履行了通知行为并已经对该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4、旨在证明原告第一联合具备资产管理司法解释的诉讼主体资格。  5、旨在证明原告第一联合享有原华融资产所具有的相应债权。  6旨在证明或说明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告第一联合如同华融资产一样的司法保护。  7、旨在证明或说明诉讼时效中断。  八、证据8《公证书》13399号及其附件真实性一般不存在问题,合法性亦然。  该证据效力体现基本如同《公证书》13399号及其附件。  本案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  一、原告第一联合的与诉讼主体相关系列问题。具体体现在原告第一联合是否为被告江南公司的债权人。  二、原告第一联合所主张的债权(保证债权)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三、资产管理司法解释能否适用于本案。  四、《担保法》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五、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六、江南公司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意见:  我们认为,江南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理由如下:  1999年的《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以及《保证合同》明确了江南公司为南分厂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法律性质与地位。该保证人的保证期限为南分厂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也就是说,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以内的该段时间就是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从性质上属于一种除斥期间,在上述情况下,本案在现阶段的除斥期间即为2000年3月17日至2002年3月16日。  关于南京分行、华融资产于2000年11月29日在《江苏法制报》刊登《转让债权公告》行为的性质可以有两种理解。一、该行为具有要求主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内容,则该行为就应理解为权利主张。根据这一点理解,就会引起两个法律后果的发生,一是原保证责任期间消灭;二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起算点为2000年11月30日,截止日为2002年11月29日。在此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华融资产就应当在该期间内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在此保证期间发什么催收公告。这么说的理由很简单,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的规定即可得出结论。需要说明的是,华融资产的《催收公告》虽然可以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但并不必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尽管本案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也发生了多次中断的情形,即2000年4月28日,南分厂、南京分行、华融资产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行为应当视为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时效的中断;华融资产于2002年3月25日的《催收公告》依据资产管理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主张权利,此时可以认定主债务诉讼时效再次中断;再有2003年6月30日的公证保全以及通知送达转让通知书的行为均可以视为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但上述情形依据均不能必然导致保证责任诉讼时效的中断。  换言之,对于2000年11月29日的《转让债权公告》也会存在第二种理解,即该《转让债权公告》不被理解或解释为债权人对其权利的主张。该种理解存在理由在于资产管理司法解释是于2001年4月23日开始施行的,《转让债权公告》系在此之前发生,故该《转让债权公告》并不具有为资产管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的法律后果。理由非常明确,主要是因为资产管理司法解释对该行为不具有溯及力。既然不具有溯及力,那么《转让债权公告》的发布就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也就不具有主张权利的性质。如此,本案的保证期间仍应确定为2000年3月17日至2002年3月16日,并且没有任何引起该保证期间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华融资产是在2002年3月25日发布的《催收公告》显属是在保证期间以外的行为,如此一来,华融资产就置于在保证期间没有行使债权权利的行为之地。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江南公司此时已经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原告第一联合不适用资产管理司法解释。因为原告第一联合不是该司法解释规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理由也很简单,根据国务院《金融资产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金融机构。而本案原告是中外合作公司,第一联合肯定不属于真正法律意义上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上述初步分析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决定意见。  *******律师事务所 王迎庆 律师  2009年3月6日参考资料:http://www.66law.cn/channel/goodcase/2005-07-23/560.aspx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

李时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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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看,法律经济学是以“个人理性”及相应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作为其研究方法基础,以经济学的“效率”作为核心衡量标准,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为基本分析工具,来进行法律问题研究的。W·赫希曾指出:“尽管并非所有的研究者对法和经济学的研究视角和方法都持有一致的看法,但是,绝大多数的人都认为,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包括经济理论与计量分析工具――构成了法律和法律制度经济分析的基本特征。”这一点,甚至连法律经济学中的非主流学派的学者也看得十分清楚,R·P·麦乐怡就一针见血地说,“法律的经济分析通过对法律规则(Doctrine)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经济效率分析,使我们可以就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并对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会价值作出评价”。 法律经济学是以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假定作为其研究基础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核心思想是:社会理论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对个人意向和行为研究的基础之上,分析研究对象的基本单元是有理性的个人,并由此假定集体行为是其中个人选择的结果。因此,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律经济学实质上是研究理性选择行为模式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法学,或者说,是一种以人的理性全面发展为前提的法学思潮。由于方法论个人主义同样也是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的重要基础,并且在“边际革命”兴起后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因此,法律经济学在以方法论个人主义假定作为其研究基础时,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借用了与这一方法论相一致的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方法,例如“效用”、“效率”、“机会成本”等概念,以及“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边际分析”等分析方法。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在阐述运用微观经济理论的工具来研究法律问题的理由时指出:“法律所创造的规则对不同种类的行为产生隐含的费用,因而这些规则的后果可当作对这些隐含费用的反应加以分析”,据此,“我们认为诸如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之类的经济概念是解释社会,尤其是解释理性的人们对法律规则的反应行为的基本范畴”。 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分别是经济理论中规范经济学和实证经济学的最基本的分析方法。规范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为什么?”,实证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 “是什么?”。在法律经济学的规范研究中,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确立和突出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的“效率”标准,即研究在一定社会制度中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效率”问题。在一些法律经济学家看来,传统法学研究所强调和重视的是“公平”、“正义”,而这一类概念本身的含义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同时,在非常多的情形下,经济学的分析都可以得出与法律分析相同的结论,所以,可以用“经济效率”去取代“正义”之类的传统法律概念,甚至可以将法律转为经济学。从具体的效率标准来看,法律经济学在规范研究中所运用的经济效率标准,主要的并不是“帕累托最优”,而是“卡尔多—希克斯补偿原则”意义上的效率标准。按照这一效率标准,在社会的资源配置过程中,如果那些从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获得利益的人,只要其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补偿(并不要求实际实偿)在同一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受到损失的人的利益,那么,这种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法律经济学的规范研究所确立的这种经济效率标准,可以认为是支撑法律经济学理论大厦最重要的“顶梁柱”,也是法律经济学展开实证分析必不可少的前提。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中,实证研究最适合用来分析法律的效果问题,或者说,实证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最适合于研究法律的“效果评估”问题,包括对法律的效能做定性的研究和定量的分析。法律经济学运用实证研究来分析预测各种可供选择的法律制度安排的效果,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说明,法律的实际效果与人们对该项法律预期的效果是否一致,或是在多大程度是一致的。实证研究在法律经济学中的运用,不仅促进了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模型化”和研究的“精确化”,而且使得法律效果这个在法学中处于十分重要地位的法律分析问题研究取得了极大的进展。

研究生法律系的什么学校比较好?

已发
爱长城
法律硕士针对的是本科专业个跟法律没有一点关系的同学报考,上课的时候主要请些法官啊律师之类的来讲案例.实习的机会比较多,讲理论的较少,实用性强,不过就是感觉像是后妈的孩子.法学专业的话,就算你大学学的不是法律,也可以考,这个不是联考,各个学校专业课出题不同,综合课全国统一.上课主要讲理论,学理性的,不太实用,但是大家感觉像是正宗硕士出生.如果考法硕的话,可以上下辅导班,有法硕联考的辅导班,领航和导航的都还不错.他会跟你从头到尾的讲,再加上全国一张卷子,排除了地区学校的不透明因素,相对考上简单些.考法学的话,现在可以准备英语,如果是理科生还要提前准备政治,等8月大部分学校的参考书目出来了,再学专业,或者现在也可以参考以往该校公布的专业书目提前准备,变化不大.法学没考上的有机会能调剂到法律,这差距你就明白了吧.学校的话人大,武大,华东政法,西南政法,中国政法这些名校不说也知道好了,具体考哪个,你要参考往年的分数线,再估计自己的水平再定了.

关于 法律专题研究报告

第三章
美人关
兄弟还是自己动手吧!这个事做挺伤脑筋的,就是别人写了还是别人的,自己写就是写不好也没关系,慢慢来,你相信你用心写会写好的。祝你成功。

法律研究生和法学研究生有什么差别?

居民区
乔豫
1、法学研究生为学术型,一般为一个导师带3-5人,主要是研究学术,大多为公费,学制三年,分方向,如民商、刑法。法律研究生为专业型,无导师,统一上课,不分方向,注重实践,学制二年。大多自费,但不排除有的学校还是公费的多。2、专业硕士又分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前者是本科为法学的可以调剂,后者只能非法学专业才能报考与调剂。3、考试的科目不一定,学术型的专业课考试是你所报考的学校自主出题。而法律硕士是全国统一联考。当然、政治和英语全是国家卷。另外,即使你考的是学术型的法学,可以调剂法律硕士(法学)。4、目前,国家正在缩招学术型,扩大专业型,但专业型是新兴产物,照搬美国的JM,还没有好的模式,在社会上虽然认可,但不如学术型的好用。一般好的学校的专业型会招很多,有的甚至招300个.其用心值得怀疑,因为学费一年是80005、建议:如果想继续考博,可选择考学术型,学术型就是研究学问,不是名校的,不是名师的,还是用处不大。如果想工作,可选择有公费的法律硕士,法律硕士只有二年,你用其作为缓冲考完司考,早毕业早找工作,也是硕士学历。6、关于复试的科目,每个学校的网站上都会给参与书目与考的科目的。

法学的研究对象是( )。

攻击者
D.法律现象

法学是什么?

菀柳
面包树
法学是一门关于法律的专业学科。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扩展资料法学的分类:1、理论法学即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理论法学主要是依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划分出来的。研究对象比较抽象、研究方法偏重于理论分析的分支学科基本都可列为理论法学。2、应用法学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应用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律实际生活中的经验材料,具有实践性,它是理论法学的具体化,也是理论法学的资料渊源。应用法学并非没有理论,产生的理论是为解决本应用学科的实际问题服务的。3、历史法学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历史法学之所以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个专门的类别,主要因为它既包括理论内容(即论从史出),也包括应用内容(即古为今用、推陈出新)。4、综合法学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学